2019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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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1
外来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及其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承包商(以下统称乙方),是指已与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管理纳入甲方的安全管理体系,遵循“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进入甲方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检维修等项目中的基建、安装、防腐保温、保运、维修、监理等业务承揽乙方的准入审查、安全教育、作业管理、档案管理、违章及事故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甲方的安全部是乙方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与乙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乙方进行相关的入场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外来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承包商考核评估细则》及其它安全规定、制度,培训合格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备份,并为乙方办理临时出入证等相关证件。
施工完成后,甲方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将发放证件回收工作;同时,甲方要将《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承包商考核细则》发放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组织内部进行培训。
第六条甲方的事业发展部是项目工程乙方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乙方的资质审查、准入管理、选择使用、现场监管,以及开工准备、评价考核等过程的监管管理。
第七条甲方的技术管理部门是技术开发、公关项目乙方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乙方的资质审查、准入管理,以及选择使用、开工准备、过程监管、评价考核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甲方的设备管理部是除机电仪外的外委维修业务范围内、设备计量范围内乙方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乙方的资质审查、准入管理,以及选择使用、开工准备、过程监管、评价考核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甲方的运行保障集合车间是机电仪设备外委维修业务范围内乙方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乙方的资质审查、准入管理,以及选择使用、开工准备、过程监管、评价考核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甲方的招标与合同管理部负责组织乙方承包项目的招投标和谈判活动,审查乙方签约主体资格、投标和履约信用管理,参与乙方资质审查、准入管理和选择使用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甲方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乙方的处罚金的收缴、结算和统计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监理负责乙方承包项目的施工计划管理、施工质量、施工计量、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项向乙方通报及时制止告知甲方的招用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并督促乙方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甲方其他未涉及的部门对乙方的管理,本着“谁招用、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乙方活动负责全面、全过程的跟踪、管理。
第三章准入审查与选择使用
第十四条甲方对乙方的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乙方的有关资料,建立乙方档案,进行专业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乙方的资格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
2、资质等级证书(经营范围、工程能力);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质证书;
5、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措施;
6、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计划和发放记录;
7、近三年的业绩和表现(政府出具、项目单位出具、乙方自己罗列);
8、内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活动的证明材料;
9、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持证情况。
10、劳动合同台账(与实际用工人员一致);
11、劳动合同复印件3份;
12、领导带班值班表;
13、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记录及预案修订记录;
1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文件(依据实际资料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甲方专业会议审议决定合格乙方名单,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发布,作为选择乙方的依据。
第十七条甲方对乙方的主管部门,在确定项目及风险后,应根据项目内容、乙方业绩表现,在乙方名单中择优选择。
第十八条乙方进入甲方施工区域前,必须经甲方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甲方的“临时出入证”等相关证件,必须与甲方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
理事项;乙方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签字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施工作业过程监管
第十九条属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情况,按施工作业内容为乙方办理作业许可证,并落实安全措施,安排现场监护人员。
施工现场、施工机具存在明显缺陷和事故隐患的,未按照《工机具检查规定》检查的,属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在乙方作业过程中,甲方的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随时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作业情况、文明施工情况、施工机具安全状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范围和内容的变动情况、安全监护人员职责履行情况,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和纠正,发现异常及紧急情况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作业过程中,甲方的招用部门和乙方应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
甲方的招用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安全施工要求和对隐患问题、人员违章情况的处理意见。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的招用部门、属地管理部门通报工程施工情况,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安全作业条件,反馈违章和隐患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作业过程中,如发生火灾、爆炸及人身伤害事故,甲方的招用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立即进行生产处理和灾害扑救,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救护和应急处理。
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招用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根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查明原因,落实“四不放过”措施。
第二十三条工程结束前,甲方的招用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乙方及时恢复因施工破坏的设施和环境,清除现场和设备内部施工垃圾,撤离施工机具、设备和材料,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二十四条甲方的的各相关部门,应在施工过程中和施工结束后,及时记录和评价乙方的业绩表现,录入乙方评估档案。
第二十五条甲方的各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乙方的综合考评工作,由甲方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在甲方同一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乙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甲方组织各乙方之间签订《承包商之间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五章安全管理通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安全管理资格通用标准如下: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地方政府、行业组织颁发的安全管理资质证书;
2、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施工组织、应急处理、事故管理等安全制度。
第二十八人员基本素质通用标准如下:
1、具备一定文化程度,能正确理解安全教育内容和施工作业指令,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2、具备实施作业工种所需的基础知识和工作技能;
3、符合法定用工年龄,18岁以上,60岁以下,身体健康,行为能力满足安全作业和应急处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安全教育培训通用标准如下:
1、乙方对其员工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并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2、甲方组织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入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入证,在生产场所作业必须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
3、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第三十条作业安全防护通用标准如下:
1、乙方施工人员穿着统一、规范和符合防静电要求的标志工作服,
携带施工人员入公司证件;
2、施工作业现场按要求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按要求使用五点双挂式(大勾)安全带;
3、酸碱、粉尘、噪声、电气、接地、有毒等作业,按要求佩戴专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4、施工工地,设立安全警示和安全提示标志;
5、具有坠落危险的坑洞、作业平台设立牢固的围栏、护栏;
6、脚手架材质选择和搭设,应按照《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经安全验收,挂准用标志牌,方能够使用;
7、起重吊装、设备探伤等危险作业设立警戒线、警戒灯;
8、其他作业按专项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机具安全状况通用标准如下:
1、工机具进厂必须列好清单,做好台账,自检合格后上报监理及
业主,经京博石化授权检查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厂,工机具进厂检查请查看《承包商工机具检查规定》;
2、施工机具配件附件齐全,安全保护装置完整;
3、施工机具的布置和摆放符合安全通行和安全间距要求;
4、施工机具有防水、防雨、防晒、防漏电措施;
5、电源线绝缘保护完好,架设、敷设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工棚安全设置通用标准如下:
1、工棚搭设征得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和招用部门的同意,摆放位置符合安全通行和防火防毒要求;
2、工棚内严禁使用碘钨灯、电取暖器等高发热电器,用电符合防火防触电要求;
3、工棚内严禁存放氧气瓶、乙炔瓶、汽油等易燃、易爆的物品;
4、工棚内严禁住宿。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方案通用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