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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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4.01
【实施日期】1997.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鼓励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
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负责全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本行政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业务接受省散办的指导。
县(含县级市,下同)、乡镇原则上不设立散办。
第五条各级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行政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
制订散装水泥年度生产计划,经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推广、生产、使用方面的信息交流,职工培训,宣传教育以及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应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新建的生产企业(含新
建生产线)本世纪末必须配备发放70%以上散装水泥能力的设施。
因客观原因需推迟配备的,须经主管部门和散办批准。
第七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必须坚持生产项目与散装水泥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水泥生产项目审批时,当地散办应就散装水泥发放签署意见。
未经散办同意,建材、计划、经贸部门以及银行不得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建材、建设等部门应将有关企业完成年度散装水泥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计划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