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文欢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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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文欢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5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37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学里赵康宁匡梓精
【审理法官】黄学里赵康宁匡梓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文欢欢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文欢欢
【当事人-个人】文欢欢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
【代理律师/律所】廖湘辉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黄慧芳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廖湘辉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黄慧芳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廖湘辉黄慧芳
【代理律所】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
【被告】文欢欢
【本院观点】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与文欢欢达成和解,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4:07:56
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文欢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
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3748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某某新天地大厦301。

法定代表人:丁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湘辉,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芳,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欢欢。

审理经过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因与被上诉人文欢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与文欢欢达成和解,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三可优辣阿婆香辣涮火锅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黄学里
审判员赵康宁
审判员匡梓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谢鋆
书记员张奕颉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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