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刘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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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刘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3
【案件字号】(2021)云01民终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林春杨雪姚丹
【审理法官】邓林春杨雪姚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刘军
【当事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刘军
【当事人-个人】刘军
【当事人-公司】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邓毅平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和玉娟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毅平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和玉娟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毅平和玉娟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刘军
【本院观点】上诉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11:41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刘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民终1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谦,系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平,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玉娟,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
审理经过上诉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4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邓林春
审判员杨雪
审判员姚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鑫
书记员袁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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