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关于校园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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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关于校园商业宣传

与赞助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共同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园商业活动与赞助活动、宣传品的内容、载体、形式,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不得传播黄色淫秽、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不得利用校园宣传品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妨碍校园环境观瞻与交通,不得从事加工食品类商业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校园宣传品包括宣传橱窗、宣传栏、宣传板以及横幅、海报等。校园赞助可以以现金、现金支票或实物的方式提供。赞助金额指实际金额或实物按照市场价格折算的金额。

第四条社会各界赞助的学生活动,应是校内正式学生组织所组织的,符合学院、系部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学生

个人不得擅自以组织活动的名义索取社会赞助,为个人谋利。学生组织接受任何赞助不得损毁学校声誉、违反学院、系部有关规定、超越工作权限做出承诺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本部。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审批办法

第六条学生处、团委、总务处、保卫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和全面协调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

第七条所有经学校批准并在校园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活动,均由相应主管部门管理。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经营场地。

第八条任何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各系、各部门以及各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在学校开展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须提前三天将《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和活动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后,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进行。

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如下:

1.学院各级、各类团学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凡涉及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赞助的,须向学院团委提交《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学院团委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批准,报总务处安排场地,再报保卫

团在校园内开展促销、招聘、义卖、义演等校园内商业活动与赞助活动,更不得擅自在校园内散发、张贴、放置、悬挂各种商业性宣传品。

第十条校园内商业活动与赞助活动的各类宣传品及摊点的摆放必须在总务处批准的指定地点进行,摊点摆放时必须悬挂保卫处出具的准许证。

第十一条校园内商业活动严禁擅自在校园内公共设施上(含建筑物墙面、路灯柱、门厅立柱、行道树等)张贴、悬挂各种商业性宣传品。团委、各系、各部门对所属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和个人的各类宣传品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十二条横幅、海报、宣传板等宣传品的保存期限一般为3—5天。活动结束2日内,由主办单位负责清除,其他宣传品按期限清除或更换。

第四章执行办法

第十三条对学生活动提供赞助者,根据活动的规模和影响,为活动提供的赞助金额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单次赞助金额不能低于300元,在300元以上者,可以为其在学校指定区域里或一块广告栏里张贴宣传海报,或在学生活动海报上注明由“××企业”提供赞助字样。

2.赞助金额在400元以上者,可以在学校以横幅或放置宣传栏等形式为其进行宣传。

3.赞助方要求在校园内以摊点形式开展促销或者销售活动,其产品必须质量可靠,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对学生的价格必须比市场价格有较大优惠。其赞助金额每天不得少于500元,销售活动原则上不超过两天,时间持续较长者,费用要适当增加。

4.校外企业委托学生团体进行免费派送等宣传促销活动,必须具备产品说明和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提前一周向院团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一次活动赞助费不低于800元。

5.要求为活动冠以企业或产品名称者,其赞助金额应该服从以下规定:

(1)一般院、系级活动,不低于1500元;

(2)在校内有一定影响的比赛、活动等,不低于3000元。

6.一次性支付5000元以上,建立长期合作协议的商家,或赞助费超过一万元的活动,相关条件从优,由学院主管部门单独申请审批,并与学院签订赞助协议。

第十四条赞助费的使用审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2000元以下的赞助费用由主管部门审批,承办者管理使用;2000-3000元的赞助费用由主管部门审批并管理使用;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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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的赞助费,由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分管院领导批准使用。所有赞助费用指定专人管理,在财务处的指导下建账,活动结束后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任何需由学院出具财务发票的赞助活动,由财务处建账管理。

第十五条校园内商业活动与赞助活动、宣传品的内容、形式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保卫处及时予以制止、取缔外,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开展的校园商业活动、赞助活动和张贴、放置、悬挂的各类商业宣传品,由保卫处责令立即停止、撤除,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主办单位或责任人按价赔偿。

第十七条总务处有权根据场地使用实际情况收取每天不超过100元的场地使用卫生保证金,用于保障场地的卫生情况及物资的及时归还,在场地使用完毕,经检查合格后全额退还。若检查不合格,总务处有权勒令主办单位配合做好善后工作,酌情扣除场地使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报请学院按照实际损坏数额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保卫处应在核实审批手续后发予入场准许证,并有权根据场地使用实际情况收取每天不超过100元的场地安全保证金,在场地使用完毕后,全额退还。

第五章奖励与违纪处罚

第十九条学生活动在获得商业赞助后,可视获得金额给予联系赞助事宜的学生团体或学生个人一定奖励(仅限学生活动):

1.获得赞助现金在500元以内的,给予团队或个人10%的奖励;

2.获得赞助现金在500-1500元的,给予团队或个人20%的奖励;

3. 获得赞助现金在1500元以上的,给予团队或个人30%的奖励。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当事人和学生组织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学生个人擅自以组织的名义索取社会赞助者;

2、未经批准而接受学生活动社会赞助者;

3、违反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毁学校利益者;

4、学生个人私自挪用、侵占集体财物或社会赞助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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