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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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监督、评价、建议职能,切实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发展目标,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目的是建立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统一标准,规范各项审计业务流程,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促进煤田地质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对象为各分公司、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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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审计部门为了顺利完成年度审计工作目标,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对下一个年度审计工作作出的事先安排。
第五条审计计划的制定应发挥好审计工作为局党委、行政
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全局系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监督保障作用。围绕单位工作重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检查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审计处负责管理全局统一组织的审计计划和本级审计计划,指导全集团审计计划管理工作。各分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审计计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审计计划的编制与审批步骤:
(一)审计部门根据单位经营管理风险、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单位基建项目、组织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等,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审计部门从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三方面初步选择审计项目进行分析,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并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编制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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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当重点了解下列情况,以评价所要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一)本单位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二)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四)相关人员的任职能力及近期岗位变动;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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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审计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二)审计项目名称和时间安排;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和审计方式,审计方式通常包括就地审计、报送审计、委托审计、授权审计等方式;
第九条年度审计计划一经确定,审计部门应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遇到下列情形,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调整:(一)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临时交办审计项目;
(二)原定审计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
(三)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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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单位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
第十一条审计处定期对局属单位开展审计检查工作,各单位审计部门按季度以表格形式向总部审计处报送审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人选,报请分管领导审定。审计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
第十三条成立审计组应考虑的事项:
(一)确定所需的审计人员数量及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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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持审计人员的连续性;
(三)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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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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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遵守审计制度,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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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到现场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依据、范围、起始时间、实施方式;
审计通知书中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可以采取明确到某月上、中、下旬的方式。实施方式包括就地审计、送达审计、跟踪审计等方式。
(三)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审计组成员较多或者调查了解后可能需要调整审计组成员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只列明审计组组长、主审及主要成员,并以“等”字结尾。
(四)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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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的全部资料,为审计提供必要的要件,审计费用承担方式(委托外审时),其他要求。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五)附件。
附件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审计承诺、审计资料清单、需要填制的调查表格等。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年度审计计划,起草审计通知书,由审计工作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第二十一条送达对象应当为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原任职单位)。
第二十二条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审计通知书发出后,审计过程中因审计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停止审计行为的,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调整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