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漳政综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规〔20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7日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市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人口出生下降趋势缓解,服务管理制度完善优化,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10万、2‰以下。
基本建立人口发展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加大生育、养育、教育、住房、医保支持力度,成本显著降低,实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的目标,婚前医学检查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产前筛查率分别不低于70%、93%和92%。
以上指标均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推进落实三孩生育政策1.保障生育政策依法落实。
依法依规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完善配套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清理不适应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文件和相关社会制约措施。
建立健全常态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漳州市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漳政办〔2019〕4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漳州市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漳州市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漳政办〔2019〕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大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部署,根据市政府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的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及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一)棚户区改造2019年棚户区改造建设目标任务为:新开工15130套(其中:城市棚户区14969套、国有垦区危房161套)、基本建成3557套(其中:城市棚户区3407套、国有垦区危房150套)。
(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二)租赁补贴2019年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815户。
(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二、责任分工(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为完成本辖区内的住房保障各项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务必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分配步伐,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督促、指导、协调。
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住建局牵头督促指导;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督促指导;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项目由市外办牵头督促指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涉及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务必高效办理、优先办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0•【字号】漳政综〔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管理和房源筹集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配租管理第五章租赁管理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七章“并轨运行”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更好地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逐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是指芗城区、龙文区所辖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域内的常住居民户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政府为主导,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中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切实利益,也是一项很重要的民生工程。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解决城镇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扩大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部委及我省的有关规定,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工作。
坚持全面规划、循序渐进的原则,摸清应建应缴单位底数,制定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目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分阶段逐步推进。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按照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重点,针对不同性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推得动、铺得开,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总体要求(一)分类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员工(含聘用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用人员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一步到位存在困难的,允许按照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再逐年提高配缴到位,并确保在3年内实现本单位不同用工性质的职工按同一缴存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08]65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08〕65号)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三十日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直有关部门或芗城区、龙文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二)会同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三)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建设、销售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漳政办〔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漳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2日漳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5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精神,进一步归并优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高为企便民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是反映问题建议、推动解决政务服务问题的重要渠道。
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和群众为目标,推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进一步畅通政府与企业和群众互动渠道,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工作目标加快推进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2021年底前,各地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省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归并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一个号码,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漳政综[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0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含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住宅区改造力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构建多层次住房政策体系,满足城市居民基本住房需要。
(二)目标任务。
2008年底前,对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8年起,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一五”期末,全市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农民工等其他城市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落实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统计、民政、公安、物价、房管等相关部门,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采取普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摸清所在地低收入家庭总户数和总人数、家庭住房状况与收入状况,掌握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和需求,并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和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住房档案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客观反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住房面积以及家庭收入等状况。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漳政办〔2014〕195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漳政办〔2014〕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鉴于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后成员名单如下:主任:梁伟新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主任:李亚容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禹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黄建平市财政局局长委员:庄洲全市监察局局长郭进福市审计局局长盖志凌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林宏山人民银行漳州中心支行行长黄邦辉市委党校副校长林熙熙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方怡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龙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朱永鑫芗城区政府副区长蔡绿璇龙文区政府副区长蔡三蛇龙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国峰漳浦县政府副县长林达祥云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展发诏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黄义文东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林德志平和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詹文华南靖县政府副县长梁跃辉长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蔡国良华安县政府副县长韩春生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委员、主任助理陈宗才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章洲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朱志宏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副主任游贺根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张泰生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政府办,主任:卢海军(建设科科长)。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日——结束——。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11]45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1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扎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漳州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以及居民住房消费支付能力等,全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涨幅应控制低于全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市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垦区危旧房改造) 25185套(户)。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切实落实好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
今年安排的项目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8月底前开工建设;去年开工的续建项目要在保质量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力争今年上半年竣工;去年已竣工的项目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配租配售工作。
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加入时间:2007-11-01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文件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闽建金管[2007]7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规范缴存行为(一)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由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执行高于12%的市县,暂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任何地方、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自行调高缴存比例的,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并予以纠正。
(三)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漳政办[2008]101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08〕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将《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治理工作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二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2008年省、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以及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为重点,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目标与重点(一)治理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增强,拖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加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缴存职工人数明显增长,“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得到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工作效率和社会满意度得到显著提高。
(二)治理重点以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积极作用。
一要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漳政综〔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抓好重大产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若干重点领域投资力度,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确保“十二五”计划圆满完成。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一)目标任务全年市政基础设施新增投资65亿元,确保完成333亿元。
(二)投资重点1.城市道路桥梁。
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提高路网密度,全年计划新建改造城市道路216公里,比年初任务数(176公里)增加40公里,达到省扩大有效投资后任务指标(216公里),新增投资18.72亿元。
2.城市公共停车场。
提高公共停车设施配建指标,新建一批公共停车场和机械式立体停车楼,全年计划新增林荫停车位1203个,比年初任务数增加700个,超过省扩大有效投资后任务数(1000个),新增投资0.9亿元。
其中,市区计划建成江滨花园10号楼立体停车场,新增停车位500个;启动钟法路地下停车场(187个)、延安南路地下停车场(92个)、碧湖市民公园地下停车场(240个)、警官俱乐部立体停车楼(184个)等项目。
3.城市供水管网。
全年计划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65公里,比年初任务数增加40公里,达到省扩大有效投资后任务数(165公里),新增投资1.15亿元。
4.城市排水防涝。
全年计划建设雨水管道132公里,比年初任务数增加12公里,达到省扩大有效投资后任务数(132公里),新增投资2.55亿元。
5.城市燃气管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管
理机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6
•【字号】漳政综[2008]76号
•【施行日期】2008.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漳政综〔2008〕76号)
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根据省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建设厅《关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问题的批复》(闽建金管〔2008〕6号)精神,现就漳州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归并工作通知如下:
一、撤销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归并到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二、按照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设立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漳州开发区管理部,作为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漳州开发区的办事机构,承担漳州开发区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具体业务工作。
三、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漳州开发区管理部为副科级机构,其人员编
制由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市编办审批。
四、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抓紧做好漳州开发区管理部的资产清理、审计、移交和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机构调整归并工作在5月底完成。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事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提取范围和条件1.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职工在漳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比例为购房总价的30%。
2. 还贷提取:职工购买住房贷款,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比例为每月偿还金额的80%。
3. 租房提取:职工在漳州市租房居住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比例为租金的30%。
4. 个人账户余额提取:职工个人账户余额满5年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比例为个人账户余额的50%。
5. 退休提取:职工退休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比例为个人账户余额的100%。
三、提取申请流程1. 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租房合同等)到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2.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核对申请材料,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3.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材料和申请表一并提交给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会及时联系申请人进行补充材料或者说明。
5. 审核通过后,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划拨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1. 提取申请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和规定,否则将无法办理。
2. 提取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将追究法律责任。
3. 提取款项将直接划拨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请确保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4. 提取款项普通在申请提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划拨至申请人账户,具体时间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为准。
5. 提取款项仅限于购房、还贷、租房、个人账户余额提取和退休等合法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监督和投诉渠道1. 职工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疑问或者投诉,可以拨打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或者投诉。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漳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政策措施。
为了更好地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事宜,漳州市制定了本细则,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确保公积金的合理使用。
二、提取条件根据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符合提取条件的居民:1. 在漳州市范围内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居民,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2. 用于购买自住房的居民,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3. 用于支付住房贷款的居民,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4. 用于支付住房装修的居民,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5. 用于支付住房大修的居民,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6. 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居民,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7. 出国定居或离退休的居民,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流程1. 居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提取公积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2. 居民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提取申请:- 网上申请:居民可以登录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在个人账户页面进行提取申请。
- 窗口申请:居民可以前往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窗口,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 提取申请审核:-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提取事由的真实性。
- 审核通过后,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提取款项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提取额度和限制1.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根据不同的提取事由而有所不同。
具体额度可参考以下规定:- 购买自住房: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 支付住房贷款: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 支付住房装修: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
- 支付住房大修: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
- 支付住房租金: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 出国定居或离退休: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0%。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利用而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提取条件1.1 缴存年限: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方可提取。
1.2 提取用途: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个人住房贷款还款、租赁住房、退休、重大疾病治疗、子女教育等。
1.3 提取额度:根据职工的个人账户余额和提取用途确定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二、提取流程2.1 提交申请:职工需携带相关证件和申请表格到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2 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获得批准。
2.3 到账时间:经批准的提取申请将在规定时间内到账到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提取限制3.1 提取频次:同一职工每年最多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2 提取比例:不同用途的提取比例不同,需根据规定比例提取。
3.3 提取范围:提取用途必须符合规定范围,否则将不予批准。
四、提取监管4.1 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提取申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提取符合规定。
4.2 风险防范:加强对提取用途的审查,防止住房公积金被非法使用。
4.3 法律责任: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提取效果5.1 促进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将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5.2 保障职工权益:规范提取管理,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和合法权益。
5.3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利用,将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总结: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利用。
同时,也将推动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利用。
本细则适用于漳州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二、提取条件1.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职工在漳州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房所在区域应符合漳州市相关规定。
2. 职工租赁住房:职工在漳州市范围内租赁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赁合同期限应不少于一年。
3. 职工大病医疗:职工自己或其配偶、子女患有特定大病需要治疗,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明细。
4. 职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职工购买漳州市指定的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提供保险合同和缴费证明。
5. 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职工购买漳州市指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提供保险合同和缴费证明。
三、提取流程1. 提取申请:职工在满足提取条件后,填写《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提取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相关信息。
3. 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获得提取批准。
4. 提取支付:经批准的提取申请将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支付,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或现金领取。
四、注意事项1. 提取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提取申请材料应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写,缺少必要的材料将影响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3. 提取申请一经审批通过,将不可撤销。
4. 提取支付金额将根据职工个人账户的余额和提取条件进行计算,具体金额将在提取批准后告知职工。
五、申诉和监督1. 职工对提取管理中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监督部门将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公正、透明和规范的执行。
六、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漳政办[2014]210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21【实施日期】2014.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14〕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漳州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1日漳州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92号),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效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优化投资结构、扩大有效投资。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一)最大限度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
全面落实《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有关要求,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牵头领导:梁伟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审改办(二)赋予基层投资主管部门更大的核准权限。
按照“不影响全市重大规划布局、不影响全市重要资源开发配置、不影响相邻地区发展稳定”的原则,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区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核准事项,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必须由市级(含市级)以上审批外,全部下放到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级前置审批部门同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前置审批权限。
牵头领导:梁伟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审改办(三)核准和备案不干预应由企业自主决策事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29
【摘要】<正> 漳州市人民政府:《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漳政[2007]85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自2007年7月份起,将市直财政核拨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8%提高到12%。
市直财政核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市直企业参照实施。
二、同意你市所辖县(市、区)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分步调整到12%。
【总页数】1页(P43-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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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买店面也可落户。
近日,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漳州市城乡规划局、漳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同时,漳州住房公积金根据新政做出调整。
这是近期继国家、省出台相关房产新政后,漳州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意见显示,首改房可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异地限购政策放开,二套房贷首付最低可降到四成等。
首改房享首套房优惠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被征收住户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也可认定为首套房。
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
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
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取消异地购房限制在漳州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同时,新政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港澳台的机构、个人在漳州行政区域内购房不受限制,不需提供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不含港澳台)机构、个人在漳州行政区域内购房不受限制,不需提供“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
此外,新政还有一处亮点,即购买店面等商业用房可以办理户籍转移,具体由漳州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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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
面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漳政办[2011]63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5
【实施日期】2011.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
(漳政办〔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解决城镇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 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中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切实利益,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重
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循序渐进的原则,摸清应建应缴单位底数,制定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目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分阶段逐步推进;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按照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重点,针对不同性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推得动、铺得开,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将归集扩面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计划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总后统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确保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任务。
要建立协同合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扩大缴存覆盖面的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