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_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_200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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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管理制度:制定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流程、应急预案等。

2. 人员培训:对从事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作业操作技能培训、危险化学品知识培训、紧急救援培训等。

3. 防护措施:要求作业人员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毒面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并确保防护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4. 毒害物品管理:做好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标识和使用管理,要求合理摆放和分类存放,严禁混放不同类别的有毒有害物品。

5. 通风排风措施:有毒有害场所应配备通风设施,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及时排除有害气体和有毒粉尘。

6. 废弃物处理:对产生的有毒废弃物要进行专门的处理,并符合相关规定,严禁随意倾倒和排放。

7. 安全监测与检查: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保证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8. 应急预案:制定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紧急救援措施和应急演练等。

以上是一些基本的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实施应根据不同场所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调整和补充。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1961年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6个办法,以及1980年国务院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上海市人民委员会1962年公布施行的《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生产、经营、销售、采购、使用、储存、运输、销毁化学危险物品,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照本办法办理。

有关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和铁道、交通部门长途运输化学物品,仍照中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上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贯彻执行,由公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一名行政领导人负责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安全、保卫等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1)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健全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根据有利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广泛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注意发现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监督机关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4)经常由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职工自觉地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新工人、艺徒和新调动岗位的工人,重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使他们不驻熟悉岗位的正常操作,同时也懂得紧急事故的处理方法,以确保生产安全。

(5)如化学危险物品发生火灾、爆炸、跑料、中毒、伤亡等事故,要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严肃处理,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同时根据事故性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分别抄报公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化学物质的泄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规定中,毒害场所指因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较多或容器易破损、易泄漏,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或环境造成污染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有毒有害场所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实验室、医院、垃圾处理厂等。

第四条有毒有害场所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通过科学防范、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第五条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

第六条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物质的性质、危险程度和储存量等因素,选用合适的储存场所,并确保通风、密封、防火等措施的完善。

(二)建立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管理制度,明确储存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三)对储存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质量和完整性,避免损坏、泄漏等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应依据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二)设立专门的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建立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记录台账,记录物质的种类、用量、使用时间和使用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分装、封存、运输和处置。

(二)建立健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处置程序。

(三)定期对废弃物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立即采取措施,止血、控制泄漏源和转移有毒有害物质。

(二)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周围区域,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毒害扩散。

(三)立即联系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第三章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条有毒有害场所的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线输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并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信息通报)安全生产、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旨在确保企业有毒有害场合作业的安全,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减少事故风险,并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竞争力。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有毒有害场合作业的全部员工和相关人员。

一、管理标准1.企业必需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

2.企业应对有毒有害场合进行全面评估,并订立相应的防护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排出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进一步防护设施的改进等。

3.企业应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设备,并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4.企业应为员工供应必需的安全培训,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识别和处理、个人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等。

5.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场合的进入登记制度,并限制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6.企业应定期检查有毒有害场合的设施设备、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设备的情形,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企业应建立起有毒有害事故的紧急处理机制,并对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态的本领。

8.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和记录制度,对有毒有害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

9.企业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卫生环境部门的合作,确保有毒有害场合作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0.企业应定期进行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管理的内部审核,确保规定的执行和有效性。

二、考核标准1.企业应设立特地的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管理岗位,负责管理和监督有毒有害场合作业的安全,该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

2.岗位人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3.员工必需参加企业组织的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培训,通过培训考核后才略进行相关工作。

4.员工必需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如发现佩戴不合规的员工,应立刻进行批判教育,并向上级汇报。

5.员工必需依照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作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汇报。

6.定期进行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矫正。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确保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的安全性,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订立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适用于我司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的作业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部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的作业人员,包含员工、承包商和临时工。

2.2 对于特定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更为具体的安全管理规程。

第二章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条资质要求3.1 全部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的作业人员必需经过特定的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资质和安全意识。

3.2 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培训,保持安全意识的更新和提高。

第四条环境评估4.1 在作业开始之前,必需对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4.2 环境评估应包含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数量、分布等方面的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护和掌控。

第五条安全装备和设施5.1 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的作业人员必需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但不限于防护服、呼吸器、护目镜、防护手套等。

5.2 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应配备安全设施,如通风系统、报警装置、应急出口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三章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中的安全措施第六条作业流程管理6.1 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的作业人员应依照规定的作业流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规程进行作业。

6.2 作业前必需对作业流程进行认真的安全分析,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性。

第七条作业人员防护7.1 作业人员在进入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前必需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全身防护。

7.2 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个人防护装备的完好性,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第八条废物处理与清理8.1 有毒有害废物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储存、运输和处理,不得随便丢弃或混放。

8.2 废物的清理必需采取安全措施,如使用特地设备、人工隔离等,以保证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标准版)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标准版)1目的为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事件和职业病,并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3定义3.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有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3.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3.4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3.5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4管理职责4.1各企业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及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4.2企业各车间/工区、部门负责各自所属的场所中的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并对排放的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进行监控,进行相应的防护措施,还要负责所属施工队的监督管理。

4.3企业应指定部门做好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及体检结果存档。

4.4企业安监部负责本企业有毒有害作业的监督管理。

5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5.1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是指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作业时的安全管理措施。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有害物质等,一旦出现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有毒有害场所作业进行规范的管理。

二、工作人员管理1. 招聘与培训:有毒有害场所的作业人员需要经过专业的招聘与培训,掌握有关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危险特性、应急处理等知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

2. 健康检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

三、安全设施管理1. 安全标志与警示标志:有毒有害场所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与警示标志,明确指示禁止入内、穿戴防护用具等安全措施。

2. 防护设施:有毒有害场所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通风系统、配气系统、泄漏控制设备等,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3. 紧急设施:有毒有害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紧急设施,如紧急喷淋系统、紧急呼叫设备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四、应急处置1. 应急预案:有毒有害场所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源识别与分析、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应急装备与物资等,以应对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情况。

2. 应急演练:有毒有害场所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提高作业人员对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3. 事故报告与调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中发生的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进行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个体防护与作业规范1. 个体防护用具: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具,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个体安全。

2. 作业规范: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作业,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六、培训与教育1. 培训计划:有毒有害场所应建立培训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有关有毒有害物质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理能力。

2. 安全教育:有毒有害场所应进行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宣传、讲座、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1目的和范围为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2引用标准\文件无3职责3.1安管部3.1.1检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停止对人员健康构成一定危害危害的作业。

3.2其他部门3.2.1负责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及作业人员的管控。

4定义4.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4.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4.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4.4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4.5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5管理程序5.1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5.1.1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1.2当密闭舱室进行有粉尘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稀释舱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

5.1.3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质侵入人体,应给施工人员配备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等各种保护器具。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有毒有害场所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容易对职工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场所。

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来源于物质的使用、生产、储存、加工等过程。

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障生产安全,加强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制定了本规定。

二、作业安全2.1 作业前准备在进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前,必须进行足够的准备工作。

具体如下:1.充足的了解特定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及防护措施。

2.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潜在的危险因素。

3.确保通风、防毒及其他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2.2 作业中安全措施在有毒有害场所中作业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安全措施:1.穿戴防护服、防护面罩、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2.尽量降低有毒有害物质的接触时间和量,应当采用有效的控制措施。

3.操作有毒有害物质时,要按照操作规定和操作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更改。

4.使用特别装置、特殊工具,保障职工的安全。

2.3 作业后安全处理在有毒有害物质操作后的处理和清洗中,也需要注意以下安全措施:1.操作过程结束后及时撤离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更换、清洗、消毒等操作。

2.分开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备品备件,避免交叉污染。

3.确保废弃物得到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三、责任管理3.1 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企业在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对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实行严格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标准制定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建立、完善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台帐和清单,及时更新物质使用情况及存放位置。

3.严格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开展周期性的职业卫生检查及健康档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培训。

4.进行作业环境检测与改造,相应投入相关防护设备及装置。

3.2 作业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作业人员在有毒有害场所作业时,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定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不得违反安全规程或超越权限、随意改变工艺、方法等。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有毒有害场合作业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环境的安全,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有毒有害场合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包含生产设备、生产线、工作车间、化学试验室等。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合规性。

3.综合管理,全员参加。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四条企业管理责任1.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订立并组织实施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分类、储存、使用、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2.负责对有毒有害场合的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布安全警示通知。

3.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有效组织和管理有毒有害场合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保障安全管理的经费投入和所需资源的供应。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责任1.规范部门内有毒有害物质的申请、使用、储存和处理等环节,订立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执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分类管理,确保物质标识、储存、保护等符合相关规定。

3.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矫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5.搭配企业管理负责人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乐观搭配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六条员工责任1.遵守企业的有毒有害场合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熟识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和防护要求。

3.使用个人防护设备,正确佩戴和使用。

4.自动参加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5.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严禁酗酒、吸烟和非法使用药物。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七条有毒有害物质的分类和标识1.企业应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分类,依据其危害性确定相应的标识和警示图标。

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储存、运输等容器应清楚标示其成分、危害性和防护要求。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针对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的一些规定:
1. 管理责任:有毒有害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的管理人员,包括职责、权力和责任。

2. 基础设施建设:有毒有害场所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防护设施、排污设施等。

3. 安全教育培训:有毒有害场所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意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4.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有毒有害场所应有明确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包括工作流程、风险识别和控制措施等。

5. 危险性评估和控制:有毒有害场所应进行危险性评估,识别潜在的危险源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防护装备和防护措施等。

6. 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有毒有害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 安全检查和监督:有毒有害场所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安全管理情况。

8. 事故报告和处理:有毒有害场所发生事故时,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保护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实施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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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和作业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2. 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员工应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 - 具有完备的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和队伍; -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隐患; - 保养维护安全生产设施,保证设备运转正常。

3.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操作规程,熟悉应急处理程序,并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4. 安全生产控制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对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过程进行安全控制: - 采取物理控制、化学控制或者生物学控制方式,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扩散和溢出; -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控制有毒有害物质对作业人员的危害,如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等; - 确保有毒有害物质进出场所的安全,严格控制其流向。

5. 监督检查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单位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得到落实。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

6. 法律责任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结尾以上是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是一项危险的工作,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时刻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印发《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防范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的危险场所(以下统称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责任)存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单位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器材;若工程或者项目发包给作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监督责任。

第四条(作业单位责任)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有毒有害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材。

第五条(排查与辨识)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并将危险场所的情况报送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警示告知)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范、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以及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事项进行告知。

警示标志的式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备案制度)下列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须报市政、水务、市容环卫和安监等管理部门备案:(一)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的,向市政管理部门备案;(二)从事水务系统所属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建设、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向水务管理部门备案;(三)从事市容环卫系统所属生活垃圾填埋、堆肥工程中沼气综合利用设施、沼气池及化粪池作业的,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概述在生产环境中,存在着一些有毒有害的危险场所,比如化工厂、制药厂、矿山、口腔诊所等等,对这些场所的操作与管理要求极高,以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本文主要介绍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评估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进行作业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环境评估包括场所内环境空气、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的测定。

通过这些测定,能够了解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整个场所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作业风险评估包括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比如有毒物质的泄漏、火灾、爆炸等。

这些评估结果用来识别出已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意外的发生。

工作人员评估评估工作人员的技能、工作经验和知识储备,以确保人员具备进行作业所需要的技能和知识,有利于减少意外发生的可能性。

安全控制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操作过程中,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降低安全风险。

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设施控制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比如通风系统、消防系统等,以确保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处于安全水平,控制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作业流程控制通过规范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工作人员作业流程,使其能够遵循操作规程,执行必要的安全程序,尽可能地减少意外情况的发生。

风险控制预先对可能性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控制安全风险的发生,尽可能地避免事故的危害性。

安全管理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时候,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培训计划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工作流程、常见事故类型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的知识。

培训人员包括工程师、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

工作制度制定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工作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安全管理规定、禁止事项等内容,确保所有工作人员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

日常监管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操作过程中,需要对作业流程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修正安全问题,管理工作人员的作业行为,以确保安全作业。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员工在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时的安全,保护员工身体健康,避开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的全体员工,包含直接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管理标准第三条管理原则1.核心原则:安全第一,防备为主。

2.依法合规:遵从国家和地方有关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的法律法规,保证作业活动的合规性。

3.整体管理: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4.风险评估:对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安全防范措施。

5.培训与演练: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应急本领。

6.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执行力和有效性。

第四条安全设施和装备1.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必需配备完满的安全设施,包含灭火器、防毒面具、防护服等。

2.安全设施和装备要经过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功能正常可用。

3.使用安全设施和装备时,必需依照规定佩戴和使用,严禁任意拆卸或擅自更改。

第五条作业环境管理1.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必需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

2.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必需储存在特地的容器中,并严格依照规定分类、标识、储存。

3.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带出作业区域,严禁私自携带和使用。

第六条作业操作要求1.作业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作业人员应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随便更改操作方法。

3.严禁单独作业,必需依照规定配备必需的监护人员。

第七条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1.各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必需订立完满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救援措施。

2.应急预案必需经过演练,并依据演练情况进行修订和完满。

3.作业人员必需掌握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的内容,能够快速反应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三章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考核标准第八条考核内容有毒有害不安全场合作业的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作业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针对有毒有害场所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场所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流程,并将其向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2. 严格的进入管理:严格管控有毒有害场所的进入权限,确保只有具备相关资质和培训的人员才能进入。

3. 健全的防护设施:有毒有害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手套等,并确保其定期检修和更新。

4.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员工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 危险警示标识:在有毒有害场所内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识,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6. 安全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有毒有害场所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7. 安全设备维护:定期维护和检修相关安全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

8. 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规范有毒有害废物的处理和排放,避免对环境和员工造成伤害。

9. 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流程,确保及时有效的应对事故。

10. 定期检查和评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有毒有害场所的安全运行。

以上是关于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建议,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执行。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保障员工在有毒有害场所作业期间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旨在规范和管理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2. 定义•有毒有害场所: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气体或环境条件的场所。

•有毒有害物质:指具有毒性、刺激性或危害性的化学物质。

•作业人员:指在有毒有害场所从事作业、检修、维护和管理工作的员工。

3. 作业前准备3.1 安全培训所有进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有毒有害物质的知识•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及注意事项•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3.2 检查设备和工具在进行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之前,必须对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

如有发现损坏或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3.3 编制作业计划在进行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之前,应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时间安排•作业步骤和流程•人员配备和责任划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4. 作业过程管理4.1 个人防护装备所有参与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人员都必须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手套•护目镜或面罩•防毒面具4.2 通风和排气系统有毒有害场所作业时,必须确保通风和排气系统正常运行,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4.3 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在有毒有害场所作业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并确保其正常运转和有效性。

4.4 作业监督和指导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必须有专人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作业符合规定和安全要求。

5. 事故应急处理5.1 应急预案编制针对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情况,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情况制定适当的处置方案。

5.2 应急设施和装备有毒有害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紧急呼叫设备•紧急洗眼器和淋浴设施•救援器材和救生设备5.3 应急演练和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应变能力,并熟悉相关的应急设备和装备的使用方法。

上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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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市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沪安监管危化[2006]131号
发文日期:2006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日
有关委、办、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建设、房地、市政、水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有关控股(集团)公司、集团总公司:
近年来,在地下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发生硫化氢中毒死亡事故呈多发态势。

据统计,2005年共发生11起事故,造成20人死亡;今年以来又发生4起事故,死亡10人。

为有效遏制硫化氢等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重复发生,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市安监局会同市建委以及市房地、市政、水务、市容环卫部门联合制定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1月2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防范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的危险场所(以下统称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责任)
存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单位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从业人员作业
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器材;若工程或者项目发包给作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监督责任。

第四条(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有毒有害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材。

第五条 (排查与辨识)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并将危险场所的情况报送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范、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以及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事项进行告知。

警示标志的式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备案制度)
下列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须报市政、水务、市容环卫和安监等管理部门备案:
(一)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的,向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从事水务系统所属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建设、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向水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从事市容环卫系统所属生活垃圾填埋、堆肥工程中沼气综合利用设施、沼气池及化粪池作业的,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作业,由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八条(备案资料)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作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养护运行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 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记录;
(六) 配备的安全防护器材清单等。

从事污水泵房、排水管道、集水井、污水处理等工程施工的单位,还应提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承发包管理)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作业单位的,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备案的作业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与作业单位应签订作业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严禁承包单位将项目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和个人。

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严禁使用临时招用人员。

第十条 (安全培训)
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
作业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经有毒有害气体防范知识的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产生危险因素的原因、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范措施、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以及中毒急救知识等。

培训考核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专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

第十一条 (安全设备、设施)
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必须配备以下安全设备、设施:
(一)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
(二)机械送风(排风)设备;
(三)三套以上空气呼吸器;
(四)必要的通讯工具;
(五)抢救器具。

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第十二条 (作业安全措施)
进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执行工作票制度,经作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

(二)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作业。

作业过程中要不间断采样、分析,防止突发情况对人员的危害。

(三)对受作业环境限制而不易达到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四)拆封窨井头子等潜水作业,应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潜水作业单位承担。

(五)发现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督促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

(六)井下作业严禁明火;
(七)低于地下2米进行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八)安排2名经过培训、熟悉情况的监护人员,并配备两套空气呼吸器,密切监视作业状况。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约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九)应在醒目处设置安全作业牌和警示标志,明确告示作业单位名称、备案审核部门、作业票批准人、现场作业负责人、单位联系电话、安监部门举报电话等;警示标志的内容应明确“危险场所!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每年组织两次演练。

作业单位还应根据具体作业情况,制定应急措施,落实应急人员、器材和装备。

发生意外时抢救人员必须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方可施救。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政、水务、房地以及市容环卫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硫化氢等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管理档案。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进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危险场所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违章作业的企业要予以严肃处理和通报。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未采取本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按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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