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9•【文号】国税发[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条例,明确制度,扎实做好代收代缴的准备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有关政策精神的基础上,运用不同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
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在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要规定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车船税优惠
4.13车船税优惠4.13.1—122车船税优惠备案【事项描述】符合车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车船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1.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011601、120116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财税〔2008〕62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4)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0610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3.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0999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材料。
(3)渔船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4.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车船税(减免性质代码:12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免性质代码:121207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单位身份证明原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6.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1213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3)公交车船还应报送:——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车船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苏地税函[2012]4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3.05【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12〕47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分正反两面。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附件1)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附件2)通过征管系统打印。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需要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事项,经纳税人申请,填写《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3)或《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4)后,由系统自动打印。
二、各地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3、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4、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二○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1:江苏省车船税免税证说明:1、一车(船)一证,不得转借;2、在购买交强险时应主动向保险机构出示该证;3、凡免税车船转让、报废或者改作其他用途时,应及时将该证交回发证机关;4、该证应妥善保管,一旦遗失,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免税证大小:高12cm*宽16cm;免税证为正面,不需要打印,表格部分为反面,需要打印具体内容。
附件2:江苏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日期:年月日证明号码:。
国税发2009年85号、国税函2009年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
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请 遵照执 行。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 中央 和 国务 院各部 门机关服 务 中心恢 复征 税 的通知
( 0 7年 8月 1日 20 国税发 ( D 7 9 2 O ] 4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
其中 , 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 计税单位X年单位 税额X 应纳税月份数 / 2 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 1。 登记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 门登记 , 则应纳税月份数为 购置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计税单位X 年单位 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车辆登记年度一 ) 1。
通知》 财税 ( 0 6 1 9号) ( 2 0 30 已于 2 0 0 6年 1 2月末执 行期满 , 2 0 自 0 7年 1月 1日起 , 对机关服务
中 心 为 机 关 内 部 提 供 的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 复征 收 企业 所 得 税 、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恢 营 城
往年 补缴= 计税单位X 年单位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前次缴 税年 度一 ) 1。
其中 , 对于 2 0 0 7年 1月 1日前购置的车辆 , 税人从 未缴纳 车船税 的 , 纳 前次缴税年度设 定为
20 06。
( ) 于20 二 对 0 7年 1月 1日 以 后 购 置 的 车 辆 , 税 人 从 购 置 时 起 一 直 未 缴 纳 车 船 税 的 , 单 纳 保 中 年 补缴 目 的计 算 公 式 为 : 往 项 往年 补 缴 一 置 当年 欠 缴 的 税 款 + 置 年 度 以 后 欠 缴 税 款 购 购
A03035《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A03035《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是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车主可以申请车辆船舶税的减免或者免税的证明文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船主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文件,可以减轻负担,节省开支。
下文将从车辆船舶税的减免政策、申请减免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车辆船舶税的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残疾人购买机动车或船舶的,可以减免或者免税。
残疾人购买的机动车或船舶,可减免一定比例的车辆船舶税,或者免征车辆船舶税。
其次,武警、消防、扫雷等特种用途车辆以及国家机关组织的交通工具,可以减免或者免税。
特种用途车辆和国家机关组织的交通工具,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车辆船舶税,或者免征车辆船舶税。
再次,公安机关执法车辆、出租车辆和非营运汽车,可以减免或者免税。
这些车辆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车辆船舶税,或者免征车辆船舶税。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减免政策,例如一些特定地区和企业可以根据当地政策减免或免收车辆船舶税。
其次,申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流程如下。
首先,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般来说,申请减免车船税的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公安机关执法车辆的纳税免税证明等。
其次,根据所在地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递交到主管部门。
然后,等待审核。
审核一般需要一段时间,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最后,凭借该证明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减免或者免税的政策。
最后,申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仔细核实自己是否符合减免或者免税的条件。
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申请该证明。
其次,申请减免车船税时,要提前了解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以免漏掉关键的申请材料或者填写错误。
再次,办理手续时要注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尽量提前办理以免影响自己的用车或者船舶使用。
最后,办理完证明后,及时缴纳剩余的税费,不得逾期,以免产生额外的罚款或者处罚。
总之,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车主来说是一份重要的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近日下发,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告》的要求,修订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并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指导、检查工作。
为了各地更好的理解《公告》内容,现将《公告》涉及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供各地修订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时参考。
一、有关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的判断标准对于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因没有排气量,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经征求工信部意见,这类机动车认定比较困难,拟通过发布相关车型目录的办法解决。
目前,我司已与财政部、工信部达成一致意见,正在办理车型目录的起草、报批手续。
二、关于保险机构销售短期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据中国保监会介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目前允许销售短期交强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考虑到上述情形涉及的机动车,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有明确的征免税或退税规定,《公告》也制定了相应处理办法,因此,不再单独规定计税办法。
三、关于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留存资料的规定《公告》没有对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复印有关涉税资料存档备查做出规定。
各地可以根据税务机关与当地保险机构信息联网的情况,结合本地车船税管理实际,自行对保险机构留存涉税资料复印件做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规定考虑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已经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做了原则规定,《公告》不再做出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和纳税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五、关于统一代收代缴报告表考虑到各地已就保险机构申报、结报做了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意见,为确保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平稳实施,在《公告》中沿袭以往规定,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报告投保、缴税机动车的明细信息,不再制定统一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仍由各地自行设计相关表样。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解答2013-1-18(0)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和精神,为了帮助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以及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车船税有关政策和要求,解决实际工作和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税政三处对近阶段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咨询的有关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具体业务问题和操作性问题进行整理和回复,以供各级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纳税人参考使用。
一、我区部分大型企业在区内部分市县设有分支机构,车船税已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并开具了合计税款的完税凭证,但企业在为机动车投保时不能提供单车完税凭证的,如何处理?【解答意见】纳税人车船税已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并开具了合计税款的完税凭证,不能提供单车的完税凭证,致使保险机构在验证机动车完税信息时难以甄别车辆是否完税的,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汇总填报《汇总缴纳车船税完税信息明细表》(表样见附件1),经征收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交付保险机构留存,作为车辆已完税的证明资料。
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应指定专人专责负责《汇总缴纳车船税完税信息明细表》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纳税人丢失完税或免税凭证需补开完税或免税凭证时,如何办理?【解答意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要查验纳税人上一年度完税情况,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还要提供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完税或免税凭证以备查验,对纳税人丢失完税或免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查阅已完税或免税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向纳税人提供免费查阅信息和复印有关凭证服务,不能补开完税或免税凭证。
三、某些特殊车辆(如救护车)以及某些牵引车、挂车,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或者其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中没有记载车辆的排气量和整备质量的,车船税的税额标准如何确定?【解答意见】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针对部分特殊或老旧车辆现场无法确定排气量和整备质量的,可以按以下顺序确定:(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产品目录数据库》查询该车辆型号对应的车辆类型和排气量或整备质量信息;(二)根据保险机构内臵的车辆信息数据库查询;(三)上述两种方法仍无法确定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具体操作程序按《机动车应税信息核定表》(表样见附件2)办理。
车船税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对缴纳车船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了进一步明确。
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缴车船税可不用再到登记地缴税《通知》规定,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缴车船税可不用再到登记地缴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通知》规定,已完税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不予办理退税,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
在实际生活中,车辆所有权转让行为较普遍,据了解,此前,对于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后车船税如何缴纳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征收中,由于车辆所有权转让行为较普遍,税务机关、所有权出让方以及所有权承受方之间经常产生争议。
因为,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车船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已完税,一种是未完税。
对于已完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若税务机关向所有权出让方退税,就需同时要求所有权承受方补缴同等数额的税款,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变更所有权后可退税的规定;而对于未完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若所有权承受方只缴纳所有权变更后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由于税务机关难以查找到所有权出让方,将造成税款流失。
此次,《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此规定解决了上述问题,避免了增加征纳双方成本。
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新购置车辆办理减免税手续问题《通知》对此也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条例》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属于车船税的免征范围,另外,城乡公共交通车辆是否减免税由各省级政府决定。
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税政解析税政类涉军税收政策是指涉及军队、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 役复员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它对加强国防建设和人民军队 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现行的税种中,涉及军队、军 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的税费有13个。
一、涉及军队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定,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 策基本都是法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一) 基本优惠。
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减免,主要 包括:1.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车船税法实施条 例》第八条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 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 照的车船。
3.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 地使用税;自用的土地,是指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 地。
5.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军 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 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 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 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6.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军队、武 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免征吨税。
同时,第十条 第二款还规定,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船舶,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第三条在山东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四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五条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款解缴、报表报送以及提供相关信息等工作,并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报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变更情况。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原件进行审核:(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
(三)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附件1)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件2)。
第七条保险机构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资料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号牌号码、号牌颜色、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类型、发动机号、品牌型号、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使用性质、燃料种类、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基本信息录入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系统)。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黔府发[2011]4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11〕4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我省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境内属于本通知所附《贵州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贵州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三、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船,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市(州、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营运资格;(二)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三)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四)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营运船舶为乘人渡船;(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船)。
四、对受地震、洪涝灾害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致使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2023年财产行为税条线理论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年财产行为税条线理论考试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某煤矿生产企业2023年12月份开采原煤600吨,当月向某供热公司销售原煤300吨,收取不含税的销售额为90万元;销售外购已税原煤生产的洗选煤400吨,取得不含税的销售额为120万元。
已知原煤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洗选煤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5%o该煤矿生产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为()万元A、5.4B、11.4C、12.6D、10.5参考答案:A解析:销售外购已税原煤生产的洗选煤不需再缴纳资源税。
该煤矿生产企业当月应缴纳资源税=90X6%=5.4(万元)。
2.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向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A、1B、2C、3D、5参考答案:C3.下列各项中,不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有()。
A、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B、纳税人开采销售低品位矿C、纳税人开采销售尾矿D、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参考答案:D解析:选项D: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2号公告执行4.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是()A、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B、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C、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D、2023年1月I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参考答案:C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5.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人(含)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B、30%;15AC、25%;10人D、25%;15人参考答案:C解析: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条减免税政策》Word文档
资源税减免"一、需要报送的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日期: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
三、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四、政策依据(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二)“……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其资源税的减免,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地方税务局具体审批。
”(三)“……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减免其资源税。
”(四)“第五条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报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第七条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五)“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批减免其资源税。
””五、审批权限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税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六、相关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1994年6月6日湘政办函[1994]135号)(三)《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湘税发[1994]016号)(四)《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湘地税发[1997]031号)第五条、第七条(五)“《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12日湘地税函[2008]113号)第五条(六)《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1]14号)"公交车船的车船税减免"一、需要报送的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工作报告之车船税退税申请报告
车船税退税申请报告【篇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26日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车船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车船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管税。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车船税管理中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
税务登记、税收票证、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档案资料等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船税统一申报表数据指标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
第五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者代收代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整理《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涉税信息,并及时共享。
税务机关应当将自行征收车船税信息和获取的车船税第三方信息充实到车船税税源数据库中。
同时要定期进行税源数据库数据的更新、校验、清洗等工作,保障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三)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四)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五)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船舶登记信息;(六)其他相关部门车船涉税信息。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1号为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2013年1月5日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
第四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与海事管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完税凭证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纳税人拒绝纳税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受税务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车船税。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车船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代征车船税,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或少征。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一)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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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
【标 签】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11﹞130号
【发文日期】2011-12-30
【实施时间】201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切实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车船税减免税凭证的印制、管理和开具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证明的印制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格式(见附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所附的样式,自行印制《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或者在办理车船登记、检验手续时交车船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联次。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相关征管文书的管理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保管、发放、存档等工作。
二、减免税证明的办理
(一)对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有关规定且需要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
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车船管理部门已实现车船税信息联网的地区,可以不开具纸质减免税证明,但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络将减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扣缴义务人和相关
车船管理部门。
纳税人因到异地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等原因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
(二)需要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事项的车船范围,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哪级税务机关受理、批准减免税申请和开具减免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财产和行为税司)报告。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