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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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用以对员工和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二、制度内容1.问责对象: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包括领导和基层员工。

2.问责程序:行政问责的程序应该是公正、公平和透明的。

涉及问责的事件需要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后,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3.问责方式:(1)警告: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首次违规可以给予警告,提醒其遵守规定并警示其避免再次犯错。

(2)记过:对多次违规或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记过处分一般限制职务晋升和奖励。

(3)降职:对严重违规的员工,尤其是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事故的责任人,可以给予降职处分,以示警戒。

(4)辞退:对严重违规的员工,如重大安全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违反严重规定且造成恶劣后果的员工等,可以给予辞退处分,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员工的整体安全。

4.问责主体:问责应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问责小组来负责。

问责主体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依法按照制定的行政问责制度和程序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5.问责透明公正:问责过程应公开透明,不能随意制定行政问责制度追究个别员工,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问责在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下进行。

6.奖惩激励:为了进一步加强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应采取奖惩并重的政策,对积极履行安全职责、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制度实施和建议1.制度宣贯: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向员工宣传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健全问责档案: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问责档案,对每一次主要的违规事件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证明使用。

3.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企业领导干部应当严格监督,确保行政问责制度的全面实施和落地。

安全生产监督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问责制度

一、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行使监督问责权。

(二)责任追究原则。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问责。

(三)预防为主原则。

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奖惩分明原则。

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处罚。

二、监督问责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问责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四)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三)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一)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职责:(一)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维护职工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三)向有关部门反映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是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人和追究责任的程序与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有据可查。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第六条本单位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管负责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协助最高行政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本单位各级主管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计划和工作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包括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降职、撤职、辞职、开除等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等。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调查组、核查组等方式进行。

4.责任追究的标准:责任追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明确责任人的职责、权限、义务等,并以失职、渎职、失责等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提高,增强了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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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3篇)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3篇)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追究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 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工作岗位的性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地方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其有效执行。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模、性质和特点,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负责其岗位培训和考核。

4.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企业负责人应当落实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检修。

5.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企业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如果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追究,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惩罚。

同时,追究行政责任还可以包括给予企业负责人政治处分和行政问责等措施。

这样的追责制度旨在促使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二)(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违法行为或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责任主体进行调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法律或者行政处分的工作。

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安全行政(经济)问责和惩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级“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的通知要求,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到岗、到位,促进我公司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立足于“安全生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责任与权益对等、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各项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合于公司所属各单位,调查的责任对象是各单位技术人员以上的管理人员、业务保安部门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与国家、政府有关法律、如果与行政法规相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责任和管理(经济)处罚第五条所属各单位、部门,因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于200元罚款。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责任保障体系不完善,调查主要领导和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的职责;二、各类工作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完善或可操作性差,追究主管安全生产行政、技术领导责任。

三、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资金或未按期完成资金计划,追究主要领导及项目实施人的责任。

四、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或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未限期整改,追究单位主要领导、隐患整改负责人的责任。

五、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矿山灾害防治方案的,追究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与承包、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其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未在合同和租赁合同中规定,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七、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或未制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追究双方主管领导的责任;八、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九、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配备满足应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安全出口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十、其他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或者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或被停产停业整顿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我项目部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到个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施工现场责任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2.副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二责任人。

3.总工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三责任人。

4.安全办、综合办施工作业组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第四责任人。

每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检追究,实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或一次重伤____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____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____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与执行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起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将责任明确到位,从而推动全员参与和共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责任追究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履行。

具体而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1.上下贯通原则:责任追究要贯穿企业各级组织,形成一个从高层到基层的责任链条,上级部门、领导要对下级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监督和追究。

2.实事求是原则:责任追究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根据事故发生前后的真实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追究。

3.全面落实原则:责任追究要将各类责任主体都纳入考核范围,包括企业法人、领导人员、工作人员、职业技能人员等。

4.综合治理原则:责任追究要将问题解决到位,不仅要追究事故责任,更要研究分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从制度、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对管理责任的追究。

1.事故责任的追究: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根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的追究方式可以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

责任追究应当客观公正,对于重大事故责任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管理责任的追究:除了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外,还需要对管理责任进行追究。

管理责任追究是指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企业领导、管理人员等进行责任追究。

这种追究方式可以通过考核、降职甚至解雇等方式进行。

三、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的落实为了确保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相应的制度措施。

1.建立纪律检查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纪律检查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职责,确保责任追究和问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和谐健康发展,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事业单位、商贸企业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由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进行追究和问责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原则是依法、公正、严格,追究责任要有区别对待,既要重罚重责,又要宽严相济,承担追究责任的主体可以采取警告、诫勉、罚款、停产整顿、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适用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同时也适用于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原则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法定代表人:指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二)直接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长等。

(三)其他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员工,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员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简单明确,不搞灰色地带。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造成事故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在追究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时,应注重责任的层级关系,首先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其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再次追究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和问责程序第十条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采取如下问责程序:(一)事故发生后,成立由单位领导或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_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_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_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_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第三条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责任划分(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浮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赋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赋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像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允许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赋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

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者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生命伤亡。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势在必行。

一、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制度的健全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律法规中,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追究责任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高度重视,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布局和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安全生产的战略地位和核心任务。

2. 防范为主,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主要目标,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对违法违规者依法追究责任。

4. 严格问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责,形成对责任人的震慑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机制,需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

具体包括: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调查组由具备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2. 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划分。

责任划分应综合考虑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过失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多个因素。

3. 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责任划分结果进行追责问责。

对于责任明确的单位,可以采取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措施进行处罚;对于责任明确的个人,可以给予行政警告、罚款、停职直至解聘等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势在必行。

只有通过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和严厉追责,才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本文将从安全生产责任的定义与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程序与方式、问责机制的运作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安全生产责任的定义与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是指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及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的义务和责任。

主要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作业人员等。

1.1 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他们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备,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确保安全生产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1.2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政府是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承担者,他们应当制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与协调,督促他们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合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

1.3 作业人员的责任作业人员是企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工作设备,发现生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程序与方式为了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

2.1 违法行政责任追究违法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行政处罚的过程。

在安全生产中,一旦发现安全生产责任人存在违法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应及时启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程序,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2.2 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是指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如涉嫌犯罪,应当依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应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追究问责制度。

本文将围绕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展开阐述,不使用分段语句。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这一制度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非常重要。

只有当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真正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并能够在违法违规事故发生时迅速进行追究问责,才能形成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氛围,提高安全生产的整体效果。

其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一种预防控制机制。

通过建立这一制度,可以让相关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负责,并提高其对安全生产风险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应对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

另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还是一种保障群众利益的手段。

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可以使责任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有所忧虑,进而在决策和行动中更加注重安全生产。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对于保障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这一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和范围。

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将责任范围模糊化,造成责任混淆和推脱的现象。

只有明确了责任范围,才能更精确地追究责任。

其次,要完善追究问责的程序和方法。

在追究责任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确保追责的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事故的原因和情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问责措施,不搞一刀切或者形式主义。

最后,要加强问责结果的宣传和公开。

通过公开问责结果,可以形成警示教育的效果,提高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同时,还可以借助舆论的力量,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安全生产的氛围。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公司安全文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体员工应积极宣传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程序性规定,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行为将依法问责。

第四条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问责责任第六条公司领导对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当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力资源。

第八条每个员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九条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员工都有义务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演练,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过失、疏忽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问责程序包括问责调查、事实核实、责任认定、处罚决定和申诉处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问责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可以成立问责调查小组,并派员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事实核实是问责程序的基础,必须采用客观、公正的调查方法,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举证和辩解。

第十四条责任认定应该建立在充分调查和核实的基础之上,认真评估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和责任大小,做出公正的判断。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是指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对违反安全规定和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一、追责问责的背景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也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不认真,甚至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了一系列的安全事故。

这些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定追责问责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二、追责问责的原则1.主体责任原则: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因此,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确保安全规定的贯彻执行。

2.事故责任原则:发生事故的,必须追究事故责任。

对于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管理不善、失职失责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问责。

3.综合治理原则:追责问责制度是安全管理的综合治理手段之一,应与其他安全工作相结合,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企业的安全问题。

4.以重为主原则:对于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责任追究应当更加严厉,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追责问责的对象1.主要责任人: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

他们在企业中享有高度的权力和决策权,应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负有特殊责任。

2.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如安全、生产、维修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他们对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和管理工作具有直接责任。

4.其他责任人:对于故意违反安全规定、失职失责、造成事故的其他责任人员。

四、追责问责的措施1.通报批评: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影响到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可通过通报批评的方式,公开曝光其行为,警示其他人员。

2.诫勉谈话:对于安全管理不力、存在一定失职失责情节的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诫勉谈话的方式进行警告和教育。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前言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和公众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要求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为了更好地维护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定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对追究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是通过问责机制来对事故后反应追究责任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惩处和更正,确保合法合规地执行中央的重要政策和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实施,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防范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意义1.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体系企业的安全投入不足,或者安全责任不落实,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诸多原因。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可以强制执法、追究责任,督促企业实现安全自我监管和责任落实,推动企业完善安全生产体系。

2.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减少社会损失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可以让企业和租户对安全事故和责任承担有全面的认识,避免欺瞒和逃避。

同时,问责机制的执行可以给其他单位和社会带来有力的警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低社会损失。

3.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保障,并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通过制定责任清单和问责制度,可以提升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的内部安全自我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文化。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应如何实施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具体化,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责任清单应当包括安全委员会主任、安全监理、设备维护保养、检修人员、从业人员等各级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此外,应督促企业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和问责机制,并依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通报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问责追究制度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岗位规范,严肃责任追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以及畜牧局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

一、中心成立安全生产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问责的领导工作。

领导组组长:XXX(中心主任)副组长:XXX成员:XXXXXXXXX二、问责范围及对象凡在单位工作中由于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认真,导致实验室、储藏库、冷库、办公区出现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问责的基本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件(隐患)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3、坚持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的原则。

四、需要问责事项的确认1、一般安全隐患,由包括办公室及各科室管理人员在内的各级安全检查人员讨论,依照有关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检查认定标准确认;2、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由州畜牧兽医局、巴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消防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排查,依照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确认;3、人身安全事故中的轻伤、重伤、伤亡事故,按照专业机构判定的伤害程度确认。

五、安全生产问责的信息来源1、中心安全生产检查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结果;2、分管安全工作班子成员的监督意见;3、职工举报经查属实的信息;4、其它渠道获取的需要问责经查属实的信息。

六、问责及处理方式1、一般安全隐患责任的问责,由中心给予责令改正(整改)、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罚。

2、上级部门提出的一般安全隐患,按照上级部门提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上级部门未提及处罚事项的,按照中心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3、重大安全隐患由上级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所涉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4、发生轻伤、重伤人身安全事故,中心办公室必须在24小时内向问责领导组提交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中必须明确事故责任,确定问责对象及方式,提出问责处罚(处分)建议,经领导组批复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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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出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

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条接受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要认真负责回答联合问责小组提出的询问,全面细致地说明问责事项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整改措施,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

同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根据不同适用对象所负的责任和情节轻重实施。

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对非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命令、规定的;(二)没有逐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安全生产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三)未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规章制度尚不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等保障体系尚未落实的;(四)未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五)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办理有关企业申报事项、没有及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六)对检查、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整改指令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七)未提取、缴纳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经费保障不足,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重要情况不及时解决或一个月内接到两次以上同类举报,而对被监管对象存在的隐患或问题不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九)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也不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政府或部门的;(十)其他方面存在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或监察职责的。

第八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现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产生后果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没有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人群聚集活动场所缺乏周密部署和应急防范措施,致使恶性事故发生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五)阻挠、干涉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六)已经发生伤亡事故,但不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七)违规投资或入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八)其他因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行政问责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问责事项按照管辖权限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对重要责任追究事项的立项须经园区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问责时,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责人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时,也应当申请回避。

问责人的回避,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涉及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事项的有关内容,可酌情向社会公开,必要时新闻媒体可以对行政问责会议实况进行采访录制和转播报道。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篇: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灵石胜达汽修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2、二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指控指标);(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指标;(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3、三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2)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3)发生同责以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4)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公司下达控制指标;(5)无证驾驶、未经考核驾驶、超员50%、超速30%、酒驾、疲劳驾驶、车辆机械技术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6)发生场内工伤事故4级致残2人以上或2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第七条。

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致死。

致伤事故和被媒体曝光的违章违规时间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评估其性质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决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由公司安委会提出问责,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九条。

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

第三篇: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责任追究制。

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

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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