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当然有效
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夫妻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认定
申请 再 审 人 ( 审原 告 、 一 反诉 被告 , 审被 上诉人 ) 月红 。 二 : 蔡 被 申 请 人 ( 审 被 告 、 诉原 一 反
告, 二审 上诉 人 ) : 李炳 。
法办 理工 商登 记 手续 , 股份 及项 该
目转让 事 宜 已事 先 取得 长 新 公 司 全体 股东 决议 通 过 。同 日, 方 签 双
{妻 方 第 人 夫 一 向三
{ 转让夫妻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认定 {
L
一
份 , 定将 长新 公 司 全部股 份及 约
认 麦 赞新 与李 炳 签 订 的 8月 8日 协议 书及 其 他 涉及 股 权 转 让 的行
为无效 。李炳 于 同年 6月 2 5曰提
【 案情 】
名 下 莲 湖 山 庄 项 目以 1 . 元 整 3亿 体转 让给 乙方 。 由于特 殊原 因暂 无
议书 ( 以下简 称 8月 6日协 议 书 )
东莞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起 诉 , 求确 请
了蔡 月红 1%的股权 , 没 有 证据 0 而
但 应对 行 使 优先 购 买 权 的 期限 作
由相 信这 是夫 妻 双 方 共 同 的意 思
表示 。三 、 在蔡 月红 被刑 事 拘 留之 后 , 由麦 赞新 托 入主 动 向李炳 借 先
款 , 后麦 赞新 再 与李 炳 签订协 议 尔
转让 长 新公 司 的全部 股权 。 不存 并
在李 炳趁 人 之危 的事 实 , 以认 定 可 李 炳 为 善 意 第三 人 。据 此 判 决 如
麦 赞 新 转 让 蔡 月 红股 权 部 分 的 协 议 内 容 无 效 ; 、 原 告 于本 判 决 三 限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之 目起 两 个 月 内 对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将围绕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展开讨论。
二、股权转让的有效性股权转让的有效性是指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和相应的效力,即协议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 合意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首先要满足合意原则。
合意原则是指协议双方必须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从事合法、真实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并明确表示自愿接受和履行协议。
2. 协议内容的明确性股权转让协议在具备有效性上,需要对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做到明确。
协议应当详细列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受让股权的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时间等重要事项。
这些内容的明确性能够保证协议的具体执行,减少纠纷的发生。
3. 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的符合性也是协议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例如,股东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股东会议决议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等法律规定。
三、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指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地转移股权。
合法性的核心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 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要求在转让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合法性方面的核心问题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能力与行为的合法性、转让的对象是否具备转让资格以及转让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2. 合规性股权转让协议的合规性是指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股权转让规定和其他法律要求。
合规性要求协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依法进行,不得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
尤其是对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协议还需要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保全性为了有效地保护协议双方的权益,股权转让协议通常还需要采用一些措施来保全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的物权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当一对夫妇的股份转移时,这种情况特别突出。
在婚姻关系持续的情况下,如果一对夫妇的股份发生转移,这也是众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股权纠纷;法律适用;夫妻纠纷前言:在我国市场上,经济的迅速发展,积累家庭财富的渠道越来越多,夫妇共同财产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元,它不仅限于金钱和物质财富,在这些人当中,股权投资在家族财富累积方程式中所占有的比例越高。
与此同时,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中,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日益愈多。
尤其是在持有股份的情况下,不经过不持有股份的配偶同意擅自转让股份时,有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妇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权属纠纷,“持股人不与配偶持股人合意擅自转让股份”对其行为的性质的争议“不在无股东和无意识的单方所分其名称下的股权场合下”的合同效能认定标准纠纷。
一、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在一对夫妇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除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资产,必须经对方的许可。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89条,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认为是不成立的。
而依照《合同法》51条,在这种情形下,股份的转移属于一个有效的未决契约,也就是是否有效,要看对方是否承认。
未经授权的股份转移,其合法结果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良好的意愿。
《物权法》第106条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因无地处分权人向受让人转移财产或动产时,业主享有收回财产的权利;以下情况除外,除非有其他法律法规,转让人对不动产、动产的占有:(一)转让时,受让人以善意的方式转让不动产或动产;(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依法应对其进行注册的,没有必要注册的,转让的转让。
如当事人有无恶意地获得其他财产权利,应按照上述两款的约定办理。
这里必须强调指出,“善意”指的是,受让人并不知道或者应该了解股份的转移并没有得到对方的许可。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股权的效力问题
根据《 婚姻法 》 的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 间所 得的生产 、 经营 的收益 , 归夫妻共 同所有 。在夫妻关系存 续期 间 , 夫或妻 名下 的公 司股权属 于夫妻双方共 同共有的财产 , 作为共同共 有人 , 夫妻
【 关键 词】 共 有股Βιβλιοθήκη 权合 同效 力 ; 善 意取 得
一
方的同意 , 就 构 成 民法 中的 无 权 处 分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
同法 》 第五十一条“ 无处 分权 的人 处分他人 财产 , 经权利人追 认或 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 同后 取得处分权 的 , 该合 同有效” 的规 定 ,
丈 夫 或 妻 子 一 方擅 自与第 三 人签 订 的《 股 份转 让协 议 》 应 当 处 于 效
权 的权 益 。《 物权 法 》 第9 7 条 对 共 有 财 产 的 处 分 作 出规 定 : “ 处 分 共 有 的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以及 对 共 有 的 不 动 产或 者动 产 作 重 大 修 缮
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公 司 的股权 一 般都 是登 记在 夫妻 一方 的名 下 。对于夫妻一方擅 自转让 夫妻共有股权 的合 同效力 问题 以及第 _ =人保护 问题是司法实践 中比较棘手的问题 。
般认定 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 、 有偿取得该项财产 的, 应 当维护第
在夫 妻关系存续期 间 , 丈 夫或妻子名下 的公 司股权属于 夫妻双方 共 同的财产 。实践 中夫妻共 有股权 的持股方 式 , 通 常表现为 一人 持股 , 即出资证 明书 、 股东名册和公司注册登记文件 上所 载股东为 夫或妻之一方 。从表面 上看 , 被登 记 的一 方才是公 司 的股东 。然 而, 由于夫妻之间存 在的特殊 的身份关 系, 夫妻之间相互享有 家事 代理权 。因此 , 不能仅仅 根据公 司股东名册 等有关凭证 的登 记就
为逃避离婚分割财产而找他人代持股权,是否有效?
为逃避离婚分割财产而找他人代持股权,是否有效?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将其名下股份全部转让给亲友代持,即使其实际参与了经营管理,但不能证明其与代持人之间确有股权代持的合意,且股权代持是为了规避离婚财产分割与其他合法义务的,法院对其确认股东资格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2005年2月24日,王某1、王某2(王某1之兄)、沈某共同出资成立珠某公司。
2005年11月10日,珠某公司增资后,各方持股比例如下:王某2出资1400万元,占70%;王某1和沈某分别出资300万元,各占15%。
2008年7月15日,王某1为逃避离婚财产分割及对沈某的垫资义务,遂与王某2、沈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即王某1将其名下的300万元股权转让给王某2。
2012年4月5日,珠某公司再次增资。
增资完成后王某2出资4250万元,持有85%的股权;海某公司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35万元,持有14.7%的股权;沈某出资15万元,持有0.3%的股权。
2012年12月10日,王某1起诉珠某公司、王某2、海某公司至青海高院,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
庭审中,王某1提供了家庭成员证言、公司高管证言,拟证明其与王某2之间的代持股合意,且其实际参与了公司运营管理。
一审法院从实际出资、运营管理来判断,对王某1请求确认股权的主张予以支持。
珠某公司、王某2、海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认为,王某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王某2之间的代持合意,同时王某1辩称其为了规避离婚财产分割与垫资义务,即使存在代持股协议,也因逃避相关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故改判对王某1请求确认股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思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王某1与王某2之间是否存在着代持股的合意?王某1为逃避离婚分割财产而代持股,是否有效?最高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1以珠某公司注册资本均由其提供,并实际参与了珠某公司经营管理,拥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王某2只是代为持有股份为由,主张登记在王某2和海某公司名下的珠某公司相应股权应由其享有,但王某1并未提供其与王某2及海某公司之间存在书面代持股合意的证据。
夫妻间转让股权 说转就能转?
夫妻间转让股权说转就能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今家庭财产日趋多元化,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平时大家熟知的房屋、车辆、存款、股票、保险外,还涉及诸如公司股权这类既专业又复杂的财产,这类财产权利的归属与转让并不像从银行取出现金一分为二来得简单,它的分割与转让有明确的法律要式和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果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就股权转让的约定很有可能归于无效或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今天我们来梳理两类容易产生诉讼风险的夫妻间股权转让问题:1、夫妻间转让股权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效力如何?【案例】艾云与龙刚系母子关系,2012年8月2人依法设立田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其中艾云出资80万元,龙刚出资20万元。
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龙刚与蒋丽于2012年4月结婚,于2012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2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田野有限责任公司,女方分得股份10%。
艾云得知此事后,将龙刚和蒋丽诉至法院,称龙刚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未经得自己的同意,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确认龙刚和蒋丽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蒋丽分得田野公司股份10%”的约定无效。
审理中,艾云表示愿意购买分割给蒋丽的10%的股权,蒋丽不愿就股权价格进行协商,坚持享有10%的股权。
【法官析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龙刚与蒋丽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间股权无偿转让协议(无偿转让)
夫妻间股权无偿转让协议协议内容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夫妻间股权进行无偿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1.甲方同意无偿将其持有的 [公司名称]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股权转让涉及的具体股份数为 [具体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股份比例]%。
3.股权转让生效后,乙方将享有甲方持有的相应股份所带来的全部权益,并自愿履行作为股东所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4.股权转让的生效手续由甲方办理,必要时协助乙方完成有关变更手续。
二、无偿转让确认1.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是基于双方友好协商,不存在任何商业假设、承诺或要约。
2.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同意遵守。
3.甲方保证其所转让股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存在被冻结、限制或处置的情况。
4.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并不牵涉到任何相关税费的承担义务,相关税费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三、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该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协议项下股权价值的 [违约金比例]%。
2.一方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其根据本协议实际受到的损失。
3.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双方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追索损失的权益和权利。
四、协议生效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适用法律。
甲方: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民法典》视域下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No.2,2021 General No.113,Vol.202021年第2期第20卷(总第113期)《民法典》视域下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薛恒(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苏州215000)【摘要】《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对于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不宜再简单化以无权处分否认其效力,善意取得制度亦已应对不周。
《民法典》框架下,股权乃独立的权利类型,股权之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本身非属共有关系之客体。
股权之处分权应归属于登记一方,登记股东未经配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原则上不影响其对外转让的效力;配偶未经登记股东同意即以登记股东名义对外转让,该行为效力可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予以认定。
【关键词】股权;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表见代理【中图分类号]D923.9;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从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两则典型案例切入夫妻共有股权“名实不符”现象所涉利益复杂,[1]著例如当当网之李某某与俞某股权之争,由此引致配偶单方处分共有股权行为的效力亦争议不断,兹举二则最高院成例如下:案例一:张某和艾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张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某矿业公司660万元出资以1.8亿余元价格转让给刘某,2012年,张某之妻艾某以张某未经其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名为转股实为矿权转让为由,诉请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①案例二:徐某与马某某、王某与陈某某均系夫妻,2016年11月26日马某某、陈某某分别以徐某、【文章编号】1671-5101(2021)02-0041-04王某名义与三案外人签订《协议书》,将登记在其徐某、王某名下的某印刷公司股权转让给三案外人,后徐某、王某均以其配偶系无权处分为由诉请确认《协议书》无效。
②以上两揭案例可以概括为如下两种纠纷类型:其一,共有股权登记在甲名下(甲为登记股东),甲未取得其配偶乙同意即对外转让(“情形一”);其二,共有股权登记在甲名下(甲为登记股东),乙未取得其配偶甲(登记股东)同意即以甲的名义对外转让(“情形二”)。
夫妻之间股权无偿转让税务问题
夫妻之间股权无偿转让税务问题夫妻之间股权无偿转让税务问题作为夫妻之间进行股权无偿转让的一方,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务规定。
本文将介绍夫妻之间股权无偿转让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建议。
1. 股权无偿转让的定义股权无偿转让是指在没有经济交换的情况下,一方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另一方。
在夫妻之间进行股权无偿转让时,需要注意税务方面的规定。
2. 股权无偿转让的税务处理在国内税务规定中,夫妻之间股权无偿转让实际上是被视为一种赠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之间的财产赠与要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对于夫妻之间股权无偿转让的具体税务处理方式,目前我国缺乏明确的规定。
因此,根据税务专家的建议,可以按照以下两种处理方式:选择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无偿转让的具体情况,可以计算股权的合理市场价格,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式可以咨询税务专家或者税务机关。
选择报备方式夫妻之间股权无偿转让的另一种处理方式是通过报备的方式进行。
具体而言,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备股权无偿转让的情况,说明无偿转让的原因和具体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税务机关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指导。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建议在进行股权无偿转让之前咨询税务专家,以免发生税务违规行为。
3. 相关建议为了确保夫妻之间股权无偿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下是一些建议:咨询税务专家在进行股权无偿转让之前,最好咨询税务专家以了解相关的税务政策和规定。
税务专家可以提供准确的信息并为您提供具体的建议,确保您的股权无偿转让过程合法合规。
保留相关文件和凭证在进行股权无偿转让时,建议保留相关文件和凭证,包括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财务报表等。
这些文件和凭证可以作为交易过程的证明和税务申报的依据。
及时履行税务义务无论选择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报备方式,都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
在进行股权无偿转让后,要及时申报个人所得税或向税务机关报备。
夫妻股权赠与协议6篇
夫妻股权赠与协议6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为夫妻关系,且共同持有某公司股权,现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赠与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达成以下协议:一、赠与股权的基本信息1. 股权所在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2. 股权数量及比例:甲方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_______%的股权赠与乙方。
3. 股权价值:双方确认赠与的股权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
二、赠与条件1. 本赠与协议在双方婚姻存续期内生效。
2. 本赠与为无条件赠与,甲方不得无故撤销赠与。
3. 本赠与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对价支付。
三、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2. 乙方接受赠与后,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3. 双方应共同协商处理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事务,确保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4. 本赠与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法律责任与风险承担1.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股权赠与无法完成,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乙方在成为公司股东后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共同承担因本协议产生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五、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2.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本协议,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夫妻间股权转让协议5篇
夫妻间股权转让协议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夫妻间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姓名)(证件号码)乙方:(姓名)(证件号码)鉴于甲、乙双方为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公司,为了明确双方持股比例和权益,制定本协议。
一、股权转让1. 甲方拥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的(具体比例),乙方拥有公司股权的(具体比例)。
2. 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公司股权的(具体比例)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具体金额),乙方支付给甲方。
3. 甲方无条件保证其转让的公司股权没有被他人或第三方担保,没有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限制或冻结,并且没有产生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纠纷。
二、股权份额确认1. 双方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合法有效,双方的股权比例变更为甲方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比例),乙方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比例)。
2. 甲方同意在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变更其持股比例,如有变更需经双方一致同意。
3. 双方约定,在未来公司进行股权分配、转让或增资等情况下,按照各自持股比例享有权益,共同承担相应义务。
三、利益分配1. 公司利润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分配,甲方享有公司利润的(具体比例),乙方享有公司利润的(具体比例)。
2. 公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税收、亏损等由双方按持股比例共同承担。
四、管辖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签订地为(城市),对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解散、清算。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日期:乙方:(签名)日期:※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2夫妻间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为明确双方夫妻关系中的股权归属情况,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持有的股权情况:甲方持有的股权为:(具体股权情况)二、股权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格:1. 甲方同意将自身持有的股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夫妻之间股权转让
夫妻之间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这个问题上,夫妻之间的情况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
因为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很多法律规则会对夫妻之间的交易有所限制。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夫妻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夫妻双方应该明确股权转让的意向和目的。
无论是一方转让给另一方,还是向第三方出售,都需要明确双方的意愿。
双方应该坦诚沟通,充分了解对方的想法和需求,确保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能够达成共识。
其次,夫妻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经济关系应当自愿协商一致,不得损害债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夫妻双方要遵守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交易。
再者,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夫妻之间应当充分考虑家庭利益和未来发展。
如果其中一方拥有公司股权,而另一方并未参与企业经营,那么双方应该协商好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条件,以确保对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同时,夫妻之间应当保持互信和理解,避免因股权转让而引发矛盾和冲突。
最后,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夫妻双方要留意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变化。
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到股权的归属和转让。
因此,夫妻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要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妥善安排好相关事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总的来说,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双方充分沟通、理性协商,遵守法律规定,考虑家庭利益和未来发展,以及留意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变化。
只有这样,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才能顺利进行,不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矛盾。
希望夫妻之间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能够谨慎处理,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夫妻之间低价股权转让后,二次转让股权原值的标准
夫妻之间低价股权转让后,二次转让股权原值的标准低价股权转让是指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
夫妻之间的低价股权转让涉及到双方的财产关系,因此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和道德标准。
而二次转让股权的原值标准则是指在前一次转让的基础上,再次进行转让时所确定的股权价值。
夫妻之间的低价股权转让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很多,比如为了避税或者为了保护婚姻财产等原因,其中有一方将持有的股权以低价转让给对方。
在这种情况下,二次转让股权原值的标准应该如何确定呢?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转让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因此,在二次转让股权的原值标准上,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前提,不能出现偏离市场价格过大的情况。
如果二次转让的股权价值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需要重新评估股权的价值,并确保转让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其次,二次转让股权原值的标准也需要考虑到转让双方的具体情况和目的。
比如,如果转让双方发生了财务困难或者急需用钱,可以适当降低股权价值,以满足其短期资金需求。
但是,在确定具体的股权价值时,需要确保不损害股东的长期利益和公司的发展前景。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夫妻关系和婚姻财产的特殊性。
在很多国家,夫妻之间的财产转让需要遵循婚姻法的规定,确保转让过程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因此,在二次转让股权原值的标准上,应当参考当地的婚姻法规定,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夫妻之间低价股权转让后的二次转让股权原值标准还应注意避免滥用法律的漏洞和规避法律的风险。
某些情况下,低价转让可能被认定为逃税行为或者违反市场规则,从而引发法律风险。
因此,在确定二次转让股权原值标准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总结起来,夫妻之间低价股权转让后的二次转让股权原值标准应当符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
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价格、转让双方的具体情况、夫妻关系和婚姻财产的特殊性,确保转让双方的利益平衡,并避免滥用法律和规避法律风险的行为。
公司股东变更有影响夫妻财产吗-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股东变更有影响夫妻财产吗,相关规定是什么?小编希望公司股东变更有影响夫妻财产吗,相关规定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公司股东变更有影响夫妻财产吗,相关规定是什么?公司股东变更只要不是夫妻不再拥有股东的身份没有股权,是不会影响夫妻财产的。
但是如果股东不再是夫妻或者不是双方中的一方,那么其财产也会相应减少这一部分。
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取得的股权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相关法律依据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兼具资合和人合性质的公司形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二合性,决定了股东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
例证有三:1、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资本充实义务,当股东出资不实时,股东负有对公司实际出资的义务,这样,公司和股东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与其他债务相抵销或者将其转让,这间接承认了股东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中,虽然明确“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资额和股权是二个相互联系但是又有重大区别的概念。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要求分割出资额时,其他股东必需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样,非股东配偶类似于公司法第72条的“股东以外的人”;也就是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亦承认,股权专属于股东配偶所有,非配偶股东仅是“股东以外的人”;3、即使以“隐名投资”说而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规定,隐名投资人要想获得股东身份,亦必需经股东半数同意。
因此,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其非股东配偶的同意,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
为此需要结合《合同法》等法律来综合考量。
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均认为,股权转让受公司法调整。
根据前文论述,由于股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原则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需要其非股东配偶的同意。
婚内股权财产协议书
婚内股权财产协议书背景婚姻是一种精神和法律上的联结,而婚内股权财产协议是一种既能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又能防止财产纠纷的有效方式。
本协议约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参与的公司股权和财产的分配和管理事宜。
一、协议概述本协议是在婚姻关系中确立夫妻双方在公司股权和财产方面的权益分配原则。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并根据其条款行事。
二、股权和财产的归属1.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中的股权,应按照双方共同努力和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和存款等,应平均分配。
三、财产增值和权益变动1.夫妻一方的财产增值,由财产所在方享有。
财产所在方是指财产所在地或所有权方面的事实依据。
2.夫妻一方的股权转让或股权增值应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四、财产管理和继承1.夫妻双方有权管理共同财产并享有利益,但不得单方面处分或作为抵押。
2.双方一方离世时,共同财产以及未来收益的归属应按照法律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五、解除协议如双方达成一致,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但解除后的财产归属应按照协议剩余期间内的约定进行分配。
六、协议变更和补充协议变更和补充应在双方共同签署并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进行。
七、争议解决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未果,应提交相关争议至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八、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作为协议的补充。
九、生效和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其中一方另行通知。
结论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避免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纠纷,本协议对婚内股权和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归属和管理规定。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明确意愿,并按照协议条款执行相关事宜。
本协议可在双方共同协商下进行变更和补充,并在任一方另行通知的前提下解除。
如有争议,应以友好协商和法律程序为解决方式。
注:以上为示例文本,如需使用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转让需要配偶同意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转让需要配偶同意吗?律师解答:不需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仍属于商法标准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工商登记的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预。
即使没有配偶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也有效,如配偶认为自己权利受侵犯,可另案起诉转让人赔偿。
如下面这个案件,妻子在婚内受让股权,然后0元转让给儿媳妇。
丈夫起诉认为未经其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判决转让无效,二审法院改判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判决书节选:2018年10月18日,梁儿与尹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尹母受让获得梁儿持有的驰某公司90%股权,并依法登记为驰某公司股东。
2018年11月7日,驰某公司的股东由尹母(持股比例90%)、冼儿媳(持股比例10%)变更为尹母(持股比例1%)、冼儿媳(持股比例99%)。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
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标准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工商登记的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预。
此外,在股权流转方面,《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因此,即使考虑尹母受让获得案涉股权的时间发生在其与梁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基于股权的特殊性质和以上论述,尹母作为登记股东对外签署协议进行股权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一审法院以尹母处分股权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如何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将股权⽆偿转让给他⼈如何处理?(⼀)基本案情、案情回顾:黄某与张某于2005年2⽉1⽇登记结婚。
2008年,张某母亲陈某和另⼀投资⼈周某欲与某医院合1、案情回顾:作。
根据某医院的要求,在双⽅签署合作合同之前必须将公司设⽴完毕,故陈某和周某约定周某占股份总额75%,陈某占股份总额25%,因时间紧迫急需注册完毕,故周某的75%股份先落在办理⼯商注册的⼥⼉张某名下。
2008年11⽉17⽇,某公司依法设⽴,登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登记的股东系张某和陈某,张某占75%的股份,陈某占25%的股份,注册资本已缴⾜。
黄某与张某婚后经常为琐事发⽣家庭纠纷。
2009年8⽉4⽇,张某与其⽗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75%的股权⽆偿转让给其⽗亲,并且公司变更了股东登记。
现黄某以争议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其合法财产共有权利为由诉⾄法院。
2、裁判结果:本案主要争议是张某与其⽗亲于2009年8⽉4⽇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
判断该协议是否有效需考量该协议约定张某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75%的股权⽆偿转让给张某某某是否损害第三⼈的利益,在本案中主要表现为是否对原告权益构成损害,受让⼈张某某某是否善意受让。
⾸先,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包括⼀⽅以个⼈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或妻⾮因⽇常⽣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应当平等协商,取得⼀致意见。
在本案中,张某投资公司的成本和收益应属于其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偿处分其在某公司的股权并⾮是因⽇常⽣活需要,应与原告进⾏协商或经其同意,但没有证据显⽰张某已告知原告或经其同意。
其次,当事⼈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分割,该股东的配偶还可以依法成为该公司股东,也就是说,如张某⽆偿转让其股权,则⽆疑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和成为股东的权益;如张某因其夫妻关系恶化⽽以⽆偿转让财产⽅式构成转移财产,也侵害了原告依据该规定请求分割财产的权利。
夫妻股权无偿转让协议
夫妻股权无偿转让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就股权无偿转让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和约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护。
二、协议背景甲方和乙方为夫妻关系,目前共同拥有某家公司的股权,双方拥有的股权比例为甲方占30%(下称“甲方股权”),乙方占70%(下称“乙方股权”)。
为了更好地配合双方事业发展和家庭经营,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进行股权无偿转让。
三、股权转让1.甲方无条件、无偿将其持有的甲方股权,以及与甲方股权相关的权益和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
2.乙方接受甲方的股权转让,并同意承担甲方股权所带来的权益和义务。
四、权益和义务1.甲方自本协议生效后即不再享有甲方股权所带来的任何权益,并不再承担甲方股权所带来的任何义务。
2.乙方自本协议生效后享有甲方股权所带来的全部权益,并自愿承担甲方股权所带来的全部义务。
五、协议生效1.本协议的生效条件为双方签字或盖章。
一经双方签署,即具备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签署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即无条件将甲方股权转让给乙方。
六、协议终止1.本协议自然终止的情况包括:–甲方和乙方达成书面协议终止本协议;–甲方或乙方因死亡或法定宣告失踪而终止本协议;–其他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
2.在本协议终止之前,双方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和权利不受终止的影响。
七、附加条款1.本协议经双方确认后,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修改协议内容。
如需变更、修改本协议,需经双方书面协商并签署修改协议。
2.本协议中未涉及的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并在书面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
八、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每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夫妻间股权转让纠纷怎么处理
夫妻间股权转让纠纷怎么处理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为⽽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称为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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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股权转让纠纷怎么处理
夫妻间股权转让纠纷可以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公司法》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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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当然有效
来源:作者:李玲日期:10-05-26
【案情】
刘明(男)和李芳(女)系夫妻,二人关系一直很融洽。
刘明考虑到自己身体状况一直不好,李芳在各方面能力都不比自己逊色,便与李芳协商将其所有的在温星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温星公司)的20%股权全部转让给李芳,于是二人在2009年3月1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打算在2009年5月底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2009年4月份,温星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此事后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未作任何规定,他们也不同意刘明任意转让股权,该转让行为无效。
而李芳则表示其拥有温星公司20%的股权,理所当然应该成为该公司股东。
2009年5月25日,温星公司其他股东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明与李芳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分歧】
本案中,温星公司要求法院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明与李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刘明与李芳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李芳有权取得刘明所有的在温星公司20%的股权,因此也有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明转让其所有的温星公司的20%的股权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温星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案中其他股东均表示反对且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又未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故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李芳无权取得温星公司20%的股权,也无权成为该公司股东。
【管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股权作为财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
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并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利。
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督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各项权利。
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身性。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所指的“财产”指的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这类财产一般价值小、实物形态明确、便于分割,处理起来较容易。
第一种观点忽略了股权作为个人合法财产的特殊性及这种特殊性在处理时所应遵循的特殊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很大程度上基于各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及股东个人背景。
如果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任意转让股权,将会对其他股东、市场交易相对人及公司本身的权益造成很大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将极为不利。
3、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任意转让。
正是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各国法律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所有的公司股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我国也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之规定实际上也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须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认可。
同时,我国工商局也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审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的。
即便刘明与李芳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会因为没有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而得不到工商局的受理。
综上所述,本案刘明转让股权没有通知其他股东,温星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且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同意刘明转让股权。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应当依法购买该被转让的20%的股权,李芳仅有权取得该购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