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6版)

合集下载

广西主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西主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西主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2)《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7月1日施行);(5)《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1日);(6)《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6年6月1日施行);(8)《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号);(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10)《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桂政办发〔2008〕8号);(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3号);(广(12)《关于在全区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厅发〔2012〕15号);(1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2010年);(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号);(15)《广西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桂工信石化〔2021〕210号);(16)《广西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桂工信石化〔2021〕501号);(17)《关于做好全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安全隐患大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2〕20号);(18)《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2〕36号);(桂政办发〔2012〕(19)《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97 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99 号);(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89号);(2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4〕26号);(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13号);(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县域工业园区规划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91号);(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21〕11号);(26)《广西西江经济带水环境保护规划(2016-2030)》;(27)《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桂政发〔2021〕28号);(28)《广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桂发改地区〔2021〕475号);(29)《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桂政办发〔2021〕145号);(30)《广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31)《广西开发区升级发展“十四五”规划》(桂发改外资〔2021〕1083号);(32)《广西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治理方案》(桂环函〔2019〕1888号);(3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2023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桂环发〔2023〕20号);(3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的通知》(桂环发〔2022〕27号);(35)《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正面清单(2022)〉和〈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的通知〉》(桂环发〔2022〕54号);(36)《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函(桂环函〔2022〕12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广西普法考试《”七五“普法读本(一)》题库12第十二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普法考试《”七五“普法读本(一)》题库12第十二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题型分数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 3.2说明:1、题型必须2、选项只对选择题有效,其他题型可选项为空。

选项个数为3~8个;多个选项之间用“;”隔开。

题目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 )。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 ),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是(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安装高频设备,电磁辐射不得超过( )规定的限值。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经(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 )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 )等形式广泛征询公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跨设区的市的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的( )。

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

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

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环保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为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立法理由】其一,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是饮用水源不足及遭受污染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由于我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缺水现象尤为明显,地质特征(喀斯特地貌)使得相对集中的饮用水源较少,有的地方存在饮用水源单一、渐近枯竭的现象,农村地区、矿区的饮用水供应状况则更令人担忧。

因此,“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

其二,规定“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根据是:2009年自治区农村饮用水调查小组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区还有规划内饮水不安全人口808万人,加上国家新标准增加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华侨农林场等饮水不安全人口,全区目前还有饮水不安全人口1900多万人.“全区14个地级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全年期水质合格率仅52%,农村饮用水安全合格率仅为24%,政府工作有些落实不够到位,南宁、桂林两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还不到全区的平均数……”(据2009年12月《对我区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广西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同类立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立法理由】作为地方法规,本条例适用范围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立法理由】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进行定义,以避免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分歧。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修正)(2001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权限第三章立法规划和法规起草第四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五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七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程序第八章立法解释和备案审查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本自治区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地方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立法权限第六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作出规定的事项;(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五)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范本1:一、前言1.1 本文档旨在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相关内容和使用方法。

二、数据库简介2.1 数据库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2 数据库内容: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文件。

2.3 数据库来源:收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并与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比对。

2.4 数据库更新:定期更新,确保数据库中的法律法规始终处于最新状态。

三、数据库结构3.1 按照法律法规的发布时间进行分类,分为不同的章节。

3.2 每个章节下包含相应的法律法规编号、名称、发布日期等详细信息。

3.3 可以通过关键词搜索或者按照章节浏览的方式访问数据库中的内容。

四、使用方法4.1 登录界面:需要进行登录才能使用数据库。

4.2 搜索功能:可以根据关键词进行搜索,系统将返回与关键词相关的法律法规。

4.3 浏览功能:可以按照章节进行浏览,找到自己需要的法律法规。

4.4 功能:可以需要的法律法规文件,保存到本地或打印出来。

五、附件说明5.1 本文档无附加文件。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6.1 环境保护:指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防止和控制污染和其他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6.2 法律: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管理和规范社会行为。

6.3 法规:指国家法律制定机关制定的下位法规范性文件,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范本2:一、前言1.1 本文档旨在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相关内容和使用方法。

二、数据库简介2.1 数据库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2 数据库内容: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文件。

2.3 数据库来源:收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并与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比对。

2.4 数据库更新:定期更新,确保数据库中的法律法规始终处于最新状态。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3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3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3)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自治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状况等因素,确定在本自治区或者部分区域内禁止建设和严格控制建设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固体废弃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危险废弃物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确需临时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噪声、振动、噪光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连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措施。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信息。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应当建立并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建立与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科技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公布监测结果。

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严格控制和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境的丧失,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监测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加强环境监测设备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管控,建立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制,加强环境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并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环境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桂政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138项行政审批事项。

在国发〔2016〕9号、10号文件要求取消的165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此前我区已取消22项,其中1项不涉及我区,无需清理,另有4项已并入此次取消的138项行政审批事项中。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按照国务院要求,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38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1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发布日期: 2016.07.02实施日期: 2016.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标准【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70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2016070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6【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DOC)

第十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DOC)

第十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广西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1.为促使全区环境质量达标,广西采取了哪些措施?《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促使全区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2.人民政府的哪些工作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责任?《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哪些环境保护权利?须承担哪些环境保护义务?《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违反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

4.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面应当做哪些工作?《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知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广西自治区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旨在加强广西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该法律肯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监管措施和处罚标准。

本文对该法律进行了简要介绍和分析,分别从环境保护责任、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环境保护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责任人和范围。

责任人包括企业、单位、个人和政府机构等,其中企业的环保责任具有重要性。

企业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其产污产废、资源利用和环境经济等方面的存在,影响着整个环保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因此,该条例中特别强调了企业的环保责任。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实行环境管理规范措施,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等。

同时,为了有效地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机构应当履行其职责,通过制定环保法规、政策推动、监管等方式,促进企业充分承担环保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二、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措施为更好地保障广西自治区的环境安全,该条例特别规定了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措施。

环境风险评估是针对可能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或生产过程,采用科学、系统和综合性方法,对其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防范措施。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环境监管措施,采取各种手段和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为和情况。

三、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和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和政策,实行环保管理措施,不得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定的环保措施。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例规定的惩罚标准,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罚款、停产停业、责令改正等惩罚措施。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立法,对广西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广西自主制定的法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改善广西自治区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广西自治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规定。

二、《广西自然保护区条例》广西自然保护区条例是广西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法规,旨在保护广西自治区内的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繁衍,并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该条例于2014年1月1日实施。

《广西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程序、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限制性行为和特定行为、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三、《广西水源地保护条例》广西水源地保护条例是广西自治区水利厅出台的法规,旨在保护广西自治区的水资源,确保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该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西水源地保护条例》对水源地的划定、保护范围界定、保护措施、水污染防治、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限制性行为和特定行为等内容。

四、《广西固废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固废污染防治条例是广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法规,目的是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促进固废资源化和减量化。

该条例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西固废污染防治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固废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分工、废物的分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的监测和评价、废物的处置和处置行为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五、《广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广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是广西自然资源厅制定的行政法规,旨在实施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保障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持续稳定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是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加强海洋资源保护和有效治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条例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一、条例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海洋环境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过度捕捞、废水排放、油污泄漏等行为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资源丰富,但也受到了一系列海洋环境问题的困扰。

为了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一)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条例明确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旨在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明确海洋环境保护责任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海洋环境保护责任,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三)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定期对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海洋环境问题。

(四)加强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条例明确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同时,加大对非法捕捞、违规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建立海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海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对海洋环境事故的应对能力,减少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

三、条例的影响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条例的实施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的行为,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条例的出台也将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条例的实施还将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为提供科学决策和精细管理提供了依据。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崇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崇左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日崇左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建市以来,随着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

为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规模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防为主、因地制宜、分类管控,多方联动、合力推进”为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市内江河无污染和维护环境质量为目标,围绕“美丽崇左·宜居乡村”的工作要求,合理优化畜禽规模养殖业生产布局,兼顾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改善和提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开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规模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因保护和改善环境确需修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修改后的保护标准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上报审批的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附有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自治区建立跨设区的市的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

其他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应急预案,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过错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四)查封、扣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运行监测数据库,并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三章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十八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生物多样性丰富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设置明显标志标识,并实行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的管理,防止饮用水、备用水源的污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水质监测报告,完成水源地环境状况年度评估。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主要河流两岸、水库周围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条自治区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优先区域隔离带,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等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并责令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轻度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种植指导,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受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医疗废弃物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步在乡(镇)、村(屯)建设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工业园区建设应当符合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危险废弃物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

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收集转运等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鼓励工业园区配套建设集中供热、供气系统。

第二十五条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运输易挥发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产生油烟、异味或者废气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净化、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域功能区划的要求加强各种水域和地下水保护,加强对水体污染防治的监控,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对本行政区域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水质符合水域功能区划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废水等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破坏。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以及渔业生产等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污水。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防止放射性污染环境事件发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