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
住建厅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建领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省住建领域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人等)的诚信档案管理。
三、诚信档案内容1. 企业诚信档案:(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等;(2)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信息;(3)企业项目业绩: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类型、项目地点、项目时间等;(4)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等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5)企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判决等违法、违规行为信息;(6)企业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正面信息。
2. 个人诚信档案:(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等;(2)个人项目业绩: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类型、项目地点、项目时间等;(3)个人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等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4)个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5)个人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正面信息。
四、诚信档案建立与更新1. 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由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2. 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 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信息更新方式包括:(1)主动申报:企业和个人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主动向所在地住建部门申报;(2)被动采集:所在地住建部门通过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获取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信息;(3)抽查核实:所在地住建部门对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信息进行抽查核实。
五、诚信档案应用1. 诚信档案作为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应用于以下环节:(1)招标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2)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3)工程监理、施工、验收等环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4)信用评价: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
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工作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单位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诚信管理水平,形成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竞争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诚信体系建设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包括诚信教育、诚信考核、诚信承诺、诚信档案等。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诚信考核制度,对员工的诚信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承诺。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诚信档案,记录单位的诚信行为和不良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三、诚信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诚信待人,公平竞争,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购材料,保证材料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四、诚信监管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诚信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监管机制。
法规 建设工程信用制度
法规建设工程信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加强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规》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增强信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其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因素。
第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开其评价结果。
第七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向社会发布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合作,共享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提高信用评价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接受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评价,并积极改进信用记录,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息保密制度,保护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用约束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拖延工期、拖欠款项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纳税、缴费,不得逃避税款,违法使用发票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不得拖欠工资、违法雇工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因管理失误导致事故等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对不良行为实施信用约束。
第四章信用激励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信用等级给予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相应激励,例如优先发放订单、优惠贷款等。
金华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综合评估法信用标评分细则
18分
20分
项目负责人获建设工程奖(32分)
⑥项
项目负责人
类似业绩
金华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十优”工地奖
设区市安全文明施
工创标化工地奖
设区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来自项省级及以上安全明施工创标化工地奖
省级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项
国家优质
工程银奖
鲁班奖或
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获奖工程在
金华市内
4分
8分(总包工程招标)
信用标扣分项
金华市住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政府或浙江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政府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信用标扣分说明
备注
①项
被行政处罚
扣3分
扣6分
扣9分
1、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以通报或处罚文件日期为准)有左侧所列事项的,在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中扣除,但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信用分最低得分为0分;
2、单项所列各扣分不累加,按最高扣分计取;同一事项通报或处罚不累计,按最高扣分计取;同一事项同时通报或
3、①“设区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是指“双龙杯奖”等同类型综合性奖项;②“省级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指“钱江杯奖”等同类型综合性奖项。③金华市“绿色施工工地奖”、金华市“茶花杯工程奖”(仅限用于装饰工程)享受金华市“双龙杯奖”信用分加分。
4、投标文件中各《荣誉或奖项情况表》后应附获荣誉(或奖项)文件(带网址的网上公布文件)、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原件开标时备查,否则不得分。第②至第⑥项获荣誉(或奖项)文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公布,否则不得分。
被评为扬尘治理“十差”工地
扣3分
/
/
⑤项
被列入失信二类“黑名单”
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单位信用管理,规范施工行为,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和环保,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施工项目及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信用管理原则: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严格规范、持续改进。
第二章信用管理内容第四条施工单位信用评级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体系,对自身信用进行自我评估。
2. 施工单位信用评级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资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环保信用等。
第五条施工单位信用档案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企业信用评级、项目信用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合同履行情况等。
2. 信用档案应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施工过程、验收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环保信用管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环保管理。
2. 施工单位应积极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降低施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
第三章信用管理措施第九条信用考核与奖惩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项目进行信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验收、评优评先、资质升级的重要依据。
2. 对信用良好的施工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先合作的机会;对信用不良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合作资格。
第十条信用管理责任1.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信用管理工作负总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应自觉遵守信用管理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建筑企业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信用管理,提高企业信誉,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及客户,旨在规范公司信用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管理原则第三条公司信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诚信为本:坚持诚信经营,以诚信赢得客户信任。
2. 法规为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信用行为。
3. 科学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提高信用管理效率。
4. 风险防范:加强信用风险防范,降低经营风险。
第三章信用管理体系第四条公司设立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公司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公司信用档案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 对公司内部及外部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监控。
4. 组织开展信用培训和宣传活动。
5. 协调处理信用纠纷。
第四章信用管理制度第六条合同管理制度1. 公司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2. 合同签订前,对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
3. 合同签订后,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应收账款管理制度1. 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定期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2. 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及时追回欠款。
3. 对逾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讨。
第八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1. 建立公司信用档案,包括员工信用档案、合作伙伴信用档案等。
2. 定期更新信用档案,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3. 对信用档案实行保密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第五章信用培训与宣传第九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信用培训,提高员工的信用意识。
第十条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信用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第六章信用奖惩第十一条对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信用管理规定的个人和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诚信监管制度
工程诚信监管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旨在通过规范管理,提升工程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商等。
3. 各参与方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平公正地进行竞争,严禁任何形式的欺诈和失信行为。
二、诚信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管理体系,明确诚信管理责任人,对整个工程的诚信状况负责。
2. 施工单位应设立诚信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诚信管理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培训。
3.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控,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 设计单位和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不得有虚假宣传或以次充好的行为。
三、诚信行为规范1. 各参与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者逃避合同责任。
2. 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腐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回扣、礼品、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行为。
3. 严禁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损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4. 鼓励和支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各参与方的诚信表现,包括合同履行情况、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投诉处理等。
2. 定期对工程诚信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3. 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格、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4. 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联动监管机制,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各参与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方,并做好相应的过渡安排。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8版)
项目信用信
息(100)1.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或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负责人是指分公司负责人、主管质量或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企业质安科负责人。
3.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登记为准。
4.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认定无故不在施工现场
用信息(10
备注:
1.项目负责人信用分=项目信用信息分+项目其他信用信息分+加减分事项项目其他信用信息分=Z (项目其他信用信息得分)
X二级指标系数
扣分
信用
信息
20
项目信用信息分=£(项目三级指标得分X二级指标系数)* m未查过的二级指标按缺项处理,m为该项目检查总次数。
当检查项目三级指标缺项时,
i
=1
得分=得分率x100。
2 .企业信用分=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分+企业项目信用信息分+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分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分=£ (三级指标得分X 二级指标系数)
i
=1
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分=£ (三级指标得分X 二级指标系数) 其中n 为企业在金在建项目数。
3 .监管部门应对加*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企业项目信用信息分=
£
(项目信用信息得分)+ n。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星级管理办法
附件2工程建设企业信用星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星级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星级管理是指对企业信用记录实行星级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信用星级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规则第四条信用星级每年认定一次,每年一星,逐年累加。
第五条信用星级依据信用分进行认定,信用分达到80分以上增加一颗星。
第六条信用分二基础信用分-累计扣分,总分值介于OToo分之间。
基础信用分为100分,在“工程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的“基础信息系统”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础信用分。
累计扣分根据企业失信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扣分,一般失信每次扣1分;严重失信每次扣20分,完成信用修复的每次乘以0.5记入累计扣分。
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两个部门纳入失信信息扣分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企业每年在信用平台“基础信息系统”如实填报信用信息。
第八条各行业建设协会以及各省(直辖市)、地市级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登录信用平台,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线上审核。
第九条信用委办公室审核企业填报信息,核查失信信息,生成企业信用分,并出具待授星企业名单提交信用委审定。
第十条信用委对企业信用星级进行评定并对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授星。
第十一条信用星级结果在各级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上进行发布,在企业信用档案中悬挂星级标识,并发布统一的电子信用星级证书。
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二条信用星级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委办公室对年度内存在一般失信的企业进行信用风险提示;存在严重失信的企业进行警告提醒,及时整改并撤销相关失信记录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常晋升星级;无整改或已整改未撤销相关失信记录的企业将暂停晋升星级,下年度不再予以追加以前年度星级。
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doc
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行为,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能力、行为按一定规则进行量化评价。
第四条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归集其他部门有关信用信息;县(区)级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第六条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条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办公场所、纳税、生产基地、机械设备等。
第八条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所涉及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市场、质量、安全、履约等行为监督检查记录。
第九条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领导机构对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以及从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信用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其中良好信用信息为加分信息,由信用主体自行申报;不良信用信息为扣分信息,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采集录入;由其他部门产生的不良信息,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每季最后2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对接采集。
第十一条由信用主体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申报时间以企业自行确定,注册地在金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其他企业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省诚信平台),统一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辖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使用与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各方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注册执业信息、职称信息、业绩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
良好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不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消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五)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项目基本信息分、工程业绩分三部分组成,满分40分。
基础能力分,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初始分15分,缺一项即不得分。
项目基本信息分,按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录入的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得分,企业所有在建项目信息(平台要求的必填字段)完整的得初始分15 分,存在若干项目信息不完整则按项目个数平均计算扣分。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省诚信平台),统一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辖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各方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注册执业信息、职称信息、业绩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
良好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8版)
52Biblioteka 3-11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扣1一5分
5
2-3-12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或未保持完好状态),每少1项扣1分
5
一级指标(分值)
5
查一个评分周期内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文书或通报,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按要求相应扣分。
2—2—1不按图施工是指涉及结构或使用功能改变部分。
2-2-5对照危大清单检查。
2-2-6根据验收内容记录、完整性、及时性和验收人员签字等情况酌情扣分。
2-2-2
现场实体质量抽查,每发现1项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质量技术规范标准的(非强制性条文)扣2分。
10
2-1-9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10
2-1-10
未落实晨会制度的,扣5分
5
2-1-11
未建立完善隐患风险四张清单,扣5分
5
分值合计: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系
三级指标
分值
扣分
备注
项目信用
信息(IoO)
工程质量
(0.3)
*2-2-1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擅自变更图纸施工的,扣5分
10
2-2-3
现场实体质量抽查,每发现1起违反工程质量技术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扣10分
20
*2-2-4
混凝土试件养护室未达到湿度、温度控制要求的,扣5分;发现无试件标识的,扣5份;养护室内试件与施工记录不符或无记录的,扣5分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金华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表
备注
1、获奖工程和综合性先进企业奖励以最高奖计分不重复计算;
2、所得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
3、获奖称号计分有效期分别为国家级3年、省级2年、市级2年,县(市、区)1年。
1
(四)
科
技
进
步
奖
︵
工
法
QC
小
组
成
果
1.获国家级工法
8
2.获国家级QC成果
5
3.获省部级工法
5
4.获省部级QC成果
3
5.金华市级QC成果一等奖
2
6.金华市级QC成果二等奖
1.5
7.金华市级QC成果三等奖
1
8.金华市级QC成果表扬奖
0.75
9.金华市级QC成果发表奖
0.5
10.金华市级QC成果组织奖
2
5、未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的扣5分;
6、上年度未获得市级以上QC成果奖的扣3分
(四)
以人
为本善待员工
1、有企务公开制度,有关员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公开;
2、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
3、按时缴纳员工社保基金;
4、及时投保员工人身意外伤害险。
15
1、无企务公开制度的扣5分;
2、未与员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不得参评;
5
4.获金华市双龙杯优质工程奖
3
5.获金华市优质结构奖
2
6.获县(市、区)优质工程奖
1
(二)
企
业
进
步
奖
励
1.获国家级先进企业奖
5
2.获省级先进企业奖
3
3.获市级先进企业奖
2
4.获县(市、区)先进企业奖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会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且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
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度和信用浮动制度,即“一地交纳、全市通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各县(市、区)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过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条缴纳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额度为120万元,施工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如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缴纳标准和减免浮动政策,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缴纳。
第五条缴纳方式1.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或省外企业,保证金缴纳至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县(市、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将缴纳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内市外企业及本市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的企业,保证金缴纳至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同时,缴纳企业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确认凭证报送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建筑业开展金华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
建筑业开展“金华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切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农人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切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金华市《开展“金华无欠薪”“543”行动方案》(金防欠薪发〔2017〕1号)、《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欠薪解决长效机制,加速推动“金华无欠薪”行动,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体要求深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牢牢围绕“全面小康、浙中崛起”总目标,以建筑业改革进展为契机,以标准建筑市场、完善监管方式、强化信誉建设为手腕,突出长效机制建设,狠抓源头治理,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标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爱惜农人工劳动所得,确保违法欠薪行为取得全面治理,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实现“金华无欠薪”。
二、目标任务2017 年起,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工程实现无欠薪;2018年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实现无欠薪;2019年起,非国有投资(房地产除外)项目实现无欠薪。
2020年起,实现建筑业“金华无欠薪”。
三、工作举措(一)全面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治理。
依托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平台和信誉评判体系建设,2017年11月1日动工的(以施工许可证为准)且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在建工程,全面安装人脸识别云平台考勤系统,记录施工现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班组、工种、进出时刻和工资发放。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每一个月打印纸质记录存档,备上级相关行政部门检查。
2017年11月1日动工的(以施工许可证为准)且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未安装人脸识别云平台考勤系统的,应安装其他实名制考勤系统。
实现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大体情形清、出勤记录清、进出项目时刻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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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倡导建筑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浙江省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金华市区从事建筑施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诚信管理是指政府通过建立、实施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信用标准、信用评价办法、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建筑业企业诚实守信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诚信管理手册》是本市及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在金经营的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在金的经营业绩及奖惩情况。
《诚信管理手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建筑市场管理、资质升级或增项等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金华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市区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通过对《诚信管理手册》的发放、登记、使用、年度检查等活动实施对在金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六条本市建筑业企业持以下资料到金华市建设局申领《诚信管理手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2、企业资格资质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申领《诚信管理手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二)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近二年内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拖欠民工工资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
(三)有派驻金华市的相应管理技术人员的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驻金负责人的委托书,进金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职称证书、三类人员合格证书、上岗证、劳动合同(社保凭证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
及复印件。
1、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负责人应为本专业中级职称。
2、监理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他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5名。
3、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四)在金华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施工总承包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不小于150平方米,其他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及租房合同);
(五)建立欠薪保障金专户的有效证明。
施工总承包企业60万元人民币,其它企业10万元人民币;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争创标化工地承诺书;
(七)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八条企业领取《诚信管理手册》应如实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由市建设局在《诚信管理手册》上记录。
第九条企业承接业务或获优质工程奖、标化工地等荣誉的应在合同签订、嘉奖公布后三十日内持有关依据和《诚信管理手册》到市建设局进行经营业绩登记。
企业违反建筑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市建设局应在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诚信管理手册》上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领取了《诚信管理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办公地址、驻金负责人等,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建设局办理《诚信管理手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市建设局应据实记录《诚信管理手册》信息,发现不实信息或记录错误,应及时更正。
市建设局应对《诚信管理手册》信息内容及时在局网上公布,企业发现公布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要求市建设局
更正。
第十二条《诚信管理手册》记录内容已满,企业应及时向市建设局续领新的《诚信管理手册》,市建设局应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历年的《诚信管理手册》记录内容建立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诚信管理手册》作为建筑业企业参与建筑活动和竞标的重要依据。
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必须持《诚信管理手册》参加本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或承接业务,在工程招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备案、发放施工许可证等环节,有关部门必须对相关建筑业企业有无《诚信管理手册》进行把关。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承接业务后,应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其中项目经理、监理总监、注册造价师必须按规定到位,原则上不得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更换。
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要根据在金承接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时增加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超负和承接工程业务。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应定期按要求向市建设局和市统计局报送建筑业企业各类报表。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市建设局每年年底对《诚信管理手册》进行年检。
年检时间为自下发年检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规定时间没有参加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诚信管理手册》自行失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诚信管理手册》的处理:
(一)进金企业驻金办公场所,驻金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领取《诚信管理手册》时不相符的;
(二)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程度不相适应,以及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经3次以上检查均不在施工现场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技术工种和劳务作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
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三)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的;
(四)出租、涂改、伪造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诚信管理手册》的,以及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使用《诚信管理手册》的;
(五)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六)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七)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
(八)在金施工期间发生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八条企业遗失《诚信管理手册》,应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补发。
进金企业终止在金承接工程,应到市建设局办理离金手续,同时上缴《诚信管理手册》。
第十九条对外地进金施工、监理企业实施年度考核制度。
每年对外地进金施工、监理企业的在建(监)工程项目的市场行为、工程(工作)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检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对该企业作出暂停在金华市区参加招投标和承接业务2年或2年以上的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金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试行)(金市建综[2006]87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