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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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承认的效果: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稳定的、全面的承认,它往往通过正式的文书表达,一般是不可撤销的,它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有限的承认,它通过具体的行为表达,可以撤销,它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

5.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原因是领土的变更,分为条约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债务的继承和档案的继承等。

条约的继承:国际组织继承:也包括条约、财产、债务和档案的继承,但不同于国家和政府的继承,取决于特别的协定。

6.国籍国籍的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丧失:自愿丧失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入籍、婚姻、收养、认领等原因)国籍的恢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

积极冲突:中国人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消极冲突:可以取得中国国籍;其他情况:经常居住地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最惠国待遇原则: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差别待遇: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性质:体现了属人管辖权,同时也要尊重属地管辖权。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第一节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与类别一、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归结为三种:条约、习惯国际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外还包括国际法的辅助资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定。

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后条约数量增加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仅约束成员国约束力来源:“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三、国际习惯(一)国际习惯的内涵与基本要素国际习惯,更准确的称谓使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因素:1.客观因素:一般实践或通例(usus, general practice)存在2.主观因素: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opinion juris)(二)国际习惯在一般实践方面的要求实践的持续性:必要的沉淀时间实践的一贯性:在给定的范围内一直的行为实践的主体应结合具体案情实践的具体方式:国家间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一国内部的实践(三)国际习惯在法律确信方面的问题一贯反对者原则:此原则再度重申了国际法的“自愿性”速成习惯国际法主张的利弊:除去合理性,易沦为大国霸权的工具(四)国际习惯的地位及其与条约的关系虽然近几十年来其作用随着条约的大量产生有所减弱,但习惯国际法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在条约未涉及的国际社会的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1.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2.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3.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四、一般法律原则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例如,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各国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除来自各国国内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有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例如,国家主权平等、尊重和保护人权、国际环境法中的预警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三、严格法律意义上的 国际法渊源(续)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国际实践或通例, 也就是在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国 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早在条约以前就已经 存在。 国际习惯形成有两个要件:必须有国际的实践或通 例,即国家间长期的、反复的、广泛的、一致的作 为或不作为。这称为“物质因素”。另一个条件这 样的通例被国家接受为法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 这称为心理因素。见案例:“庇护权案”。 这两方面的因素已经同时一致具备的情况下,某项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才被正式确立起来。
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及其编纂活动(续)
(二)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程序 委员会规约为“逐渐发展”和“编纂”分别规定了 两种不同的程序和工作方式。但都有一个共同点: 都要求把委员会草拟的条款草案直接提交各国政府 作出评论,同时,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法律委 员会)也要就草案和一些根本法律概念进行评论。 国际法委员会在1949年第一届会议上,曾通过一个 14个问题的编纂表。此表后来构成委员会长期工作 计划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共有49个议题列入国际 法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涉及国际法渊源、主体、国 家继承、国家管辖与豁免、国际组织法、个人在国 际法中的地位、国际刑法、海洋法与空间法、国际 关系法、争端的解决等领域。
前者主要是包括各主要国家在内的多数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从条约的内容看主要是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所谓造法性条约后者主要是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是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契约性条约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与国际法渊 源的类别性 三、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四、广泛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定义:•“渊源”是指法律体系在技术层面运作的规定。

那种作为理性或道德的最终渊源不包括在内;那些更加功能性的渊源,例如图书和杂志,也不包括在内。

•渊源大致可以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或公法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三.习惯:1.习惯形成的两个条件:国家实践和主管确信2.两种倾向:一种是强调国家实践,另一种是强调主观确信3.习惯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中存在的意义:a)习惯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创造过程;b)习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c)“即时”习惯法的存在;d)习惯是“民主的”,反映了国际体系的特点;e)习惯的不精确性也意味着灵活和模糊;四.实质性事实:对国家特定实践的性质,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持续的时间、一致性、重复和一般性。

•案例一:国际法院1950年“庇护案”(the Asylum case):该案涉及的秘鲁人托雷发动政变失败,被秘鲁政府追捕。

哥伦比亚驻利马大使馆允许他进入使馆庇护,但秘鲁政府拒绝办法允许托雷离开该国的安全证件。

哥伦比亚将该问题提交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宣称,习惯规则必须“与经过相关国家一贯并一致实践通过的惯例相符”。

但该案中,国家实践太不确定,而且是相互矛盾的,不能构成有权单方面确定相关罪行的“一贯并一致的惯例”。

•案例二:“英挪渔业”案(the 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case)中,针对挪威测算领海宽度的方法,英国声称的习惯规则是,直线基线只可以划在从湾口的一端到另一端距离不到10英里处,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国际法渊源指的是构成国际法规则和原则的有效来源或根本来源。

从历史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包括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等。

从理论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协议、协定和谅解,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惯例等。

从实践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则包括国际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裁决、学者著作以及相关的国际法资料等。

在国际法的演变过程中,国际法渊源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和演变。

早期国际法主要依赖于习惯和惯例,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条约和国际组织决议逐渐成为了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等也成为了补充和解释国际法规则的重要来源。

总之,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学界和实践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深入研究和理解国际法渊源的定义、演变及实践应用,对于掌握国际法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三个方面: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它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它反映了许多国家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国际法的重要判例包括朗宁案和贝乌鸦案等。

朗宁案是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的经典案例,它确立了解决领土争端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贝乌鸦案则涉及到了国际河流航行权的问题,它明确了在国际河流上行驶的船舶必须遵守的规则。

这些判例不仅解决了具体的法律问题,而且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国际法和区域法之间的关系因区域而异。

以欧盟法和非洲法为例,它们对国际法的影响和贡献不可忽视。

欧盟法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对非成员国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非洲法则是非洲统一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它规定了非洲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些区域法在促进地区和平与发展、解决区域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国际法渊源定义

国际法渊源定义

国际法渊源定义
国际法渊源指的是国际法的发展和形成的根源和历史背景。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自然法、正义观念和实践经验。

自然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发展与自然法观念的关系。

自然法观念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由国家主权创造的,而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普遍原则。

例如,人权、正义、契约等原则都被认为是自然法的基础,并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影响。

正义观念渊源是指国际法发展与正义观念的关系。

正义观念认为,国际法应该追求公正、平等、合理和人道的原则。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为了保护各国平等和互惠的权益,以及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实践经验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发展与各国之间的实践经验的关系。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通过各国之间的互动和实践经验逐步形成的。

国际条约、国际法庭裁决、国际公约等都是国际法发展的实践经验的体现。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渊源定义可以从自然法渊源、正义观念渊源和实践经验渊源三个方面来看,通过这些渊源国际法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国际法》期末考试指导

《国际法》期末考试指导

《国际法》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包括以下几种题型:1、填空和判断题(注意对基础知识点的准确记忆)2、名词解释(给出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3、简答题(注意要回答全面、简明扼要)4、论述题(写出计算过程,给出正确答案)5、案例分析题(按题中所示要求对所给案例作具体分析)二、重点复习内容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订立的符合国际法的协议。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国际法院判案时应首先适用国际条约。

一切条约(不论是契约性条约还是造法性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在国家交往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法律的惯例通常称为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存在各国的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即所谓“惯例”二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即所谓“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来自各个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那些原则。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手段: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是认识、证明国际法的重要辅助手段。

(5)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可以同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一起,并列为国际法的认识渊源。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各国公认,即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第二,具有普遍意义,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第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第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一系列国际文件规定和确立的一个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和武力侵害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六)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1、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2、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

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1。

第4章:国际法的渊源讲解

第4章:国际法的渊源讲解
ICJ第38条1款






限 于 国 家 行 为
无 位 级 顺 序
5
二.国际条约
A.概述
国际条约是国家可以有意识造法的唯一方式。条约可能具备双边形 式或多边形式,通常都是长期且困难的谈判之后的成果。本质上讲,
条约是法律上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调整其相关关系的交易。条约涵
盖的内容多样,包括领土、个人权利、外交与领事关系以及极地法 律制度(Antarctic Treaty )。当前,国际条约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且可能在未来仍然是国际法的最重要渊源(ILC)。
C.实质渊源和证据渊源( Material and evidentiary sources )
证据渊源能够明确约束国家之法律义务的准确内容,如国家在国际 组织中的实践、相关声明等。理论上讲,上述三种渊源形式之间存 在着一定的区别;但实践中,上述三种渊源的区分可能非常困难, 且难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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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渊源概述
国际条约本身仍然收到多种原则的约束。第一,条约具有自愿性, 条约对非成员国无拘束力( signature, ratifi cation, accession ),但这 个规则具有例外,如关于领土边界的条约必然会拘束所有国家,这 种条约又被称为对世条约( ergo omnes )。第二,当国家加入条约 时,其对整个条约的其他方承担条约义务(保留例外),即条约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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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渊源概述
这些国际法渊源之间是否具有hierarchy关系,故,我们无法知悉这 些渊源的适用顺序。
总之,该条并未提供一个清楚无异议的国际法渊源的阐述,且留下 了诸多未决的难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条明确了国际法院可资适 用的法律渊源,并具有权威性;同时,该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国 家不能要求法院依据该声明以外的规则作为裁决的依据。

6、国际法的渊源

6、国际法的渊源
• 客观上:通例(general practice)之存在 • 主观上:法律确念opinio juris,即被各国
接受为法律(accepted as law),
– 仅有通例而无法律确念,则为国际道德和礼 让
如何确定通例之存在
• 时间上要求有长期的连续性,空间上有 较广泛的地域性,数量上有较多的重复 性,方式上必须具有一致性
– 契约性条约可能会转化为造法性条约
条约与国际习惯法的关系
• 某些条约的内容可能成为国际习惯法
– 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或遵守
• 很多习惯法被纳入国际条约中
一般法律原则
• 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是指适用于国际关系 的各国法律体系当中的某些共同的原则
• 当国际法院缺乏任何国际条约或国际习 惯规则可资利用时,就可以利用一般法 律原则作为一个弥补国际法空白的有效 办法
• 通例存在的时间期限,取决于国际关系 频繁和密集的程度 (传统国际法中一般 为30-100年)
如何确定“法律确念”
• 不一定要被所有国家普遍接受; • 必须为世界上主要大国和利害关系国接
受; • 不能被大多数国家反对 • 在某些领域存在争议 • 个别国家因持续反对某一惯例成为习惯
国际法,不影响该习惯法的成立,但该 国可以不受其约束
第六讲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 形式渊源与实质渊源 • 国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
–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 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 特别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 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 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 国家所承认者;(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C[1].第三章__国际法的渊源

C[1].第三章__国际法的渊源

但在尼加拉瓜诉美国一案中,法院认为国 家实践的一致性并不要求绝对的统一,只 要一般国家的实践相一致即可。个别国家 与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不相符的行为,不能 认为是创设了一个新的规则,而是对习惯 规则的违反。在某些情况下,反复并无必 要。例如关于空气空间的国家主权,又如 人造卫星的过境权,都是在瞬间完成的。
对国际习惯的否定观点。一、国际习惯法 是从国家的行为中推断或抽象出来的,而 国家的行为有的是出于法律义务,有的则 是出于礼让(courtesy),实践上难以区 分;二、国家是一个虚拟的概念,所谓国 家行为,其实是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的行 为,谁的行为代表国家,也难于判断;三、 国际习惯从历史上看,其形成过程往往十 分缓慢,一个习惯法规则往往要经历几十 年、甚至几百年才能形成,如何适应现代 国际社会的需要?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 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to. 国际法院规约在这里讲的是国际法院在裁 判案件时应适用的法律,但通常大家把这 一条规定视为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的说明。 其中第一项的(子)、(丑)两款所指的 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是公认的国 际法的两项主要渊源。
心理因素的作用。这里还必须要看第二个要素, 法律术语是opinio juris,意思是法律确信。这是 区别法律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的标准。在这个问 题上,实在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迥异。实 在法学派强调国家的主权,认为只能国家承认和 接受的规则才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们强调主观心 理的因素,而淡化国家行为的量的因素。认为只 要国家认可了,哪怕一次,也是国际习惯。而自 然法学派则认为国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难于确认 的,一个习惯之是否存在,应当由法院来判定, 而法院判断的依据,就是国家的外在的行为,国 家的主观意图并不重要。应当指出,国家的行为 应当是国家在知情的情况下的态度,如果国家不 知情,则不能认为它已经默认了某种行为。

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国际法是一个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系统,它包括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等领域。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能够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可追溯至公元前4000年古代苏美尔文明中神庙的规定, 在此期间,人们已经形成了域外领土的概念,功能分工、贸易与同盟等复杂的国际交往也随之产生。

在公元前7至6世纪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倡导对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法律规范。

而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出版的《政治学》将规范各国行为的思想和方法运用到了国际事务的研究中。

到了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经历了许多阶段的发展:自1648年《韦斯特伐利条约》(Westphalia Treaty)诞生以来,国际法开始从国内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并成为独立的学科;在国际贸易、人权、环境等领域的快速发展中,国际法逐渐发展成为行之有效的规范国际行为的工具;随着联合国的诞生和国际法院的设立,国际法也进一步加强了对世界各国的约束力。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的政治权力,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利和能力。

主权是一个国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在国际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国际合法性:根据国际法体系,行为是否合法是受到国际法准则的制约。

国际合法性是指国际行为是否合乎法律准则,符合国际法体系,是否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和承认。

3.国际法律人:按照国际法,国家是唯一的、具有国际法律主体资格的主体,被称为国际法律人。

然而,自二战后,国际法律主体资格的重要性已不断上升,包括了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等。

4.国际民间社会:国际民间社会是指那些在国际事务中代表民间利益,对国家政策和国际法的完善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并与政府或国际组织等进行合作的一群人。

5.国际司法:国际司法是指创立并维护国际司法体系,包括建立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等各种机构,以及通过国际公约和特别协议,使国际司法机制得以顺利开展的活动。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第三章 国际法渊源

第三章 国际法渊源

(2)普遍性(university)——数量要件 1)国际习惯形成的实际参与方范围? 2)沉默对国际习惯形成的意义? • A、沉默在国内法上的意义 (A)私法领域 ——沉默视为同意以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为前提 •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共同共有人 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公法领域 • ——沉默权的设定
B 、沉默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 •
• •
• •
• •


( A)肯定说 王铁崖:“惯例需要国家参加或为国家所接受。参加或接受有直 接的和间接的……间接的参加或接受则意味着国家的不行为,从不行 为中间接表示国家的立场和态度。行为和不行为都是默认的内容,前 者是积极的默认,而后者则是消极的默认。” 理由: A) 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也应符合“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state)) 的条件,国家有义务知晓法律的形成,受到不利影响的国家,有提出 异议的义务 B)国际社会的需要-----为了国际社会的存在,有必要促进习惯 国际法的诞生 (B)否定说 童金(Tonkin): 一般习惯法规则只能拘束表示了明确同意的国家, 而不能拘束未表示这种意思的国家,沉默不能被推定为同意的意思。 理由: A)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并不透明,对国家做“理性人”假设并 不符合国际社会实际。 B)沉默既可以暗示默示同意,也可以只是表示对有关问题缺乏 兴趣或缺乏了解。 C)国际社会的需要只是一种功利主义考虑,并无充分理论基础。
• (二)国际习惯 • 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 两个要件: • 1.通例之存在。通例(usage),又称常例或惯例, 指各国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的类似行为。这 种行为,由于为国际社会的许多国家长期和反复地 采取,形成某些公认的规则。 • ——“物质因素”;客观因素。

第4章:国际法的渊源

第4章:国际法的渊源
有些学者认为,国家的任何行为均可以视为国家实践,只不过这些 实践在辨别法律规则的内容时具有不同的权重而已。在分析不同行 为的权重时,国家的行动比国家的声明国家重要。此外,国家的不 作为同样在国际法的形成中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实践
狭义
广义
实声立国 践明法组
实践
作为
不作 为
权重


12
三.国际习惯
2.实践的一致性
简言之,习惯国际法的根本性越强,则对该习惯国际法进行改变的 国家实践就更需要一致性。否则,应被视为违反现存习惯国际法规 则,或者说这种相反的国家实践不过是可能的新习惯国际法形成过 程中的因素而已。

程度
主题
强行法


形式
程度
作为
不作 为
正比
后果
13
三.国际习惯
3.实践的普遍性 普遍习惯国际法(相对于区域习惯公法)要求这种实践具有普遍性,
而这些条件又被表述为习惯国际法的要素,这种表述主要源自PCIJ和 ICJ的系列决议,其中典型者则是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 (1969), the Lotus Case (1927),the 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Case 1951 ,Nicaragua v USA 1986。具体而言,这种要素可以分为三种不 同的表述方式,第一种方式认为习惯国际法包括国家实践和法律确 信;第二种方式认为,在第一种的表述上应该加上背景;第三种方 式认为包括六个方面:该实践、实践的一致性、实践的普遍性、实 践的持续时间、法律确信以及习惯法是如何变化的。
ICJ第38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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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
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也有人主张,在事实上,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是很难严格区分的,因为条约是复杂的,造法性条约中常常会出现契约性的具的权利和义务,而契约性条约中有时也体现出“造法性”的原则和规则,因此,把一切合法有效的条约都视为国际法的渊源是较为正确的观点。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
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在实践中,“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常常混用,而在国际法中,两词的内涵和性质都有区别。

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既包括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习惯在内,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general practice)或称“常例”(usus)。

在与国际习惯同时使用或者在通常情况下,国际惯例取其狭义含义,即作为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使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项条款对此作了表述。

在实践中,假若惯例经过相当时间后,被各国认为具有了法律拘束力,其便转化为习惯,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在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1)国际惯例是尚未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惯常行为,而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采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2)惯例可以是相互矛盾的,而习惯应该是相互统一和一致的。

国际习惯是由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实践中重复相同或类似的行为。

假若惯常做法或惯例发展成为一种自觉的法律信念,便成为了习惯规范或习惯法。

2、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指惯例的出现和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指这项惯例被接受为法律,得到“法律确信”(opinio juris)。

两个因素缺一不可。

此外,还包括持续时间、重复频率或次数、一般默认以及证据等因素。

由于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没有一个专门法律文件来表现国际习惯的原则和规范,因此,在国际实践中成不成为国际习惯不能单独凭某个国家或某个权威来说明,而须寻找各种证据。

这种证据表现于国际习惯形成的下列情况所表现的种种资料之中:(1)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方面的实践,主要表现于条约、宣言、声明及各种外交文书中;(2)国际组织的实践,主要表现于决议、判决中;(3)国家内部的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形式中。

例如1990年美国在审理“哈瓦那号案”时找到了“关于在战争时期交战一方在沿海活动的小渔船不受他方拿捕”的规则存在的证据,并证明美国政府在独立战争时期曾经接受了这个规则。

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载的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国的划界实践中找不到这样的证据。

由此足见习惯证据的重要作用。

国际习惯是比国际条约更古老、更原始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条约之前就出现了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曾经是传统国际法上的主要渊源,但自20世纪以来,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国际习惯的作用随着国际条约的大量产生而有所减弱。

但国际习惯仍然是国际法渊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之一,它在条约所未涉及的国际社会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判案件时可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那么“一般法律原则”究竟是指什么?这个概念是不够明确的。

因此,各国学者对此产生了几种不同的见解。

第一,认为一般法律原则也就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前苏联法系多持此说。

其实,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已寓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中了,不可能再有另一种“一般法律原则”;第二,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来自“一般法律意识”,这个抽象的说法代表了背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事实上,在以各种不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主权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里,不可能产生“一般法律意识”,而在这抽象的“一般法律意识”中也不可能引伸出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三,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各个法律体系的共有的原则,尽管各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而这些原则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是采用的。

因此,把“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可以接受的观点。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判案件时可以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因为这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只能作为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

所谓“补助资料”,其含义是指辅助性的、将要的方法,这些方法的作用在于确定某项原则或规则是否存在,但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渊源。

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或区域性国际司法机关和国际仲裁法庭所作的判例。

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著作可以为大量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存在提供证据。

此外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宣言等文件一般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反映了现有的或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也起到了确定法律原则辅助方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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