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30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量刑事实的确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2)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10月印发)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七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非法经营罪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20万支的;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达到3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卷烟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每增加1.6万支,增加一个月刑期;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100万支的。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最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现、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一览表
3--6个月
致1人重伤
3—4年
致1人死亡
10—12年
在以上起点刑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自己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加20%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
加20%以下
为索取合法债务权益
减30%以下
5、抢劫罪
抢劫一次
3—5年
入户抢劫
10—12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0—12年
3--36个月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
3—4年
组织利用教唆涉及未成年人等等特殊
人群
加30%以下
再犯
同上
受雇运输毒品
减30%以下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减30%以下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减30%以下
附:基本概念
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 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
数额巨大
5—6年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
3—6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年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
3—12个月
扇动群众
加20%以下
因执法不规范
减20%以下
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
6—18个月
聚众斗殴三次
3—4年
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
3—4年
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 混乱
3—4年
持械聚众斗殴的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16•【文号】法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
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尺度,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金、缓刑的适用,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法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常见罪名及刑种的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本院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罚金刑、缓刑的适用及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罚金刑适用的一般规定1.适用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
2.判处罚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刑法分则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判处主刑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一般判处罚金;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对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缴纳能力的,可以单处罚金。
4.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宽判处罚金。
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罚金。
5.共同犯罪的,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参与犯罪数额、实际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判处罚金。
除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特殊情况外,对从犯判处的罚金一般不宜高于一主犯。
6.单位犯罪的,一般在自然人犯罪适用罚金起点额的三至五倍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正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0年9月29日审判委员会[2010]第45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适用刑罚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的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
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
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
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第五条【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第六条【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
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第七条【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
第八条【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着重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条【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为进⼀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最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所犯罪⾏的轻重,⼜要考虑被告⼈应负刑事责任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4、量刑要客现、全⾯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地区同⼀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的基本⽅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例,采⽤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法调节基堆刑;具有未成年⼈犯罪、⽼年⼈犯罪、限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聋⼜哑的⼈或者盲⼈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其他量刑情节进⾏调节。
(3)被告⼈犯数罪,同时具有适⽤于各个罪的⽴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数罪并罚,决定执⾏的刑罚。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法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
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开展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项工作至关重要,院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负责,由一名熟悉该项工作的庭领导作为工作联系人。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鉴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实行分类指导。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
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云南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初稿)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量刑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应全面把握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01•【文号】法〔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上海最高院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
上海最高院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
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在上海地区,诈骗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更好地惩治诈骗犯罪,上海最高院出台了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
一、诈骗罪的认定
诈骗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有欺骗行为;二是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三是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其中,欺骗行为是诈骗罪的核心要件,必须具备欺骗性和误导性。
二、量刑标准
1. 诈骗数额较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诈骗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具体案例分析
1. A以虚假的投资项目为名,骗取B等人投资100万元,后逃逸。
法院认定A犯有诈骗罪,
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 C在网上冒充银行客服,以“账户异常”为由,骗取D的银行卡密码并盗刷其账户3000元。
法院认定C犯有诈骗罪,数额较小,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四、结语
诈骗罪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上海最高院的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为法官们在审判中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有助于更好地惩治诈骗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四川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川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二、刑事量刑的基本原则1.量刑公正原则:要求刑事量刑应当在法律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公正判断,确保刑罚能够合理的反映犯罪的性质和威胁程度。
2.量刑适当原则:要求刑事量刑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情节、人身财产损失、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衡量,确保刑罚既能达到威慑作用,又能保证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3.量刑决定原则:要求刑事量刑的决定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恢复原状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量刑保障原则:要求刑事量刑的决定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对于特殊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三、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的测度方法: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故意等因素,确定量刑的起点和幅度,并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的刑种、刑罚限度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测度,以确定刑罚的水平。
2.量刑的结构方法: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的数额,合理选择并运用罚金、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种。
3.量刑的关系方法: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赔偿行为等因素,从整体上判断刑罚高低。
四、一般犯罪量刑的具体规定1.禁止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2.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罚,例如对于初犯、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可考虑缓刑、附带义务等刑种。
3.情节严重的犯罪,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刑罚,例如对于多次作案、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等犯罪行为,应当加大刑罚的幅度。
五、特殊犯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对于在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妇女儿童和保护环境等方面具有特殊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应当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对于拐卖妇女儿童、强奸、虐待未成年人、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应当加重刑罚的幅度。
六、量刑的个案认定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具体个案,应当根据其犯罪事实、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在海南举行,由最高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于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充分辩论,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引入量刑建议,是量刑程序改革的一大亮点,解决了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的问题,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量刑程序意见》还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熊选国说,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
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
第一章总则【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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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失衡,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刑事审判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
第三条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应当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被告人的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基准刑是指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
第五条量刑要素的提取、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刑罚适用时,应遵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遵守相关量刑平衡机制,努力实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基本平衡第七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关案件量刑时,应当遵循本意见确定的规则。
第八条裁判文书应阐明量刑理由,以增加量刑的透明性,促进审判公开,《意见》作为内部规定,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引用。
第九条死刑、财产刑的适用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依照上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门司法解释及相关意见执行。
第十条本意见如与上级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上级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故意伤害罪第十一条量刑基准的确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一年。
[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2级以上(含2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第十二条分格原则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1]为3个月。
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6个月。
第十三条量刑情节的适用〔从重情节〕1、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2、致被害人轻伤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致被害人轻伤偏重的;(2)致被害人多处轻伤或者致二人以上(含二人)轻伤的。
3、致被害人重伤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致被害人重伤但未达到残疾标准时,属于重伤偏重的;(2)致被害人多处重伤或者致二人以上(含二人)重伤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有预谋持械或者持枪并伤人的;(2)手段残忍或者动机卑劣的。
5、致被害人轻伤,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偿的,可以在1个量格内从重处罚;致被害人重伤,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偿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被告人有过错且被害人无过错的;(2)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从轻、减轻情节〕1、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被害人重伤偏轻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2、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1—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2—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害人系轻伤(轻伤偏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或者拘役。
6、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7、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者亲属间因家庭琐事而致人伤害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8、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若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免除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
9、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
第二节抢劫罪第十四条量刑基准的确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分格原则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量刑格均为6个月。
第十六条量刑情节的适用〔从重情节〕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在遭受灾害时实施抢劫的;(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
2、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若择一重罪以抢劫罪论处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3、以违禁品为目标实施抢劫,劫得的违禁品达到非法持有该违禁品应予追诉的数量标准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4、抢劫致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抢劫致人伤残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麻醉抢劫对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以上若有重叠,则选择一个较重的幅度,不重复计算。
)5、持械抢劫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对实施强奸等其他暴力犯罪后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抢劫罪的;(2)对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法律、法规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实施抢劫犯罪的;(3)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以抢劫罪论处的;(4)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5)有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7、累犯,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从轻、减轻情节〕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余罪,一般应当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1)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3)积极预缴财产刑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1)共同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2)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追回赃款、赃物的。
7、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
第三节盗窃罪第十七条量刑基准的确定[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基准〕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基准〕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盗窃自行车的价值难以确定,但已达5辆以上;扒窃数额达到600元以上;盗窃农户的家禽、家畜等生产、生活资料,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罚金刑或管制刑。
盗窃数额未达到起诉标准,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 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盗窃数额不满5000元,犯罪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能够实际交纳罚金,无法定从重情节,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单独适用罚金刑:(1)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2)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