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斌杰谈“中国为何没有《新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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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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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法在哪?-------中国没有新闻法的原因09编辑出版张晓雯0905020061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新闻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新闻产业体系,新闻节目的种类和数量也实现了高速增长。

同时,为促进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在新闻法制方面也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制定了不少行之有效的专门新闻法规、规章和条例。

这些新闻制度对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新闻媒体无端被告侵权、虚假有偿新闻、贿赂新闻工作者、记者遭遇恐吓殴打等不良事件,且大都难以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

究其根源,可以说新闻法立法缺位,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给予特别救济使然。

这也成为中国新闻立法史上的一个重大缺陷。

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江平曾言,“《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这样的三部法律,不能只看作是某一部门的法,或是某一部门从业人员的法,它是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怎样具体落实。

”在中国,新闻自由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因为新闻自由与党的意识形态紧密相关,这体现在新闻立法方面,最大的担忧就是新闻自由会不会造成对党和政府的领导的冲击。

新中国建国五十多年,还没有一部《新闻法》。

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遭受到任意的限制和摧残,至今还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几十年来,广大人民要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呼声不绝于耳,在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上,都有相当多的代表和委员,提出制订新闻法、保障新闻出版自由的议案,但是都得不到理睬。

中国的新闻法迟迟不能出台,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1、中国的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危机瞭望的功能,既有对政府工作进行行政部门体制外的监督的权利,同时又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以正确舆论引导人。

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新闻体制不同于西方(如美国)号称的新闻自由原则,新闻成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利”,而是纳入国家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

柳斌杰:要创造风清气正的新闻舆论环境

柳斌杰:要创造风清气正的新闻舆论环境

柳斌杰:要创造风清气正的新闻舆论环境
明宇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上半月》
【年(卷),期】2007(000)12S
【摘要】1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柳斌杰就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四假”(即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专项行动相关问题,接受了媒体采访。

柳斌杰明确指出,“四假”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新闻制度,是一种社会公害,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将采取六项措施加大对“四假”打击力度。

【总页数】1页(P31)
【作者】明宇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39.2
【相关文献】
1.制度诚信创造风清气正 [J], 席酉民
2.柳斌杰强调:科研工作要突出创造性、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新闻出版总署党组集体到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调研 [J], 胡义兰; 邓扬
3.识大局与写大势——漫谈为维护稳定创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 [J], 李仁臣
4.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 [J], 林枫
5.柳斌杰:继承光荣文化传统创造新的文化辉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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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加强新闻立法的若干思考-精品

最新 加强新闻立法的若干思考-精品

加强新闻立法的若干思考新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事业,立法是保障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式。

新闻立法的呼声很大[1],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曾主张对新闻加以立法,此后历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都会有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新闻立法的相关议案或提案。

特别是2014年底,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透露,全国人大正在研究立法,新闻法治化将提上日程。

30多年来国务院法制部门也作了大量准备工作,但截至目前,新闻理论的研究仍明显滞后、新闻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仍未理顺,新闻法仍迟迟不能出台。

一、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一)新闻立法是促进民主的重要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讲,新闻媒体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

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加强新闻立法不仅是新闻事业发展所需,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

新闻与法律相互依赖、不可分割,新闻传播对法治起着宣传和促进作用,法治则可规范和制约新闻传播。

法治健全的社会必然会保障新闻传播活动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正常运行。

新闻工作影响力大、影响面广,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它是社会最重要的宣传渠道之一,在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应有效应;它是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驾护航。

立法就成了保障新闻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发挥应有职能的重要途径。

(二)新闻立法是规范新闻媒体的重要手段新闻工作特殊性较大,媒体从业者需与各类人员打交道,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不免有极个别人员在利益驱使下衍生“灰色地带”,如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封口费、版面费等“潜规则”不时发生,不仅丢失了自己的职业道德与荣誉感,而且也给全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

由于我国没有新闻立法,因此缺乏追究新闻工作中的不良现象制造者责任的机制,不少时候仅由道德层面进行谴责,很难真正纠正不良现象,不利于净化新闻业界的风气。

因而亟需新闻立法对不良现象进行他律,通过立法规范媒体机构的从业人员。

柳斌杰:要维护记者合法采访的权益

柳斌杰:要维护记者合法采访的权益
不 能作 为 诽 谤 、 陷 的证 据 。如 果 记 者 反 映 的 诬
新闻出版总署是一直干预 的。 目前, 总署正在
研究如何 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 已出台的法 在
规 规 定 基础 上 , 快 出 台关 于规 范新 闻 采访 秩 尽
序的意见, 包括规 范采访 活动 中相关联 的党政
部 门 、 闻单位 、 闻记 者 、 闻 当事人 各 自应 新 新 新
报 纸 不加 选 择 地 引用 这 类 网络 流行 语 , 仅 不 不
利于正面引导社会情绪 ,无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 而且可能会在更大程度上诱发社会情绪 , 导致社会 的不和谐 , 同时在无形 中伤害着一部分人 ( 群体 ) 的 敏感的心 , 是一种对当事人 的“ 二次伤害” 。如网络 软暴力般 的“ 被死亡” 事件不断上演 , 很多报纸纷纷
涩难 懂 、 级 趣 味 、 合规 范的 网络 流行 语 , 在 消 低 不 并 化 吸 收 的基 础 上 有 所创 新 。 ( 者 单位 : 华 日报社 ) 作 金
匝 传 载 往 承 着 定 人 、值 道 播 体,往 载 特 的 生观 价 观、德

观、 伦理观 , 个体特别是青少年在学习和成长的过 作 为文章的“ 眼睛” ——标题 , 需要承担更多 的公共

程中 或多或少 都会受其 影响。因 媒体 而, 用语尤其 还 哪 来 吸 引力 ?
责任 , 需要更多的理性 、 公共道德和语言文明 , 避免
硬傍那些 ̄ H 、 Lf 生猛 、 : 充满情绪化宣泄 的网络 流行 语, 以道德 、 良心 、 伦理作为底线 , 不侵害他人权利 , 不伤害他人身心 ,这是对待网络流行语 的应有态
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包括规 范媒体 自身行 为

对我国出台《新闻法》的思考--从新闻自由说开去

对我国出台《新闻法》的思考--从新闻自由说开去

对我国出台《新闻法》的思考——从新闻自由说开去石倩瑜中国传媒大学摘要:自1979年以来,新闻立法问题经历了几个起伏阶段,学界业界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不置可否,《新闻法》的制定存在几大立法难点,但其对于我国新闻法制建设不可或缺。

尽管出台《新闻法》还未提上日程,其所具有的研究意义和价值毋庸置疑。

本文将在以往研究基础上,对新闻法的相关定义和发展现状、新闻自由的内涵进行梳理,并就《新闻法》与新闻自由的关系进行探究,谈谈对出台《新闻法》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法治建设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现状概述(一)新闻法界定对于“新闻法”的定义,新闻法学家魏永征及学者张诗蒂相继提出了相关界定。

新闻法学家魏永征认为,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魏永征强调了新闻活动主体对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但未明确新闻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范围,故张教授对该定义进行了补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张诗蒂在《新闻法新探》中指出,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权利对权利尊重之下的新闻自由的法律。

”[2]即新闻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关系对等,两者应互相尊重相互平等。

综合比较两个定义,笔者认为张诗蒂对于新闻法的定义更为全面客观,故援引其说法界定新闻法。

“我国无新闻法”观点的存在是对新闻法定义的不明晰所造成的。

事实上,应将新闻法作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区分。

宏观层面的新闻法包括现有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而微观即专门的新闻法则指以“新闻法”为名称的单行的法律文件。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条款超过500条,涵盖了我国新闻传播活动各方面的法律问题。

因此,我国存在宏观上的新闻法。

(二)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基本框架我国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条例散见于宪法、基本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中,由此构成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基本框架。

柳斌杰谈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

柳斌杰谈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

编者按:2008年7月3日15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将做客强国论坛,就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新闻出版事业所取得成绩、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以及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前景等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访谈摘要●这次我们在应对像汶川大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我国新闻界所表现出来的那种精神,他们用自己的行动为全国人民、为中国和世界架起信息的桥梁,赢得了人们的心、赢得了世界的同情和支持,就是这30年解放思想的一个见证。

如果没有这个变化,不可能有这次这样好的表现。

●很多人对新闻媒体、互联网还不敢认识,还不敢相信,也不敢使用,实质问题是思想没有解放出来,它已经成为高新技术支撑下的传播阵地,你还在那里不认识,你还采取消极的态度去对它,这是思想僵化的表现,所以不解放思想不行。

●我们出的图书图数是23万种,我们的杂志有上万家,我们的讲坛有上千万,我们还有论坛、会议,我们的互联网几十万,我们的手机是几亿,每天报纸上、杂志上、广播里、电视里、网络上有名有姓的人,调查机构做过调查,每天就有6000多万人发言,这个人数超过了英国、德国、法国所谓世界大国的人口数。

这么样一些人在那里发言、讲话、写文章、作演讲,怎么可能说是不自由的呢?●开放是有序的开放。

出版也是一样,我们有法律,国家有出版管理的条例,里面明确规定十种内容的东西不能传播,这就是我们的管理底线,除此之外,我们完全是自由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出版自由,这是没有问题的,我们今后改革要造成这样的环境。

●很多人不是崇尚美国的新闻自由吗,美国就没有《新闻法》,恰恰相反,美国禁止出台《新闻法》,对宪法的条文做了解释,他认为出台《新闻法》就是对某一方面新闻自由的干涉,所以不允许出台《新闻法》,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没有《新闻法》,为什么?新闻立法的难度是很大的。

●胡总书记亲自在强国论坛上同我们交流,这一实际行动体现了对网络这种平台的重视和关注,我觉得对全党、全国广大公民进一步认识互联网这种传播功能在我们传媒事业建设中的作用有重大的意义。

关于我国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
今传媒 2 0 1 5 年第 7 期
传媒 与法
关于我 国舞 闻立法 的几点思考
徐 旭 伟 ,王 煦之
( 南京 政 治 学 院 军 事 新 闻传 播 系 ,江 苏 南 京 2 1 0 0 0 3 )
摘 要: 2 0 l 4年底 ,原国家新 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济 南出席相 关活动时透 露,全 国人大正在研 究新闻传 播立法,新 闻法 治化将提上 日程 。2 0 1 5 年 两会期 间,又有代表提 出要设 立 《 新 闻法》 。我国从 1 9 8 0 年首次提 出新 闻立法 ,至今新 闻法却迟迟 没有
海洋 法系 截然 不 同 ,大 陆法系起 源 于 古罗 马 , 其 理念 是 必 早在 封建 时期 , 秦 朝 继受 了先 秦 时期 的言禁 法 令 ,在 须有 成文 的法 律来 规 定和解 决相 关 问题 。很 明显 ,我 国属 商 鞅变 法 时期 颁布 了 《 挟 书令 》《 焚 书令 》 ,并 制造 了著 名 于大 陆法 系 , 所 以我 们一 直 以来 的思想 观念 要求 我们 必须 的“ 焚 书坑 儒” 事件 ,秦 朝 制定 的其 他不 当 言论 罪 因被 后 世 要有 成文 的新 闻法 。而且 ,全 世界 大部 分大 陆法 系 国家都 所 继承 而 成为 中 国言禁 制度 的源 头 。 具 有近 现代 意义 的新 有新 闻法 ,只 有少 数 国家没 有 ,其 中就包 括 我 国。 闻传播 法 始于 清末 ,如 1 9 0 6年 的 《 大清 印刷 物专 律 》和 1
二 、新 闻立法 的必要性和 紧迫性
( 一 ) 全球 视 角看 我 国新 闻法
法 仍迟 迟 没有 出 台。 目前 ,我 国仍存 在有 法 不依 、执 法 不 严 、违法 不 究等 现象 。我们 党 高度重 视法 治 建设 ,十 八 届

我国新闻自由现状及其制度设置焦点探讨

我国新闻自由现状及其制度设置焦点探讨

我国新闻自由现状及其制度设置焦点探讨作者:胡修文来源:《商情》2015年第29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立法历经30多年,曾夭折于草案而未果。

今年两会期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署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柳斌杰介绍本届人大首部新闻法有望提交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学界对新闻自由及其限制的探讨也未曾断绝。

本文立足于我国新闻界的现状,从新闻自由的概念入手,深挖我国新闻自由现状及保障、限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新闻自由保护与限制制度的焦点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闻自由;保障权利;限制一、新闻自由的概念新闻自由在我国宪法保障中已经得到承认,但新闻自由这一概念仍是一个学理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各国对新闻自由的界定所倚重的角度也有所不同。

国际新闻协会曾在1951年对新闻自由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信息的自由接近、传播、自由发行、意见的自由表达等四个角度。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及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我国著名台湾学者吕光先生认为:表达自由分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进而延伸才有了今天的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有舆论监督、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感与公民素养及民主制度的完整构建等重要宪政价值,但法律上没有绝对的自由,由于新闻自由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冲突、过度新闻自由在宪政上的负作用等,对新闻自由的限制非常重要,也是各国都非常重视的问题。

二、我国新闻自由现状及保障、限制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新闻自由的现状我国的新闻媒体在近二十年时间里发展迅猛,公民的表达意识、表达欲望也在与新闻媒体发展的相互推动中不断攀升。

但看似繁荣的表面下,我国的新闻自由却存在令人堪忧的现状。

1、对强势群体,新闻自由缺失,媒体难以发挥应有作用1978年以前,我国媒体的性质是事业单位,由国家直接管理;1978年以后,传媒业发生了重大转变,逐步过渡为企业化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中国是否应该出台《新闻法》

中国是否应该出台《新闻法》

班级:10广电班学号:2010011157 姓名:韦蓝洁新闻法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适用于各种新闻传播媒介(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的有关新闻采集、传播、出版、交流的法令规章。

作为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对新闻传播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确定新闻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具体职责,明确新闻事业与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关系。

新闻法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从法律上对新闻自由给予一定的制约,防止媒介权利滥用。

世界各国实行新闻法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或者除新闻法外,还制定有广播法、电视法、大众传播法等。

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如刑法中的诽谤罪条款等。

新中国成立后的新闻法制状况是:1953年后,新闻传播机构都转为国有,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而不是社会上的一个行业,靠宣传部和党内部政策性文件管理。

1988年,形成了三部新闻法草案至今。

所以目前我国,新闻作为一个大类,并没有专门的法律。

“至今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基本没有法,只有两部可以操作的法律,即《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纵观世界新闻法规,美、英、日等国家也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美国宪法第1号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

因此没有制定专门的新闻出版法,而引用其他法律和各种案例来管束新闻出版事业。

但是新闻领域的法制建设一直在进行,我国目前有比较系统的法制体系,这主要是宪法、刑法、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管理条例、音像管理条例、互联网传播权的管理条例等等已对新闻做出了法律的规定。

就我国国情而言,现基本满足了当前新闻行业的管理需求。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和法制规范都在循序渐进中。

新闻法必须是一部完整的法律,必须要精细到方方面面。

媒介制度是同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紧密聯繫在一起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媒介制度。

新闻出版署署长柳斌杰表示正准备立法监管网络低俗

新闻出版署署长柳斌杰表示正准备立法监管网络低俗

新闻出版署署长柳斌杰表示正准备立法监管网络低俗
佚名
【期刊名称】《程序员:游戏创造》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2009年3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接受媒体的访谈中表示,整治互联网低俗的专项行动还需要建立一些防止淫秽色情传播的机制,确立一些制度,通过长效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他表示,目前正在建立一些制度。

特别是对流量比较大的网站一定要有一套互相沟通的机制,减少社会负面的影响,
【总页数】1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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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将任清华新闻传播学院院长 [J],
2.柳斌杰署长会见香港出版印刷界代表 [J],
3.韬奋基金会第四届理事大会在京召开柳斌杰署长发表讲话 [J], 高方
4.两会归来话发展——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J], 高方
5.国家新闻出版署约谈咪咕阅读等12家存在低俗问题的网络文学企业,责令全面整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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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新闻法》

呼唤《新闻法》

呼唤《新闻法》
白洁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快讯》
【年(卷),期】2003(000)046
【摘要】去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务院正在制订、修改关于著作权、印刷、出版、发行等方面的法规;考虑到中国国情,中国制定《新闻法》的条件还不成熟,过早出台可能不利于新闻传播的发展。

因此,中国目前不会制定《新闻法》。

据了解,《新闻法》在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因为新闻自由的含义太广,
【总页数】1页(P15)
【作者】白洁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9.2
【相关文献】
1.新闻舆论监督呼唤出台《新闻法》 [J], 刘照龙
2."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心理初探 --呼唤《新闻法》 [J], 张继红
3.新闻纠纷呼唤新闻法治的理论研究(上) [J], 刘飞云
4.新闻纠纷呼唤新闻法治的理论研究(下) [J], 刘飞云
5.舆论监督呼唤新闻法的出台 [J], 孙杰;秦士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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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新闻法治

第九讲 新闻法治
长此番言论的评价
一个开明官员的糊涂见解 以下将逐条反驳柳论 新闻不立法,依法行政难推进 结果经常陷官方于不义——非法行政
2007:中国媒体“涉刑”年(I)
《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临时聘用人员”兰成长 被打死,引起国际社会和最高层关注。 北京电视台”临时聘用人员”訾北佳制造纸馅包子假 新闻触犯“损害商品信誉罪”被判处一年监禁。
联合国公约与信息和新闻自由(I)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它的第19条是: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 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 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不是一 项国际公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为后来国际人权活动 奠定了基础。 1966年,联大通过了《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于1976年生效。两个公约对所有缔约国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国政府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且 中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了与新闻自由有关的《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待全国人大批准后将在国内产生法律 效用。
作为例外的《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由第十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 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 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 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 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讲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讲

2、不可滥用言论出版自由权利
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自由权利都不可能 是绝对的、毫无限度的。新闻事业及其从业人员在行使 新闻自由这项权利时,必须注意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 社会公德和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 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如果滥用新闻自由权利,违反宪 法和法律,则将导致新闻违法行为的发生。
2)、依法限制滥用言论出版 自由
各国宪法都在对言论出版自由 给予宪法和法律的保障的同时, 作出不得滥用言论出版自由权利 的原则性规定。 依法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主 要原则: • 公共利益原则; • 事后限制原则; •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二、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两个服务的方向的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其他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 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章是由上述各类行 政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例如,香港的《诽谤条例》等。 • 7.法律解释: 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 释三种。立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检查院、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行政解释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 等根据行政机关作出。
第二讲: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
第三节 新闻法规与新闻政策、新闻职业道德的关系
第一节 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一、新闻传播法制的一般概念
(一)新闻传播法的概念
新闻传播法一词,通常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解释。 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专门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 一部法律。在我国,近十几年来新闻界内外呼吁早日出台 的新闻法,是指从狭义上理解的新闻传播法,即一部由国 家制定的、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 广义的新闻传播法,即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 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 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 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的有 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 性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2012年2月18日在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2012年2月18日在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努力开创新闻出版改革发展奋发进取的新局面——在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新闻出版总署党组书记、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2012年2月18日)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是在我国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在全党全国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兴起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文化改革发展会议,意义十分重大。

新闻出版行业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和李长春同志的重要批示以及刘云山同志、刘延东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抓住三大机遇实现六大突破●加强引导,创作生产了一批咨政育人的精品力作;深化改革,在三个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快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科学发展,新闻出版产业快速成长;坚持开放,新闻出版走出去整体推进;关注民生,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过去的一年,我国新闻出版战线紧紧抓住落实“十二五”规划、纪念建党90周年和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三大机遇,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千方百计加快发展,使新闻出版领域改革发展形成了奋发进取的新局面,六项工作取得新突破。

一是加强引导,创作生产了一批咨政育人的精品力作。

周密实施国家重点出版、文艺精品扶持、原创优秀少儿作品、网络文学出版、名报名刊培育等创新工程,全年出版有关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反映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和中华民族发展史等方面的精品出版物2000多种,《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历史的轨迹: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孙中山传》、《朱镕基访谈实录》等时政图书成为年度出版新亮点。

组织出版了一批宣传六中全会《决定》的精品力作,集中论述文化改革发展的图书和理论文章水平达到新高度,特别是反映中国发展道路的哲学政治、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青少年教育等1397个代表国家水准的重点出版项目圆满完成,几万种图书进入国际市场。

接续与超越中国新闻法制传统的路径选择

接续与超越中国新闻法制传统的路径选择

接续与超越中国新闻法制传统的路径选择摘要:中国新闻法制存在两个有价值的传统:注册登记制、平衡理念。

我国新闻法制建设必须直面现实、注重方法、讲求实效,善于从历史传统中汲取资源,开拓接续传统、超越传统的法制建设新思维。

接续、超越这些传统的路径有四条:首先,从两个新闻法律的邻接性文本――新闻道德和传媒司法――中找到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启发性出口;其次,在中国新闻法制建设无本质突破的现实中发现前进的坦途,即压力型立法的路径:一是传播科技压迫新闻法制变革,二是具有“痛感”和“快感”之事逼迫新闻法制发展。

关键词:新闻法制建设;传统;“创造性转化”作者简介:肖燕雄,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湖南长沙410081)王丽娜,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长沙410081)一、问题意识在各种不同场合,常常有人被问起:“我国什么时候颁布《新闻法》?”《新闻法》隐隐地在人们心目中成为了一把万能之钥。

《新闻法》是否有用和《新闻法》建设是两个紧密相连、互为影响的问题。

有用才去建设,建设好才能谈使用。

这个“建设”包括了内容和路径两个层面的问题。

《新闻法》订立之前须想明白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才是合乎公平正义的,然后采取恰当而切合实际的路径和方法去努力使之成形。

总之,不同的路径和内容决定了制度是否有用。

它既关涉理论,同时又是实际操作艺术。

2008年3月,一位新闻出版部门高官的话为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现状作了很好的注脚:“《新闻法》这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个法律的类别,……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没有《新闻法》,为什么?新闻立法的难度是很大的。

”“大家在认识上还很不一致”。

{1}看来官方还没有尽快制定《新闻法》的充分准备。

但是,法制建设不能总是停步不前。

那么,如何设身处地地推进新闻法制发展成为人们心头挥之不去的念想。

在多数学者看来,新闻法制建设的内容和路径都应该参照西方,即移植西方的法理,一蹴而就地订立一部《新闻法》。

中国为何没有新闻法

中国为何没有新闻法
柳斌杰说,新闻出版领域的法制建设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制体系。这主要是宪法、刑法、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管理条例、音像管理条例、互联网传播权的管理条例等等,已经对新闻传播和出版做出了法律的规定,基本上满足了当前行政管理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很多同志不了解,以为我们没有这门法律,其实我们这门法律已经是很系统的。
出版现在有法可依,《著作权法》是出版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对所有的知识生产者的权利都是一种保护,对所有的知识传播都有规定。相应的还有一个《出版管理条例》,这是一个相当成熟的法规。它现在在实践中已经进行过几次的修订,更加符合我们当前中国出版业发展的现实。如果我们有必要的话,它就能很快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这个不存在多大的问题。所以,我希望关心这方面的同志,研究一下国内外的情况,多了解一下我们的现实,大家在这个问题上就会有更多的共识、更多的理解。
柳斌杰说,就目前我们国家要求新闻立法,我认为从我接触到的情况有三种:有人呼吁新闻立法是限制新闻工作者的自由,他不愿意让你曝光、采访、监督,他希望有这个法律把新闻工作者管住,这显然也不恰当。有一种立法的呼吁是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这是我们宪法上已经保障了的,不需要再用法律去规定。有一种要求新闻立法的是呼吁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是在新闻事件中受到冲击、受到影响的这一类人员,强调呼吁由《新闻法》管管新闻单位,这又不利于我们加强舆论监督,因为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所以鉴于这样一种情况,大家在认识上还很不一致。加之目前我国的传媒事业正在发展,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数字化这些新的技术,传媒也正在发展,正像胡锦涛总书记所讲的那样,像互联网新媒体这样,未知领域远远大于已知的领域,们整个传播带来哪些深刻的变化,你还没有规律性的认识,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想任何一个负责任的人都会感觉到这是相当困难的。所以,不如我们暂时让它再发展一段,利用国家的其他法律、政府的管理条例,让我们这个事业更加成熟、更加发展,在更加恰当的时期再来谈论这个问题,会更合适一点。

最新 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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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新闻自由的保障与制约体系构建【第一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第二章】域外新闻立法的相关考察【第三章】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第四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内容的相关建议及构想【结语/】新闻法律体系的建设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三、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一)中国实施《新闻法》的法理依据1. 《新闻法》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规定,人民享有主权,这就说明了中国的公民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参加国家各种事务的管理工作。

然而,现实的问题是,不可能每一个社会公民都能够直接参与到其中来,我们必须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来代表人民去直接行使这些社会管理的权力。

于是,新的问题便进一步出现了,如何能够的保证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能够真正的代表人民,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去行使公权力呢?所以我们必须要有相关的监督体系,要有足够有效的手段去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进一步分析,所谓知情权,传统意义上是指狭义上的概念,即社会中的公民有知道官方信息的权利与自由。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知情权涵义的外延有所扩大,即在原有的民事权利属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包含有公法权利的新的属性。

显而易见的是,公民欲实现其知情权,最重要的途径便是借助新闻媒体而获悉其所欲获悉的信息。

表达权,具体是指公民享有的表达个人观点的一些权力,主要包括对国家的事务、经济生活、公共事业的观点。

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

欲实现这些权利,并不仅仅体现在单纯的用嘴说的层面,而应该包含借助文字、音像、电波等载体来进行表达和传播的自由。

而且这种表达,并不仅限于一般的自由表达意见,而是应该侧重于发表批评性建议和发表政要看法的自由。

而人民一般采取的表达方式不外乎上网评论、接受采访等,这些无一不和新闻媒体息息相关。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活动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我国正研究新闻传播立法

我国正研究新闻传播立法

我国正研究新闻传播立法
佚名
【期刊名称】《青年记者》
【年(卷),期】2014(0)12Z
【摘要】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透露,国家正在研究传播立法。

柳斌杰表示,新媒体发言随意,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面容呆板。

一样的传播两个尺度,让传统媒体常常感叹"戴着镣铐跳舞"、环境不公。

而传播立法出台,将终结这一局面。

依法治国,新闻传播也要有法治思维,走向法治轨道。

否则,底线不清、边界不明,媒体不好把握。

哪些东西能传播、哪些不能传播,法制、
【总页数】1页(P88-88)
【关键词】戴着镣铐跳舞;柳斌;京华时报;社会秩序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9.2
【相关文献】
1.为什么我们没有“新闻法”——反思我国新闻传播立法研究 [J], 张晶晶
2.汇聚正能量同筑“中国梦”——在中国新闻史学会少数民族新闻传播史研究委员会2015年年会暨新媒体与民族文化传播论坛闭幕式上的讲话 [J], 白润生;
3.我国正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新闻法治化提上日程 [J], ;
4.我国新闻传播学研究的合著网络分析——以《新闻与传播研究》杂志(1994-2011)载文为例 [J], 唐晓雪
5.守正创新:我国新闻传播教育理念探索与实践转型 [J], 高晓虹;赵希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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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需要新闻法

为什么中国需要新闻法

谈中国为什么需要新闻法论坛里,贴吧中,很多帖子都在呼吁,为了中国的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中国急需一部《新闻法》。

自80年代中叶倡议制定《新闻法》,一批学者便开始从事新闻法的研究,至今专门的《新闻法》仍未出台。

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江平曾言,“《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这样的三部法律,不能只看作是某一部门的法,或是某一部门从业人员的法,它是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怎样具体落实。

”新闻法就是国家制定的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这也是新闻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新闻法作为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对新闻传播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确定新闻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具体职责,明确新闻事业与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关系等。

新闻法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从法律上对新闻自由给予一定的制约,防止媒介滥用权力。

中国需要一部新闻法。

这个法律不光涉及到新闻从业人员个人的权利,更涉及到公民言论自由宪法权利的具体实施。

从历史角度而言,在中国历史上,对言论控制极严。

从秦代的“偶语弃市”、宋代的“谤讪弃市”,到清代的“文字狱”,制定了各种言禁、书禁和出版禁令。

到清末才开始有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律,发展到新中国成立以前,已经有了一些新闻出版法: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8年的《大清报律》、1914年北洋政府的《报纸条例》和《出版法》、1925年北洋政府的《管理新闻营业条例》、1903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出版法》以及1940年《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1948年《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等。

但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有一些新闻领域的法律条文,但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

我国的新闻立法从80年代初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中期也呈现出了积极研讨和草拟法稿的活跃局面,在末期基本形成了框架,并且随着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呼之欲出,但酝酿多年,至今迟迟未能出台,其原因是“新闻自由”成为其中难点。

新闻立法

新闻立法

侵害记者合法权益事件频出现专家建议新闻立法 2010年09月10日07:25 国际在线人民网上海9月9日电(记者包蹇)千龙网记者阿良发表针对一家私营企业的批评报道,被企业所在地的山东莱阳警方追踪调查,因害怕成为第二个“仇子明”,阿良只能关机“潜伏”休假。

“这8个月来,侵害记者正当合法权益的事件,可能是这30几年里最厉害的……说明官商进一步勾结起来了,有恃无恐,为所欲为”。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导童兵说。

上海市记协副主席、市新闻学会会长丁法章、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中国网络传播学会会长杜骏飞、华东政法大学刑诉法副教授杨可中、复旦大学新闻传播法副教授、新闻学博士陈建云等专家们深入分析了“阿良事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诸多有关新闻立法的呐喊。

为什么一部法律迟迟不出台?目前,阿良的律师富敏荣已致函中国记协维权处,该《紧急呼吁》函呼吁,掌握公权力的当地有关部门,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不要动辄行使刑事“调查”的手段对付媒体和记者。

依法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公众享有的知情权。

一个非常重要的新闻战线,可以无法可依吗?在诸多侵害记者合法采访权事件发生的背景之下,多位专家都关注到新闻立法。

呼吁一些基本的保护新闻权利的法律的出台。

为什么一部法律,千呼万唤,却迟迟未能出台?上海市记协副主席、市新闻学会会长丁法章直指时弊——因为出台法律不仅涉及行业利益的保护,也涉及对某一部分权利的限制问题。

丁法章感慨,自己从事新闻工作将近半个世纪,最近这种事件接二连三发生,还真是“史无前例”。

新闻工作没有法律的保障,靠纪律、政策,调控就比较灵活。

实际也意味着,限制比较便利。

显然,没有法律的话,新闻记者、媒体的权利就没法保障,很难用一种规范来保护自己。

现在认定记者是不是越位了,采访权的行为是过度了,往往是主管部门来管的,没有标准可言。

“保护新闻权利的法律,是一个民主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应有的,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必须的”,丁法章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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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3日在做客强国论坛访谈时就网友普遍关
注的“为何中国没有《新闻法》”的问题进行了解释。

柳斌杰说,新闻出版领域的法制建设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制体系。

这主
要是宪法、刑法、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管理条例、音像管理条例、互联网传播权的管理条例等等,已经对新闻传播和出版做
出了法律的规定,基本上满足了当前行政管理和行业发展的需要。

很多同志不了解,以为我们没有这门法律,其实我们这门法律已经是很系统的。

为什么没有上升到《新闻法》和《出版法》?这曾经也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讨论的一个问题,正像网友所说的,曾经在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多次讨论过。

为什么现在没有出来?柳斌杰对此进行了解释。

《新闻法》这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个法律的类别,不是相当成熟的国家中,都没有《新闻法》,很多人不是崇尚
美国的新闻自由吗,美国就没有《新闻法》,恰恰相反,美国禁止出台《新闻法》,对宪法的条文做了解释,他们认为出台《新闻法》就是对某一方面新闻自由的干涉,所以不允许出台《新闻法》,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没有《新闻法》,为什么?新闻立法的难度是很大的。

你是保护公众的新闻自由、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自由还是保护当
事者的新闻自由,这个角度是很难选的。

柳斌杰说,就目前我们国家要求新闻立法,我认为从我接触到的情况有三种:有人呼吁新闻立法是限制新闻工作者的自由,他不愿意让你曝光、采访、监督,他希望有这个法律把新闻工作者管住,这显然也不恰当。

有一种立法的呼吁是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这是我
们宪法上已经保障了的,不需要再用法律去规定。

有一种要求新闻立法的是呼吁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是在新闻事件中受到冲击、受到影响的这一类人员,强调呼吁由《新闻法》管管新闻单位,这又不
利于我们加强舆论监督,因为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所以鉴于这样一种情况,大家在认识上还很不一致。

加之目前我国
的传媒事业正在发展,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数字化这些新的技术,传媒也正在发展,正像胡锦涛总书记所讲的那样,像互联网新媒体这样,未知领域远远大于已知的领域,你还不了解它,你还不掌握它,它将来会是一个什么局面,会对我们整个传播带来哪些深刻的变化,你还没有规律性的认识,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想任何一个
负责任的人都会感觉到这是相当困难的。

所以,不如我们暂时让它再发展一段,利用国家的其他法律、政府的管理条例,让我们这个事
业更加成熟、更加发展,在更加恰当的时期再来谈论这个问题,会更合适一点。

出版现在有法可依,《著作权法》是出版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对所有的知识生产者的权利都是一种保护,对所有的知识传
播都有规定。

相应的还有一个《出版管理条例》,这是一个相当成熟的法规。

它现在在实践中已经进行过几次的修订,更加符合我们当
前中国出版业发展的现实。

如果我们有必要的话,它就能很快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这个不存在多大的问题。

所以,我希望关心这方面的同志,研究一下国内外的情况,多了解一下我们的现实,大家在这个问题上就会有更多的共识、更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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