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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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1998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季允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按照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 还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经国税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 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值税
育费附加
(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 费税额)×适用税率
(7)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 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 针对一些比较复杂并有特殊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做了如下规定: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 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之后,却不 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 ,也可以单独罚款。
【特别提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 税依据一致。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和计算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 率为2%。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 消费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知识点归纳如表18-5所示。
要素 征收比率 开征范围 计算依据 缴纳期限
(3)纳税人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 金和罚款等)
税税额(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5)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 两税”同时征收。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 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 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此外,对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

江苏各市执行苏建价函(2011)9 号文件的新税率汇编

江苏各市执行苏建价函(2011)9 号文件的新税率汇编

江苏各市执行苏建价函(2011)9 号文件的新税率汇编专业文章2011-03-17 11:26:58 阅读5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苏州新税率:市区:3%×(1+7%+3%+2%)/[1-3%×(1+7%+3%+2%)]=3.477%;县镇:3%×(1+5%+3%+2%)/[1-3%×(1+5%+3%+2%)]=3.413%;乡村:3%×(1+1%+3%+2%)/[1-3%×(1+1%+3%+2%)]=3.284%。

无锡新税率:市区:3%×(1+7%+3%+2%)/[1-3%×(1+7%+3%+2%)]=3.48%县镇:3%×(1+5%+3%+2%)/[1-3%×(1+5%+3%+2%)]=3.41%乡村:3%×(1+1%+3%+2%)/[1-3%×(1+1%+3%+2%)]=3.28%常州新税率: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变化,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445%调整为3.477%,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镇江新税率: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税额的1%提高到2%,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767%调整为3.799%,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南京新税率:在市区、在县城(镇)、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标准分别为3.48%、3.41%、3.28%(其中已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扬州新税率:区域调整前调整后1 市区 3.445% 3.477%2 县城、镇 3.381% 3.413%3 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 3.252% 3.284%南通新税率:市区:3%×(1+7%+3%+2%)/[1-3%×(1+7%+3%+2%)]= 3.477%县镇:3%×(1+5%+3%+2%)/[1-3%×(1+5%+3%+2%)]= 3.413%乡村:3%×(1+1%+3%+2%)/[1-3%×(1+1%+3%+2%)]= 3.284%淮安新税率:市区(包括淮阴区的王营镇、楚州区的淮城镇)的税率为3.48%,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3.41%,乡(镇)村的税率为3.28%。

税法-第5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税法-第5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0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l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它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城建税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一)具有附加税性质。

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二)具有特定目的。

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城建税为开发建设新兴城市,扩展,改造旧城市,发展城市公用事业,以及维护公共设施等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城市的维护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体现了对受益者课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但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第二节税率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l%。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第一种情况: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第二种情况: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一、建筑业营业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二)税目及税率1.税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三)计税营业额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苏地税发[2006]244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44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贯彻执行“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业是指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第三条凡本省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登记管理第四条各地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与同级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建设、房管、交通、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采集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

第五条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按工程项目分别申报纳税。

第六条本省范围内规模以上(具体规模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建筑工程项目与施工企业承接的异地建筑工程项目均应进行项目登记。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 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 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 1%三个档次。不同地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档次 的税率。具体适用范围是: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 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 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 依据,指的是"三税"实际缴纳税额 ,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减税、免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 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生产企业出口 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 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 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 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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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具有 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 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 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 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一种具有受益税性 质的税种。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法规类别】契税【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1998.11.20【实施日期】1998.11.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1998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季允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按照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85)财税字第143号

(85)财税字第143号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5年6月4日(85)财税字第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七个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对贯彻执行中的问题,我部已在(85)财税字第69号文中作了规定。

现根据一些地区反映,再对几个具体业务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

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

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5号)第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苏地税发〔1995〕140号)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8%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条废止。

城建税规定

城建税规定

城建税规定城建税,全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税种。

城建税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维护管理,以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

城建税的税基主要为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和改建等。

税率根据项目的性质、用途和规模等因素而定,通常在1%至6%之间。

城建税的纳税主体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商、建筑企业等。

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相关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以及相关税务凭证。

纳税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并缴纳相应税款。

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在30日内予以决定和通知。

城建税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有一定的规定。

首先,城建税的征收应当按照税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违法使用税收手段。

其次,城建税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是城建税的主要用途,必须按照规定用于这方面的支出。

再次,城建税的征收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保证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城建税的征收和使用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征收城建税,可以筹集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

城建税的使用可以用于修建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提升城市交通、水务等方面的功能。

此外,城建税的征收和使用还可以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管理的提升,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总之,城建税作为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税种,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征收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并保证公开透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以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

城建税的征收和使用,将为城市发展提供重要的财政支持,推动城市向更加美好的方向迈进。

江苏地税解读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新政

江苏地税解读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新政

江苏地税解读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新政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答:主要有:1985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1986年开始实施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有何变化?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3、哪些外资企业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境外企业和个人在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税范围是?答: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有哪些规定?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15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申报缴纳期限为国税部门审核批准的次月10日(含10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6、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答: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关于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8、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哪些减免税规定?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减同免.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9、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有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原则上与"三税"规定相一致.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1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有何规定?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介绍一、纳税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三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境外纳税人在12月1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征税范围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四、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五、税率(征收率)(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关于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六、减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三税"同减同免.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七、纳税地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原则上与"三税"规定相一致.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八、征收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三税"有关规定办理.(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导语:开征城市建设维护税的主要目的是为城市维护和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在办理申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办理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的“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

第六条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指第五条划定范围以外的),其适用税率是按百分之一,还是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七,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来实行的按上年工商利润提取百分之五(包括集体企业税后利润征收的百分之五)、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和安排国拨城市维护费的规定相应废止。

但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应继续征收。

第九条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地方预算内,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对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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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中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下文是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在办理申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办理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的“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

第六条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指第五条划定范围以外的),其适用税率是按百分之一,还是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七,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来实行的按上年工商利润提取百分之五(包括集体企业税后利润征收的百分之五)、工商税附加百
分之一和安排国拨城市维护费的规定相应废止。

但对城市公用事业
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应继续征收。

第九条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地方预算内,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对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单位和个
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
作他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仍按原来城市三项
费用的规定办理,具体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奖罚以及违章处理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具体问题解释,由省税务局办理。

(一)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按照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
和方向,否则也就无所谓国家预算。

但是作为例外,也有个别税种
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
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
质的税种。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
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三)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

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
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
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l%。

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

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较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

(四)征收范围较广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也
就等于说,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征税范围当然是比
较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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