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经营户诚信文明经营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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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户诚信文明经营积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经营户守法经营和文明意识,进一步提升市场形象和文明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与《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市场经营户行为定量评价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经营户必须依法经营、文明服务、爱护公物,遵守市场安全规章,服从公司依约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积分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经营户予以扣分的处罚。(每位经营户的积分基数为100分)将扣分情况记录经营户档案,并根据扣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场内的所有经营者。

第二章诚信文明经营守则

第五条树立爱场如家的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市场声誉。

第六条充分认识到“质量是市场的生命,文明是市场的财富,安全是市场的基础,信誉是市场的保证”宗旨,为了市场,随时注意自身形象,注重市场信誉,维护市场形象。

第七条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和税务登记证并摆放在指定位置,做到人证相符、亮证经营。

第八条在协议使用期内,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遵守商位转让、转租管理的规定。商位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确需转让、转租的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严格划行归市。

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和营业执照确定的范围经营商Word 资料. 品,不得跨行业经营、跨类别经营。

第十条按时交纳各项税费、规费。经营者必须按照属地税务部门所额定的税率纳税,并及时交纳水电、空调以及物业管理等各项规费。第十一条食品、饮料、保健品、日用品等关系人身健康的商品,必须出具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检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销货发票。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从事商品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

2、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4、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5、销售仿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

6、销售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7、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

8、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仿造商品检疫检验的结果;

9、销售赃物;

10、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11、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12、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

13、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以“最低价”提供商品;

14、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他人;15、未经授权,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16、不遵守“限塑令”,商品零售时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Word 资料

. 第十三条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经营者还要禁止生产、加工和销售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本款指出售、收购);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4、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

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5、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7、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8、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9、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10、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出货台帐,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经营者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市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相关知识培训;

2、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经营者均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3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Word 资料

. 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4、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5、在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⑵、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⑶、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戴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⑷、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⑸、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理污水、垃圾和污物。

6、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款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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