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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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办〔2008〕2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2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第一篇: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装置试生产的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1、科研院(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科研部门(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以下简称新产品试制);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产品品种等技术改造进行的试生产(以上简称装置试生产)。

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不适用本意见。

二、科研机构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进生产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工艺成熟、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租凭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新产品试制,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

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

五、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

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外,还必须对试验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分析实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险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解读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解读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装置试生产的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1、科研院(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科研部门(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 (以下简称新产品试制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产品品种等技术改造进行的试生产(以上简称装置试生产。

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不适用本意见。

二、科研机构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进生产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工艺成熟、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租凭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新产品试制, 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 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

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

五、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

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外,还必须对试验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分析实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险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小试试验方案应当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中(扩试试验方案必须组织 3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安全性论证结论必须由专业人员签名确认,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刻汲取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保障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真正把化工产业的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

2.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是解决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需要。

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提高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但是,部分企业设备简陋,自动化控制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低,责任制不落实,部分地区监管力量薄弱,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确保安全”的原则,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改建项目,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设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1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毒性、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并且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化学物质。

由于其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1.加强法律法规的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大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追责力度。

2.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机制的建立: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同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的监管,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3.推动科技创新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引进力度,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大力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的监测、控制和预警能力。

4.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和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和警示。

同时,扩大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学习先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

5.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提升: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培养和提升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共同努力,从多个方面出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不断提升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水平,确保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确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安全可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16.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16.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16.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1〕107号各市安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进一步推动和引导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结合近年来我省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逐步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为目的,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注重过程、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长效运行机制。

(二)目标和任务:在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结合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各环节、各生产工艺的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工作。

苏安监[2006]104号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

苏安监[2006]104号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06]104号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装置试生产的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1、科研院(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科研部门(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以下简称新产品试制);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产品品种等技术改造进行的试生产(以上简称装置试生产)。

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不适用本意见。

二、科研机构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进生产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工艺成熟、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租凭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新产品试制,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

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

五、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

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外,还必须对试验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分析实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险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推动和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010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把握重点,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3.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采用生产工艺的特点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分级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特别是安全泄放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公用工程安全保障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改造。

化工装置试车试产安全措施方案

化工装置试车试产安全措施方案

试车试产安全措施方案目录一、编制依据二、项目概况三、项目设施试车试产的范围四、试车试产进度安排五、试车试产组织责任体系六、试车试产技术要点.七、安全设施分布八、试车规定和应急措施九、投料试产前已完成许可和自查自纠情况及试车总结与评估十、附件列表一、编制依据本次试车方案依据原化工部HGJ 231-91《化学工业大、中型装置试车工作规范》、《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和江苏省《危化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报安监局备案审查,据此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二、项目概况?公司主要从事甲醛水溶液、甲缩醛、多聚甲醛、甲基异丁基酮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因?厂FM-3吸收塔吸收效果差,单耗高。

本次引进?技术进行工艺改造。

改造后每生产1吨37%甲醛水溶液,可降低甲醇单耗0.005吨,减少用电单耗7.5KwH,增加副产蒸汽0.24吨,37%甲醛水溶液产量由目前6万吨/年增加至10万吨/年。

注:催化剂为一次性加入,不储存,本项目不增加原料储存设施,均利用公司已建的储罐;催化剂、吸附剂为非危险化学品。

( )设计生产能力及产品方案( )主要设备(一)产品生产工艺1、生产工艺(1)?生产工艺说明(2)?生产工艺流程三、项目设施试车试产的范围1.试车单元。

试车部分:2.试车装置。

(1)3.外管及厂区管道系统。

原料甲醇由原料储罐區甲醇储罐内由泵和管道输送到生产现场。

四、试车试产进度安排1.试车阶段及时间安排。

分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兩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单机试车,时间:?;第二阶段为联动试车,时间:?;2.培训教育.在?前完成: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操作工培训教育证的培训和教育.3.质检、安监. 在?前完成质检的验收; 在?前完成安监的试车方案专家审查.五、试车试产组织责任体系1.参与人员及分工2.试车试产组织机构及分工.(1)负责人:?、?。

宿迁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工作指导意见

宿迁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工作指导意见

宿迁市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宿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一简称为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是指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安全管理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及试生产(使用)现场准备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备案意见。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由企业申请,市安监局负责实施。

市安监局可以授权县、区安监局按照本指导意见负责实施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第二章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单位(以下简称:试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足300人的企业,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六条试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二)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三)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安监局,化工园区安监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金茂化工医药集团公司,有关驻扬单位:近期,省、市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推进危化品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差不多成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一项中心工作,各地要按照市安委办扬安办〔2011〕21号和市安监局扬安监〔2011〕115号文件的总体部署,全力推进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1〕107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今年要有60%的企业达到三级标准化以上的水平,各地需按此比例排定同意评审时刻打算,7月18日前填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治理台账”(附件2),以后此台帐每月底上报,直至你地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部达标。

2、对本文下发之前,申报三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企业实行过渡期,其考评表仍执行市安监局制定的考评细则,过渡期截至到今年末。

3、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企业,按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93号通知的评审标准执行。

附件:1、省安监局《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1〕107号)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治理台账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意见抄送: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办公室2011年7月15日印发共印25份附件1: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1〕107号各市安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进一步推动和引导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结合近年来我省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问题综述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问题综述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问题综述新乡市朱振尧高级工程师2014.10.11、科研部门和企业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安全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作如下综述;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产品品种等技术改造进行的试生产;3、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进生产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工艺成熟、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产品;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5、租凭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6、新产品试制,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

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7、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

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外,还必须对试验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分析实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险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8、小试试验方案应当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中(扩)试试验方案必须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安全性论证结论必须由专业人员签名确认,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9、新产品试制前,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对参与试验的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参加试验人员了解、熟悉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10、参与中(扩)试的所有人员应当进行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专门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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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
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装置试生产的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
1、科研院(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科研部门(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以下简称新产品试制);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产品品种等技术改造进行的试生产(以
上简称装置试生产)。

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不适用本意见。

二、科研机构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进生产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工艺成熟、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产
品。

三、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
领导责任。

租凭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并明
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新产品试制,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

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

五、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

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外,还必须对试验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分析实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险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
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小试试验方案应当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中(扩)试试验方案必须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安全性论证结论必须由专业人员签名确认,经项目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

六、新产品试制前,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对参与试验的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参加试验人员了解、熟悉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参与中(扩)试的所有人员应当进行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专门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七、小试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规定配置安全设施、设备,试验所使用的装置、设备、仪器、仪表和器具等应安全可靠;操作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小试实验场所应与周围的其他实验室、装置、建筑等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确保不危及周边环境和设施的安全。

八、中(扩)试装置应根据试验所使用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安全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和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试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与周边建筑、设施或其他生产装置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九、试验开始前,应对小试、中(扩)试装置进行严格的安全性检查,确保各
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中(扩)试装置试车前,要组织2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装置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现场勘查结论必须经检查人员鉴字确认。

十、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装置现场,遇有异常情况应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及时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后
方可继续试验。

十一、小试、中(扩)试结束后应当对试验进行总结,试验总结报告必须有试验过程中危险、危害因素及相应处理措施的内容。

试验总结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确认。

十二、小试、中(扩)试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小试、中(扩)试中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各种危险化学品,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
规定执行。

十三、新产品试制的结果,是新化学品或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科研机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对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

新产品试制成果的应用、转让和推广要明确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在安全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转让科研项目的同时,必须同时出具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技术鉴定报告等文件,防止转让过程中转嫁事故隐患。

十四、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上简称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初期,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审查或设立审批手续。

未经安全审查,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
计进行施工。

十五、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组织。

应根据试生产工作的需要,成立专门的装置试生产工作小组,确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小组内必须有项目设计、施工人员参加。

工作小组负责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六、装置试生产应编制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开车方案,并编制紧急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开车方案,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安全性论证,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七、应当对参加试车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有关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试车方案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试生产指挥人员、操作人员经安全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操作。

十八、装置建设完成后,应组织企业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生产装置的工程质量和各项生产准备工作、装置安全性进行全面的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开车、条件不具备不开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开车。

十九、在试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规操作;对重点部位严格控制,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确保安全的情
况下方可继续试生产。

二十、装置试生产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试生产结束后,应对试生产期间安全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提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装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二十一、科研部门和危险化学业品生产企业应对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

新产品试制方案、开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各阶段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负责。

二十二、科研机构和其他化工企业进行的非危险化学品的小试、中(扩)试和
装置试生产,参照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中的小试是指科研部门为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进行的试验性研制;中试、扩试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制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生产定型(生产鉴定)以前的科技活动;试生产是生产装置建成后,在竣工验收前进行的装置试运行。

新化学品原则上是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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