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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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企对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企对账工作管理,有效防范会计风险,保障客户与银行资金安全,根据《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银企对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规范本行与单位客户之间核对账务工作,包括单位本外币活期结算账户(含同业存放、保险公司、邮政储蓄等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通知)存款账户的核对等,不含拆放(存放、拆借)同业科目。

第三条银企对账分为定期对账和不定期对账。定期对账包括交易对账单对账和余额对账单对账;不定期对账是根据客户的要求和内部管理需要临时受理或办理的对账工作。

第四条银企对账可采取余额对账和交易对账两种,每种对账均实行总/分行集中发送和集中回收的方式。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全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总/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辖内单位客户的余额对账单和交易对账单的对账工作。

第七条总/分行会计结算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营业网点单位账户对账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二)负责余额对账单的集中发放和回执的回收、审核及整理归档工作,未达账项或异常情况的查询、核对和回复工作;与外包公司签订代理余额对账相关工作协议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交易对账单的集中分发及未达账项的分析处理;

(四)负责余额对账单对账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分析;

(五)负责收集对账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负责向总行信息科技部提出对账单数据下载补充、导入及系统改进的需求。

第八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职责

负责根据会计结算部提交的申请生成交易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重点账户、非重点账户及久悬账户的账户清单或地址电话等数据;

第九条支行会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明确与客户的交易对账单发放方式;

(二)协助寻找地址变更的客户,并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更新工作;

(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不定期对账工作;

(四)负责协助对账人员对未达账项或异常情况的查询、核对和回复工作。

(五)负责支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存疑账户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余额对账基本规定

第十条余额对账单对账应遵循的原则

(一)集中发收原则。余额对账单应由总/分行会计结算部委托外包公司集中发送和集中收回,实行对账与前台操作岗位完全分离。

(二)差别管理原则。存款账户细分为重点账户、非重点账户和久悬账户,可采取差别化对账手段和对账频率,提高对账效果。

1、对于前一个对账期内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在下一个对账期内必须实现有效对账,即保证对公账户最少每半年有效对账一次,有效对账回收率达到100%。对于有效对账后账户内无资金往来、开户后无款项发生或长期不动存款户等,可视风险程度降低对账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为重点账户:

(1)对账日时点余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折人民币计算)的存款账户;

(2)对账周期内贷方发生100万元以上交易(含100万元,外币折人民币计算)的存款账户;

(3)提供上门收款服务或上门结算服务的账户;

(4)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等自助服务系统办理资金业务的账户(借方发生额50万元以上);

(5)其他重点账户(如异地账户、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等)。

(6)同一客户如在同一支行开立有多个存款账户(含定活保证金),其中一个账户符合重点账户标准,该客户号下的所有账户都视同重点账户。

3、在各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或总行集中对账过程中发现存疑的账户:

(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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