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被伪造人责任追究的最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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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伪造人责任追究的最新研究

作者:李伟群

来源:《东方法学》 2015年第5期

李伟群*

内容摘要:票据伪造情形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一般情况下都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在我

国学界,这早已成为定论。不过,当出现表见伪造的情况时,被伪造人应当承担责任。可是该

责任追究能否适用表见代理类推适用的方法得以解决这一问题值得研究。另外,当有被伪造人

愿意追认时,被伪造人票据责任不得免除。问题是在票据伪造中,在被伪造人愿意追认的前提下,追认的对象是什么。进而,如果被伪造人可以追认,其追认效力是属于有溯及力的补充授权,还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一种新的票据行为。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为此,针对表见伪造和被

伪造人追认这个核心问题,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责任划分,以求厘清票据伪造

中当事人的责任关系。

关键词:票据伪造被伪造人票据上责任票据外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经济法学科)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教育部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十二五期间我国商法领域的工作重点——票据法修改”(项目批

准号:11YJA8200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票据既可以作为付款的手段用于结算,也可以通过贴现方式获得

融资,但其更主要的功能在于流通。票据流通性贯穿于整个票据制度之中,因此票据流通性乃

是票据制度的灵魂。

由于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相配套的信用市场还不完善,人们的信用观念普遍比较淡薄,银行内控制度不严,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弱点,通过伪造票据从事诈骗活动的经

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例如,2012年7月,章丘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涉案价值达30多亿元

的特大非法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案。同时期内,杭州、厦门、昆明等地陆续爆出多起金融票

据案件,涉及资金规模多则900亿元,少则数百万元,多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牵涉其中。在多

起案件中,伪造或根本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仍扮演着主要角色,商业银行的风控能力面临

考验。〔1 〕

从民事角度来看,近年来票据纠纷快速增加。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2010年审

理的票据纠纷案件的总金额为2.215亿元;2011年略有上升,诉讼标的总金额2.764亿元;2012年则有很大的变化,诉讼标的额急速攀升到13.31亿元。〔2 〕虽然根据我国《票据法》

和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票据的转让流通有真实交易背景这个“硬约束”,但是在票据实务中,在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合同和发票的情况下开具汇票的事例却大量存在。这些年,在浙江省的

温州、台州、东阳、余姚等地,一些中小企业经常利用票据信用的特点,虚构交易事实,进行

非法融资,引发了不少票据融资问题。〔3 〕2011年至2013年,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受理

骗取承兑汇票刑事案件多达29起40人,民间买卖承兑汇票刑事案件15起27人,涉案金额均

在千万元以上,其中半数以上案件涉及金额过亿元,最高到40亿元。〔4 〕

近年,我国民间票据市场管理较为缺失,各种不规范的行为也随之而来,融资票据大量发行,民间票据市场发展异常活跃,且暗流汹涌,问题很多。例如,根据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撰写

的《温州民间买卖承兑汇票问题调查分析》课题调研报告,浙江省永嘉县施某向胡某等23人借款3亿元。由于资金漏洞太大,已经无法归还,为筹集资金,施某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9

月间,以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名,在收取他人银行承兑汇票后,没有支付相应贴现款,以

此骗取资金1.6亿余元。此案折射出承兑汇票市场管理混乱,法律规制不足,监管存在漏洞等

诸多问题。〔5 〕

另外,我国票据法中最重要的票据制度之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受让人(后手)通过

支付对价从无权利人(前手)手中取得票据,且取得票据时无恶意和重大过失。善意取得的构

成要件之一,是受让人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且背书必须连续。因此,无权

利人为了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后手)获得非法利益,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第一,伪造原

持票人的签章背书转让给自己,然后再以自己名义签章转让给受让人(后手),以符合票据背

书连续的形式要求。第二,伪造原持票人的签章,直接背书转让给受让人(后手)。采用这种

方式的,其结果也同样符合了票据背书连续的形式要件。由此可见,在善意取得制度中,不管

无权利人采用哪种方式转让票据,其都绕不过无权利人实施票据伪造行为这一法律事实。

诚然,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牺牲原持票人的利益以保护现票据持有人,其根本目的在于保

护票据交易的安全、促进票据的迅速流通。可是,在这个特定的场景之下,研究者往往着眼于

对原持票人和现持票人的利益平衡进行精细的探讨,对伪造人、被伪造人票据责任的问题却鲜

有延伸研究。因此,票据伪造下两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责任追究成为该领域的一个盲区而常常被

忽视。

对于伪造人的票据责任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论述。在此,仅就被伪造人的票据责任问题

进行探究。关于被伪造人的票据责任问题,目前我国学者在认识上比较一致,认为被伪造人无

需承担票据责任。在票据伪造中,形式上被伪造人的票据行为已经完成,但是,其非依被伪造

人的意思而完成,因此被伪造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但是,出现表见伪造或者被伪造人愿意追认两种例外情况的,被伪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问题是在票据伪造中,被伪造人能否追认?伪造人若是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因此伪

造人名字没有出现在票据中,即便被伪造人愿意追认,其追认的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需要研究。如果可以追认,其追认效力是属于有溯及力的补充授权,还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一种新的票

据行为。就这两个问题,笔者将通过中日票据法学对比研究的方法,学习和借鉴日本成熟的经

验来加以解决。

二、被伪造人的表见责任

如果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之间有着一种比较特殊的关系,致使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伪造

人有权进行票据行为而授受票据时,票据上的表见代行即告成立,被伪造人无法免责。通常情

况下,被伪造人与伪造人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关系,例如两者之间是劳动雇佣关系、夫妻关系或

者父子关系。伪造人以被伪造人名义签发票据时,第三人依一般社会人的常识,认为有足够的

理由可以相信伪造人具有正当的权限而取得票据。

另一种情况是,被伪造人将印章交给伪造人保管,伪造人却未经被伪造人同意擅自签发票

据用于支付个人所付款项,第三人以为伪造人持有被伪造人交付保管的印章,判断其有权限签

发票据而取得之。此外,被伪造人对印章疏于保管而导致印章被盗,被盗后又未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导致票据伪造结果的发生,第三人以善意从无权利人手中取得票据者等,上述情形都是产

生票据表见伪造的主要原因。

根据表见代理理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观授权行为,致第三人误信

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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