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面防排水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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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面防排水系统管理制度

1 目的:为加强防排水系统管理,本着“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地面防排水系统管理。

3 依据:GB1632—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4 职责:

4.1 生产技术科负责指导防排水系统的设计。

4.2 安全科负责防排水系统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管工作。

4.3 生产系统安全员负责防排水安全运行与记录。

5 控制要求:

5.1 地面防水

5.1.1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的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5.1.2每年春季前,应由主管安全生产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

5.1.3矿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5.2.4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进,应根

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5.2.5.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矿层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

5.2.5.2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河流穿过矿区的,应采用留保安矿柱或充填法采矿的方法保护河床不塌陷,或将河流改道至开采影响范围以外;

5.2.5.3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

5.2.5.4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及地表集中排水,应引出矿区;

5.2.5.5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

5.2.5.6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5.2.5.7不就往塌陷区引水;

5.2.6废石、矿石和其他堆积物,应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和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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