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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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先、徐艳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明先、徐艳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明先、徐艳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5【案件字号】(2022)苏07民终16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述峰刘亚洲任李艳【审理法官】安述峰刘亚洲任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明先;徐艳明;杨守兵【当事人】张明先徐艳明杨守兵【当事人-个人】张明先徐艳明杨守兵【代理律师/律所】孙加庆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陈建宁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加庆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陈建宁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加庆陈建宁【代理律所】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明先;杨守兵【被告】徐艳明【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虽然一审第一次庭审中,杨守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在一审法院追加杨守兵为第三人后,并不影响对“第三人杨守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事实的认定。

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亦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徐艳明依据向张明先转账14.6万元转账凭证主张张明先向其借款。

张明先辩称该款项是杨守兵所借,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张明先该辩解不予采信。

殷洁、胡顺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殷洁、胡顺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殷洁、胡顺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18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琴芳朱莉娟蒋磊【审理法官】周琴芳朱莉娟蒋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殷洁;胡顺顺【当事人】殷洁胡顺顺【当事人-个人】殷洁胡顺顺【代理律师/律所】程敏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刘珂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余利民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敏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刘珂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余利民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敏刘珂余利民【代理律所】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殷洁【被告】胡顺顺【本院观点】二审中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殷洁与胡顺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以及殷洁应否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殷洁与胡顺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以及殷洁应否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具体阐述如下:胡顺顺主张殷洁欠其借款25万元,提供了转款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虽然殷洁辩称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但胡顺顺系将款项支付给殷洁,由殷洁出借给案外人,案外人也是向殷洁个人出具借条。

之后,案外人未及时还款,殷洁在微信聊天中亦向胡顺顺承诺“到时候你找我拿钱"、“退一万步讲,钱没了我也会给你的,因为欠条人家打给我的"。

且殷洁以个人名义就该25万元款项向案外人艾家胜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已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皖022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判令艾家胜向殷洁归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需要注意以下一些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争端的公正解决:1.咨询专业律师:在涉及法律纠纷的情况下,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能够帮助您了解法律程序、权利和责任,提供法律建议。

2.合同核查:仔细核查借款合同。

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清晰明了,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事实依据。

3.收集证据:收集与借贷事宜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合同、还款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

这些证据可以作为案件的有效支持材料。

4.沟通和调解:在正式起诉之前,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沟通和调解。

有时通过协商可以达成和解,减少法律纠纷的时间和费用。

5.法律途径选择: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包括诉讼、仲裁等。

在一些情况下,选择仲裁可能更加迅速和经济。

6.保护个人隐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是非常重要的。

在法律程序中涉及到的敏感信息应得到妥善处理。

7.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以保障争端的公正解决。

8.法院应诉:如果协商无果,可选择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律师的专业代理将成为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

9.诉讼成本评估:在决定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对整个诉讼过程的成本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

10.监督执行:如果胜诉后,对方未履行判决,可以采取监督执行等法律手段,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合法途径和专业律师的协助都是非常重要的。

最好能够在法律纠纷发生之初就谨慎对待,防患于未然。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南通中院制定了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该指南旨在明确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审判。

一、指南的适用范围该指南适用于南通地区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等。

二、案件受理1.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范围:涉及借贷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案件受理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或通过诉讼代理人进行提起诉讼。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审理程序1.调解程序:民间借贷案件在受理后,法院将通知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调解协议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2.庭审程序:若调解未达成一致,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中,法院将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证据,并进行辩论。

当事人可以提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书证、物证等相应证据。

3.判决程序:经过审理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借贷金额、利息、违约金等具体数额,并要求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

四、审理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意思,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法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借贷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3.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对于弱势当事人,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法院应当予以特殊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合法合规原则:法院应当审查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予支持违法违规的借贷行为。

5.公正审理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估证据,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五、常见问题解答1.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民间借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内容明确、合法,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借贷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未约定利息,可以参考市场利率或按照法定利率计算。

袁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0【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77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实刘海云杨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某某;蔡某某【当事人】袁某某蔡某某【当事人-个人】袁某某蔡某某【代理律师/律所】李晓鲲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赵瑞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晓鲲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赵瑞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晓鲲赵瑞珀【代理律所】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上述分类标准下,袁某某就有特殊含义的转款部分已经举证证明了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属于不需要偿还的部分,但就无特殊含义的部分,其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赠与的事实,因此,应当偿还蔡某某。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袁某某上诉主张,其与蔡某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的生活费用。

对此,本院注意到,男方向女方的转账存在两种类型:一种为明确备注了用途,比如“女神节礼物”或者具备特殊含义的数字,比如“1314”;另一种为无备注、无特殊含义的数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目录1.什么是民间借贷?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正文】1.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于恒南、刘道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恒南、刘道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恒南、刘道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1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栾建伟曹红岩于青【审理法官】栾建伟曹红岩于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恒南;刘道钦【当事人】于恒南刘道钦【当事人-个人】于恒南刘道钦【代理律师/律所】张德山、包凯式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德山、包凯式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德山、包凯式【代理律所】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于恒南【被告】刘道钦【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30万元,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法院调解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30万元,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

上诉人主张其出借给被上诉人30万元款项,应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现上诉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的主要证据一是20万元的借条一份;二是收条二份;三是银行转账明细一份。

经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无异议,也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主张上述款项并不是借款,而是上诉人偿还借被上诉人50万元款项的一部分,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终5038号民事案件调解时,被上诉人已将该30万元款项从50万元借款总额中扣除。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指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借贷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借贷律师服务方案

借贷律师服务方案

借贷律师服务方案标题:借贷律师服务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借贷行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常见。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定的复杂性等原因,许多人在借贷过程中遇到纠纷难题,甚至损失惨重。

因此,提供专业的借贷律师服务是十分必要的。

二、服务内容1. 借贷合同审查我们的律师团队将对您的借贷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我们将通过仔细分析各条款,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向您提供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2. 借贷纠纷解决如果您在借贷过程中遇到纠纷,我们的律师将向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

我们将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和解的机会。

如果对方不愿意妥协,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3. 债务催收如果您是借方,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我们的律师将向您提供债务催收服务。

我们将通过合理的方式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催收方案。

在催收过程中,我们将充分尊重法律程序,并尽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4. 借贷法律咨询如果您有关于借贷法律问题的疑问,我们的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解答您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帮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优势1. 专业性我们的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借贷法律实务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无论是借贷合同审查还是债务纠纷解决,我们都能为您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

2. 个性化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需求和情况,量身定制相应的服务方案。

我们将全程跟踪您的案件进展,并及时向您汇报最新情况。

我们将充分尊重您的意见和决策,在法律框架内为您提供最大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

3. 保密性我们将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和涉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保护您的隐私权,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法律服务。

四、收费方式我们的收费方式灵活多样,如按小时计费、按案件计费等。

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流程

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流程

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流程流程阶段具体工作内容
案件受理1. 与委托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2. 审查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3. 分析案件的可行性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4.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证据收集与整理1. 指导委托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还款记录等。

2. 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3.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法律分析与策略
制定1. 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

2. 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可能的抗辩理由。

3. 根据案件情况制定诉讼策略,如是否申请财产保全等。

起草法律文书1. 起草起诉状或答辩状。

2. 准备证据清单和代理意见。

立案与诉讼程序1.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缴纳诉讼费。

2. 跟踪案件立案进展,及时与法院沟通。

3. 参加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庭后工作1. 根据庭审情况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2. 与法官保持沟通,关注案件判决结果。

执行阶段(如有)1. 协助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

2. 提供执行相关的法律建议和协助。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含诉讼准备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含诉讼准备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含诉讼准备材料)目录一、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 -2 -二、借条...................................... -11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 -四、借款合同.................................. -13 -五、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15 -六、财产保全申请书............................ -19 -七、强制执行申请书............................ -20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一、借款诉讼时效1、如果有确定的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限为约定的还款日期期满后、或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的二年。

期间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应按规定进行计算时效时间。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的,则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要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才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管辖地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那么直接向约定的法院起诉即可,可以约定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约定的管辖法院应为基层法院,诉讼标的额达到一定金额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律师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律师理解与适用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律师理解与适用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赵思军律师第一条【适用主体】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律师解读】排除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司法解释。

明确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条【起诉条件】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解读】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

起诉时原告应提交债权凭证,但并未明确规定原告必须提交借款交付凭证。

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身份,原告凭债权凭证起诉的,法院应该受理。

被告对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并能举证的(如债权凭证系原告捡到的、盗窃的等),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不能就抗辩理由举证证明的,推定债权凭证持有人即原告就是债权人。

第三条【履行地点】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律师解读】该条重要意义是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四条【保证借款】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2024年民间借贷合同律师版(3篇)

2024年民间借贷合同律师版(3篇)

2024年民间借贷合同律师版贷款方:_____ 借款方:_____保证人:_____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贷款为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共同协商的民间贷款;第二条:本贷款用于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活动;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利息,即月利率为%,年利率%;第五条:借款期限为壹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逾期按月利率%计算;第六条:还款方式为到期本息一次结清。

即_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方一次性还给贷款方本息共计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第七条:保证条款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4、保证人担保有向借贷双方追偿的权利,借贷双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利息加收罚息。

2、贷款方中途不得收要本息,如违约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相同计算。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_____ (签字)电话号码:_____ 借款方:_____ (签字)电话号码:_____ 保证方:_____ (签字)电话号码:_____2024年民间借贷合同律师版(二)民间借贷合同范本!借款合同(个人版)合同编号:_____出借人:_____借款人:_____借款人因_____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10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市场金融秩序,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结《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实施以来的审判实践经验,经过修订,形成本裁判指引。

一、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借贷资金引发的纠纷,适用本指引。

经金融监管部门之外的政府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业务的企业因出借资金引发的纠纷,适用本指引。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指引。

二、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据等债权凭证的持有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抗辩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共同出借人中,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除外。

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从其约定。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温中法〔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温中法〔2018〕73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已经我院第二十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民五庭。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借贷行为规制,维护社会公信和司法权威,护航金融经济秩序稳步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对于丰富资本市场,推动金融市场竞争,具有积极的意义。

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

民间职业放贷群体盲目追求不当高额利益,通过变造填空式借据、制造走账流水、转贷平账、假借现金给付、虚构债权人、他人收款收息、恶意制造违约事实、收取高额费用、预收利息保证金等手段,制造证据链闭环,虚增债务金额,规避法院对虚假诉讼和违法高息的司法审查(以下统称“套路放贷行为”),是当前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合规审查的重点。

二、在民事审判中甄别与防范“套路放贷行为”可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原告属于职业放贷人或具有职业放贷人及名义借款人特征;(二)采用格式合同,通常借贷合同中出借人身份、利率标准等要素采用填空方式;(三)存在高利贷表象;(四)存在有意规避款项交付事实审查的表象,如假借现金交付、制造走账流水等;(五)存在有意隐匿还款付息事实审查的表象,如假借他人账外收款收息等;(六)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还本付息等主要事实陈述不清,前后矛盾;(七)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催收借款;(八)有因实施虚假诉讼、套路贷等不诚信行为受司法惩戒或刑罚记录。

法律微课堂民间借贷案件(3篇)

法律微课堂民间借贷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此类案件。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资金为标的物,以合同为依据,进行资金借贷的行为。

2. 特点(1)主体广泛: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受地域、行业限制。

(2)形式灵活: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可以是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等。

(3)利率自由: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受国家规定利率的限制。

(4)担保方式多样: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常见问题1. 合同效力问题(1)合同形式: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2)合同内容: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条款等。

2. 借款本金问题(1)借款金额: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应当明确,避免发生争议。

(2)利息计算: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方式应当明确,避免产生纠纷。

3. 借款期限问题(1)借款期限:民间借贷的借款期限应当明确,避免产生争议。

(2)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 担保问题(1)担保方式: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应当明确,避免产生争议。

(2)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5. 违约责任问题(1)违约行为: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应当合理。

四、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程序1. 起诉条件(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1-20)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1-20)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1-20)2015-12-13 徐忠兴尚格法律人作者:徐忠兴来源:ilawyer(xzx-lawyer)阅读提示: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谢原作者),并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见的49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力图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据、拿来即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要旨】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

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链接】卢某与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76号;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台商终字第443号。

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第3辑。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要旨】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武汉律师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案件代理流程

武汉律师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案件代理流程

武汉律师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借款,欠款等债权债务纠纷时,切记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样便于有关财产能较为顺利的进行执行,为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精准核算出利息与金额。

下面武汉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案的办理流程。

(一)咨询
1.当事人陈述案情
2.合理分析案情,说明胜诉的可能性
(二)受案
1.缴费、开票
2.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签合同,签授权委托书)
3.收集相关材料
4.接待笔录
(三)办案
1.承办人与当事人/委托人对接案情
2.律师收集证据
3.律师制作法律文书(原告制作起诉状,被告制作答辩状)
4.向法院递交诉状和证据材料
5.法院立案,通知当事人交诉讼费
6.收到出庭通知书(传票)
7.律师制作代理词
8.开庭日之前,当事人与律师见面,再次沟通并审查证据材料
9.庭前调解
10.按时参加庭审
庭审流程:
1、庭审准备:传唤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证
3、法庭辩论
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1)开庭审理结束,等待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2)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及时判决(四)结案
判决下来,代理结束。

湖北武银律师事务所是由京鄂两地老一辈革命家、先烈的子女、后代在武汉投资成立的大型综合性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因律所核心团队和领导班子成员自幼受到中共老一辈革命家、军事家长辈之精神、思想的教育和熏陶.故律所始终坚持秉承我党我军传统的"红色文化"核心价值观,律所致力于维护法律尊严、践行法治精神、助力司法公正、彰显人文关怀。

律师接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律师接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律师接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案件立案阶段1. 仔细了解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

律师在接受民间借贷案件时,首先需要仔细阅读借款合同的内容,了解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具体条款,同时也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适用原则和程序规定。

2. 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辩护意见。

律师需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辩护意见,包括借款人和放贷人双方的诉求和抗辩理由,对案件争点和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3. 合理评估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和诉讼风险。

律师需要根据对案件的了解和分析,合理评估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和诉讼风险,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和解决方案提供依据。

二、诉讼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合理选择诉讼程序和法院管辖权。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诉讼程序和法院管辖权,确保案件在合适的司法机关审理,并且采取适当的诉讼策略。

2. 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和调查取证工作。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借款凭证、还款记录等,同时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了解相关事实和证据,为案件辩护和证明提供有力支持。

3. 提出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和诉讼请求。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和诉讼请求,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和解决途径1. 寻求诉前调解和和解的途径。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律师可以通过诉前调解和和解的途径,尽可能地化解纠纷,避免诉讼的开支和时间成本,实现当事人的和解意愿。

2. 合理选择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诉前调解和和解无法达成一致,律师需要合理选择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解决。

总结:律师在接受民间借贷案件时,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依据,提供专业的法律交流和辩护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解决。

四、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 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和辩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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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目录1.什么是民间借贷?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正文】1.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

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乙企业借款本金50万元,对乙企业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案例:张甲妻子和张乙通奸被甲发现,张甲邀集一伙人找张乙理论,声称要对外宣扬张乙的丑事,胁迫张乙写下欠张甲5万元欠条一张。

张乙迫于无奈只要写下欠张甲 5万元的欠条。

该欠条属于可撤销合同,张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欠条,经法院撤销后该欠条无效。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

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案例:甲是当地的能人,大家都把钱交给甲放贷,甲收取借款的利差,甲的行为属于转手放贷违法行为。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案例:甲在外地做生意,经常急需资金周转。

2007年6月,甲找同学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

甲言明自己做生意利润可观,愿意付给乙40%的年利息。

后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甲乙之间的借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31%的四倍即年利率计算利息,超过年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甲明知道乙吸毒却仍然将钱借给乙供其购买吸食的毒品。

甲的行为属于为乙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的行为,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可以处以收缴借款、罚款或者予以拘留等处罚。

案例2:甲明知道乙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将钱借给乙作为走私资金。

甲构成乙走私罪的共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甲因犯杀人罪逃跑向甲借路费,乙明知道甲杀人要逃跑却碍于朋友情面无法推辞而将钱借给甲,则乙构成窝藏、包庇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

但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公民将钱借给企业,或者企业将钱借给公民均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

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做会”的行为无效等。

【律师提示】出借人务必了解哪些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借贷行为。

无效借贷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如明知是贩毒的人而提供贩毒的资金、明知吸毒的人而提供吸毒资金、明知他人涉嫌犯罪正准备逃跑而提供逃跑的路费等等,这类行为均涉嫌犯罪,不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做会”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除了“会脚”的“会钱”本金部分受保护外,“做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做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会脚”人数在30户以上的,或者造成“会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会头”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会脚”以“做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会头”还钱,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受理,只能通过“清会”方式处理。

【律师提示】“做会”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做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是“会钱”本金部分,因“做会”本身容易“倒会”,也不是都有保证的。

因此,参加“做会”应当十分谨慎。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

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下同),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提示】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6个月,约定年利息为35%。

2008年7月3日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7000元,甲以双方之间系“高利贷”违法为由拒绝还款。

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应当偿还乙本金4万元;同时,按照央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7%,四倍就是26.28%,在年利率26.28%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判决甲应当支付乙利息5256元整,对于超出四倍基准利率的利息部分(即1744元)属于“高利贷”而不予保护。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1: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按照不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年利率7.47%的四倍29.88%约定年利息为29%;同时约定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如果到时未支付利息,则未支付的利息部分合到本金计算利息。

2008年7月3日甲无法按时支付给乙半年利息5800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遂向甲要求偿还本金4万元、利息12441元(其中841元是上半年未偿还利息5800元的复利)。

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年利息12441元除以本金4万元年利率高达31.1025%,比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超过1.22%。

因此,只能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计算利息,利息应当为11952元,超出的489元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2: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5%即年利息1万元;同时约定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乙实际只支付给甲借款3万元。

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要求甲偿还本金4万元。

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出借人将利息1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返还借款;同时计算利息的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计算,年利息为7500元,乙应当返还给甲多收取的利息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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