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优.选)

合集下载

谭周定、罗晓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周定、罗晓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周定、罗晓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3

【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19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楚湘曾波毅田晴

【审理法官】苏楚湘曾波毅田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谭周定;罗晓语

【当事人】谭周定罗晓语

【当事人-个人】谭周定罗晓语

【代理律师/律所】阎新清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黄淇悦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刘宪武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阎新清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黄淇悦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刘宪武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阎新清黄淇悦刘宪武

【代理律所】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谭周定

【被告】罗晓语

【本院观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合法性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引发双方纠纷的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因谭周定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罗晓语于2021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除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外,还应适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二、根据双方在二审中进行的陈述,谭周定于2017年6月19日向罗晓语出具460000元《借条》的来由如下:罗晓语于2013年10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0000元转至谭周定银行账户,口头约定利息为年利率30%,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罗晓语支付10000元给谭周定,加上之前的本息390000元,双方再次口头约定以400000元为本金,利息为年利率30%,借款期限为一年,至2015年10月再次到期后,借款本息达到520000元,此后谭周定偿还罗晓语60000元,双方于2017年6月19日进行结算后谭周定向罗晓语出具《借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需要注意以下一些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争端的公正解决:

1.咨询专业律师:

在涉及法律纠纷的情况下,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律师能够帮助您了解法律程序、权利和责任,提供法律建议。

2.合同核查:

仔细核查借款合同。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清晰明了,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事实依据。

3.收集证据:

收集与借贷事宜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合同、还款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这些证据可以作为案件的有效支持材料。

4.沟通和调解:

在正式起诉之前,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沟通和调解。有时通过协商可以达成和解,减少法律纠纷的时间和费用。

5.法律途径选择: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包括诉讼、仲裁等。在一些情况下,选择仲裁可能更加迅速和经济。

6.保护个人隐私: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是非常重要的。在法律程序中涉及到的敏感信息应得到妥善处理。

7.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以保障争端的公正解决。

8.法院应诉:

如果协商无果,可选择向法院起诉。在法庭上,律师的专业代理将成为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

9.诉讼成本评估:

在决定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对整个诉讼过程的成本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

10.监督执行:

如果胜诉后,对方未履行判决,可以采取监督执行等法律手段,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合法途径和专业律师的协助都是非常重要的。最好能够在法律纠纷发生之初就谨慎对待,防患于未然。

高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经典案例

高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经典案例

案例一:金某诉陈某、耀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常理,出借人还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在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7日,耀昌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09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耀昌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2009年12月11日,陈某、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2010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到2010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2010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控告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耀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庄杰、王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庄杰、王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庄杰、王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4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87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

【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庄杰;王曼;李忠桂

【当事人】庄杰王曼李忠桂

【当事人-个人】庄杰王曼李忠桂

【代理律师/律所】谢彩芳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张巧儿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哈彦云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彩芳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张巧儿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哈彦云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彩芳张巧儿哈彦云

【代理律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庄杰;王曼

【被告】李忠桂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认定为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借贷关系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借款尚欠本息的认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庄杰主张经双方结算王曼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向其借款450万元,提交了2019年4月9日的《借据》、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还款明细表》等为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认定为有效。2019年4月9日的《借据》系由王曼签署,该《借据》载明的内容确为对双方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结算,庄杰提交的《还款明细表》中关于“133+150+50+30+52+22”的借款金额,均能作出合理说明,上述各笔款项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交易事实基本吻合。尽管庄杰实际转账数额低于450万元,但考虑到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5.09

•【分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

杨临萍韩延斌于蒙

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既非“非正规金融”,亦非“正规金融的补充”,更非所谓的非法金融,而是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元素。民间借贷在我国却处境尴尬:一方面,民间金融受控于政府的严苛管制,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又对民间金融情有独钟。从一定程度上讲,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仅仅考虑到了政府及司法部门监管的便利,却忽略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既不能完全依照契约自由原则放之任之,也不能依赖政府“看得见的手”对其管制过严。随着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如借贷数额巨大、借贷目的多元、利率规制缺乏,等等。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具

体、不完善,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司法解释的脉络介绍相关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认定

1.如何看待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陈某、陈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陈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陈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5

【案件字号】(2022)浙03民终9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爱秋;陈静;汪振永

【当事人】陈爱秋陈静汪振永

【当事人-个人】陈爱秋陈静汪振永

【代理律师/律所】陈欣欣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欣欣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欣欣

【代理律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爱秋;汪振永

【被告】陈静

【本院观点】该份银行流水尚不足以证明系陈静操作打勾。一审中,陈静已提交其与陈爱秋、汪振永之间的银行流水,无重复调查之必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40万元借款的

债务人系陈静,还是汪振永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实际履行管辖第三人证明力质证高度盖然性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一、2011年7月6日,王联华向陈静转账40万元。同年7月7日,陈静向汪振永转账40万元。此后,王联华陆续收到陈静汇款合计361264元。2021年8月12日,王联华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陈静,要求陈静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该院依陈静申请,追加汪振永为第三人,并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浙0302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联华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业已生效。2、富控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4日,2014年1月21日,富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汪振永。2017年10月31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富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2月28日,陈静向富控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9845333.5元,其中原始债权520万元、孳息债权4645333.5元,并提交汪振永于2014年3月1日出具的《结算协议》,其中记载:“汪振永于2011年7月份开始陆续向乙方借款,2011年7月7日借款50万元,2012年5月26日借款440万元,2013年2月1日借款30万元(共计借款520万元)……”。2018年5月30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303破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等38户债权人的债权(详见富控公司无异议债权表)。其中记载陈静申报债权合计9845333.5元,其中债权本金520万元,孳息4645333.5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8号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6日

法释〔2015〕18号

(2017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吴文建、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文建、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文建、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8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15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献平何冠雄张国琴

【审理法官】魏献平何冠雄张国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文建;吴志强;郭兰英

【当事人】吴文建吴志强郭兰英

【当事人-个人】吴文建吴志强郭兰英

【代理律师/律所】李文彬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付丽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文彬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付丽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文彬付丽

【代理律所】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吴文建

【被告】吴志强;郭兰英

【本院观点】吴文建陆续向吴志强借款计520000元,其中吴志强及其姐姐通过银行转账给吴文建计395000元,其余125000元为现金支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特别授权当事人的陈述直接证据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双方一致承认:吴志强于2015年1月21日通过银行向吴文建转账支付170000元、于2015年9月29日向吴文建转账支付195000元,另吴志强还通过其姐姐的银行账户向吴文建转账支付30000元,合计转账395000元。其余125000元吴志强主张系支付现金,故借条载明借款520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此有借条为据。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000元,即1.923%。借款后,吴文建也陆续向吴志强指定的颜永明账户转账46笔计234000元,以及于2017年4月28日通过微信向吴志强账户支付1000元,于2017年4月22日向吴志强支付现金3000元,合计238000元。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案件是⼀种⾮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下⾯是店铺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最⾼⼈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2015年6⽉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2020年8⽉20⽇起施⾏)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 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起诉流程

民间借贷起诉流程

民间借贷起诉流程

民间借贷是指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在日

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但是由于借贷双方往

往没有书面合同,因此一旦出现借贷纠纷,解决起来可能会比较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可能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将

介绍民间借贷起诉的流程。

首先,当借贷双方出现纠纷时,借款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

间借贷起诉。在提起起诉之前,借款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在法庭上证明借贷关系的

存在和借款金额的真实性。

其次,借款人需要前往当地法院递交起诉申请。在递交起诉申

请时,借款人需要填写起诉状,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借款

人需要缴纳起诉费用,费用标准根据借款金额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在递交起诉申请后,法院将会受理案件,并安排开庭审理。

接下来,法院将会传唤借贷双方到庭,进行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借款人需要向法院详细陈述借贷纠纷的起因和经过,并提供相

关证据加以证明。借款人还需要充分听取被告的陈述和辩解,以便

法院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

最后,法院将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作出判决。如果判

决有利于借款人,被告需要按照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履行债务。如果被告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起诉流程相对比较复杂,需要借款人充分

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且需要耐心等待法院的审理。因此,在进行

民间借贷时,双方最好能够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借贷金额、利率、

还款方式等条款,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同时,借款人在借贷

过程中也要谨慎选择借款对象,避免因为借贷纠纷而损失财产。希

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律师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律师理解与适用

最⾼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之

律师理解与适⽤

对于最⾼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最⾼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之律师理解与适⽤

⼴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赵思军律师

第⼀条【适⽤主体】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律师解读】排除⾦融机构及其分⽀机构适⽤本司法解释。

明确⾃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借贷⾏为的合法性。

第⼆条【起诉条件】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解读】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起诉时原告应提交债权凭证,但并未明确规定原告必须提交借款交付凭证。

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份,原告凭债权凭证起诉的,法院应该受理。

被告对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提出抗辩并能举证的(如债权凭证系原告捡到的、盗窃的等),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不能就抗辩理由举证证明的,推定债权凭证持有⼈即原告就是债权⼈。

第三条【履⾏地点】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张敏、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敏、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敏、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7

【案件字号】(2021)豫15民终60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买戈良付巍周振力

【审理法官】买戈良付巍周振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敏;李杰

【当事人】张敏李杰

【当事人-个人】张敏李杰

【代理律师/律所】刘阳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阳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阳

【代理律所】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张敏;李杰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违约金书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综合一、二审查明事实,李杰应偿还张敏下欠借款本金163563.48元(172363.48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还款8800元),并按照2021年12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张敏、李杰均认可2020年9月1日255000元借条系双方对于2017年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张敏主张2017年原始借款本金为20万元,但仅提交了115299元的转账凭证,对其余款项的支付凭证、资金来源、资产变动情况等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李杰上诉时认可原审认定的借款本金115299元,但其答辩时又称2017年原始借款本金为110800元,且李杰提供的证据与原审中张敏提交的转款凭证基本一致,且李杰主张的还款中亦有260元、400元等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一致的还款金额。综合2017年张敏交付借款的时间、金额以及李杰二审提交的2017年9月26日《借款合同》复印件等查明事实和证据,原审依据转账凭证认定原始借款本金为115299元并无不当,张敏关于2017年借款本金20万元的主张、李杰关于2017年借款本金110800元的意见,均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张敏主张2017年借款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李杰称系按月息4分计息,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亦未合理说明如何根据各自主张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正文: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2015年10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市场金融秩序,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结《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实施以来的审判实践经验,经过修订,形成本裁判指引。

一、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借贷资金引发的纠纷,适用本指引。

经金融监管部门之外的政府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业务的企业因出借资金引发的纠纷,适用本指引。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指引。

二、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据等债权凭证的持有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抗辩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共同出借人中,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白海军、邵丽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海军、邵丽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海军、邵丽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5

【案件字号】(2022)吉05民终8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兴彦李尧川修勇

【审理法官】吴兴彦李尧川修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白海军;邵丽波

【当事人】白海军邵丽波

【当事人-个人】白海军邵丽波

【代理律师/律所】孙祥国吉林昱诚(梅河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祥国吉林昱诚(梅河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祥国

【代理律所】吉林昱诚(梅河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白海军

【被告】邵丽波

【本院观点】白海军提交的证据,只能说明邵丽波欠付抚养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邵丽波没有收入,或者收入的高低,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邵丽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一个阶段的收入情况以及孩子对本案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欠条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具体的履行情况,因不能直接证明民间借贷的真实发生,不具有客观性,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代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实际履行侵权反证自认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双方是否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问题。首先看欠条的真实性问题。白海军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主动提出要进行笔迹鉴定,并明确表示“如果是我签字,我就履行欠条。”后在第二次开庭前,又主动自愿撤回鉴定申请。并且在第二次庭审中,陈述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但辩解“没有拿到30万元。”在法庭辩论时进一步明确表示,“欠条上除了我名字以外的所有内容都是原告书写的,我名字可能是原告趁我喝醉酒不清醒时让我写的,或者是我之前练习签名的空白纸原告填的欠条内容。”在一审答辩时,称房屋是在结婚前的2009年购买等,与实际上是2017年购买房屋的事实严重不符,存在明显的虚假陈述。白海军在一审全过程中,对欠条的真实性,从开始否认并承诺如果是其签字保证履行,到承认签字但否认借款,前后出现多次的矛盾并虚假意思表示。白海军的一切辩解均不能否认,其出具欠条形式上的真实性。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双方从2009年结婚到2013年协议离婚,再到长时间的同居关系,并且在同居期间又育有一女。直到双方产生矛盾后,对双方长时间经济往来的结算和对同居间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综合处理,白海军以《欠条》的形式解决各种矛盾,或者给予邵丽波各种生活保证、复

22.如何打一场简单的官司?律师手把手教你从起诉到执行每一步骤

22.如何打一场简单的官司?律师手把手教你从起诉到执行每一步骤

各位学员大家好,我是刘其律师,欢迎来到《老赖克星:律师追债攻略》。

本节课程,我来教大家如何从头至尾打一场简单的官司并申请执行。

我想这是一个很多律师都不愿触碰的话题,有点把自己饭碗往外面送的感觉,但其实不然。

本讲主要针对那些事实清晰,金额较小,方便执行的小案子,或者针对因为各种原因,选择自己起诉的案子。

对于一些复杂案件,我不建议自行起诉,还是要委托专业律师,不过提前了解下整个起诉流程,对复杂案件还是有很大帮助的,比如在律师介入之前,固定下被告地址,固定下关键证据等等。

接下来,我就以律师的视角,以一个小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尽量用简单的术语,告诉你打官司的每一步骤及注意要点,并提供相应的起诉文书范本。

打官司主要主要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进行诉讼前准备工作。

车马未动,粮草先行,起诉前准备工作非常重要。首先,你要确定被告的基本信息。如果是自然人,应当包括这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等。如果是公司,应当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等。

其次,整理好起诉的证据。对于一个小额的民间借贷案件而言,我们从基本的逻辑上推断,是不是要先准备好双方形成借款合意的证据,然后再准备你把钱交付给对方的证据,只有这两点加起来,才能证明对方收到的是借款。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有很多,比如借条、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等书面证据,如果没有书面证据,用短信记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也可以替代,之前我们用大量篇幅,介绍过如何固定电子证据,这里就不再赘述。准备完借款合意的证据,接下来就是准备好把钱交付给对方的证据,这种证据有很多,比如银行转账记录、网银转账记录,如果是现金交付,要准备好你在银行的取款记录,对方打的收据、对方承认收款或还款的聊天记录等等。

王荣洲: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法规大全

王荣洲: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法规大全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法规大全

王荣洲律师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借贷而言的,是指自然人之间、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具体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二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作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来审理的。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当事人的诉请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案件审理的重点就是围绕当事人的诉请,查明其诉请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就是将案件事实与具体的法律法定相互观照的过程,即所谓的“找法”过程。法律是法院裁判的依据。我们必须了然法院的裁判规则,才能理清自己的诉讼进路。当然律师的代理思路或者说当事人的诉讼策略的选择有时候并不完全按照法院的裁判规则,因为诉讼目的具有多样性,有时候并不是完全依法来的。

法律检索的能力是做法律研究时一项非常重要的能力。下面是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整理的常用法律。

一、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主席令第37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第15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主席令第50号)。

二、司法解释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1988〕6号);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目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正文】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

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乙企业借款本金50万元,对乙企业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案例:张甲妻子和张乙通奸被甲发现,张甲邀集一伙人找张乙理论,声称要对外宣扬张乙的丑事,胁迫张乙写下欠张甲5万元欠条一张。张乙迫于无奈只要写下欠张甲 5万元的欠条。该欠条属于可撤销合同,张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欠条,经法院撤销后该欠条无效。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案例:甲是当地的能人,大家都把钱交给甲放贷,甲收取借款的利差,甲的行为属于转手放贷违法行为。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案例:甲在外地做生意,经常急需资金周转。2007年6月,甲找同学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甲言明自己做生意利润可观,愿意付给乙40%的年利息。后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甲乙之间的借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31%的四倍即年利率计算利息,超过年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甲明知道乙吸毒却仍然将钱借给乙供其购买吸食的毒品。甲的行为属于为乙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的行为,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可以处以收缴借款、罚款或者予以拘留等处罚。

案例2:甲明知道乙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将钱借给乙作为走私资金。甲构成乙走私罪的共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甲因犯杀人罪逃跑向甲借路费,乙明知道甲杀人要逃跑却碍于朋友情面无法推辞而将钱借给甲,则乙构成窝藏、包庇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

但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公民将钱借给企业,或者企业将钱借给公民均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