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6个问答+10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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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经济秩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关于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期一年。

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借款金额提前还清,要求减免未结清的利息。

乙拒绝了甲要求,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与乙协商一致,擅自提前还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二: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后来甲将债务转让给了丙,并与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在借贷期限届满后,丙向乙催收债务。

乙以未与丙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为由,拒绝了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将债务转让给丙,乙应当向丙支付债务。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乙支付债务给丙。

案例三:关于合同约定的适用问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甲未按时偿还借款,并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乙不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未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责令甲按时偿还借款。

以上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的描述。

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问题和法律适用。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协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借贷纠纷案例与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借贷纠纷案例与解读

案例:借贷纠纷案例与解读案例一:张某的借贷风险事实经过张某是一位年轻的创业者,他急需资金来支持他的新项目。

由于没有足够的担保物品,他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

最终,张某决定向刘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为此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刘某作为借贷人,向张某提供了贷款。

借贷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束文件,根据合同约定,刘某有权要求张某按时偿还本息。

然而,由于张某的项目失败,他无法按时偿还借款。

刘某找到了律师,希望能够追回借款。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刘某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

建议对于借贷人而言,应该仔细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如果没有足够的担保措施,借贷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或者不予贷款。

对于借款人而言,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需要确保自己能够按时偿还借款。

如果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借贷人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案例二:王某的抵押纠纷事实经过王某是一位购房者,他希望能够取得按揭贷款来购买房屋。

王某在银行提出了贷款申请,而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权属证明上存在一些问题。

鉴于这个原因,银行拒绝了王某的贷款申请。

王某打算改变策略,他找到了李某,希望通过向李某抵押房产来获得贷款。

双方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并且王某将房屋的权属证明转交给了李某。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王某作为抵押人,将房屋抵押给了李某作为抵押权人。

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一旦王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李某有权通过执行抵押权来追回借款。

然而,由于房屋本身存在权属证明上的问题,王某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李某找到了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权,即通过拍卖房屋来实现债权的清偿。

建议对于购房者而言,在购房过程中,需要确保自己能够提供清晰的权属证明文件。

如果发现有关不动产的权属问题,应当及时找到相关部门解决。

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在接受抵押贷款之前,应仔细审查并确保抵押品的法律地位和价值。

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案例

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案例

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案例一、民间借贷案例: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某甲向某乙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到期后乙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甲与乙协商无果后,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借款款项。

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裁定乙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由此产生的违约金。

二、民间借贷案例:借款人提前还款某甲向某乙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年,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

然而,由于某乙获得了一个较大的收入,他决定提前偿还借款。

乙与甲商议后,双方达成一致,乙提前偿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乙享有提前偿还借款的权利,同时甲也无权要求提前偿还所应获得的利息。

三、民间借贷案例:借款人担保责任某甲向某乙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为了保证借款的安全性,乙提供了一套房产作为担保。

然而,到期时,乙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甲通过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拍卖了乙提供的房产,并将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借款。

四、民间借贷案例:借款人借款用途违约某甲向某乙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

在签订借款协议时,乙承诺将借款用于购买一辆新车。

然而,乙事后却将借款用于其他用途,未能按照约定购车。

甲发现后要求乙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赔偿因乙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五、民间借贷案例:借款人个人破产某甲向某乙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年,利息按年利率7%计算。

然而,由于乙经营不善,导致个人破产,无力偿还借款。

甲通过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程序,将乙的个人财产进行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按照法律规定分配债权人的债权。

六、民间借贷案例: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某甲向某乙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

然而,由于乙在借款期间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甲通过法院申请监护人,由监护人代替乙进行还款。

七、民间借贷案例:借款人逃避债务某甲向某乙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近年来备受关注。

在这个领域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而其中一些案例成为了典型的代表。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以期能够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警惕。

第一则案例是关于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借贷纠纷。

小明因急需资金,向小红借款。

双方约定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但在到期时,小明未能如约还款。

小红多次催促未果,最终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中的信任问题,也提醒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要慎重对待,确立明确的借款合同,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第二个案例涉及到小张和小李之间的借贷纠纷。

小张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

虽然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在还款期限到来时,小张却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

小李多次催促未果,最终也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案例反映了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有时会出现拖欠还款的情况,而出借人则需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小王和小刘之间的借贷纠纷。

小王因急需资金,向小刘借款。

双方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在还款期限到来时,小王却声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导致双方发生了激烈的纠纷。

最终,他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案例反映了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有时会出现违约行为,而出借人则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三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借款人和出借人都需要谨慎对待,确立明确的借款合同,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以避免发生纠纷和风险。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保障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民间借贷是一个复杂的金融活动,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

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在借贷过程中加强风险意识,确立明确的借款合同,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以避免发生纠纷和风险。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示

江苏高院公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醒图片是对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界线的图解。

8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当前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突出问题,也代表了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基本态度;江苏高院民间借贷八点风险提醒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涉及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佳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2、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

借款人假如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也许构成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合法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假如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解决。

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协议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规定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借贷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借贷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借贷纠纷案例一:张某的借贷问题事实经过: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率。

然而,到期时张某并未按时还款,并一直拖延。

李某对此感到非常不满,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条,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借款。

张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构成了违约行为。

建议: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还款。

同时,可以要求追加违约金和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追加的利息可以按照约定的年利率计算,违约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百分比计算。

案例二:王某与赵某的借款合同事实经过:王某向赵某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偿还一笔款项。

然而,在偿还过程中,赵某多次未能按时付款。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借款人逾期支付借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赵某应该按时支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建议:王某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赵某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偿还,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赵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讨借款及利息。

案例三:李某不兑付借款事实经过:李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偿还。

然而,到期时李某却拒绝支付借款。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4条,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一到,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张某可以通过律师或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法院判决,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措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追回借款。

案例四:吴某的抵押物被抵押权人损坏事实经过:吴某将其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并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在贷款期间,由于意外事故导致房屋被严重损坏。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1条,抵押人将抵押物交付给抵押权人使用时,抵押权人应当善意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保护抵押物不受损害的义务。

民间借贷纠纷的六个常见疑难问题指引讲课稿

民间借贷纠纷的六个常见疑难问题指引讲课稿

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要旨】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

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要旨】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

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汇总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汇总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汇总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贷双方因借贷关系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需要司法机构介入解决的案件。

在我国,由于金融体系不完善,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将汇总一些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类案件的特点和解决方式。

案例一,小明向王大爷借款10000元,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还款,王大爷多次催要未果,最终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借款。

案例二,小红向小张借款3000元,小张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小红找到小张理论多次无果,最终报警处理。

案例三,小李向朋友借款购车,约定一年内还清,但小李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归还,朋友起诉至法院。

案例四,小王向同事借款做生意,但生意失败无法还款,同事多次找到小王要求还款未果,最终通过调解解决。

案例五,小刘向亲戚借款装修房子,但因装修资金超支无法按时还款,最终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以上案例仅仅是一部分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但却反映了这一类案件的普遍性和复杂性。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注重调解和协商,尽可能避免诉讼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借款人来说,应当严格遵守借款合同,按时按量还款,避免因为拖欠而引发纠纷。

对于出借人来说,也应当谨慎借贷,明确借款用途,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借贷双方的金融素养,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之,民间借贷纠纷案例的汇总反映了这一类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借助法律手段和调解协商来解决。

同时,也需要借助加强金融知识教育和规范市场秩序来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总结和分析,能够更好地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促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有效解决和预防。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借贷问题解读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借贷问题解读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借贷问题解读与建议案例一:张三借贷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在2020年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为1年。

到期时,张三只归还了本金,未支付利息。

李四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支付利息。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有关交易习惯履行债务。

没有交易习惯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履行债务。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约定了利息,并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相关交易习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因此,李四的要求属于合理范围内的利息要求。

建议:1.当向他人借贷时,应当明确约定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免产生争议。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款利息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是不合法的。

3.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该保留相关的借贷凭证,以备发生纠纷时使用。

事实经过:李四向王五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30%,借款期限为6个月。

到期时,李四只归还了本金的一半,未支付剩余的本金和利息。

王五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归还欠款。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有关交易习惯履行债务。

没有交易习惯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履行债务。

”本案中,李四与王五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但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相关交易习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因此,王五的要求属于合理范围内的要求。

建议:1.在借贷过程中,应当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免产生纠纷。

2.公民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因此,在借贷过程中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示

高院公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示图片是对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界限的图解。

8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当前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突出问题,也代表了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基本态度;高院民间借贷八点风险提示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2、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从未主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当事人主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重庆高院:民间借贷新规6个问答公布10大典型案例(必读)

重庆高院:民间借贷新规6个问答公布10大典型案例(必读)

重庆高院:民间借贷新规6个问答、公布10大典型案例(必读)统计数据触目惊心!2013年,重庆全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923件,标的额49.8亿元,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27.2%;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0921件,标的额118.9亿元,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36.8%;2015年1-8月,全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9704件,标的额218.4亿元,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44.9%。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彬表示,这不仅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提供了新的司法解释,也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和促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理性参与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了司法指引。

详解“新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交叉时怎么办?“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激增,非法集资等犯罪现象也在增加。

正确处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与追诉非法集资犯罪的关系,是法院面临的重要问题。

”陈彬表示,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为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偿的现象发生,新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排除嫌疑后,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民间借贷案件。

陈彬说,民间借贷案件虽然与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相关联,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为避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拖延,新司法解释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并将相关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如果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先刑后民”,裁定中止民事诉讼。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常常涉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如果担保行为本身不涉嫌犯罪,即使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诉请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予以受理。

民间借贷案件十大案例讲解学习

民间借贷案件十大案例讲解学习

民间借贷案件十大案例民间借贷纠纷十大诉讼案例案例一:金某诉陈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常理,出借人还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

在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7日,**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09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

2009年12月11日,陈某、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2010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到2010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

2010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控告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

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

一、从借款的交付凭证来看,金某除提交的收条外并未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

二、从借款的资金来源来看,金某前后陈述不一致。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是指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发生纠纷并引发法律纠纷的情况。

这类纠纷案件较为常见,发生频率居高不下。

本文将针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案例分析,以帮助了解这一问题的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李某与张某的借贷纠纷李某急需资金周转,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张某。

双方商定李某从张某处借款10万元,并承诺在半年内还清本金,并支付高利息。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全部借贷协议只是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

然而,半年后,李某尽管支付了本金及利息,却无法获得张某的承认。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借贷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李某在法律上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主要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在纠纷发生时,如果无法提供书面证据,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王某与刘某的借贷纠纷王某急需借款,在亲友的介绍下与刘某达成借款协议。

双方约定刘某向王某提供1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20%。

按照合同约定,王某于一年后向刘某归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在前述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突然失去联系,刘某无法进行催收。

在这个案例中,合同虽然是书面形式,但在借款后出现了借方失去联系的情况下,出借方往往很难收回借款。

在类似情况下,出借方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签订的借贷合同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出借方返还借款本金等。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一是缺少书面合同,二是当事人失去联系。

针对这些问题,下面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当发生借贷情况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

这样一来,双方的权益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当借贷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尽快联系当事人,并保留有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对纠纷解决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最后,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借贷相关问题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借贷相关问题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借贷相关问题解析案例一:张某的借款纠纷事实经过张某想要开设一家小型服装店,但受限于资金问题,他决定向李某借款20万元用于开始自己的创业之旅。

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在两年内还清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

然而,半年后,张某遇到了经营困难,无法如期偿还借款。

律师解读根据《借款合同法》的规定,口头协议也是有效的借款合同。

根据双方的约定,张某应该在两年内还清借款。

由于张某无法如期偿还借款,他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

建议1.张某可以与李某协商延期还款或者调整还款方式,寻找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法。

2.如果张某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应该积极与李某进行沟通,并尽力避免利息的累积和利息复利的产生。

3.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案例二:王某的借贷纠纷事实经过王某借款给李某10万元,双方约定在一年后还款。

然而,到期日时,李某却未能按时还款,并且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

律师解读根据《借款合同法》的规定,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支付利息和本金。

根据双方的约定,李某应当在一年内还款。

由于李某未能按时还款,他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建议1.王某可以与李某协商解决借贷纠纷,例如延期还款、调整还款方式等。

2.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借款,并可能要求返还利息或赔偿损失。

3.在诉讼过程中,应保留与李某的通信记录、借款合同等证据,以便提供给法院作为证明。

案例三:刘某的高利贷纠纷事实经过刘某因急需资金,从一家小贷公司借款5万元,利率为月利率5%。

然而,刘某未能按时还款,且利息已累积到了巨额。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利率法》的规定,个人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如果小贷公司的借款利率超过规定限制,可能构成高利贷,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可能无效。

建议1.借款人可以向小贷公司提出质疑,要求减免高额利息和违约金。

2.如果小贷公司拒绝配合或解决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案例及分析

民间借贷案例及分析

民间借贷案例及分析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进行的非银行机构的借贷活动,通常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双方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条件。

在中国,民间借贷活动十分普遍,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的特点、风险和解决之道。

案例一,小明向邻居借款。

小明是一名普通上班族,因为家里突发情况急需一笔资金,但又无法立即从银行贷款。

于是,他向邻居张先生借了一万元钱,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并支付了一定的利息。

然而,一个月后,小明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如期还款,导致与张先生产生了矛盾,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的一个普遍问题,即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机制。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和出借人往往只能依靠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得到有效的维权。

因此,民间借贷的风险较大,尤其是对于出借人来说,往往面临着资金安全的风险。

案例二,小红在微信群借款。

小红是一名大学生,她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提供借款服务,利息很低,手续简便,于是她向该人借了一笔钱用于购买学习资料。

然而,当她在规定时间内还款时,却发现对方已经消失,无法联系到任何人。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中存在的诸多陷阱和风险。

在互联网时代,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群、QQ群等社交平台进行非法借贷活动,往往以低息、无抵押等诱骗手段吸引借款人。

一旦借款人上当受骗,往往难以追回损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合分析,民间借贷的案例反映了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监管不力、信息不对称等。

为了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风险意识,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借贷活动。

同时,借款人和出借人也应该增强风险意识,理性对待民间借贷,避免盲目跟风,选择正规渠道进行借贷活动。

结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金融活动,对于解决个人资金周转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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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01.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基本案情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

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

审理中,马某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黄某某作为主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

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02.高息不受保护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某建材向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签订合同当日,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

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

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王某某和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相同。

某某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200万元和300万元。

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8万元和20万元。

2014年4月18日至7月17日,某某、王某某又陆续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32万元。

庭审中,某某认可某某账户收到王某某和某某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利息。

2014年12月29日,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某某建材、王某某、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综合服务费等。

法院裁判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既约定2%的月利率,又约定每月2%的综合服务费,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收取高息,法院对此不予保护。

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冲抵本金。

另外,某某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当日,即通过案外人某某的账户收取了共计48万元的利息,属于预扣利息的行为。

该48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风险提示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199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利率规定进行了调整,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干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即使支付了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返还。

此外,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03.夫妻一方借款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基本案情某某与祝某某曾是夫妻。

2004年10月19日,双方约定“某某一切债务与祝某某无关”。

2013年6月19日,某某以“服装经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袁某某借款30万元,后未偿还该借款。

2013年10月30袁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某和祝某某返还借款本息。

2013年10月21日,祝某某向法院起诉与某某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某某述,自己在未告知祝某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607万元,其中包含向袁某某借的30万元。

同年12月12日,某某与祝某某调解离婚。

法院裁判市开县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本案的借款发生在某某与祝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祝某某与某某虽然在2004年约定“某某一切债务与祝某某无关”,但不能证明债权人袁某某在出借款项时知道该约定。

离婚诉讼中,某某虽称向袁某某的借款系其个人债务,但该述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判决某某、祝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祝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

04.抵押、质押要依法办理登记基本案情2013年7月2日,某某、雷某以及某某文化传播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某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2013年7月3日,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

随后,雷某向某某提供了其与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因雷某未按期还款,某某诉至法院,主其对雷某和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某某主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05.以买卖提供担保不能要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基本案情2010年1月18日,伍某与左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左某向伍某借款31.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0年3月17日,左某承诺以其本人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承诺如未按约还款,伍某有权自行处置左某提供的抵押房屋。

同日,双方又签订《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左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伍某,左某若要解除协议,必须于2010年3月17日前提出并归还31.5万元给伍某,否则左某必须无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伍某并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左某未按约归还借款,伍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左某依照《买卖协议》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裁判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买卖协议》的目的是将涉案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对伍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仍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但如果出借人坚持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起诉。

06.支付款项应保留相应凭证基本案情2013年3月24日,某与曾某某、某某建筑劳务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曾某某向某借款26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止;某某建筑劳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曾某某向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某现金260万元。

2013年3月22日,某向曾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

2013年3月31日,某委托案外人向曾某某转账50万元。

2014年8月28日,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曾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某述,借款260万元中有100万元是以转账方式支付,另外160万元均为现金支付。

现金支付的款项中,有100万元系向其岳父某某借的,另外60万元的实际交付情况记不清了。

曾某某述,实际借款本金只有2013年3月22日和2013年3月31日通过银行支付的100万元,之所以出具260万元的收条,是因为其向某承诺了160万元的工程利润。

证人某某述,2013年初某向其陆续借款100万元,其中2013年3月4日取款67万元,并从保险柜中取出3万元,凑成70万元交给曾某某,事后听某说该款系借给曾某某的。

曾某某不认可证人某某的述。

法院裁判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曾某某在2013年3月24日向某出具收条载明其收到某现金260万元,但在庭审中已查明曾某某出具收条时,《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260万元某并未全部实际交付,某还应进一步举证证明除通过银行支付的100万元外的其余借款款项已实际交付。

而某在庭审中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另外160万元借款款项的出借义务,故对某要求曾某某偿还该部分借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尤其是大额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争议。

07.企业间借贷并非一概无效基本案情市某某建设公司在承建安置小区工程项目过程中,因工程项目急需资金,其项目部负责人于2012年2月23日向凉山州某某建设公司借款100万元。

2013年10月16日,凉山州某某建设公司与市某某建设公司就借款问题达成协议,市某某建设公司对上述借款行为予以追认,并承诺限期归还本息共计110万元。

之后,市某某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

凉山州某某建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判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市某某建设公司和凉山州某某建设公司之间已形成企业借贷合同关系,该企业借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遂判决市某某建设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

市某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为由提起上诉。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系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出借人并不是以放贷收益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对于企业之间因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但对于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间借贷行为,人民法院仍然不予保护。

08.为犯罪活动提供借款不受保护基本案情2008年6月16日,文某向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某某15000元,定于2009年10月1日归还。

”2009年10月18日,某某与文某因上述债务发生口角及抓扯,某某到派出所报案。

在公安机关作询问笔录时某某述,该借条是2008年5月文某借用其账号在网上赌球输了15000元后书写的。

2010年1月6日,某某起诉到法院,称其2008年6月16日借给文某现金15000元,要求文某归还该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裁判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认为,庭审中某某的述与此前其在公安机关的述不一致,本案债的形成过程应以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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