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103-2004(最新版本)
岭澳核电二期工程消防设计及改进遵循的法规标准及原则

3IEC61850在电力远动通信中的应用研究现状基于现有的网络及通信技术水平,整个电力通信协议应该是无缝隙的。
IEC61850实现了控制中心定义IEC61970的数据模型和通信接口,但它们还未完成数据模型的统一。
IECTC57也正在开展与IEC61850和IEC61970的融合,融合后的IEC61850将成为电力控制工业中通信平台的无缝通信标准。
但当前国内外对于IEC61850标准的研究大部分仍局限在变电站内,很少有应用于控制中心与变电站之间的通信。
根据IEC61850的定义,所谓操作性,是指在同一厂家或不同厂家中IED之间信息交换的能力,而信息服务的模型是变电站内信息进行交换的核心。
文献[1]通过对互操作性的信息语句进行研究,指出了支撑IEC61850结构性的主体是结构化模型,具体分析了结构化模型的运行机制及组成分类;文献[2-3]对IEC61850在继电保护与故障处理方面的应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电能质量监测IED 的模型,对不同厂商之间的IED进行了无缝连接和互操作。
文献[4]对IED与控制中心之间的信息传输方式进行了分析,实现了控制中心与IED高速的数据交换。
文献[5]采用CORBA+JAVA的模式开发了面向对象的远动信息传输实验系统。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出,虽然IEC61850潜在的应用价值非常大,国内外学者都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也是仅仅局限在变电站内,有必要将IEC61850协议应用于电力系统远动通信中,构建统一的远动通信协议及模型,保障相互之间的操作性。
4结语由于当前电力远动系统在互操作性和通信模式等方面具有诸多问题,可能会造成收发信息的延时及各种通信协议的不兼容,同时也影响了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因此当前的发展趋势是根据IEC61850标准构建具有统一标准的网络化电力远动通信模式,这方面的研究还需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1]张结.IEC61850的结构化模型分析[J].电力系统自动化,2004,28(18):90~93[2]李鹏,游大海.基于IEC61850的对象模型在电能质量监测IED中的应用[J].电力系统通信,2006,27(12):66~70[3]章坚民,朱炳铨,赵舫,等.基于IEC61850的变电站子站系统建模与实现[J].电力系统自动化,2004,28(21):43~48[4]朱永利,黄敏,邸剑.基于广域网的电力远动系统的研究[J].中国电机工程学报,2005,25(7):119~124[5]朱永利,黄敏,刘培培,等.基于IEC61850的电力远动信息网络化传输的研究[J].继电器,2005,33(11):45~48收稿日期:2012-07-31作者简介:刘竹君(1985—),男,安徽芜湖人,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远动通信。
核电站经验反馈工作的发展和管理改进

核电站经验反馈工作的发展和管理改进摘要: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核电站在科研项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核电站经验反馈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管理方面也加强了改进。
结合核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高效的项目管理机制及管理体系,逐渐形成良好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中各项资金利用效率,增加核电站工程项目施工效益与社会效益。
因此,需要从不同的方面对核电站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探讨,为该项目管理水平提升提供保障。
关键词:核电站;经验反馈;核安全;交流引言经验反馈(OperatingExperience,简称OE)主要指核电厂对在其设计、建设、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故障和人因失效事件,按一定准则界定分级,对其进行根本原因分析、吸取经验教训和采取纠正行动,以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的有关工作。
对某一核电站而言,从核电站内部发生的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称为内部经验反馈,从其他国家和国内其他地区的核电站已发生事件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则称为外部经验反馈。
1核电站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核电站的施工建设是核电站工程项目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核电站的工程项目目标能否成功实现,所以需要高度重视项目管理工作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任务,保证核电项目的顺利进行。
核电站工程项目内容众多,需要多个部门分工合作才能完成目标计划,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这就需要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统筹规划,才能保证项目中的各项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同时也能提高核电项目工程的管理水平,为我国发展核能源奠定管理基础。
2核电站经验反馈的发展现状核电站经验反馈的主要目的是识别、界定重要事件,进行原因分析以采取纠正行动,并对纠正行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估,防止事件重发。
同时,通过对内、外部经验反馈的分析研究,找出管理和组织原因进行纠正改进,进而促进经验反馈工作的有效进行。
经验反馈作为核电站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核安全的一项重要管理工具,已在整个核电业界得到了广泛应用,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经验反馈可有效提高核电站的安全水平。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04.04.18
•【文号】国核安发〔2004〕81号
•【施行日期】2004.04.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本篇法规中关于《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国核安发〔2022〕97号)自2022年6月9日起修改。
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
规定》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4〕81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提高我国核动力厂安全水平,促进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充分研究国际核安全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和综合技术能力之后,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我局重新修订了《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指导这两个规定的贯彻执行,我局将陆续修订有关核安全导则。
在新修订的导则发布前,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我局同意后,参照我国已发布的核安全导则或者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导则执行。
附件:1.《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八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2.04.24•【文号】国核安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6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的相关要求,我局编制了《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应按照分工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
附件: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核安全局)一、目的为规范我国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并促进经验反馈活动的有效开展,增进核电厂运行经验和信息的交流、共享与应用,共同确保中国核电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至退役的整个运行阶段的运行经验反馈和信息交流活动。
三、依据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HAF001);(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四)《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及其导则;(五)《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及其导则等。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本办法规定的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地区监督站、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他技术支持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各单位职责如下:(一)国家核安全局职责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制定、发布并进行修订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技术文件;2.组织编制监管部门的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规划和计划,审查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报告等文件;3.策划、组织和协调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各项活动,定期组织召开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会议;4.组织收集、分析、发布必要的经验反馈信息,并发布监管要求;5.组织收集、分析核电厂运行安全性能指标数据,评价核电厂安全状况,并结合运行核电厂的运行状况,确定监管重点,发布监管要求;6.组织对运行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相关重大事件及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价;7.组织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8.对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活动进行专项检查,指导、监督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的有效运转。
现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现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导则以及技术文件组成。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发布,具有强制力。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力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安全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属于推荐性文件。
核安全技术文件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作为技术参考。
现行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共128项,其中法律2项,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9项,导则90项(截至2019.10.17)。
各部分清单如下: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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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HAD103-08_1993 核电厂维修

(HAD103/08-1993)核电厂维修(1993 年修订)本导则自1994年01月0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目录1 引言2 维修大纲3 维修组织和责任4 行政管理5 维修设施6 更换和修理7 修改8 贮存9 经验反馈10 记录11 监督、审查和监查大纲附录Ⅰ维修工作和行政管理1引言本安全导则是对《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 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1.1目的1.1.1有效维修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十分重要,它不仅保证所有承担安全功能的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能按设计意图和假设保持其可靠性和有效性,而且保证在运行开始以后,核电厂的安全状态不会受到有害的影响。
1.1.2核电厂的维修需要特别注意,因为:1.1.3(1) 即使在核电厂停堆时,为确保不丧失所有必要的安全功能,仍要求有最低数量的部件保持可运行,这给维修带来限制;1.1.4(2) 即使在核电厂停堆时,由于辐射防护的限制,也难于接近核电厂某些物项;1.1.5(3) 对厂区人员和公众有潜在的放射性危害。
1.2范围1.2.1本导则包括维修组织和维修程序,但不包括核电厂特定物项维修的技术细节。
1.2.2本导则在保证所有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能按要求执行其功能所必需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方面给予指导。
1.2.3本导则包括下述方面的组织要求和管理要求:1.2.4制定和执行预防性维修计划;1.2.5修理核电厂有缺损的物项;1.2.6选用和培训维修人员;1.2.7设置维修设施和设备;1.2.8采购备品备件;1.2.9审查、管理和进行核电厂修改;1.2.10编制、收集和保存维修记录,以利于制定和执行一个适用的维修信息反馈制度。
1.2.11维修必须在安全重要的各个方面都服从质量保证的要求。
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

2.所设置的设备应保证事故后至少 72 小时的运行需求。 3.需在停堆后 6 小时内完成应急补水措施的所有准备工作,使 其处于可用状态。 4.为了使应急补水措施有效,可考虑二回路可用的卸压手段, 保证适当的应急补水流量。 5.应将二回路应急补水操作纳入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或相关规程。 (二)一回路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1.通过移动泵和管线向一回路进行应急补水,其流量应能满足 停堆 6 小时后堆芯余热排出的需要。 2. 应考虑一回路机械密封泵轴封水泄漏的补水措施。 3.所设置的设备应保证事故后至少 72 小时的运行需求。 4.为了使应急补水措施有效,可考虑一回路可用的卸压手段, 保证适当的应急补水流量。 5.需在停堆后 6 小时内完成应急补水措施的所有准备工作,使 其处于可用状态。 6.应将一回路应急补水操作纳入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或相关规程。 (三)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1.应急补水流量应考虑乏燃料水池最大设计基准热负荷对应的 沸腾蒸发损失。 2.可根据乏燃料水池的液位变化,调节应急补水流量的大小, 或者启动和停运应急补水措施;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应考虑对虹吸 的防护。
— 10 —
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技术要求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对福岛后改进行动中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设置提出技术 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采用二回路或一回路应急补水、乏燃料水池应 急补水等措施带出余热的技术要求,并提出了移动泵、补水管线和 水源的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运行和在建核电厂。 二、定义及释义 1.应急补水 指在核电厂部分或全部安全系统功能丧失的场景下,通过移动 泵和外界动力向二回路和/或一回路补水,及向乏燃料水池补水以带 出余热的人工干预措施。 2.多堆厂址 指一个厂址有两个及以上反应堆且各反应堆之间的距离小于 5km 的核电厂厂址。 三、功能要求 (一)二回路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1.能够长时间的通过二回路“充-排”方式排出堆芯热量,其 应急补水流量应能满足停堆 6 小时后堆芯余热排出的需要。
HAF103-2004(最新版本)

2.3.1 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和实施一项覆盖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 全 运 行 的 所 有 活 动 的 全 面 的 质 量 保 证 大 纲 。必 须 使 质 量 保 证 成 为 可 能 影 响 安 全 的 所 有 活 动 的 必 不 可 少 的 部 分 。质 量 保 证 的 原 则 和 方法必须系统地用于下述方面:
(1) 决策职能,包括确定管理目标、确定核安全和质量政策、分 配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批准管理大纲内容、制定使员工状态胜 任其工作的制度、并根据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的业绩对上述各项制 定必要的修改计划; (2) 运行职能,包括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为核动力厂运行作 出管理决定和采取行动; (3) 支持职能,包括从厂内外组织获得为执行运行职能所需要的 技术和管理服务及设施; (4) 审查职能,包括对履行运行职能和支持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 监察,并进行设计审查。监察的目的在于验证是否符合核动力厂安 全运行的规定目标,发现偏离、缺陷和设备故障,并为及时采取纠 正措施及进行改进提供信息。审查职能还包括对营运单位的整个安 全业绩进行审查,以便评价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确定改进的可能性。 2.1.4 必 须 建 立 并 以 文 件 确 定 组 织 机 构 ,以 保 证 履 行 实 现 核 动 力 厂安全运行的如下职责: (1) 在营运单位内部划清职责并授予职权; (2) 确定并验证管理大纲的满意实施; (3) 提供充分的人员培训; (4) 建立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 联络渠道,以处理好与安全有关的事宜; (5) 建立与设计、建造、制造、核动力厂运行和必要的其他(国 内和国际)组织机构的联络渠道,以保证传递信息、专门知识和经
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 年 4 月 18 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 年修改) 本规定自 2004 年 4 月 18 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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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年修改)本规定自2004年 4 月18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1.1 目的本规定提出了确保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运行所必须满足的基本安全要求,以保护人员、社会、环境免受危害。
1.2 范围核动力厂的安全是以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的,本规定的内容只涉及核动力厂的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2.1 总的要求2.1.1作为许可证持有者,营运单位必须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营运单位可以把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但仍必须保持对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营运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核动力厂的管理必须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2.1.2营运单位必须特别强调核动力厂的运行安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必须适合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管理的特点,绝不可将管理非核动力厂的原有组织加以简单扩充来管理核动力厂。
2.1.3在建立营运单位组织机构时,必须考虑如下的管理职能:(1)决策职能,包括确定管理目标、确定核安全和质量政策、分配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批准管理大纲内容、制定使员工状态胜任其工作的制度、并根据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的业绩对上述各项制定必要的修改计划;(2)运行职能,包括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为核动力厂运行作出管理决定和采取行动;(3)支持职能,包括从厂内外组织获得为执行运行职能所需要的技术和管理服务及设施;(4)审查职能,包括对履行运行职能和支持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监察,并进行设计审查。
监察的目的在于验证是否符合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规定目标,发现偏离、缺陷和设备故障,并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及进行改进提供信息。
审查职能还包括对营运单位的整个安全业绩进行审查,以便评价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确定改进的可能性。
2.1.4必须建立并以文件确定组织机构,以保证履行实现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如下职责:(1)在营运单位内部划清职责并授予职权;(2)确定并验证管理大纲的满意实施;(3)提供充分的人员培训;(4)建立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联络渠道,以处理好与安全有关的事宜;(5)建立与设计、建造、制造、核动力厂运行和必要的其他(国内和国际)组织机构的联络渠道,以保证传递信息、专门知识和经验以及响应安全问题的能力;(6)提供足够的资源、服务和设施;(7)提供适当的公众咨询和联络渠道。
2.1.5 描述营运单位组织机构及履行所有这些职责的管理安排的文件必须可供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此外,营运单位必须系统地审查那些可能是安全重要的、在组织机构及管理安排上的变动,并必须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2.1.6 必须明文规定直接从事运行人员和支持性人员中的人员配备。
必须明确规定各级职责权限以处理对核动力厂安全有影响的事项。
必须以职能机构图,包括人力安排及关键岗位职责的描述,来说明由核动力厂本身或依靠核动力厂外部机构完成支持性职能。
2.1.7为保证核动力厂在所有运行状态下安全运行、减轻事故后果并对应急状态作出正确的响应,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授权级别和内、外联络渠道。
2.1.8营运单位必须配备称职的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的合格工作人员,他们应熟知有关安全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并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
当聘用和提升管理人员时,对待核安全的态度必须是选择的标准之一。
对工作人员业绩评价的内容必须包括对待安全的态度。
2.1.9营运单位必须制订核安全政策并由所有厂区人员贯彻执行。
核安全政策必须把核动力厂安全放在首位,必要时可不考虑生产和计划进度的要求。
核安全政策中必须承诺对安全重要的所有活动都要达到优良效能,并鼓励采取质疑的态度。
2.1.10可能影响安全的所有活动必须由合格而有经验的人员来完成。
与安全有关的某些活动可以由核动力厂机构以外(如承包商)的合格人员来完成。
这些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规定。
在厂区内或厂区外实施这些活动必须由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批准。
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必须有效地控制和监管承包商的工作人员。
2.1.11必须根据已制订的程序进行可能影响安全并能预先计划的所有活动。
有要求时,营运单位须将该程序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2.1.12当建议进行已正常使用的程序以外的活动时,必须根据已制订的管理程序编写专门的程序。
这些专门的程序必须包括所建议活动的内容和操作细节。
必须仔细审查这样的活动和专门程序的安全问题。
这些专门程序的批准必须遵循与核动力厂正常程序批准同样的过程。
有要求时,涉及安全的专门程序必须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2.1.13营运单位必须保证定期审查核动力厂的运行情况,其目的在于强化安全意识及提高安全文化水平,遵守为增强安全而制定的规定,及时更新文件并防止过分自信和自满的情绪。
实际可行时,必须采用适宜的客观的业绩评价方法。
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必须获得定期审查结果并采取恰当的纠正措施。
2.2 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关系2.2.1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必须接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2.2.2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建立起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坦诚、透明的工作关系。
2.2.3 营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或供其随时调用)文件和资料。
2.2.4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和实施根据规定的准则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异常事件的程序。
2.2.5为了使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能履行其职能,营运单位必须给予必要的协助,并允许其监督人员进入核动力厂和获得相关文件。
当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时,营运单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分析、试验和检查。
鉴于安全责任,当营运单位认为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行动有害于安全时,则必须将意见告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以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营运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强制性措施。
2.3 质量保证2.3.1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和实施一项覆盖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所有活动的全面的质量保证大纲。
必须使质量保证成为可能影响安全的所有活动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质量保证的原则和方法必须系统地用于下述方面:——管理过程;——运行活动;——管理过程以及运行业绩的评价。
2.3.2营运单位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人员必须遵守核动力厂质量保证有关规定的要求。
2.4 运行经验反馈2.4.1营运单位必须系统地评价核动力厂的运行经验。
必须调查研究安全重要的异常事件以确定其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调查必须向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提出明确的建议,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必须及时地采取恰当的纠正行动。
这些评价及调查所得的信息必须反馈给核动力厂工作人员。
2.4.2 营运单位必须获得并评价其他核动力厂的运行经验和教训,以作为借鉴。
为此,应十分重视与国内和国际机构的经验交流及信息共享。
2.4.3必须指定胜任的人员认真研究运行经验,以发现不利于安全的先兆,从而在出现严重情况之前采取必要的纠正行动。
2.4.4必须要求所有的核动力厂工作人员报告所有的事件,并鼓励报告与核动力厂安全有关的“几乎要发生的事件”。
12.4.5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必须与设计有关单位(制造者、研究单位、设计者)保持适当联系,以向其反馈运行经验的信息及获得与处理设备故障或异常事件有关的建议。
2.4.6必须收集和保存运行经验的数据,以用作核动力厂老化管理、核动力厂剩余寿期评价、概率安全评价和定期安全审查的输入数据。
2.5 实物保护2.5.1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有人蓄意未经授权进行可能危害安全的行动。
2.5.2营运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工业保安和实物保护措施,以预防或阻止非授权进入、闯入、偷窃、地面攻击以及内部或外部对安全有关系统及核材料的破坏。
2.5.3营运单位必须有适当的计划和程序能在突发的外部人为事件时对厂区提供保卫和实物保护。
2.6 防火安全营运单位必须根据定期更新的防火安全分析来作出保证防火安全的安排。
此安排必须包括应用纵深防御、评价核动力厂的修改对消防的影响、对可燃物和点燃源的控制、防火手段的检查、1对作为实际事件系列后果本来可能发生但由于核动力厂当时的条件而没有发生的潜在的重要事件使用术语“几乎要发生的事件”。
维修和试验、建立人工消防能力以及培训核动力厂工作人员。
2.7 应急准备2.7.1应急准备涉及到处理事故以保持防护及安全的能力、发生事故时减轻事故后果的能力、保护厂区人员及公众的健康的能力以及保护环境的能力。
必须针对特定的核动力厂厂址制定应急计划。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必须包括由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实施或负责的各项活动,并必须上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2.7.2 营运单位必须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处理应急的责任。
必须包括下列安排:迅速判明应急状态;及时向应急响应人员通告并根据应急状态向厂区人员报警;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及时报告和按要求提供后续信息。
2.7.3营运单位必须遵循国家有关应急的法规和标准制定和实施应急计划。
2.7.4应急计划必须考虑到非核危害与核危害同时发生所形成的应急状态,诸如火灾与严重辐射或污染同时发生、有毒气体或窒息性气体与辐射和污染并存等,同时考虑到特定的厂区条件。
2.7.5必须对厂区人员进行有效的应急培训。
必须有手段将在应急时要采取的行动通知厂区内的所有员工和其他人员。
2.7.6 核燃料运到厂区前,必须作出适当的应急安排,在核动力厂首次装料以前必须保证完成全部应急准备。
2.7.7在核动力厂首次装料以前,必须进行应急演习以验证应急计划。
此后必须以适当的间隔进行应急演习,其中的某些应急演习必须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见证。
有些应急演习必须是综合性的,并包括尽可能多的有关单位参加。
应急计划必须根据获得的经验进行复审及更新。
2.7.8应急状态时需要使用的仪器、工具、设备、文件和通讯系统必须妥为保管和维护,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在假想事故条件下不至于受到影响或失效。
3 人员的资格和培训3.1营运单位必须规定执行能影响安全任务的人员的资格和经验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必须挑选合格的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他们能在核动力厂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按照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正确地履行职责。
承担特定安全重要职能的人员按规定必须持有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3.2其职责能影响安全的所有人员在任用时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并在以后的工作中按要求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保证其健康状况能胜任所承担的职责。
3.3必须制定并贯彻培训大纲,以对将要分配到与安全相关岗位上的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必须强调在核动力厂运行中安全第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