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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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003年5月20日(京煤董发【2003】18号)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京煤集团公司资产的价值,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
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和《北
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京煤集团公司及京煤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等(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的评估。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发生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与非国有企业间发生的资产转让、置换、收购、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凭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十)京煤集团公司认为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固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五条占有单位如发生以下经济事项的按照《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
内容如下:
(一)市政府批准成立授权营运机构、企业集团;
(二)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且资产总额账面值在5000万元以上;(三)计划内国有企业破产项目和债转股项目;
(四)市级国有资产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资的项目,与中央单位合资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第六条占有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京煤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办公室负责占有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占有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资产管理权限,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占有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评估事项,须委托具有相应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
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定估算;
(二)验证确认。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项目办公室备案或初审,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与评估目的相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
(四)占有单位为评估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
(五)资产清查资料;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办公室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查: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职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十)其他需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经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按《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京煤经资发【2002】236号)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为确保占有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公室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占有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三条事项,是否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二)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三)现场勘察活动及现场工作记录;
(四)评估工作底稿;
(五)其他需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京煤集团公司本部的资产评估,由资产运营部会同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七条办法解释权归京煤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