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家税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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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退﹝1999﹞25号
【发文日期】1999-09-22
【实施时间】1999-09-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
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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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商品出口退税率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进﹝2009﹞23号
【发文日期】2009-04-09
【实施时间】2009-04-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1)石脑油1吨=1385升;(2)溶剂油1吨=1282升;(3)润滑油1吨=1126升;(4)燃料油1吨=1015升;(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11.03
•【字号】
•【施行日期】200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0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明确如下: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
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
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
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十10%)。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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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进﹝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7-04
【实施时间】2008-07-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四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
知
财税〔200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沪国税流〔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6〕1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应注意收集文件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一月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0.30
•【字号】沪国税流[2003]119号
•【施行日期】2003.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3]11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2003年底前)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恢复征税后收到原免税货物免税期间(2003年底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二、近期,各单位应加强对国产农药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掌握、了解生产企业当前免税农药的库存、相应的原材料采购、领用、生产规模、销售等情况,切实做好增值税征免过渡中的征管工作。
三、各单位应认真做好相关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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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人民防空工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税外﹝1997﹞156号
【发文日期】1997-01-01
【实施时间】199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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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
知
【标 签】储备粮管理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税发﹝2001﹞3号
【发文日期】2001-04-06
【实施时间】2001-04-0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61号)的规定,本文全文
自2007年12月21日起废止。
现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号)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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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棉花以出顶进管理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退﹝2000﹞5号
【发文日期】2000-03-09
【实施时间】2000-03-0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P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61号)的规定,本文全文
自2007年12月21日起废止。
现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纺织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2000]161号)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九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5•【字号】财税[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六、执行时间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失效)(一)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根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二)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根据《通知》关于燃料油征收范围注释,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三)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根据《通知》关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四)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税范围。
二、关于改装改制车辆的界定(失效)改装改制车辆是指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公告车辆类别代码(产品型号或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5的专用汽车(特种汽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财税三、七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84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一月六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
具体见附表l。
二、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的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
具体见附表2。
特此通知。
附表: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2.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表1附件2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税则号2833110027122000 27101994320411002805400081041100 81041900 81042000 8104300059012 28259019.10 2825901l 28418020 28418030 28499020 81011000.11 81O11000.19 81011000. 80011000.10 80011000.90 80012020 80012010 80012090 80030000 80040000 80060000 8002000079011100 79011200 79012000 790200008110101O 81101020 81109000 28258000 8110200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08.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1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
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8.20
•【字号】沪财税[2012]78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2]78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法[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7月13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2000]1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8.24
【实施日期】2000.08.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14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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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
【标 签】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财税﹝2010﹞19号
【发文日期】2010-02-25
【实施时间】2010-02-2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1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市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发布。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鉴于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涉及的商品范围较广,请各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七年七月六日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6.皮革;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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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5.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5.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
具体税号见附表1。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
具体税号见附表
2。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表:1、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的产品目录(略)
2、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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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进口飞机税收政策,租赁企业进口飞机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财税﹝2014﹞56号
【发文日期】2014-07-03
【实施时间】2014-07-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