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标准
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标准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山西省中小学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构建科学、健康、和谐的教育环境,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全面提升山西省中小学教育水平。
首先,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学校应当依法合规办学,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职责,确保学校管理运行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此外,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能力,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
其次,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要求学校注重课程建设和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合理设置课程,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
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有针对性地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潜能。
再次,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要求学校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体育锻炼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此外,学校还应当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机会,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最后,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要求学校加强与家长和社会的沟通与合作。
学校应当积极与家长和社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加强家校合作,共同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同时,学校还应当注重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发展平台。
总之,山西省中小学办学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和提高山西省中小学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标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助力山西省中小学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太原市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太原市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新一轮高考制度改革对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提出的新要求,缩小我市普通高中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根据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和《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山西省教育厅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从2015年起,启动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工作。
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基本、以评促建”的原则,以满足基本需求,促进教育公平为目标,充分落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者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建设,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努力将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建设成办学条件合格学校,整体提升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水平。
二、工作目标按照省的要求,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工作从2015年开始启动。
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均达到《办学基本标准》的要求,基本实现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学校管理科学规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达标、生活服务设施满足师生需求、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的目标。
三、工作原则1.严格标准,确保基本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以《办学基本标准》为统一标准,依照《太原市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估验收细则》)进行评估验收。
普通高中学校举办者要对照《办学基本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把“补短板”、“保基本”放在首位,满足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基本需要,杜绝超标准建设和奢华浪费,坚决防止拉大差距。
2.严格程序,确保质量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办学基本标准》和《评估验收细则》,严格遵照学校自评、市级评估、省级抽查的程序进行评估验收,做到公开透明,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评估验收质量。
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的具体举措
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的具体举措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通过整合教育资源,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提高普通高中的整体教育水平。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推动普通高中教育的多元化发展。
二、实施特色高中建设计划在现有高中学校的基础上,鼓励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建设具有特色的高中。
例如,艺术高中、体育高中、科技高中等,以满足不同学生的兴趣和发展需求。
三、深化课程改革,落实课程方案推动普通高中课程的改革,加强课程内容的时代性、基础性和选择性。
同时,落实国家课程方案,确保普通高中的课程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推动学校多样化发展鼓励学校根据自身情况和条件,探索多样化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
例如,开设国际课程、实施书院制管理、开展社会实践等,为学生提供更加丰富的教育资源和更多的选择机会。
五、改革考试评价制度推进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建立多元评价机制,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发展。
同时,完善考试评价的反馈机制,为学校和学生提供更加准确、及时的评价结果。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普通高中教师的待遇和地位,吸引优秀的教师从事教育工作。
同时,加强教师培训和研修,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建立教师评价制度,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
七、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校园环境加大对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的投入力度,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校园环境。
同时,注重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八、完善招生政策,规范招生秩序制定科学、公正的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同时,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管力度,防止违规招生和恶性竞争现象的发生。
九、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十、强化督导评估,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加强对普通高中各项改革措施的督导评估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取得实效。
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目录一、总则 (68)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68)(一)学校设置 (68)(二)学校规模 (69)(三)校园规划设计 (69)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70)(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70)1.建设用地 (70)2.体育用地 (70)3.绿化用地 (71)(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71)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71)(一)校舍建筑组成 (71)(二)校舍建筑面积 (71)(三)校舍用房面积 (72)(四)校舍建筑标准 (72)(五)校舍安全标准 (72)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 (72)(一)通用教学设备 (72)(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74)1.文科专用教学设备 (74)2.理科专用教学设备 (74)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 (75)4.体育科专用教学设备 (75)5.卫生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75)6.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 (75)(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76)(四)图书馆藏书及设备配备 (76)(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76)六、师资配备标准 (78)七、公用经费标准 (78)附件:1.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79)2.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文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82)3.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84)4.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体育科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86)5.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卫生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89)6.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图书馆(室)配备标准 (91)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教〔2021〕3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教〔2021〕3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培育学生兴趣爱好、科学素养和意志品质,构建与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相适应、与课程标准要求相统一的实验教学体系,着力提升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实践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打造创新型人才,推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要求1. 落实中小学实验室布局要求。
中小学实验室建设要坚持“够用、好用、实用、安全”的原则,按照《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 0385-2006 )和《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科学规范配置中小学实验室及设施设备。
新建学校实验室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合理布局建设,并为将来发展留有空间。
学校要按照办学标准和实际需求建设实验教学场所,支持探索建设学科功能教室、综合实验室、创新实验室、创客实验室等,鼓励对普通教室进行多功能技术改造,建设复合型综合实验教学环境。
2. 落实中小学实验室标准化建设要求。
根据不同学段特点和课程改革要求,依据教育部各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加快中小学教育装备标准化建设。
山西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建设标准(完整)
附件:山西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建设标准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基础教育必然加快改革与发展的步伐。
历史证明,基础教育的发展离不开装备工作,装备工作必须为基础教育发展服务。
根据我省基础教育装备工作的实际和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应该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
为此,特制定《山西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中小学教育教学应建设的各类功能室及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
《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
《标准》由教学仪器、信息技术教育及电教设备、图书、音乐、体育、美术、劳动技术及卫生八部分构成,可作为衡量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整体建设水平的基本要求,也可作为衡量一个地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建设水平的基础性标准。
《标准》的类别为保持与教育部制定的理科教学仪器等有关配备标准的一致性,一般分为三类。
其中,Ⅱ类是指城市、县城一般中小学和乡镇所在地的中小学办学的基本要求,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的基本条件,为普及性标准。
Ⅲ类为较低标准,一般是指条件较差的农村中小学办学的最低要求。
Ⅰ类为较高标准,是对办学条件较好的城镇中小学提出的基本要求。
《标准》设特Ⅰ类,是对省示范高中和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提高装备水平提出的较高要求。
要求实验教学仪器(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学科的教学仪器按每年级四个平行班Ⅰ类两套标准配备。
学生分组实验器材学校要根据自己的规模轨制,达到满足每人一组的要求进行配备。
其它教学仪器(包括思想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外语等)六个学科的教学仪器按相关学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的要求配备。
由于目前各类学校特别是各类高中规模轨制不断扩大,按照教育部每类配备的基本要求:每年级四个平行班配一套,满足中学每班50人,小学每班45人的教学需要……,”凡是规模轨制较大的学校,都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相应地提高配备标准和配备数量。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晋教职成〔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通知晋教职成〔2021〕3号各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山西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决定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改革创新,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为我省转型发展蹚新路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服务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需要,对接我省传统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六新”突破,按照科教强省、人才强省的新要求,巩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做强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第一方阵,重点支持建设60所左右基础能力强、校企合作深入、办学质量高的省级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
到2023年,列入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服务能力、社会声誉显著提升,引领带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质培优,使中等职业教育成为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建设原则——坚持产教融合。
创新中等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发展的运行模式,拓宽校企合作内容和途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推动学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互惠共赢,协同育人,协同发展。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1.14•【字号】晋教基[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10]4号)各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工作安排,省教育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并已经省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附: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我省决定从200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起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国家和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以及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体系,推动普通高中严格按照国家新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引导教师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二、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和功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判定普通高中学生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的终结性考试,旨在全面反映高中学生在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其功能主要有:1、考核普通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是否达到课程标准要求,能否达到各学科课程的毕业标准;2、反映普通高中学校实施高中课程标准的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及办学水平;3、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督促学校认真执行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4、为高等学校招收新生提供依据(具体办法将在我省2011年高考方案中体现);5、为高中学生就业或接受国内外其他各类教育提供高中学业水平证明。
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
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普通高中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改革对办学条件的要求,推动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条例,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要求,特制定《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或撤销,需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原则上每10万人设置一所普通高中学校。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区域内人口密度、分布和变化,初中毕业生数量变化,普职协调发展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设置、合理布局普通高中学校,并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需求,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二)学校规模普通高中学校规模以8-16轨为宜,最小不得低于4轨。
最大不得超过30轨。
每班学生数以50人为宜,最大不超过56人。
(三)学校布局与规划1.学校选址。
学校选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线走廊等;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污染源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2.学校建设程序。
学校校园规划与设计、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及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及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都必须先规划、勘察和设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
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普通高中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改革对办学条件的要求,推动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条例,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要求,特制定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或撤销,需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每10万人设置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区域内人口密度、分布和变化,初中毕业生数量变化,普职协调发展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设置、合理布局普通高中学校,并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需求,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二学校规模普通高中学校规模以8-16轨为宜,最小不得低于4轨;最大不得超过30轨;每班学生数以50人为宜,最大不超过56人;三学校布局与规划1.学校选址;学校选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线走廊等;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污染源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2.学校建设程序;学校校园规划与设计、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及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及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都必须先规划、勘察和设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3.校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和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设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教学用房与体育活动场所应有合理的间距,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主看台宜设在西侧;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教学用房的干扰;校园内的交通应便捷,校园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旁边,校门外侧应设置人流缓冲区;4.校园环境绿化、美化;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5.校园基础设施;校舍的设计和建设,应充分考虑学校进行教学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采暖、采光、通风等方面的要求;室外水、电、气、热力、通讯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6.学校应在校园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醒目位置设置国旗旗台、旗杆;学校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二、学校建设用地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4-14轨制学校生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26㎡,15-18轨制学校不得低于24㎡,19轨制及以上学校不得低于22㎡;寄宿制学校应按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有条件时各学校宜预留发展用地;一建筑用地学校建筑用地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全部建筑的用地;自行车库及机动车停车库用地;设备与设施用房的用地;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的用地等;二体育用地学校体育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场所所需的场地和场地间的专用甬道等;体育运动场用地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按以下标准设置田径场及球类场地;普通高中学校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学校规模≤8轨12轨16轨20轨及以上运动场地类别400米环形1田径场块300米环形1块400米环形1块400米环形1块块篮球场块 4 6 8 10 排球场块 2 3 3 3 器械体操区150平方米200平方米250平方米300平方米注:1.300米以上的环形田径场应包括足球场及100米的直跑道;2.田径场内应设置1~2个沙坑长5~6米、宽~4米,助跑道长25~45米;3.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器械体操区;三绿化用地学校绿化用地指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高中学校生均绿化用地面积不宜小于5㎡;四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学校要以安全、便利为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在校园内设置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学校校园内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应包括消防车道、机动车道、步行道、无顶盖且无植被或植被不达标的广场及地上停车场;三、学校建筑一校舍建筑普通高级中学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1.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学校设置普通教室;设置理化生实验室、理化生准备室、理化生仪器室、化学药品室、生物药品室、计算机教室、计算机辅房、体育器材室、音乐教室、音乐器材室、美术教室、美术器材室、书法教室、通用技术教室及通用技术器材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设置合班阶梯教室、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藏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及任课教师办公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生物培养室标本室、科学探究室、器乐排练室、琴房及声器乐训练室、舞蹈室、历史教室、地理教室、地理园地及风雨操场体育馆等;2.行政办公用房学校设置校务、教务等行政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办公室、文印室、广播室、值班室、安防监控室、网络控制室、卫生室保健室、传达室、总务仓库及维修工作间等管理用房;3.生活服务用房学校应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设置教工休息室、教职工和学生食堂、餐厅、开水房、浴室、厕所、配电室等;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寄宿生人数配置学生宿舍,并相应增加食堂、浴室等相关生活用房;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教学用建筑内应在每层设饮水处,每处应按每40-45人设置一个饮水水嘴计算水嘴的数量;学生卫生间男生至少为每40人设1个大便器或长大便槽;每20人设1个小便斗或长小便槽;女生应至少为每13人设1个大便器或长大便槽;二校舍建筑标准1.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及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 0385-2006等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2.学校建筑设计应抗震防震,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规定;学校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学校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需实施工程监理;3.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校舍建筑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满足设计的要求;4.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的规定;5.楼梯和走廊的设置、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6.室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规定;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的要求;7.教学用房的环境噪声控制值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有关规定;8.学校食堂、厨房装修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关于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要求;食堂应距离污染源25米以上,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餐厅;9.学生宿舍应按男、女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宿舍外设厕所的,宿舍距离厕所不超过30米,沿途应有路灯;三校舍建筑面积普通高级中学非寄宿制学校生均校舍面积不低于8㎡;寄宿制学校应根据需要增加建筑面积;普通高中校舍建筑面积标准见附件1;四校舍用房面积普通高中各类校舍用房面积标准见附件2;四、设施设备学校装备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和学生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装备配备应适应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体现方便教学、方便师生使用的原则;学校设施设备包括:常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施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图书馆设备、办公和生活设备、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六大类;一常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常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能满足常规教育教学需要;包括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学校环境通用设备;学生通用设备包括课桌、椅凳、仪器柜、计算机等;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 3976-2002标准,保证每生1桌1椅;常规教学设备包括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学校环境通用设备包括温度调节、照明、通风、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学校需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配置各学科专用教学设备;1.理科教学专用设备;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教学仪器、器材,要按照国家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406-2010进行配备,满足两人一组开展学生分组实验;其中选配设备由学校依据所用教材和选修课程的开设要求进行配备;普通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见附件3;2.文科教学专用设备;文科教学应配备能够满足学校进行语文、英语、历史、思想政治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视听资料、教学软件、播放设备等;所有仪器设备应能适应文科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感悟性等特点,便于学生直观感受以及师生互动;普通高中文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见附件4;3.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的配备,应能适应音乐、美术的教学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与感悟,满足教师多种形式教学和学生多种艺术学习活动的需要;同时还应兼顾师生艺术活动及特长学生专业发展的需求;特色学校可根据自身要求,配备相应器材设备;普通高中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见附件5;普通高中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见附件6;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主要包括能满足体操、田径、球类等课程教学所需要的运动器械,测量、计时工具和挂图、教学软件等;体育特色学校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相关器材配备;普通高中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见附件7;5.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设备;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配置相关设备,主要包括学校开展学生发育和健康检查、卫生保健、简单治疗、心理咨询工作所需要的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及辅助材料等;高中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8;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学校应当根据现代教育教学的特点和教育信息化发展需求,配备现代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和其它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满足学生通过网络进行学习活动、教师多媒体教学和网络备课以及学校现代化网络办公的需要;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主要包括电化教学设备、信息技术教育装备、校园网络装备和校园广播电视设备等;其配备应满足信息技术课程和其它教学学科需要;每间教室按标准班额每人一台的标准配备学生用机,专任教师用机达每人1台;按教育部初、中等学校校园网建设规范教基司〔1999〕15号和山西省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晋教基〔2013〕29号,每个班级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普通高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9;四图书馆设备学校图书馆室装备应按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规定,以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及教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及工具书为主,配备必要的图书资料;生均藏书35册以上,各种馆藏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必须是国家合法出版物,应按规定及时剔旧、更新;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应少于藏书标准的1%;图书馆室应配置能满足正常阅览和管理需要的各类藏书设备、阅览设备、安全设备、图书管理信息软件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学校可增设电子阅览室,增加电子图书、音像视听资料的配备,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校园网相结合,实现电子图书资源共享;普通高中图书馆室装备配备标准见附件10;五办公及生活设备1.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打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等必要设备;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餐厅设备、学生及单身教职工宿舍设施、锅炉房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2.办公及生活设备由学校本着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办公、生活和现代化管理需要的原则配置;3.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内按照每生一床的标准配置床铺,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宿舍应有符合要求的照明、取暖和卫生设施、换气窗;学生宿舍取暖应取消火炉,可采用暖气或空调;宿舍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食堂应配备足够的通风、照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要配备清洗蔬菜、肉类、餐具的设施设备,不得混用;生熟食品、主副食品加工设备要严格分开;六安全管理设施设备为保障师生安全,学校应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设备、防盗、防暴力侵害等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快速疏散标志;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要在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确保师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004】2号文)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004】2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 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
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观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
《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 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征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
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2. 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
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6.10•【字号】晋教基[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09〕20号)各市教育局: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教育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标准》是我省境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督查义务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标准》,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底帐,并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所有学校全面达到标准的工作规划,逐年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各地在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中,要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标建设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初中校舍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有机统筹,紧密结合,采取得力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水平。
省教育厅将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达标建设的评估考核制度,对各地实施《标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对工作力度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山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课程设置与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山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课程设置与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的精神以及《山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晋教基[2008]13号)的要求,特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课程设置的指导思想与管理原则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课程设置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课程设置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立足我省实际,按照“必修统一、选修自主”的思路构建普通高中课程体系,全面落实新课程目标。
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课程设置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基础性。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精神,整体设置、统一安排必修课程,为每一位学生的发展奠定基础。
2.选择性。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科目、模块的特点,努力开设多样化、高质量的选修课程,保证学生的课程选择权,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更宽广的自主学习空间,促进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地发展。
3.适用性。
立足于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升和完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的建设水平和实施水平,积极有效地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
4. 创新性。
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需求多样化的实际和学生个性发展的要求,调动学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具有特色的学校课程。
二、课程结构与设置(一)课程结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课程由学习领域、科目、模块三个层次构成。
学习领域:含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和综合实践活动八个方面。
科目:每个学习领域设置若干个课程价值相近的科目,八个学习领域含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等)、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以及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共同推动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行稳致远——山西省全面启动高考综合改革新闻发布会综述
文本刊记者共同推动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行稳致远高考综合改革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教育领域重大改革,承载着广大考生的美好期盼,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开始全面实施。
为帮助大家更准确地了解文件精神和有关内容,6月27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马骏,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省教育厅新闻发言人侯文一,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李金碧,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延晋军,深入解读了《山西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由山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张羽主持。
发布会上,马骏同志首先就《实施方案》从三个方面介绍了有关情况。
一、《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高考综合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行了系统安排。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通过深化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等一系列举措,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进一步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
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考综合改革工作,近年来,围绕高考综合改革目标任务,持续加强基础条件建设。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
出台了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提升计划、高中课程设置方案和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印发了《山西省推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等系列配套文件。
二是改善办学条件。
围绕落实高考改革综合素质评价和“选课走班”要求,将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到1100元以上,实现新教材、新课程全覆盖,高中学校生师比、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理科实验仪器达标率等指标明显改善,“大班额”得到有效解决。
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单位:㎡
学校规模
8轨
12轨
16轨
20轨
建筑用地
13357
18044
23969
30005
体育用地
小 计
12919
20602
21868
23134
环形跑道(含100m直跑道)
9617
16034
16034
16034
篮球场地
2432
3648
பைடு நூலகம்4864
6080
排球场地
720
3、建筑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高中建筑容积率不大于0.8。
4、4-7轨制高中学校参照8轨制学校建设标准,要求略低;其它轨制高中学校参照执行与其轨制相近学校的标准。
720
720
720
器械场地
150
200
250
300
绿化用地
4800
7200
9600
12000
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
用地合计
31076
45846
55437
65139
生均占地
25.9
25.5
23.1
21.7
注:1、本表校园用地面积不含校园四周代征土地面积。
2、本表校园用地面积不含选配用房、浴室、自行车存放地及寄宿生的食堂餐厅、学生宿舍、配电室、锅炉房等建筑占地面积。
学校规模8轨12轨16轨20轨建筑用地13357180442396930005体育用地小计12919206022186823134环形跑道含100m直跑道9617160341603416034篮球场地2432364848646080排球场地720720720720器械场地150200250300绿化用地48007200960012000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用地合计31076458465543765139生均占地25
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指山西省教育部门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学生的权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首先,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
学校应当依法办学,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明确教职工的职责和权利,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领导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
其次,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学校必须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设施,配备齐全的教学设备,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教师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再次,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学校必须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校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
最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学校必须加强家校合作,促进教育教学的有效开展。
学校应当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家校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家长要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
总之,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
学校要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要求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为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条件。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关注学校的办学情况,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山西省高等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山西省高等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一、总则
本标准旨在规范山西省高等教育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
二、学校资质要求
1. 学校应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 学校应具备适当的师资力量和必要的教学设施。
三、课程设置与教学要求
1. 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科特点,合理设置课程。
2. 教学内容应符合学科发展需求和学生研究需要。
四、质量评估与监督
1.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力度,确保学校依据基本标准
进行办学。
五、学生权益保障
1. 学校应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信息保护、课程选择和学籍管理等方面。
2. 学生有权享受公平公正的教育资源和教学服务。
六、违规处罚
对违反基本标准的学校,监督部门将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可能吊销办学许可证。
七、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应在一年内按照该标准进行整改。
以上为山西省高等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内容摘要,具体标准请参阅原文。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财教〔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改善中西部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县域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本办法的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条件办学标准
附件1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1.办学规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10万人口及以下县(市、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600人;10-20万人县(市、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800人;20万人口及以上县(市、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1200人。
县(市、区)域内有2所以上中职学校的,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可在县(市、区)域内合并统计;人口特别少的县,学历教育在校生可适当减少,但县域内所有初中毕业生除升入普通高中外,均需进入中职学校(含县域外中职学校)学习。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1200人。
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可根据实际确定,但生均办学资源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2.校园校舍。
生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3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校舍建筑须达到《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要求的抗震设防标准,全面消除危房。
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有满足师生学习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
3.教师队伍。
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师生比不得低于1:20。
专任教师学历达到国家相关规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占本校专任教师数的20%以上。
专业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占30%以上。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4.实训条件。
有与专业教学相适应的实习实训设备和场地,工科类、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2500元。
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学校拥有计算机数量每百生不少于15台。
5.信息化建设。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推进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的通知-晋教职函〔2018〕35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推进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推进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的通知晋教职函〔2018〕35号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各省属中职学校:《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推进实施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计划的通知》(晋教职〔2017〕15号)下发后,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和省直普通中专学校均按照《通知》要求确定了各自办学条件达标的规划(见附件)。
为执行好达标规划,确保全省职业院校到2020年办学条件全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标准《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和《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根据教育部的职业院校设置标准和我省实际制定,是职业院校办学的基本标准。
此《标准》既是职业院校办学标准,也是省教育督导部门的验收标准,各职业院校及其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各市、各中等职业学校在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严格执行验收规划办学条件达标规划,是根据各市、各职业院校提出达标时间确定的,各市、各职业院校须按此规划做好整改工作,确保各整改项目如期达标并通过验收。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按此规划确定各年度验收时间,一般为当年年底前。
2017年度达标验收与2018年达标验收一并安排,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列入全省优质高职建设项目和省级示范中职学校建设项目的学校全部办学指标务必在2019年前完成达标验收,否则中止优质高职建设项目和省级示范中职学校项目执行,收回已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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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我省2017年高一新生全面进入新一轮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对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提出的新要求,加快缩小全省普通高中区域、城乡、校际办学条件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决定从201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
现就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基本、以评促建”的原则,以满足基本需求、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目标,以政府办学为主,充分落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者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努力将每一所高中学校建设成合格学校,整体提升普通高中发展水平。
二、总体目标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从2015年启动。
力争用三年时间,到2017年秋季开学前,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达到《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要求,基本实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达标、生活服务设施满足师生需求、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的目标。
三、工作原则1.统筹安排,分步推进。
各地要根据《办学基本标准》,在对本地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逐项摸底的基础上,分析确定每个学校的办学条件缺口,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年度建设任务和目标,有计划、分批次地组织实施,积极推进区域内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
2.严格标准,确保基本。
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以《办学基本标准》为统一标准评估验收。
学校举办者要对照《办学基本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把“补短板”、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坚持勤俭节约,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满足教育教学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杜绝超标准建设和奢华浪费,防止拉大教育差距。
3.以评促建,评建结合。
各地各学校要将办学条件标准化建2设作为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内部管理、提升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认真对照《办学基本标准》,逐项评估,及时整改。
明确评估是手段,建设是关键,提高是目的。
通过评估验收使高中学校在办学条件改善的基础上,布局、规模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高中教育协调发展。
四、主要任务1.大力优化普通高中布局,实现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布局合理,规模适度。
在保持全省普通高中办学总规模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做好普通高中布局结构的调整,优化整合资源配置,加强薄弱高中建设,逐步消除办学条件差、办学质量低、办学规模小于4轨的学校,今后不再对新建30轨以上办学规模的高中进行审批,对已建成的30轨及以上的高中,逐步压缩其办学规模,使全省高中学校设置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度。
2.大力推进学校基本建设,实现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化。
进一步加强高中学校基本建设,特别是加强农村高中、城镇薄弱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建设,重点加强实验室、功能用房、体育活动场地建设,使所有普通高中的建设用地、校舍建筑及各类校舍用房等方面,均达到《办学基本标准》要求。
3.大力推进学校内部设施配备,实现学校装备条件标准化。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对照《办学基本标准》,配足配齐教学实验3仪器设备、体音美卫、计算机、图书等装备,使每一所高中学校的设施设备达到《办学基本标准》要求,满足教育教学需求。
4.大力推进学校后勤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学校后勤装备标准化。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对照《办学基本标准》和《山西省中小学后勤装备基本标准(试行)》,着力改善学生宿舍、食堂、澡堂、厕所、饮水等学生生活附属设施设备建设,保证学生基本生活需要。
5.大力推进学校校容校貌建设,努力实现环境育人功能。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对照《办学基本标准》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校容校貌建设的意见(试行)》,加强学校环境建设,注重绿化和美化工作,使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建成干净整洁、环境优美、文化氛围浓厚的卫生校园、绿色校园、书香校园。
五、工作机制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省、市、县、校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采取学校排查、县级建设、市级验收、省级督查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
1.省负责制定《办学基本标准》,对市、县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督查,对通过市级评估验收的学校进行抽查,对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4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2.市负责辖区内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的评估验收和市直高中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
按照省定《办学基本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评估验收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评估指标体系、组织机构、时间安排、工作程序、评估办法等;制定本地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规划;组织专家组对按规划达到标准化要求的学校进行评估验收,并将评估验收结果按时向省上报。
督促民办学校举办者落实投入主体责任,积极出资改善办学条件,依法规范办学,使区域内所有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办学基本标准》。
3.县负责对辖区内所属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的建设和复评工作。
县制定本地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规划,按照公办学校办学条件摸排的需求缺口,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改善办学条件;组织对辖区内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复评。
4.学校负责本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的摸底排查和自评工作。
学校对照省定《办学基本标准》和市级评估指标体系逐条逐项摸底排查,明确需求缺口,制定学校标准化建设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办学条件达到规定要求。
学校自查自评工作于2015年4月10日前全部结束。
六、评估程序5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的认定按照学校自评、县级复评、市级验收、省级抽查的程序进行。
1.学校自评。
高中学校要对照省定《办学基本标准》和市级制订的评估指标体系,对本校办学条件逐条逐项自查自评,对不达标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学校整改后达到标准化要求。
2.县级复评。
县教育局根据学校自评报告,结合本辖区内所属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规划,对办学条件标准化进行复评。
对复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学校及时整改,确保复评学校办学条件达到标准化要求。
县教育局将所属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评估验收申请与各学校自评报告一并提交市教育局。
3.市级验收。
高中学校标准化评估验收工作由各市教育局组织进行。
市教育局在对县级评估申请和各学校自评报告进行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市级验收规划,确定分年度评估验收学校名单。
组织专家组对有关学校进行评估验收,详细了解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及达标情况,并对学校标准化情况提出明确意见,确认其“达标”、“基本达标”或“未达标”,对“基本达标”或“未达标”的学校要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
市级验收结果请于每年8月底向省教育厅报送。
4.省级抽查。
省教育厅收到各市验收结果报告后一个月内,6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各市标准化评估验收结果为“达标”的高中学校进行抽查,抽查学校数不低于各市认定数的10%。
省级抽查结果与市级验收认定结果不一致的学校,以省级抽查评定结果为准。
省级抽查结束后,由各市公布本地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评估验收结果。
省教育厅对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和规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和通报。
七、工作要求1.强化政府职责。
实施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全面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省高中教育教学水平、推进高中教育事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扎实推进。
要在政策、人力资源和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明确教育、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职责,确保普通高中标准化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管理本地高中教育工作的职责,结合当地高中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变化等因素,按照2017年秋季开学前高中学校全部达标的总要求,分期、分重点地制定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县区、各学校的重点推进任务和时间节点,建7立基础台账,达标一所、销号一所,以项目化思维推进工作落实。
要加强指导和推动,明确基教、规划、财务、督导、仪器、电教等相关部门分工职责,及时了解各学校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总结梳理,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确保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2.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拓宽经费来源渠道,为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要落实当地政府举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主体责任,对现有公办普通高中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因建(扩)校产生的债务要列出还款计划,逐年化债,减轻学校负担。
要加大对民办普通高中的统筹管理,督促民办普通高中举办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地各学校要按照节俭、经济的原则,对照《办学基本标准》科学测算经费需求,合理安排经费投入,立足“补短板、保基本”,促进区域、城乡、校际间资源的均衡配置。
同时,规范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经费监管机制,杜绝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加强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3.确保评估实效。
各市、县在评估验收过程中,要规范评估过程,严肃评估纪律,严格按照学校自评、县级复评、市级验收8的程序进行。
学校自评报告要确保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自查自评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改不走过场。
县级复评、市级验收严格对照《办学基本标准》,坚持公开公正,采取多种方式,尽可能了解受评学校的情况,真正发挥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功能。
要通过评估验收,切实提高区域内普通高中办学条件,特别是使一些长期以来办学条件较差、规模过小的学校达到满足基本教学需求的目的。
对整改后办学条件仍不达标的学校可采取暂停招生、撤销、合并等多种形式予以解决,切实维护评估验收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提高评估工作实效。
4.加强督导检查。
省教育厅将建立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督查机制,定期听取各市工作进展汇报,派出专家组督促指导各市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确保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不走过场。
对发现有市、县、学校材料弄虚作假、验收尺度过宽,一律通报批评直接责任单位和当地市教育局。
同时,将各地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工作评估和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围绕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地方政府举办者责任落实、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布局规划、高中教育资源合理配置、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投入及管理等方面开展综合、专项和随机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确保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有效落实。
省教育厅9根据督查结果对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评估验收工作进行通报,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存在重大责任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