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业深诉秘鲁案-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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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接受了申请人的解释,将“涉及征收补偿款额”解释为, 除补偿额之外,还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认为,对 “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这一“最宽泛的解释”恰巧就是“最恰 当”的解释。仲裁庭还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涉及征 收补偿款额”这一用语。该条约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 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 释之。”仲裁庭认为,对“涉及”的通常意义和善意解释是“包 括”而不是“限于”或“排他地”。
仲裁庭的处理
(一)关于谢业深的“投资者”身份 • 对于秘鲁政府提出的质疑,仲裁庭认为根据协定第二条第一款, 对“投资者”的定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有其国籍的自然人;······”申请方提供的香 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以及经公证后的文件足以证明其出生于福建省, 父母均为中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人大常委 会对该法在香港实施的解释意见,应认定申请方具有中国国籍。 无论是《ICSID公约》还是《中国一秘鲁BIT》都没有明确将具有中 国国籍的香港居民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自然受《中国——秘 鲁BIT》的保护。为此,没必要认定《中国——秘鲁BIT》是否适用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也不属于本案仲裁庭需要分析的问题。
规则》均未要求仲裁庭确定第4条征收的范围,仲裁庭可以暂时接受申请人所描述 之事实为真实的,并相信申请人所描述之表面上的事实违反了BIT。仲裁庭承认, 很明显秘鲁税务局的行为不构成正式的或直接征收,但不可否认,从初步证据看, 他们确实构成了间接征收。仲裁庭还为申请人辩护,说仲裁庭还未有机会研究双方 提出的详细辩护和口头陈述,双方也还未有机会提供证明其观点的所有证据。因此, 仲裁庭对本案有管辖权。
争议焦点
在该案件上,秘鲁政府对ICSID的管辖权提出质疑:
• 1.秘鲁政府对谢业深是否为《中国——秘鲁BIT》下的适格投资者提出质疑,即谢业 深是香港居民,不符合中秘BIT对“投资者”的定义。 • 2.谢业深在TSG公司与秘鲁的争议发生之前并未在秘鲁有投资。
• 3.秘鲁政府认为,根据《中国——秘鲁BIT》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如涉及征收补偿 款额的争议,在诉诸本条第一款的程序而后六个月仍未解决,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 将争议提交根据1965年3月18号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 资争端公约》设立的ICSID进行仲裁。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和缔约另一方之间有关其他 事项的争议,经双方同意,可提交该中心。如有关投资者诉诸了本条第二款所规定 的程序,本款规定不应适用。”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只有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 议”方可交与国际仲裁;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是与税务抵押相关的争议,故仲裁庭 无管辖权。 • 4.谢业深并没有初步证据证明秘鲁税务局的行为构成征收。
• (三)关于对“与征收补偿款额有关”的争议
• 谢业深的主要诉求是,秘鲁税务局对TSG公司的行为构成征收, 因此秘鲁违反了中秘BIT规定的不予征收的义务,并依据中秘BIT 第8条关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条款,将争端提交ICSID仲 裁。 • 中秘BIT第8条规定,争端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东道国国内法院解决。但是,若争议是“涉及征收补偿数额 的争议”,6个月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ICSID仲 裁,其他争议“经双方同意”,可提交ICSID仲裁。 • 那么“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是否包括“涉及征收的争议”?
• (四)关于征收的初步证据
• 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为什么构成了征收,以及遭受了哪些损失,只列举
了一些他认为是税务局措施的征收影响,如TSG公司的生产活动暂停,其业务的经 济生存性受到了影响。申请人辩解说,这些问题应由仲裁庭在审理实体问题时裁定。
• 仲裁庭认为,在该阶段,中秘BIT第4条关于征收的规定以及《ICSID公约》和《仲裁
谢业深诉秘鲁案
案情介绍
• 2019年9月29号,Tza Yap Shum(谢业深)向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的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声称秘鲁共和国当局 征收了他在秘鲁境内开设的一家鱼粉公司,即TSG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TSG”公司),为此向秘鲁政府索赔200万美元。申请方谢业深 在中国福建出生,后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在维京群岛注册了一 家公司,到秘鲁进行投资,持有鱼粉生产企业TSG的90%股份。2019 年,秘鲁税务局在国内采取一系列措施,同年9月对TSG公司的税收 审计情况签署报告,12月通知TSG公司欠税1200万新索尔,并冻结 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2019年1月税务局对TSG公司实施了“税收抵 押扣押令”,至3月仍拒绝撤销该扣押令。谢业深认为,税务局对 TSG公司采取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收征管措施构成征收行为。 • 因此,在2019年谢业深向ICSID提交仲裁申请书,2019年2月12日, ICSID秘书处对该案进行了登记,并于同年10月1日设立仲裁庭。仲 裁庭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
(二)关于谢业深在秘鲁的“投资” • 秘鲁认为,双方争议发生于2019年12月,而那时谢业深尚未购买TSG 公司的股份。谢业深则认为争议起因于2019年税务局的扣押令,而且 中秘BIT也保护间接投资(指谢业深通过Linkvest公司购买的TSG公司股 份)。 • 仲裁庭认为,争议发生前,谢业深在秘鲁有间接投资,该投资符合 《ICSID公约》关于投资的要求,也属于中秘BIT中的投资的范围。 《ICSID公约》要求争议直接起因于投资,但没有区分是直接投资还是 间接投资,仲裁庭还援引SOABI诉塞内加尔案,证明间接投资也属于公 约关于“投资”的范围。仲裁庭还援引Waste Management Inc. 诉墨西 哥案和Societe Geerale诉多米尼加案,认为这两个案件也对“投资”进 行了广义的定义。由于从中秘BIT对投资的定义看不出包括间接投资, 仲裁庭认为,中秘BIT的序言和议定书表明,缔约双方的意图是促进和 保护投资,然后,仲裁庭根据此“促进和保护投资的意图”,认为缔 约双方将保护所有类型的投资。更进一步,仲裁庭认为,中秘BIT也没 有任何字眼排除间接投资,因此,间接投资就包括在投资范围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