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一、前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
于2024年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对金融资产的类别、报告等方面作出
了规定,但未提出特定的运用指南。本文就本准则应用提出相关指导意见,以期帮助企业科学运用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应用
(一)类别
在本准则中,金融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
已发行金融资产、应收/付款项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可交易性金融资产
适用于期货、股票、基金等实物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
(二)报告(披露)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的投资情况进行报表披露。
具体包括:金融资产的类别、投资流程、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所投资资
产的风险特征和价值变动情况等等。
(三)评估
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时,需要对被投资物进行评估,以便对各
类金融资产的投资有更准确的了解,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金融资产转移过程
(一)投资前准备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确定投资资金的数额和期限,并根据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组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
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23号”)是
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准则,规定了企业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原则和交易后能产生的节省原则,对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会计处理。
准则23号共分为6个章节,分别是“范围”、“定义”、“分类”、“公允价值计算”、“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
首先,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范围。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通
过交易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以及通过发行金融负债和金融工
具来转移金融资产的经济利益。同时,准则23号还明确了一些不在范围
内的交易,如回购安排和权益法下的投资。
其次,准则23号给出了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如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经济利益等。这些定义对于后续准则的理解和应用非常重要。
接着,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准则。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金融资产主要分为债务投资、股权投资和权益法下的投资三类。不同类型
的金融资产在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方面会有所不同。
准则23号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对金融资产
进行计算。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能够获得的交易价格,准则23号强调
了在计算公允价值时需要考虑市场条件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以确保计
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在转移会计处理方面,准则23号规定了根据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构的
不同,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异。准则23号要求在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应
当根据公允价值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确保经过转移后所产生风险、责
任和经济利益等符合实际情况。
最后,准则23号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金融资产转移有关的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结构、公允价值计量依据等。这些披露要求有助于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情况,提高信息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为企业准确报告其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秩序和透明度。本文将简要介绍IAS 23规定的计量与披露标准,以更加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根据IAS 23,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通过出售、质押或分类转出金融资产以及收购、担保或分类转入的金融资产,或者在此过程中实现的投资收益。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原则涉及企业认定转移以及转移带来的投资收益的准确性,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
第二,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标准。根据IAS 23,企业需要按所计量的金融资产转移进行披露。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披露投资行为的性质,一旦企业实施了金融资产转移,就要披露其金融资产及其带来的投资收益等情况,便于反映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注意事项。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要求企业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期望投资回报、投资期限、投资政策、投资事项和投资结构等。同时,金融资产转移通常都需要企业对市场对金融资产的变化和风险有很好的把握,以确保金融资产转移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IAS 23采用了较为严格的计量和披露标准,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此外,实施金融资产转移的企业还需要认真考虑投资目标和市场风险,以期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 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可以说是给企业报告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透明度和秩序。本文就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和披露要求做出介绍,以便更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2006(000)007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
【相关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J],
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J], 丁自明
3.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终止确认研究r——基于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移》视角 [J], 王玉龙;李国民
4.准则解读系列之5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J], 侯锐;伍李明
5.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J], 史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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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一)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
量,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跃市场 。 如果不 存在活跃市 场 , 即使合 同约定转 入方 有权处 置金 融资产, 也不表 明转入方有 “ 际能力”。 实 转 入方 是否能够 单独 出售 所转入 的金融资产 且没有额
外条件对 此销售加 以限制 ( 是否可 以 自由地处置所转入金融
当将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
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是 否持续 下降 。 常情况 下 , 通 如果可 供出
转 入方是否 能够将转 入 的金融资 产整体 出售给 与其不 存在关联 方关 系的第三方 , 当关注该金 融资产是否存在活 应
售金融资产 的公允价 值发生较大幅度 下降 , 或在综 合考虑各 种相关 因素后 , 预期这 种下 降趋势属 于非暂 时性 的 , 以认 可 定该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 已发生减值 , 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 发生减值 的 ,在确认减值损失 时 , 应
会 到 期 行 权 ) 。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为累计损失 , 应为减项 ) 减: 所转移金融资产 的账面价值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 说 明: 因转移收 因转移交易 新获得金融资+ 因转移获得服务 L到的对价 收到的价款 ’ 产的公允价值 ’ 资产的公 允价值
.
( ) 一 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 , 企业终止确认某项金融资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及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案例分析
金融资产转移
内容大纲
一、总体要求
二、关于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会计科目
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
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
五、关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六、关于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七、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八、关于金融资产转移中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该合同权利尚未终止,只有在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规定时才能终止确认。
因此,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仅包含两种情形:
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第(二)项的三个条件。
对于符合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两种情形,企业可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一步进行风险报酬以及控制的判断;对于除此之外的情形,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应当评估其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
1.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应当在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将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与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包含取得的新资产减去承担的新负债)和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是一项重要金融服务,它是指企业将其资产从一家金融机构转移到另一家金融机构的服务。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其金融资产转移到具有更加活跃市场以及更便宜的利
率等各种优势的新金融机构上。金融资产转移通常涉及到多个企业组织,因此,需要遵循专业的金融服务准则,以防止出现金融风险。
国家正式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第23号准则”)是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的操作准则,旨在促进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的财务稳定性和权力公正性。第23号准则要求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做出合理的、完整的、真实的上传资料以及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23号准则规定,企业应确保金融资产转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确保相关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此外,第23号准则还规定,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必须按照“两阶段定价”原则,以保证活动的公正性,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首先,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前,必须先进行“定价和估计”,即确定资产价值,以确保资产转移后不会产生财务损失。其次,企业在实际完成金融资产转移之后,还要进行“核算和报告”,即检查实际的金融资产转移情况,以确保财务安全。
此外,第23号准则还规定,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必须对所有涉及到的客户、服务提供者、金融投资者等负责任,以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护。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详
细的规则,有助于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管控,以及有效地管理金融资产转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通过遵守第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
资产转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03.31
•【文号】财会〔2017〕8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
通知
财会〔2017〕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
资产转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03.31
•【文号】财会〔2017〕8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
通知
财会〔2017〕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应用指南
2018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
目录
一、总体要
求 ................................................................................ . (1)
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
目 ................................................................................ .. (3)
(一)“1518 继续涉入资
产” .............................................................................. .. (3)
(二)“2504 继续涉入负
债” ............................................................................ . (3)
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
义 ............................................................................... .. (4)
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
程 ............................................................................... .. (5)
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让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018年12月修订版
CPA业务探讨版本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8)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 (16)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 (26)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31)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 (36)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 (42)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 (48)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 (51)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 (63)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 (72)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 (78)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 (81)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 (85)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89)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 (99)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 (104)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 (110)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 (113)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 (115)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 (119)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 (1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 (128)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企业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销。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
(一)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的权利,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一定比例的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2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3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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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应用指南
2018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
目录
一、总体要求 (1)
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3)
(一)“1518继续涉入资产” (3)
(二)“2504继续涉入负债” (3)
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 (4)
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 (5)
(一)确定适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规定的报告主体层面 (5)
(二)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 (5)
(三)确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 (7)
(四)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 (7)
(五)分析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 (9)
(六)分析企业是否保留了控制 (17)
(七)流程图 (19)
五、关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21)
(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会计处理 (21)
(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会计处理 (24)
六、关于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26)
七、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27)
(一)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 (27)
(二)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 (29)
(三)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 (31)
(四)因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 (32)
(五)因同时持有看涨期权和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 (33)
(六)对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仅限于金融资产一部分 (34)
八、关于金融资产转移中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37)
附录二 (38)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说明 (38)
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38)
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39)
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9)
(一)进一步明晰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 (39)
(二)进一步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创新业务的实际需要 (40)
(三)进一步反映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最新变化对本准则的影响 (40)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该合同权利尚未终止,只有在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规定时才能终止确认。因此,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仅包含两种情形:
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第(二)项的三个条件。
对于符合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两种情形,企业可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一步进行风险报酬以及控制的判断;对于除此之外的情形,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应当评估其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进一步判断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企业应当在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将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与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包含取得的新资产减去承担的新负债)和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的情形)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于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所涉及的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应当分别确认和计量,不得相互抵销。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被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计量应当充分反映企业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企业存在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继续涉入情况的,应当设置相应会计科目核算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以下给出了相关会计科目设置的建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会计科目。有关账务处理请参考本指南第七部分“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中有关示例。
(一)“1518继续涉入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转出方)由于对转出金融资产提供信用增级(如提供担保,持有次级权益)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时,企业所承担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即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企业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继续涉入的性质或者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设置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二)“2504继续涉入负债”
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的义务。企业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或者交易对手设置本科目的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