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附表

合集下载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02.05•【文号】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标准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规范能源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能源局二○○九年二月五日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通知)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三定”通知,本办法所定义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下列范围:(一)石油;(二)天然气;(三)煤炭;(四)煤层气(煤矿瓦斯);(五)电力(常规电力);(六)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七)核电;(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九)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能源装备。

第三条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组织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力(常规电力)、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领域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样品的制作)。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四条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鼓励行业标准制定为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编号、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等(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由国家能源局负责。

第八条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第九条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统一简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受理,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后报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8•【文号】发改工业[2005]1357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发改工业[2005]1357号2005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黑色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黄金、包装、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样品的制作)。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行业标准,要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标准计划单列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制定行业标准的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七条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11.27•【文号】工信安字[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安字[2012]113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现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11]137号)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工民品、核工业、电子、通信等19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一)安全管理有关术语、符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含组织要求、制度要求);(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销毁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四)安全生产规程和岗位安全管理要求;(五)应急救援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六)安全教育培训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七)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与审查技术规范;(八)安全检查的通则、导则等技术规范;(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附表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附表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号
国际标准名称
(中文)
国际标准名称
(英文)
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ICS分类号
ICS 29.160.30 K24
中国标准分类号
牵头单位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一研究所位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祥明电机有限公司,浙江泰达电机有限公司。
目前国内外尚未针对该专类产品在能效等级方面的要求和测试方法制定标准规范,外转子轴流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项目的实施,意义在于促进外转子轴流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关注,规范测试方法,提高技术发展水平,从而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促进良性竞争,提高我国外转子轴流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技术水平、增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外转子轴流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Energy efficiency of limited value and energy efficiency rating precious external-rotor axial flow fan
制定或修订
迄今国内外尚未针对该专类产品在能效等级方面的要求和测试方法制定标准规范,外转子轴流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项目的实施,意义在于促进外转子轴流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关注,规范测试方法,提高技术发展水平,从而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促进良性竞争,提高我国外转子轴流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技术水平、增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以及人们对节能、环保电器应用等美好生活不断增长的需求,物联网的蓬勃兴起对电器的智能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外转子轴流风机作为一款起源于德国的产品,其主要特点是结构紧凑,节能环保,低噪音,被大量选用在制冷、制热、通风、电子信息等多种行业装备中。因此,制定该专类风机的能效国家标准,既适应我国能源环保的形势发展需要,规范该专类风机的生产和使用,提升该专类电机的产业水平,又可扩大该专类电机在国际市场出口的影响力,促进行业发展。

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行业标准和电力行业归口的能源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应有利于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有利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应有利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和电力发展方式转变;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

受国家能源局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对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立项及计划管理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行业标准的立项批准。

第六条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应填写《行业标准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

第七条立项申请由中电联或归口管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理;标委会受理的立项申请,经标委会审查后报送中电联。

报送材料包括:(一)《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当多于两项标准时填报,一式一份,附电子文件,见附表2);(二)《行业标准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

第八条每年12月底前受理下一年度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立项申请。

根据实际需要可受理当年补充计划申请,补充计划为年度计划中需要进一步协调的项目和急需项目。

第九条中电联对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并在中电联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后,确定计划项目草案,报送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

第十条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计划承担单位需对项目计划完成时间的调整提出申请,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一式二份,附电子文件,见附表3),于原定计划完成年度的11月20日前报中电联。

【管理制度)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附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于壹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包装、黄金、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按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见附件壹)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第六条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于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壹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且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且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方案(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程项⽬建设标准编制⼯作暂⾏办法》的通知⽂号:建标字第519号颁布⽇期:1990-10-25执⾏⽇期:1990-10-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0〕442号《关于标准定额⼯作分⼯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程项⽬建设标准编制⼯作的管理,现将《关于⼯程项⽬建设标准编制⼯作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开展⼯程项⽬建设标准⼯作,是建设管理⼯作的⼀项新的基础⼯作,对于加强建设项⽬全过程管理,提⾼项⽬决策的科学化⽔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推进技术进步,提⾼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暂⾏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程项⽬建设标准编制⼯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编制⼯作。

关于⼯程项⽬建设标准编制⼯作暂⾏办法第⼀条为了使⼯程项⽬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标准编制的质量,提⾼⼯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程项⽬建设标准的⼏点意见》,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标准是为项⽬决策服务和控制项⽬建设⽔平的全国统⼀标准,是编制、评估⼯程项⽬可⾏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程项⽬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建设标准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建设项⽬,也可以是单项⼯程。

第四条建设标准的内容应包括影响⼯程项⽬投资效益的主要⽅⾯,其具体内容应根据各类⼯程项⽬的不同情况确定。

⼯业项⽬⼀般包括:建设条件、建设规模、项⽬构成、⼯艺与装备、配套⼯程、建筑标准、建设⽤地、环境保护、劳动定员、建设⼯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民⽤项⽬⼀般包括:建设规模、建设等级、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建设⽤地、建设⼯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建设标准的内容深度,应能满⾜编制可⾏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以利于控制初步设计和项⽬的建设⽔平;能定量的应给出指标,不能定量的应作出定性的要求。

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3号,2014年5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并以技术标准体系为指导,组织起草铁道国家标准,制定铁道行业标准(不含工程建设标准,以下同),组织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铁道国家标准的起草和铁道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坚持系统性、先进性和经济适用性原则,紧密结合铁路科技发展和安全生产需要。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铁道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铁道行业标准:(一)铁路基础通用技术要求。

(二)铁路系统性、兼容性和互联互通等通用技术要求。

(三)铁路专用装备(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其主要部件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

(四)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和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五)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要求。

(六)铁路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铁道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的铁道行业标准,应制定强制性铁道行业标准。

其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铁道行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铁道行业相关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推进中国铁路标准国际化。

第六条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应纳入科技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铁道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制定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

(二)研究建立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研究工作。

(三)提出制修订铁道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项目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行业标准化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近年来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更好地指导行业标准化工作。

该《办法》从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作了统一的规定,力求使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规范统一。

该《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以规范性文件印发执行。

附件: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黑色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黄金、包装、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样品的制作)。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行业标准,要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标准计划单列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包装、黄金、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按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第六条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第九条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XXX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1.18•【文号】工信部规[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35号)有关单位:为加强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二О一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的行业包括: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等。

第四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工业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监理、验收等技术和管理要求;(二)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安全、卫生、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信息等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三)工程建设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基础性要求;(四)工程建设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五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包装、黄金、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按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第六条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附表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附表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光纤通信用法布里-泊罗激光二极管(FP-LD)和分布反馈激光二极管(DFB-LD)型半导体激光器芯片(以下简称芯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和可靠性要求、检验规则、测量和试验方法、包装、贮存和运输等。
本规范适用于光纤通信系统中法布里-泊罗激光二极管(FP-LD)和分布反馈激光二极管(DFB-LD)的采购、制造和质量控制。
光纤通信用半导体激光器芯片是高速光通信器件中极为重要的基础器件,依据当前技术发展状态,按应用分类为:
1.作为光源用FP/DFB(法布里-泊罗型/分布式反馈型)半导体激光器芯片;
2. VSCEL(Vertical Cavity Surface Emitting Laser;垂直腔面发射型)半导体激光器芯片;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号

国际标准名称
(中文)
国际标准名称
(英文)
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ICS分类号
31.200
中国标准分类号
牵头单位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体系编号
5-12-2-3-5-5-1
参与单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鼎宽带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太原理工大学
以有线接入市场为例,FTTH(光纤到户)在世界范围内已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在国内,已有多个厂家拥有系列的EPON/GPON ONU/OLT光收发模块产品线,产品的出货量上基本占据了全球的半壁江山,但其中真正拥有完善解决方案,能够完全采用自主研制的FP/DFB/PIN/APD(法布里-泊罗型/分布式反馈型/光电二极管/雪崩二极管)管芯,在PON系列上具备垂直整合能力,并且已经规模化生产的厂家,却是凤毛麟角,这也是许多专家大力呼吁全力打造“中国芯”的原因。《工业强基2016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指出,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将重点支持机器人“三大件”、高速光通信器件等方面。

纺织行业及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纺织行业及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纺织企业安然出产尺度化评定尺度考评说明1.本评定尺度适用于棉纺、织造、化纤、染整、裁缝等纺织企业,其他纺织企业参照执行。

2.本评定尺度共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工程和143条考评内容。

“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元应按照“考评内容〞和“考评方法〞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定尺度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呈现负分。

有需要追加扣分的,在该考评类目内进行扣分,也不得呈现负分。

“专用设备〔一〕至〔五〕〞别离列举了棉纺、织造、化纤、染整、裁缝等五类专用设备,每类专用设备均为40分,参评企业按照各自出产性质选择一类进行评定,其他类别不再评定、分数不计入总分。

“出产过程控制〔一〕至〔五〕〞别离列举了棉纺、织造、化纤、染整、裁缝等五类出产过程控制要求,每类出产过程控制均为40分,参评企业按照各自出产性质选择一类进行评定,其他类别不再评定、分数不计入总分。

6.本评定尺度共计1000分。

最终评审评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评审评分=评定标准实际得分总计1000−空项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尺度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

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评审—1—纺织企业安然出产尺度化评定尺度自评/评审单元:自评/评审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自评/评审组组长: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2——3——4——5——6——7——8——9——10—备注:工作分工---红字的由各车间完成。

涂黄色的由设备部完成。

涂兰色的由后勤负责。

绿色的由劳资和仓库负责附表—41—。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文)
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ICS分类号
29.220.99
中国标准分类号
K8
计划起止时间
2017.01-2019.12
参加单位
集盛星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国家863动力电池测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技术中心,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吉林大学,凌容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德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国超级电容产业联盟
(签字、盖公章)
月日
[注1]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
[注2]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3]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
附表2: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车用超级电容器系统测试规程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Test specification of supercapacitor system for vehicles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号
国际标准名称
(中文)
国际标准名称
目的﹑意义或必
要性
指出标准项目涉及的方面,期望解决的问题:
行业标准QC/T 741自2006年施行(2014年修订)以来,在加强政府管理、引领行业发展、规范产品、培育市场、服务用户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车用超级电容器的快速发展,超级电容器在车用领域应用越来越广泛,同时整车企业的技术不断进步,测试条件不断改善,整车企业已经完成对超级电容器单体及模组的性能评价,而系统级的测试规范成为目前的短板,亟须建立适用车辆实际工况的系统测试规范,从而体现出超级电容器的优势特征与整车应用的结合,有利于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企业之间及研发技术人员的深入协作。
对于系统测试的标准,国内外相关测试经验和数据较少,亟须建立相关标准。
3.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
本标准与现有标准配套,侧重于系统测试,不同于与QC/T741侧重于单体和模块。
4.指出是否发现有知识产权的问题:
未发现知识产权问题。
牵头单位
(签字、盖公章)
月日
标准化技术组织
(签字、盖公章)
月日
部委托机构
在具体的测试细节方面,IEC的标准一方面缺少循环寿命的测试方法,而循环寿命是车用超级电容器的主要指标,另外由于IEC的标准制定较早,没有预料到近期超级电容器的快速发展,在电流的选定,内阻的测试方面并不适用于现在的超级电容器产品。例如在容量和内阻测试方面的电流选定,IEC 62391中对检测电流的要求4×CU或者40×CU,以一个3000F的电容为例,其数值等于32A或者324A,32A对于超级电容来说过小,无法体现超级电容器大电流的优势和特点,而324A又过大,超出了产品正常使用电流的范围。在内阻测试方面,IEC标准均采用恒压30min,然后计算放电曲线延长线与放电初始时间的截距电压视为内阻导致的压降,进一步计算产品内阻。实际生产过程中,30min的恒压时间是不现实的,而此标准的恒压时间会影响内阻的测量,因此并不适合。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标准的技术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通过规范车用超级电容器系统测试规程,使超级电容器及其系统成为车上规范的、可测的产品,从而使超级电容器可以展现出其性能优势,促进汽车节能和新能源技术的发展,带动超级电容器产业的良性发展。本标准立足超级电容器应用要求,规范车用超级电容器系统的安全性能、电性能及寿命等系统应用测试,与国内现有标准QC/T 741统一和协调,本次申报的《车用超级电容器系统测试规程》,属于试验方法标准。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1.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情况简要说明:
近年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车和燃料电池车等得到了各国政府及企业的高度重视和快速发展,部分车型已进入产业化阶段,国内宇通、金龙等将超级电容器与锂电池组成复合电源应用于城市电动公交车。随着节能技术的发展和完善,超级电容器在传统内燃机车辆启停系统、混合动力电源系统等应用逐步完善和普及,马自达、标致、凯迪拉克等车型采用,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目前关于车用超级电容器的行业标准主要是《QC/T741-2014车用超级电容器》,其在规范超级电容器单体和模块测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标准在系统测试方面缺失。本标准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和引导超级电容器在汽车上的应用推广,加快技术成熟步伐。
2.项目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的考虑:
目前相关的国际标准主要有《IEC 62576-2009Electric double-layer capacitors for use 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s – Test methods for electrical characteristics》,《IEC 62391-1-2006Fixed electric double-layer capacitors for use in electronic equipment - Part 1: Generic specification Reference》。其中后者是关于电子设备用双电层电容器的技术规范,因此不适用于汽车用超级电容器,更不适用于乘用车启停、减速和刹车能量回收用超级电容器。而标准IEC 62576-2009规定了混合动力汽车用双电层电容器电性能的测试方法,适用于辅助混合电动汽车达到峰值用双电层电容器,因此该标准可以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一定的方法借鉴,但是该标准中只规定了单体电性能(容量、内阻、功率、能量、电压保持能力)的测试方法,未对诸如环境适应性特性、电磁兼容特性、安全特性等进行规范。所以仍需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更符合更完善的乘用车用超级电容器系统测试规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