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救助机制中主体多元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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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救助机制中主体多元化的研究
作者:刘昕明李帆
来源:《社科纵横》2011年第02期
【内容摘要】弱势群体在任何社会、任何发展阶段都会存在,即使未来在世界范围内消灭了绝对贫困,相对贫困仍会存在,失业、残疚、自然灾害也都是无法被消灭的,所以社会救助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中将长期存在,对社会救助制度的研究也将是我们研究课题中的永恒主题。建立多元主体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新环境、新时代、新弱势群体的内在要求。多元主体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各个组成部分,非政府主体和政府主体处在同样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弱势群体政府救助多元化
一、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救助
政府是实施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一,政府必须在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上担负起职责,包括制度的设计、制定法律法规等。第二,政府必须在社会救助所需经费的筹集上负主要责任。基本生存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的保障是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义务,社会救助经费应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拨款,而政府也应该在收入预算中有稳定的专门的社会救济资金来源。第三,政府必须在社会救助事务管理中负主要责任,包括社会救助的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基金管理等。在现阶段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中,政府救助的确发挥了主导作用。
二、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
(一)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这种模式在世界上独一无二,其探索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一墩而就,统账结合的方式还需要完善,加上历史包袱重、就业方式变化大的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在遭遇挑战,目前还面临着扩大覆盖面难度剧增、资金压力持续增大的困难。因此我们需要划清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对历史责任采取其他措施加以化解,以免危及新制度的安全。
(二)尽快推进医疗保险改革
计划经济时代,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几乎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网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打破了传统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新型医疗保险制度到
2001年底覆盖率不到全国总人口的5%。在这种背景下,城乡社会均存在着低收入家庭有病不敢医、部分居民因病致贫的现象,疾病风险已经成为加剧弱势群体生活困难的重大因素和导致新的贫困的重大致因,因此应当尽快推进医疗保险改革。
三、非政府团体、企业或个人为主体的社会救助
在我国社会救助的主体结构中,政府固然是第一责任主体,但仅靠政府这一单一主体织就社会救助的安全网是绝对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除了政府救助之外,由慈善机构、扶贫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救助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是我国社会救助的又一重要主体。非政府社会救助就是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参与社会捐赠、社会帮扶、邻里互助等社会活动,并使之形成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制度,政府可以参与倡导、组织和资助。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捐赠是企业向所在的当地社区和一些需要帮助的领域或社会群体提供资金、劳务或实物援助的行为。捐赠的领域涵盖贩灾、扶贫、基础教育、弱势群体和环境保护等。
(二)公民的日常捐助
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益捐赠法》,对社会捐赠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进行了立法规范和鼓励。中国政府还积极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组织地帮助和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基层政府通过兴办社区服务业,为贫困对象提供照顾和服务。中国公民扶贫济困捐赠行动己经成为一件常事。
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并引起激烈的社会变迁的今天,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应该建立一个普遍的社会救助制度。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效果是不尽如人意的,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将社会救助这张在最低的生活保障标准上的安全网设计好,以使其能够真正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起到“保底”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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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晓春,赵晋湘.非营利组织失灵与治理之探讨[J].经济管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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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华.治理中的伙伴关系——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J].公共行政,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