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
各省市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修订意见汇总
附件3:
各省市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修订意见汇总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修订过程得到全国各级劳动部门和鉴定专家的积极响应和配合,在人社部工伤司的统一部署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修订工作办公室进行过两轮鉴定标准修订意见征询,共收到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河北、黑龙江、西藏、新疆、山东、江苏、浙江、宁夏、广西、广东、河南、贵州、安徽、陕西、湖北、青海、江西、内蒙古、福建、甘肃、云南、辽宁、四川、吉林、成都、广州、温州等多个省、市的修订意见,现将修订意见汇总如下:。
劳动能鉴定管理制度
劳动能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统一劳动能鉴定工作,提高鉴定水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所有职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实习生。
三、劳动能鉴定机构公司设立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劳动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四、劳动能鉴定标准1.劳动能鉴定应以职工岗位需求和工作能力为基础,综合考虑职工的身体状况、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因素进行评定。
2.劳动能鉴定应以客观、公正、科学、及时为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果准确。
3.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及时提供相应的职业转换指导和帮助,协助其进行职业生涯规划。
五、劳动能鉴定程序1. 职工申请劳动能鉴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鉴定。
3. 职工参加劳动能鉴定,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4. 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职工,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存档。
5. 对于鉴定结果为“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加强日常工作管理,确保其工作质量。
六、劳动能鉴定费用公司承担职工劳动能鉴定所需的全部费用,职工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
七、劳动能鉴定结果的应用1. 鉴定结果作为职工晋升、转岗、工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 鉴定结果涉及职工出勤、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具体管理。
3. 鉴定结果应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关怀和帮助。
八、劳动能鉴定结果的争议处理1. 对于职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进行复核。
2. 如经复核仍存在争议,可由公司设立专门的复议机构进行仲裁,并对争议结果进行存档。
九、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等。
十、附则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及修订,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和推广。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和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工伤职工,适合于职工所在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相关管理事项。
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第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依法从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二)有符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需要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三)依法履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四)具备其他依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审核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
鉴定结果应当反映工伤职工的实际劳动能力情况。
第三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第七条 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完整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协助工伤职工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鉴定工作的进行。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工作,并完成鉴定报告。
第十条 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并按照像关规定处理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和待遇。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2: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10.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鉴定程序,强化风险防控,我部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箱:*********************.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10月12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以下简称工伤职工鉴定)和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以下简称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代表组成。
人社部解读《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的, 应 当 回避 。 四 是 对 违 规 机 构 和 人 员 明 确 了具 料 ; 工 伤 职 工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社 会 保 障 卡 等 其 体 处 罚措 施 。 ( 4) 给 工伤职工提供 的方便快捷 服务 。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明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会规 定 的 其他 材 料 。 再次 , 工 伤 患 者 按 时 参 加
能 力 鉴 定 委 员会组 成 人 员 、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工 作 有 效 的诊断 证 明、 按 照 医疗 机构 病历管理 有关规 人 员 以 及 参 加 鉴 定 的 专 家 与 当 事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定 复 印 或 者 复 制 的 检 查 、 检 验 报 告 等 完 整 病 历材
( ( 社 会保 险法》 第 三 十 六 条 明 确 要 求 劳 动 定 、 委托检查 、 结论 送达 、 再次鉴定 、 复查鉴定等各 能 力鉴定应当简捷 、 方便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个 环 节 的程 序 、 条 件 和 期 限均 作 出 了具 体规 定 。 另 四十 六 条 规 定 , 职 业 病 伤 残 等 级 的 鉴 定 办 法 由 国 外 , 办法 第 三章 、 第 四章专 门规定 了管理监督和 务 院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法律 责任 , 目的是规范劳动能 力鉴定 管理 , 加 强监 门制 定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第 四 章 专 门规 定 了 劳 动 督 , 强化法律责任 , 对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工 作 中可 能 侵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等 级 是 工 伤 职 工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会 日常 工 作 的 机 构 , 其 设 置 方 式 由各 地 根 据 实 际 遇 的重要依据 。 随 着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职 工 人 数 的 增 情 况 决 定 。 也就是说 , 各 地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机 构 是 单 加,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日益 显 现 。 各 地 独 设 立 还 是 合 署 办 公 , 由各 地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 在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实 践 中积 累 了一 些 好 做 法 , 但 也 存在鉴定程序 不规范 、 管 理 相 对 粗 放 等 问题 。 关于 鉴定程序 , 办 法 对 劳 动 能 力鉴 定 的 申 请提出、 提 交材 料 、 材 料 审核 、 组织 鉴定 、 现 场 鉴
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实施修订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意见。
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可能会涉及到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鉴定的程序、标准、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 提供培训和指导: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可以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加强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
4. 推动信息化建设:推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鉴定信息库和系统,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5. 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修订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应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加强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人性化。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当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增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透明度,确保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经研究,现就相关调整明确鉴定时间与次数、仔细执行鉴定准绳以及建立鉴定公示制度等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时间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现将工伤和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时间调整明确如下:工伤和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正常工作日受理,鉴定工作一般每月第四周进行。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每季度第一项月的1-20日受理,一般应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0日前作出鉴定结论;第四批9月1-20日受理,一般应在11月20日前作出结论。
二、仔细执行劳动能力鉴定准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仔细贯彻执行国家与省《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准绳(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与《浙江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残疾职工可否办理劳动鉴定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0]56号)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统一准绳与政策规定。
为有利于对国家鉴定准绳的理解和执行,对职工关注的具体问题,应有统一明确的说明与解释。
个体劳动者参保人员、失业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时应将鉴定准绳相关内容告知申请人。
三、建立公示制度,增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透明度为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公示制度。
1.受理鉴定公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申请人姓名、单位、鉴定类别(工伤和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在市劳动保障网站及时予以公示。
2.强化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研究鉴定工作时,邀请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室、相关职能处室及社保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参与,参加对执行鉴定准绳与鉴定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
3.鉴定结论公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对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姓名、单位,在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站予以公示,其中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应同时在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意见征集
"《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意见征集为扩大地方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订的《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社会公众对《规定(修订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1年10月10日至11月9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途径有: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上提交;2.邮寄至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10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研究中心(邮政编码:510045);3.传真号码:83540478;4.电子邮箱:***************。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范围:(一)伤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二)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三)职工或失业人员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四)工伤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或工伤医疗终结期)的确认;(五)职工的难治病、重病或较重伤病的确认;(六)伤病情相对稳定状态的确认;(七)伤情与病情关联性的技术性意见;(八)旧伤病复发的确认;(九)医疗终结后仍需停工治疗的确认;(十)工伤康复对象和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的确认;(十一)对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十二)其它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一、引言东莞市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热土,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劳动力鉴定工作的概念、意义以及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等方面展开阐述,旨在深入探讨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二、劳动力鉴定工作的概念劳动力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水平、身体健康状况、职业适应能力以及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鉴定的过程。
劳动力鉴定工作是为了有效提高劳动者就业竞争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而进行的一项管理工作。
三、劳动力鉴定工作的意义1. 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
通过劳动力鉴定,能够更好地把握劳动者的实际能力和潜力,有利于将其合理地配置到各个岗位,发挥其最大的潜能。
2.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力鉴定可以客观、科学地评估劳动者的能力和健康状况,确保其在就业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避免因职业适应性不佳等问题导致的就业纠纷。
3. 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劳动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而劳动力鉴定工作可以有效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东莞市劳动力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必要性1.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需求日益增加,而劳动力鉴定工作的开展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对于各类人才的需求,有利于提升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
2. 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建立健全的劳动力鉴定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市场上的人才供给和需求,避免因劳动者能力不足等问题带来的劳动纠纷,保障企业用工的合法权益。
3. 促进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东莞市是一个劳动力密集型城市,而劳动力鉴定工作的开展可以更好地发掘和利用现有的人力资源,从而为东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五、东莞市劳动力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的具体建议1. 完善劳动力鉴定机构。
应当建立统一的劳动力鉴定机构,配备专业、高素质的鉴定人员,制定详细的鉴定标准和流程,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客观、科学、公正。
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制度探讨与分析
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制度探讨与分析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制度是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条例》对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一套制度。
本文将从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背景、特点、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与分析。
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背景是由于劳动者劳动能力出现问题,无法从事原有工作或需要更换工作而需要进行评估和鉴定。
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确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水平以及可从事的工种类型,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指导。
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鉴定程序严密、操作规范,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鉴定机构具备专业的评估师和鉴定设备,能够提供全面的能力评估服务。
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鉴定制度与劳动能力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相结合,为劳动者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鉴定流程不够透明,申请人对鉴定的过程和标准不太熟悉,容易造成申请人的困惑和不满。
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在多样化的职业能力评估和鉴定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
鉴定在政策和制度的补充与协调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更加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动与合作。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对鉴定流程和标准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鉴定机构应加强人员和设备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和鉴定效果。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鉴定制度的补充和协调机制,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可行性。
鉴定结果应纳入劳动者的社保档案和就业服务系统,为劳动者提供综合性的福利和服务。
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背景、特点、问题及建议都需要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不断完善制度,提高鉴定质量,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有序发展。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鉴定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等级鉴定。
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第四条[委员会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职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制定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管辖范围]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七条[制度公开]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第一节初次鉴定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资【2012】第号1 目的规范公司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3.1 人资部负责归口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核实职工身份,协调各单位开展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3.2 各单位根据公司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组织本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公示。
3.3 各单位工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监督。
4 管理内容和程序4.1初次劳动能力鉴定4.1.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1.2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4.1.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应提供资料:4.1.3.1工伤认定决定4.1.3.2申请人身份证明4.1.3.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门诊、住院病历4.1.3.4其他和鉴定有关的资料4.1.4单位有权要求陪同被鉴定人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上规定的栏目明确填写是否要求陪同鉴定的意见。
用人单位要求陪同鉴定的,应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
4.1.5被鉴定人拒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陪同鉴定的,不予承认医疗技术鉴定意见。
4.2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4.2.1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2.2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申请人,应在做出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提供相应资料。
4.2.3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2.4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本办法4.1、4.2规定的程序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是指用来评估个人劳动能力的一种管理方式。
该办法主要用于评估人员的身体及心理状况,以判断其在工作过程中是否有可能出现安全问题,并且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工作任务、调整工作环境等,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生产。
一、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义1.促进职业病防治。
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评估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于高风险岗位的工人可以进行更加深入的健康检查,从而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鉴定和评估的过程中,采用科学公正的标准,严谨的程序,避免了工作单位和雇主在招录、晋升、解雇等方面的歧视行为。
3.确保企业正常生产与发展。
企业是一个组织体系,鉴定管理能够保障企业员工健康状况,提高员工工作的适应性和生产效率,保障企业的顺利发展。
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法1.鉴定对象的选择。
鉴定对象应该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意愿的人员,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证书来体现其实际的劳动能力水平。
同时应遵循随意性、私密性、公开性、辩论性、科学性的原则来选取鉴定对象。
2.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鉴定委员会经过正规组建,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对鉴定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鉴定委员会中应该包括医生、专业技术人员等。
3.鉴定方法的制定。
制定合理的鉴定方法和程序,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适宜的检查方法和检查项目,确保鉴定制度和标准的科学合理、可行性。
4.鉴定结果意见的反馈。
及时向用人单位通报鉴定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向劳动者解释鉴定结果和处理办法,提高鉴定公正性和透明度,在鉴定结果的处理上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合情合理的原则。
三、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实施流程1.受理人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尽快提供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相关资料。
3.做好鉴定记录,以明确鉴定的主体、环节及结果。
4.根据鉴定标准和实际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身体和心理检查。
省人社厅解读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省人社厅解读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职工发生了工伤,应当享受怎样的待遇?生了重病能不能提前退休?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公布后,引起了网友强烈的关注和热议,那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鉴定?如何申请?针对这些网友感兴趣的问题,省政府门户网站联合大河网特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韩志奎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臧中玉,参加以“解读《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为主题的领导专访活动。
主题:解读《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日期:2012年6月26日上午900 (星期二)地点:河南日报报业大厦嘉宾: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韩志奎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臧中玉访谈现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韩志奎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臧中玉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公布后,引起了网友强烈的关注和热议,那么,职工发生了工伤,应当享受怎样的待遇?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鉴定?如何申请?2012年6月26日上午9点,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联合大河网特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任韩志奎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臧中玉做客网络视频直播间,共同为广大网友进行相关政策解读。
定义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韩志奎说,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的鉴别和评定。
简单的说,就是指劳动者在日常生活和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了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伤害,导致劳动者的工作能力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
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以及运用劳动的有关政策,确定劳动者伤残的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为此做出的鉴别和评定。
意义规范的程序让鉴定工作有据可依韩志奎介绍说,《办法》出台已经酝酿了很久,从2000年至今已经有十二年的时间,可以说这是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十二年实践的结果,其意义大致有三方面:一是规范了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据可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请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章可循。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正>鲁人社发[2014]3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
【总页数】2页(P6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J], ;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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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解读《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为工伤职工提供公平公正、方便快捷的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意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规范鉴定程序细化鉴定环节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随着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的增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各地在劳动能力鉴定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做法,但也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管理相对粗放等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事宜。
(出自易安网)为落实《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必要细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办法》。
在起草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多次组织专家研讨,听取地方人社系统和卫生计生系统的意见,并征求了法工委、法制办、全国总工会等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办法》共5章33条,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鉴定程序、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也就是说,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单独设立还是合署办公,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关于鉴定程序,《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审核、组织鉴定、现场鉴定、委托检查、结论送达、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意见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能力鉴定是现代劳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它有利于劳动者的保障权利,也起到了保护企业的效益的作用。
本文将从劳动能力鉴定的意义、劳动能力鉴定的方式以及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意义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科学的手段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劳动技能进行评估,以便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和合理的薪酬待遇,让劳动者在工作中保持健康状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能力鉴定也有助于企业掌握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匹配度,合理安排劳动力的使用,保障企业的效益。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方式目前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鉴定是指对工伤事故中可能导致劳动者伤残或死亡的身体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和确认的一种制度。
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来确定工伤赔偿金额。
工伤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工作能力的评估、工伤事故的分析、伤情鉴定和伤残认定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劳动技能水平进行评估的一种制度。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适合的工作岗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生产效率。
劳动能力鉴定的方式有定期体检和劳动能力鉴定两种。
定期体检是指企业为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的健康问题以便采取措施。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经过审查、测验和评估,对劳动者的身体、智力、技能和心理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达到科学、公正的精神指导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为职工从事适合工种提供真实合理的评价结果。
三、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制度有效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
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制度,首先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
应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强化,提高其透明度,保证鉴定结果的合理性,提高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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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
一、由于有的地方已将公务员以及国家机关的非公务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缴纳范围,笔者建议本办法第二条增加一款: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同时对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以下修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是一个专业用词,为方便职工理解笔者建议在“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后面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第三条一样增加该专业用词的俗称:伤残程度。
三、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结论应以终审判决为准。
因此将本办法第八条中工伤认定结论改为工伤认定最终结论更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长期限的计算起点。
另外应增加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工伤职工的近亲属,不仅要与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员范围一致,还应增加工伤职工的朋友、委托代理人。
特别是有的外来打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将发生工伤的情况告知亲友,更多的是依靠他的工友、朋友的帮助。
如果将这类人员排除在外,将不利于工伤职工在因伤不便外出的情况下主张自己的权利。
此外还应将第十六条鉴定结论的送达对象、第十七条申请再次鉴定对象、第十八条申请复查鉴定对象一并扩大。
四、应将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建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上述补充材料应在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其它材料一并提供,但需提供的材料涉及行政复议、诉讼时,待最终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
五、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与鉴定专家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回避的事由,在鉴定现场对鉴定专家、劳动者进行介绍后,存在回避理由的应当及时停止对特定劳动者鉴定。
因此本办法第十二条应在现场鉴定阶段增加鉴定前申请回避的程序,避免未规定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回避,组织鉴定人员无从处理,或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者又申请回避的情况出现。
同时笔者建议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与第十二条规定合并规定回避程序。
六、在实践中对拒绝复查是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不小的分歧。
甚至有中级法院法官认为该规定并没有涉及复查鉴定,因此不适用于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此笔者建议第十八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工伤职工拒绝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停止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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