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准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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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道路)救援行业准入及费用调研

汽车(道路)救援行业准入及费用调研

汽车(道路)救援行业准入及费用调研汽车(道路)救援行业准入及费用调研一、汽车救援行业概况简介1、定义➢广义的汽车救援是指以最简单快捷的方式让故障车脱离困境。

2、汽车救援服务内容➢送油、充电、送换轮胎、现场故障排除、故障拖车、派送锁匠服务等。

3、汽车救援行业主要从业机构XXX、汽车销售机构、汽车修理机构、专业拖车公司等。

4、汽车救援范围➢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国省县乡道等。

5、道路救援保障系统应包括的环节➢呼救通畅、服务快捷、施救可靠、费用合理、质量控制、投诉处理。

二、汽车救援行业准入情况1、维修经营许可证a)法律规定➢交通部运输法规里没有单独汽车救援的审批项目,在2015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中规定: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XXX、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处置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保护、XXX、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因此,经营汽车救援服务需要是拥有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业户。

b)申办流程➢2015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门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风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划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划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一:2015新《机动车维修管理划定》)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a)法律规定➢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中提到从事一、二类机动车维修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各行业准入条件

各行业准入条件

各行业准入条件钢铁行业工信部昨天开始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办法》,产能在百万吨以下的普通钢企和50万吨以下的特钢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工信部一位官员告诉笔者,目前国内钢铁企业大约有300~400家,其中能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大约只有80家左右。

这意味着全国约五分之四的钢铁企业将面临行业准入“生死劫”。

而产能规模并非政府对钢铁企业制定的唯一准入条件,《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还规定了另外五个准入条件。

六大准入条件《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准入条件,包括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以及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根据《办法》,现有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且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在环保方面,《办法》要求钢铁企业必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具体排污指标方面,《办法》要求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等。

在中国提出了碳强度减排目标的大背景下,《办法》对钢铁企业的能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办法》要求所有钢铁企业必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对具体的产品能耗提出了最高限额,例如,作为钢铁行业最核心工序的高炉工序,《办法》要求其能耗不得超过411千克标煤/吨等。

若将《办法》对钢企的产品能耗最高限额逐项相加人们就会发现,《办法》对吨钢能耗的最高限额仅为0.674吨标煤,甚至比中国政府此前确定的2020年标准还要严格——2005年,中国颁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中国钢企到2020年将吨钢能耗平均降至0.7吨标煤。

在工艺与装备方面,《办法》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约束性指标。

例如,要求企业的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等。

这个指标也略为“超前”,按照年初公布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国本打算在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新的准入条件意味着400立方米高炉这个门槛提前一年施行了。

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

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

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三、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化工行业准入政策

河南省化工行业准入政策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Array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环文〔2011〕72号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促进我省化工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风险防范的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省环境保护厅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引导全省化工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29号)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政策与投资1、化工项目的建设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应符合准入条件和集中布局的要求;严格控制产能过剩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以及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建设;禁止建设属于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以及危及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安全的项目。

3、新建化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主要是工程投资,不含土地费用)须在3000万元以上,且不得分期投入;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5000万元以上;单纯混合、分装、复配类化工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适当放宽,但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或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化工项目。

对确需建设的,应按主要污染物总量等量替代原则,先行关停淘汰落后的产能。

二、厂址选择5、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有合理的排水去向。

符合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主导产业和规划环评要求的新建及异地改扩建项目,应进入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

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标准

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标准

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标准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发展,提高连锁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连锁企业应由总部、仓库(配送中心)、门店组成,采取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

第三条连锁企业和门店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核定。

第四条省内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适用本标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连锁企业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一)拟办企业应为独立法人企业。

(二)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门店。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药学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从事药品采购的,应当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仓储管理、配送等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从事质量管理等工作。

江苏省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三线一单”环境准入的研究

江苏省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三线一单”环境准入的研究

江苏省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三线一单”环境准入的研究发布时间:2021-12-27T01:13:12.365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27期作者:江慧[导读] 江苏省位于长江下游,拥有丰富的长江岸线资源,推动长江岸线生态保护是落实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关键所在江慧(江苏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36)摘要:江苏省位于长江下游,拥有丰富的长江岸线资源,推动长江岸线生态保护是落实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关键所在。

本文在分析长江江苏段岸线管理与保护现状特点基础上,梳理了岸线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岸线管理和保护的要求,提出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的对策和环境准入的建议,以推动江苏省长江岸线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长江大保护;长江岸线;环境准入;精细化管理;三线一单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时强调:“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长江岸线是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长江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重要引擎,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1]。

江苏省拥有丰富的长江岸线资源,境内岸线总长1173.8千米,在沿江省中排名第三位,保护岸线资源是修复和建设长江绿色生态廊道的关键所在[2]。

1 江苏省岸线利用与保护现状1.1 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存在问题(1)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强度大由于拥有得天独厚的最佳通江达海区位与发达的经济腹地支撑,江苏省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远高于中上游地区,全省已利用长江干流岸线开发利用率为57.9%,居沿江各省于首位[3]。

地区间岸线利用发展存在不平衡,南岸开发利用率高于北岸,滨江大中城市及附近地区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已连成条带状,如南京、镇江和南通等。

(2)利用结构以生产性岸线为主已利用岸线中,主要是以工业及港口等生产性岸线为主,工业生产岸线所占比重较高,主要分布于南通、镇江和南京几市。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现状、问题与优化建议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现状、问题与优化建议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现状、问题与优化建议摘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至关重要,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促进区域国土空间布局优化、引导产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分别选取了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不同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案例区,深入开展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的现状分析与问题识别。

结果表明:现有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限制类为主且多为现有发展产业,禁止类产业较少且多为规划发展产业,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与主体功能定位不符、区域协调性不足、实施困难大、缺乏动态跟踪管理等四方面问题。

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不同区域主导功能定位,提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四类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通用性和差异性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优化政策建议,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引言负面清单制度是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一种模式,在我国最初被应用于投资贸易领域,即政府以清单方式列出禁止或限制的投资行为,实现清单之外“法无禁止即可为”。

随后,在实践过程中这种管理模式逐步进入社会管理领域,同时在生态环境管理领域也得到广泛应用。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各地建立和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生态环境部积极推进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其中的“一单”即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生态环境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逐渐由重点生态功能区拓展到国土空间全域。

此外,国内有关学者借鉴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践经验,还分别开展了农产品主产区、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森林公园等区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相关研究工作,但目前多数尚未落地应用。

总体来看,在生态环境管理领域,仍以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为主的实践应用相对成熟。

截至目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覆盖的676个县域均已完成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编制工作,积极推进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地实施,通过遏制新增禁止类产业、促进限制类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发挥了一定的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作用。

人人车分享:最新版全国各省市二手车准入标准大全

人人车分享:最新版全国各省市二手车准入标准大全

人人车分享:最新版全国各省市二手车准入标准大全北京: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天津: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若迁出则需要买家到场,车辆需08年以后,且国四标准上海: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若迁出则需要买家到场重庆: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河北石家庄:国5排放标准;初次登记3年以上的,不允许迁入唐山:国5排放标准;初次登记5年以上的,不允许迁入邢台: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秦皇岛: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廊坊: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注册登记满1年的各类营运客车、注册登记满2年的货车、注册登记满3年的其他各类机动车不允许迁入邯郸:国5排放标准;平头车不允许迁入衡水: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沧州: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保定: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张家口: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承德:国5排放标准;注册登记已满3年的各类营运车不允许迁入山西太原: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大同: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晋中: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临汾: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长治: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运城: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忻州: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阳泉: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朔州: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吕梁: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陕西西安:国4排放标准,初次登记5年以上的相关车辆、化油器车辆不允许迁入;若迁出则需要买家到场安康: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宝鸡: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商洛:国4排放标准,化油器车辆不允许迁入延安:国4排放标准,化油器车辆不允许迁入榆林:国4排放标准,化油器车辆不允许迁入汉中:国4排放标准,化油器车辆不允许迁入渭南:国4排放标准,化油器车辆不允许迁入铜川:国4排放标准,化油器车辆不允许迁入甘肃兰州: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白银: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定西: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甘南藏族自治州: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金昌: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酒泉行署: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临夏州回族自治州: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陇南: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平凉: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庆阳: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天水: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武威: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张掖行署:国4排放标准,使用性质为出租转非,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贵州贵阳: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毕节: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黔东南州: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黔西南州: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遵义: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昆明: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河南郑州: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轻型柴油和重型汽油车辆为国Ⅲ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安阳: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鹤壁: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初登5年以上车辆不允许迁入焦作: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济源: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开封: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漯河: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南阳: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平顶山: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濮阳: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三门峡: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商丘: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新乡: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信阳: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许昌: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周口: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驻马店: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从事过出租客运及各类营运客运车辆注册满三年,各类货运车辆注册满四年,注册登记满五年的其他车辆不允许迁入内蒙古呼和浩特:注册10年以上化油器车辆不允许迁入;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包头:国4排放标准;货车及大、中型以上轿、客车需为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赤峰: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通辽: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乌海: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呼伦贝尔:国4排放标准;注册登记已满三年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及各类营转非营运客车,注册登记已满四年的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已满五年的其他车辆不允许转入兴安: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乌兰扎布: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锡林郭勒: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阿拉善:国3排放标准;大型客车使用暂住证办理落户的不允许迁入;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辽宁沈阳:国5排放标准;初次登记1年以上且使用性质为货运的相关车辆、初次登记3年以上的相关车辆不允许迁入;车龄三年以上若迁出则需要买家到场丹东:初次登记5年以上且使用性质为货运的相关车辆、初次登记5年以上的相关车辆不允许迁入抚顺:国5排放标准,初次登记5年以上的不允许迁入葫芦岛:国5排放标准;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注册登记已满3年的,各类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已满4年的,不允许迁入朝阳: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大连:国5排放标准;出租、租赁车辆、化油器类轿车及相关小型客,注册满4年货运车辆、注册满5年的其它车辆,不允许迁入本溪:化油器类轿车及小型客车,出租、营运、出租转非、营运转非车辆,注册满4年的货车,不允许迁入鞍山:国5排放标准;初次登记5年以上的车辆不允许迁入锦州:国5排放标准辽阳:国5排放标准营口:国5排放标准盘锦:国5排放标准;进入延缓报废期使用的车辆,注册登记的各类出租车阜新:国5排放初次登记4年以上且使用性质为货运的相关车辆、初次登记5年以上的相关车辆不允许迁入铁岭:国5排放,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等不允许迁入;吉林长春: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若迁出则需要买家到场吉林:国4排放标准;化油器类轿车及相关小客车、注册登记满3年的给类出租车、营运客车、出租车辆不允许迁入通化: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白山: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白城: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松原: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延边: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辽源: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四平: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长白山: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黑龙江哈尔滨:国4排放标准;轻型及重型车辆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要迁入地车管所接受函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若迁出则需要买家到场,且外迁时间很长大庆: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要迁入地车管所接受函才能办理过户手续齐齐哈尔:初次登记5年以上且使用性质为货运的相关车辆不允许迁入;初登5年以上相关车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鹤岗: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佳木斯: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鸡西: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牡丹江: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七台河: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伊春: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黑河: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双鸭山: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绥化:国3排放标准;临近报废期3个月不接收大兴安岭: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样式石家庄: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山东滨州: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德州: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东营: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初登3年以上车辆不允许迁入菏泽: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济南: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济宁: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莱芜: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聊城: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临沂: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出租车不允许迁入青岛: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

电石行业准入标准

电石行业准入标准

电石行业准入标准生产企业布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编制电石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电石行业的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1、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路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2、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符合本地区电石行业发展规划。

鼓励新建电石装置与大型工业企业配套建设,以便做到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

在电石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区域性电石等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生产区,做到集中生产,便于三废集中治理。

工艺与装备1、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25000KV A;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炉容量≥12500KV A。

2、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或内燃式电石炉,鼓励炉气的综合利用;中西部小水电丰富地区、孤网运行的地区,可以采用内燃式电石炉。

3、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KV A)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环保不达标的电石炉要立即停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改造为内燃式电石炉的企业,排污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4、新建电石装置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

具体要求如下:(1)采用先进的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设备,确保原料粒度、水分达到工艺要求;(2)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3)电极升降、压放、把持系统,必须采用先进的液压自动调节系统,使电极操作平稳,安全稳定可靠;(4)采用微机等先进的控制系统。

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1、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250kwh。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一)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

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三)新建、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鼓励采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

鼓励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

钢铁行业准入标准

钢铁行业准入标准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为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技术进步、创新转型”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

(一)炼焦包含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生产工艺。

1.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2.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尾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3.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是指以焦炉煤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甲醇的装置。

(三)煤焦油加工是指以常规焦炉生产的高温煤焦油或半焦炉生产的中低温煤焦油为原料,采用蒸馏方法生产酚、萘、洗油、蒽、煤焦油沥青等化工产品的装置。

(四)苯精制是指以炼焦煤化工产品粗苯或轻苯为原料生产苯、甲苯、二甲苯等产品的装置。

二、生产布局(一)新(改、扩)建焦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二)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

(三)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现有城市居民供气项目和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岸海域岸线(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企业。

妇科内镜诊疗医生需准入

妇科内镜诊疗医生需准入

妇科内镜诊疗医生需准入妇科内镜诊疗医生需准入妇科内镜诊疗医生需准入发布日期:202*-11-18来源:健康报本报讯(记者张昊华)卫生部日前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规范》要求,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妇产科诊疗科目,有相关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有至少2名有5年以上妇科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内镜诊疗技术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妇科腹腔镜和妇科宫腔镜等诊疗技术。

《规范》规定,所有拟从事妇科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拟开展腹腔镜根治性子宫切除术等风险高、难度大的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开展妇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妇科病房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少于40张、5年内累计完成妇科内镜手术3000例以上、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累计300例以上、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的三级医院。

能够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医师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按照《规范》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审核和准入工作。

扩展阅读:妇科内镜诊疗技术规范(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2*〕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审核和准入工作,于202*年12月30日前将准予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并报我部备案。

同时,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准予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取消其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资质,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各省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分析

各省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分析

各省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分析北方省份在北方省份,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

一、财政支持1. 税收减免:针对中小企业,政府实行了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如减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这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增加了其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

2. 财政补贴:中小企业在创新研发、技术改造、国际市场拓展等方面享受财政补贴。

这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二、金融支持1. 利率优惠:政府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中小企业较低的贷款利率,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升其发展空间。

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增强它们的融资能力和可获得性。

三、市场支持1. 支持创新创业: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支持,为其提供场地、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帮助。

2. 市场准入简化:政府简化了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手续和流程,降低了创业门槛,鼓励更多创业者进入市场。

四、人才支持1. 人才引进:为中小企业吸引人才,政府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提供人才推荐、培训、奖励等支持。

2. 人才培养: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人才培养的力度,设立专门的学院、学校,培养出更多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

五、协同支持1. 产学研合作:政府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中小企业的科技水平和竞争力。

2. 产业集聚发展:政府通过建设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促进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形成产业联动效应。

在北方省份,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为其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政府通过财政支持、金融支持、市场支持、人才支持和协同支持等多方面举措,助力中小企业实现稳定增长、创新发展。

未来,政府还将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环境项目准入制度范本

环境项目准入制度范本

环境项目准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控制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与环境相关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项目准入的核心环节。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条环境项目准入制度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为A类、B类和C类项目。

第二章环境项目准入条件第五条 A类项目(重大环境影响项目):(一)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财产安全等方面具有显著风险的项目;(二)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敏感区域的项目;(三)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地方排放标准的 project;(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环境影响项目。

第六条 B类项目(一般环境影响项目):(一)可能产生一定环境影响,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财产安全等方面具有风险的项目;(二)位于一般生态功能区、城市规划区等非敏感区域的项目;(三)排放污染物超过地方排放标准,但可通过治理措施达到标准的项目;(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环境影响项目。

第七条 C类项目(低环境影响项目):(一)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较小的项目;(二)位于城市建成区、工业区等已经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的区域的项目;(三)排放污染物达到或低于地方排放标准的项目;(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低环境影响项目。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评价;(三)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四)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五)项目环境保护投资预算;(六)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省级营商环境研究报告

省级营商环境研究报告

省级营商环境研究报告我国省级营商环境研究报告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改善,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不断努力提升本地的营商环境,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本报告对中国省级营商环境进行了研究,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二、研究方法本研究使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包括搜集相关数据、开展问卷调查、进行案例分析等,综合分析各省的营商环境情况。

三、研究结果1.整体情况通过对各省的营商环境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可以看出不同省份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有些省份在政府服务、市场准入、法治环境等方面表现出色,营商环境较好,吸引力较大,而有些省份在这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2.政府服务政府服务是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

研究发现,一些省份积极推进政府服务的创新,提供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如一站式服务、在线办理等,有效提升了企业办事的效率和体验。

而一些省份在政府服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缺乏高效便捷的服务机制。

3.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影响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

研究发现,一些省份通过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准入门槛等措施,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的效率和透明度,吸引了更多的投资。

但是一些省份在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审批程序繁琐等。

4.法治环境法治环境是影响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

研究发现,一些省份着力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了法律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但是一些省份在法治环境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司法效率低等。

四、建议综合以上研究结果,我们对改善中国省级营商环境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政府服务的创新,推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2.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力度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4.加强各地区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推动营商环境的改进。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部分省市体检服务情况调查的函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部分省市体检服务情况调查的函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部分省市体检服务情况调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1•【文号】卫医管便函[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部分省市体检服务情况调查的函(卫医管便函[2005]35号)陕西、四川、河南、湖北、广东、山西、云南、辽宁省卫生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卫生局:为加强体检服务管理,制订、完善体检机构基本标准等规章制度,规范体检服务行为,现对部分省、市进行体检服务基本情况调查。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1、调查范围:各省选择省会城市和一个地级市进行体检服务情况调查,直辖市在全市范围内调查。

2、调查对象:(1)专门体检医疗机构:以提供体检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内设体检科室:附设于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体检服务的科室。

(3)有关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填写、报送调查表要求1、调查表1和表2分别由专门体检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科室填写,调查表3由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

2、各省、直辖市卫生厅(局)对各体检机构填写的调查表1和表2进行审核、列出上报材料清单(不需数据汇总),于2005年5月20日前统一报送医政司。

3、各省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总结体检服务机构和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认真填写调查表3,于2005年5月20日前统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医政司。

4、调查表可在卫生部网站()直接下载,并以电子版报送。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宋莹************高光明************传真:************email:*****************.cn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附件:表1.专门体检医疗机构情况调查表表2.医疗机构内设体检科室情况调查表表3.体检医疗服务准入与管理调查表卫生部医政司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表1:专门体检机构情况调查表(按指示填写或在相符的□中划√)机构名称(全称):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医疗机构许可证发放机关:获得执业许可时间:开始体检业务时间:一、一般情况1、机构名称核准机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2、经营性质:营利性□非营利性□;3、所有制形式:全民□集体□股份□私营□中外合资合作□其他;4、投资总额:万元;5、承担指定体检职能:征兵体检□指定部门中考招生体检□指定部门高考招生体检□指定部门驾驶员体检□指定部门出(入)境人员体检□指定部门教师体检□指定部门儿童体检□指定部门大学生体检□指定部门公务员体检□指定部门职业病健康体检□指定部门公共服务人员体检□指定部门妇幼保健从业人员体检□指定部门其他特殊指定体检:;6、医保定点:是□否□;7、登记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妇产科□、传染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预防保健科□、皮肤科□、病理科□、肿瘤科□、其他:;二、工作人员情况职工总数人。

中国各省中小企业贵州省

中国各省中小企业贵州省

中国各省中小企业贵州省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与挑战中国是一个拥有众多中小企业的国家,这些企业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省份,贵州省的中小企业也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

本文将探讨贵州省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所面临的挑战。

一、贵州省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近年来,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贵州省政府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为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同时,贵州省的地理位置和资源禀赋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贵州省中小企业在多个领域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首先,制造业是贵州省中小企业的重要领域之一。

贵州省依托当地的资源和劳动力优势,培育了许多制造业中小企业。

这些企业在机械制造、食品加工、电子产品等领域具有竞争力,为贵州省的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

其次,服务业也是贵州省中小企业的重要领域。

贵州省的旅游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的中小企业涌入。

这些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为贵州省的旅游产业注入了活力。

同时,贵州省的科技创新服务也得到了政府的重视,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技术咨询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后,农业领域也是贵州省中小企业的重要发展领域。

贵州省的农产品资源丰富,中小企业通过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提升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贵州省中小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尽管贵州省中小企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资金问题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中小企业通常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这限制了它们的发展空间。

贵州省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其次,人才问题也是中小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贵州省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培养了许多优秀的人才,但中小企业吸引和留住这些人才的能力还相对较弱。

贵州省政府应该提供更多的人才培训和引进政策,促进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强人才流动和交流。

此外,市场竞争也是中小企业需要应对的挑战之一。

发改委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安全生产

发改委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安全生产

发改委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1、安全生产准入把关的具体内容是哪些所谓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安全生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主体规定一定准入规则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为保障安全生产,国家规定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设备才允许安装使用。

实行市场准入,是促进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素质和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的一项积极举措。

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具体制度。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指的是企业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考核有关人员,企业的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工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⑤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⑥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则缴纳保险费;⑧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⑨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⑩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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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福建 不
28 上海 要 29 安徽 不 30 海南 未知 31 陕西 不 32 贵州 要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注:凡是正在被省级及以上交通或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建设 市场的施工企业谢绝其对本项目提出投标申请
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及以上企业均可购买该合同段 的招标文件
各省公路投标准入情况汇总 序号 省份 投标备 案要求 投标子项目 ETC 1 黑龙江 不 2 吉林 部分要 吉林省政府采 购中心注册登 记的供应商才 可以参加投标 (治超站)辽 宁省政府采购 供应商入库须 知 目前情况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 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经营活动的入吉建筑业企业,适用吉林省入吉建 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设立分公司 省应急指挥中 心 机电工程 通信管道 采购 备注
9 河北 不 10 河南 要
11 宁夏 不
12 甘肃 13 新疆 要 14 西藏 15 四川 要 16 重庆 不 17 江苏 要 18 浙江 不
19 湖北 要 20 湖南 要 21 青海 要 近三年有省级 应急指挥中心 、省级联网收 费中心、省级 监控中心类似 工程之一的设 备供货、施工 经验
办理备案登记和身份证验证,具体要求详见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 //)公布的《关于印发<省级招投标市场资格证件审查暂行 办法>的通知》 入湘证 青海省交通厅信用等级降为C、D级或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在其处罚有 效期内谢绝参与本项目投标,还有部分要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技 术负责人)亲自持企业用户密码锁。
3 辽宁 部分要 五年内成功地 完成类似工程 项目施工不少 于2项
4 内蒙古 不 5 6 7 8 北京 不 天津 不 山东 要 山西 不
注册资金要求高,3000万,5000万,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并填报相关信用信息 目前情况为:建筑行业进冀施工企业必须办理进冀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单独项目可 单办,有业绩后可逐渐办理,需录入信用,要求施工业绩和固定办公场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精神,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 级的施工企业不得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近3年至少独立 承担 过2个与本项目 规模和复杂程 度相当及以上 的工程, 疆外企业需进疆施工备案手续原件(前四项资质均须通过2010年年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办理了企业信用等级登记,且评定信用等级不得为D级,《关于 印发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建设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025-52853032)进行备案、建立信用档案否则无法 进行网上报名。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需要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内 容,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
22 云南 不
23 广东 要 24 广西 要 25 浙江 部分要 26 江西 不 ETC车道系统设 备安装的业务 期限5年(含5 年)以上
交通投标,办理IC卡 投标人企业资质信息应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投标人应已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政务公告的“公路工程施工一级以上资质企 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名录”中相符 《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登记手册》 近三年内国家建设或交通主管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建设和交通主管部门 的信用记录中有不良信誉记录的单位将不能购买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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