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大力推进监狱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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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助力社会治理创新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助力社会治理创新

专题聚焦ZHUANTI JUJIAO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助力社会治理创新◎孝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何开文近两年来,孝感市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提升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等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的重要举措。

县市政法各单位要站在治国理政的大格局、大战略、大逻辑的高度去理解认罪认罚从宽这项制度,增强落实制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这项制度全面落实、有序推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要深刻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

刑诉法修改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绝不只是诉讼程序的变化,而是我国诉讼理念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为了优质高效办理案件、更好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设计,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职、高效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要充分领会到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契合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司法要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化、制度化的具体路径。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对其从宽处罚,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平和的理念。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要切实领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的深远意义。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基本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就是程序从简。

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庭审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作出了详细说明,构建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诉讼体系,形成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浅议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和解依法办案作者简介:庄毅龙、许亚雯,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86-022009年底的全国政法工作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列为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

以上都充分表明了社会管理创新已经成为党中央和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理论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包括法律、政策在内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准则,对全社会的主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协调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各方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稳定;维持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各项社会活动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日渐凸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同时我国的社会管理体系也面临着无法回避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主体单一、管理观念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因此,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已经成了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社会管理创新,是指根据社会现实条件,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手段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变革,健全现有社会管理机制或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的过程。

学习强化四个意识坚持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

学习强化四个意识坚持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

学习强化四个意识坚持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心得体会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从一定的战略高度深化了新形势下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随着社会矛盾化解任务不断加剧、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人民法院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因此,只有不断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深入领会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制定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找准突破口,探索抓好各项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才能推动法院工作不断创新发展,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强化大局意识,积极履行审判职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法院工作放在党委中心工作大局中来谋划,积极调整审判重心,坚持能动司法,着力服务第一要务,及时妥善审理好在调结构、扩内需中发生的各类案件,切实增强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的能动性。

法院“三项重点工作”心得体会(强化五种意识)。

依法审理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涉及民生的案件,依法稳妥抓好执行积案的清理,切实增强保障和服务民生的坚定性。

要坚决落实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注重探索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切实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动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要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落实办[铁案、精品案、和谐案"的要求,加大对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合法诉求的实现。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实现诉调有效对接,抓好矛盾的源头预防和排查化解,力求做到办理一个案件,消除一个隐患,促进一方平安,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责任意识,着力拓展司法功能,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要深刻认识社会管理创新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制度机制,拓展司法功能,在社会管理创新建设中发挥人民法院的积极作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野下推进社区矫正的思考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野下推进社区矫正的思考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野下推进社区矫正的思考[摘要]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要在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该政策的实行同时意味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式成为了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国家制定刑事政策不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与安全。

刑事政策是针对现今社会的治安状况,基于民主与法治,通过对近些年犯罪现象以及犯罪原因的分析研究所采取制定的。

所以,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社区矫正可以从小部分入手,打击犯罪、保护人权,避免由各种利益冲突所引发的严重犯罪和治安问题。

将“严打”与“宽大”相结合,也正是实现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文章阐述的则是关于社区矫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区矫正;和谐社会所有的治安问题甚至严重犯罪都是由利益的冲突引发的,这些利益冲突的来源很广,不仅仅是所谓的政治领域,更多的是经济领域和思想领域。

这些利益冲突纠结起来就容易产生犯罪和治安问题。

以往的“严打”政策,只是一味地对犯罪现象及罪犯本身进行惩罚,效果却不佳,但是严打的刑事政策确实还是得到了一定的运用,并稍有成效,所以不能完全否定。

针对以往刑事政策变革及发展的不断反思和总结,最后决定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实行严宽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这一司法政策的颁布即保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又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社会法制的诉求。

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推进社区矫正,正是用恰当的法治体系来调整各个领域的利益冲突,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

我国的监狱押犯已经严重超过实际的关押能力。

监狱日益增长的人数,使押犯的物质、文化等等多方面要求都得不到满足,从而对罪犯的心理教育非常不利,导致罪犯的改造质量得不到提高,犯罪率也因此不断提高,国家对这部分下发的资产也日益增多,实属不必要的浪费。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7全国检察长会议就检察机关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水平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我院积极协调公安、法院,建立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长效机制,推动建立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司法各环节,形成了工作的合力,提高了诉讼质量效率,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效果。

2007年,不予批捕4件5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5件5人,建议法院轻刑处理10件10人。

一、以依法、打击、威慑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严重暴力犯罪。

目前,两抢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暴力犯罪如绑架、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案件,加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长期进行的敲诈勒索案件,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原因。

对于此类案件,我院要求干警办理过程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好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

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区别对待。

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三是注重效果。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一时间,“宽严相济”一词风靡司法界。

下面,笔者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点个人浅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概说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严打”以来,党和国家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对打击犯罪,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起到了根本性作用。

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存在着不和谐。

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监狱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策略思考

监狱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策略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盛豳瞳鍪竺竺!型生f叁墨!圭塾盒监狱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策略思考陶新胜摘要监狱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忠于法律,遵循程序,体现人性和保持社会公平正义标准。

因而监狱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在确保监管安全和改造质量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在监管、行刑、改造等诸多环节中如何正确适用实施“宽严相济”形势政策。

关键词监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26.03刑事政策是基于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科学分析,依据犯罪态势制定的,依靠国家权威推行的,通过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策略和措施的总称。

刑事政策一直是国家治理的首选工具。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代监狱行刑的主导性政策支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中国法律文化上源远流长。

在奴隶制治国理念中,《周礼秋官大司寇》论述掌建邦国三典“一日刑新国用新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表明刑罚的轻重可以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适时变通。

其内容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

在封建社会,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也会运用“德主刑辅”的刑事政策。

《明史刑法志》在评述朱元璋的刑事政策时说:“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

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既用猛烈法制,又下宽仁诏书,相互辅助而行,未曾有所偏废”。

这里所谓宽猛“相辅而行”,也就是宽猛相济之意。

新中国监狱行刑一直奉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也包含了宽严相济的含义,只是在过去的若干历史阶段,我们更加注重“严”的一面,“宽”度不足。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犯罪总量持续上升,重大犯罪不断突出,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上涨,监狱的拥挤程度持续加剧,重新犯罪率不断上升的难堪局面。

在此背景下,作为刑事司法最后一个操作程序的监狱,贯彻落实好“宽j哐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意义更加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检察工作站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检察工作站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检察工作站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与思考[摘要]2010年7月以来,玉林市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先后在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相应设立了19个检察工作站,打造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工作平台。

两年多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托检察工作站,注重“三个延伸”,突出“三个重点”,落实“三个对接”,切实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着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文章对检察工作站的工作实践和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和不足,结合实际提出了今后推进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工作站;社会管理;实践2010年7月以来,玉林市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实行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会同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先后在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相应设立了19个检察工作站,构筑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工作平台,切实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着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自成立至今,驻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检察工作站、驻医疗纠纷调处中心检察工作站、驻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检察工作站已分别成功监督和参与调解案件394件、35件、46件,涉案标的额共2200多万元,所参与的调解案件当事人无一反悔或上访,并获当事人送锦旗5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检察工作站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做法(一)注重三个延伸,打造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平台1.从注重监督向监督与服务并重延伸。

自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检察工作站的职能作用,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寓服务于监督之中,以监督促进服务,有力地推动当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以贯彻落实自治区检察院关于开展服务“千百十亿元企业工程”活动和玉林市委关于开展“实体经济年”、“全民创业年”、“绩效提升年”活动的决策部署为契机,市检察院杨天寿检察长率领驻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检察工作站的检察官深入玉柴集团、玉林制药集团、广西农垦国有旺茂总场等重点企业和单位调研,与企业共商发展之计,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监狱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策略思考

监狱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策略思考
事政 策一 直是 国家 治理 的 首选工 具 。宽f 【 刑事 政策 足 当代 宽严相 济 的 小行 事政 策时 应 该严格 遵 守相 关 的程 序规 定 。只 干 济 1
监狱行 刑 的主导 性政 策支撑 。
有符合 程序 规 定 , 能切 实体 现 宽严午 济基 小刑 事政策 的功 效 , 才 H
新 中国监 狱行 刑一 直奉 行“ 办与宽 大 干 结合 ” 惩 I 1 的基 本刑 事 他 们看作 改造 对象 。 狱贯 彻 宽严相 济 的基小刑 事政 策 , 监 就是 要
政策 , 也包 含 了宽严 相济 的含义 , 只足 在过 去的若 干历 史阶 段 , 我 通过 宽严 适度 , 宽严 有据 的依 法管 理 , 有效 地调 动罪 犯的具有 生 命力, 能够刈 狱工 作起到 才
指导 作用 。 ・
原则 是哪 些 ?适 用 范 围、适 用对 象 足仆 么及 如何进 行 具体 的操
们更 加注 重“ ” 严 的一 丽 , 宽 ” “ 度 足 。当前 , 国正 面临着 犯罪 极性 , 罪犯 在,  ̄f 改造 氛围 f实现 本质 改造 。 我 使 fP ' H l , J l 1 总量 持续上 升, 重大 犯 罪 断突 山 , 会秩序 受到, 重威胁 ; 社 司法 ( ) 五 促进 罪犯 改造质 量 的提升 原 则 罪犯 改造质 量的评 价标准 足个世 界性难 题 , 提高罪 犯 的改 而
策的 意义 更加重 要 。当 前, 很多 学者 在学术 讨论 【宜 称 “ I 】 该宽就 卡济 足为促进 罪犯 改造质 量提 升而服 务的 , } 1 也只有 能够促进 罪犯
宽, 该严 就, , ” 也讨 论宽 与严 的辨证 关系 , 涉及 宽与 的准确 还
把握等 方面 , 足在 监狱工 作・ 宽严卡 济” 小刑事 政策 的适用 u 基

监狱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探索与思考

监狱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探索与思考

2011年监狱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探索与思考专业委员会研讨会证文监狱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探索与思考内容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司法执法的灵魂,贯穿于全部刑事政策的实践之中。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正确执行、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给出路、区别对待的政策,做到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使减刑、假释制度更加完善,使其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监狱刑罚执行具体适用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要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有效地管控和教育改造罪犯,积极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

笔者就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具体适用作初步的探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体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可侵犯的一面,又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社会效果的一面,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的消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宽严相济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从严打击,又包括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也包括对顽固不化与法律对抗的严,又包括对过失有悔过表现的宽,既有实体方面的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既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也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既要求对严重刑事犯罪和轻微犯罪的宽严相济,也要求对一般犯罪宽严有度、依法惩治。

1、《监狱法》赋予罪犯的合法权利是宽严相济的“宽”监狱依法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进入监狱服刑的罪犯都是严重触犯了国家的刑律,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罪当受罚的坏人。

从感情上讲,应该对其施以报复、体罚、虐待方解心头之恨,怎么也不为过。

监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析

监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析
提 和保证 。 当前 , 监狱 押犯 居高 不下 , 成 日趋 复杂 , 构 使监 狱安全 理的要求 , 偏离 了执法工 作的要求 , 约 了刑 罚威慑 功能的发挥 。 制 面 临着严 峻的挑 战和 考验 。 通过 实施宽 严相济 的刑 事政策 , 利用 严格 的管教措施 打击 狱内违规违 纪和重 新犯罪 行为 , 维护 监管秩 ( ) 三 分类 制度 制约成 效 宽严 相济 的本质就是 区别对 待, 就是要 根据罪犯 的个别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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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狱 贯彻 宽 严相 济刑 事 政 策探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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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 过 实施 宽严相 济的刑 事政 策 , 利用严格 的 管教措施 打 击狱 内违 规违 纪和 重新犯 罪行 为 , 维护监 管秩序 , 通过 监 狱 资源 的优化 配置 , 实行 分类管理 , 级管控 , 别施 教 , 分 分 既提 高监狱政 策 的激励 引导作 用, 又增 强教 育的矫 治功 能, 面落 全 实依法行 刑 , 重视 罪犯 权益 得保障 , 更加 注重人 性化执 法 , 体现 社会 主 义法治的公 平正 义 , 高改造质 量 , 绝 大多数罪犯 提 使
治功 能。 同时, 在法律 框架下 , 运用 宽严相济 的刑 事政 策可 以相 短 和粗略 的改造 表现来 定级 , 级管理 和分级 处遇 也过于简 单 , 分
无 应减 少监禁 人数 , 降低 监狱关 押 和改造罪 犯 的成 本 , 使监 狱能 够 不 能体现 罪犯 改造情 况的差 异 , 法充 分调动 罪犯改造 积极性 。
宽严 相济 刑事政 策是 党 中央在 构建社 会主 义和 谐社会 新 形 的正确 运用 。

把握规律开拓创新 大力推动社会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把握规律开拓创新 大力推动社会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设推动社 会管理创新 的一 整套经验 。下一步 ,我 对 群众的所思所 盼的调研 活动 ,政法委机 关人 人 们一是 要整合 已有 的社 会资源 ,同时 吸纳 发展 新 确立调研课题 ,广 大干警 积极参与 ,找准政法 维 的社 会组 织 ,如 志 愿 者 队伍 、工青 妇 等群 众 组 稳工作需要 加强的重点 ,找准社会管理创 新的突 织 、社 团群体 ,招募社 工加入社会管理 体系 ,搭 破口 。三是开展 好综治干部教育培训 ,坚 决杜绝 衙 建 党 委领 导 、政府 负 责 、社 会 协 同 、公众 参 与 “ 门作 风”在社会管理工作 中出现 ,对 影响 队 的新 型社会管理 的框架 。二是要加 强社 区服务 中 伍形象 的害群之马决不姑息 ,坚决予 以处置 。 心建 设 ,争取 把流动人 口、容易肇事 肇祸 的精神
群 众 ,不 断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 好最广大人 民 违法 犯罪的 防范打击力度 ,又要 落实宽严相济 的 根本利益 。二是完善相 关制度 。梳理完善社会稳 刑事政 策 ,着力减少社 会对抗 ,同时 ,促进行业
定风 险评估 机制 、创新大排查 大调 解机制 ,从 习 自律 ,努力建立社会诚信 制度 。二是完善应急管 惯 “ 灭火 ” 向突 出源 头治理转 变 ,针对社会管理 理 体制 。三是加强和完 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社
重视依法管理 ,加 强心理疏导 、舆论 引导 。
在做群众工作上下工夫 社会管理 工作归根 结底是来 自群 众 ,为 了群
在整合资源上下工夫 社 会治安 综合治理 是社会管理 的重要 内容 ,
众 ,离开 了群 众的理解 、支持和配合 ,难免沦为
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 。今年 ,我们将 以 “ 社会治
加强和 创新社 会管理 ,是社会管理 领域 的一 场变革 ,更是思想领域 的深刻变革 。政法 工作 时 位 、不到位 的情况彻底解 决好 ,努力做到 “ 管得 住 ”、 “ 管得 到”、 “ 管得好” 。 Biblioteka 在体 制机制建设上 下工夫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作为一名基层的检察干警,在实践中也切实结合实际贯彻该司法政策,力图既体现人权的保障,又得以体现法律的效果,但同时也着实感受到理念与具体问题的冲突,从而产生执法困惑。

现着重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作以粗浅的探讨。

1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尚未根本转变,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够全面。

对宽和严的尺度把握不准,特别是在严字上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存在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正确的倾向。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加之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含有惩罚的特征,人们往往把逮捕看作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一般公民这样看,一些单位、组织也这样看,甚至司法机关、领导机关也存在这样看的现象。

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还担心受害方的上访,导致在审查批捕中存在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罚、以不捕率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观念。

这种观念在审查起诉环节也亦然存在。

1.2刑事和解过程中量刑权的限制困惑。

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进行协议赔偿、司法机关对和解结果予以认可并对加害人终止追诉、审判或减刑,从而使社会秩序趋于和谐。

其最大价值取向就在于正义的恢复,一方面是对被害人权利恢复,另一方面是加害人对社会复归。

但我们却不能否认,刑事和解同样是对传统意义上国家的刑罚权独占地位的挑战。

关于监狱执法主体执法理念创新的思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探索

关于监狱执法主体执法理念创新的思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探索

把 握不 准 , 狱 无论 是从监 管安 全 的角度 , 是监 狱 执法 主体执 的罪 犯施 以“ 的政 策 : 监 还 严” 要采 取 多种手 段 方法 , 多层面 的教 育 和
法 的角 度 , 作难 度 都会相 应增 加 , 有这些 都 需要 监狱 执法 主 工 所 体 重新 审视 自己 。 二 、 狱执 法主 体需 要进 行相 应 的转变 监 宽严相 济政 策 出台 后, 狱执 法主 体 的角色 定位 非 常重 要 , 监 改造 罪犯 , 时贯彻 相关 政策 。 及
押 罪犯 的将 会 大大 增多 , 分罪 犯 的刑期 将会 延长 , 部 监狱 执法 主
体 的管 理难 度将 无形 增 大: 再者 , 如果 监狱对 宽严 相 济刑 事政 策
作为 教育 改造 罪犯 的主 要手 段 , 既要尊 重法 律 , 要 贯彻 国家 的 又 相关 政策 , 即对于 积极 改造 的罪 犯予 以“ ” 宽 的政策 , 消极 改造 对
四 、 语 结
宽严相 济刑 事政策 要求落 实刑 罚 的教育 挽救 功能 , 现轻 刑 体
化 的发展趋 势 。 只有正确 理 解并 运用 宽严 相 济 的刑事 政策 , 能 才
使有效 地 改造 罪犯 , 化解 矛盾 、 护 社会 的和谐 、 定 。 维 稳 但还 应 该
必 须重新 界定 监狱 执法者 的标准 ( 包括 法律知 识 、 德标 准 、 法 道 执
是 一个 令监狱 执法 主体 头痛的 问题 :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策 所带 来 有 的教 育 内容不 能实施 , 形成 了监狱 执法 主体 的对 罪犯 固有观念 的另一 个 问题 , 就是 它强调 逐步废 除死 刑 , 断增 加生刑 , 不 监狱 关
— —
劳动 改造 。 一政策 的出 台 , 求必 须彻 底 改变过 去 以劳动 这 要

对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思考

对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思考

对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思考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对刑事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刑罚执行机关进一步有效贯彻国家刑事法律的积极的实践和探索。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时代要求。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具体的刑罚执行活动中如何领悟、把握、运用好这一政策,做到当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结合,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究的命题。

本文以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的完善对策及具体应用为主,以期对监狱工作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罚执行监狱工作2006 年 10 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近年来, 宽严相济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热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逐渐贯穿我国刑事活动的全过程。

而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更应将此政策贯彻到底。

笔者从监狱工作经验来看,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将宽缓、宽容与严格、严厉对立统一,使刑事奖罚执行到位,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追求社会效果相结合,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充分发挥刑罚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正确执行刑罚、促进监狱整体工作以及有效服务和谐社会构建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纵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世今生”。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是突兀而出的,而是有着深远的历史传统、特定的时代背景,并受国外理论实践所影响。

(一)从历史渊源来看,宽严相济“古今如一”。

在一定意义上,宽严相济的思想是对中国古代刑事政策思想——“明德慎刑”、“德主刑辅”等的继承与发展,同时也是对世界刑罚轻缓化时代潮流的积极回应,其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权,厉行法治,追求公平正义。

规范监狱管理 破解发展难题 全力推进监狱管理创新

规范监狱管理 破解发展难题 全力推进监狱管理创新

规范监狱管理破解发展难题全力推进监狱管理创新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监狱管理局局长马晓东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把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要求。

这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监狱工作的新要求。

监狱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和保障作用,其职能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稳定。

因此,监狱机关必须主动适应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对监狱工作的新要求,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监狱工作的新期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加快研究和破解影响监狱工作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上下功夫,努力确保监狱安全。

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减少重新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目标,切实提升监狱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能力,全力推进监狱管理创新。

一、围绕维护稳定要求,着力破解影响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难题,进一步规范监狱安全管理保持社会稳定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根本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的日益活跃和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犯罪形式更加复杂化、多元化,智能化,给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提出更高的要求,面临更大的挑战。

监狱工作实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和科学管理已经迫在眉睫。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监狱机关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发展的理念、创新的思维、务实的作风解决监狱安全稳定方面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破解狱内违禁品屡禁不止、民警与罪犯界限不清等难题,打牢监管安全的基础,建立安全稳定长效机制。

一是规范监狱安全基础工作管理。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罪犯实行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狱安全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会议纪要】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记录

【关键字】会议纪要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记录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行措施,在发动群众、改造罪犯等方面效果显著。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不仅要侧重监管,也注重教育和帮扶。

下文是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记录范文,欢迎阅读!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记录一3月3日,省司法厅在福州召开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去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部署今年社区矫正工作。

王敏夫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分管领导和业务处(科)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狱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应邀列席会议。

王敏夫副厅长指出,去年以来,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在厅党委的领导下,以开展“质量提升年”活动为抓手,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措施落实,积极开拓创新,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水平大幅提升,取得新的成效。

截至去年底,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13185名,在矫25376名,当年重新犯罪率仅为0.09%,社区矫正工作跻身全国前列。

司法部司法行政工作动态、福建政法专刊先后4次刊载介绍我省工作经验。

省委、政法委书记陈冬同志也作出重要批示。

20xx年,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要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年”活动,进一步增强安全稳定首位意识,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一要严格规范执法活动。

协同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制定对脱漏管社区服刑人员的处理意见、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规定。

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完善年度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要全力落实维稳责任。

协调综治等部门,探索将社区服刑人员逐步纳入网格化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个案开展追查,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机制。

继续将五类社区服刑人员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建立起专人专档,分类管理。

三要切实提高矫正质量。

按照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年”活动目标要求,严格规范开展入矫教育。

坚持教育改造和惩罚并举。

加大信息化科技手段在工作中的应用,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人员定位、声纹识别、轨迹跟踪,逐步推广电子手(脚)环等信息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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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心得体会范文枫桥经验心得体会范文警察“枫桥经验”作为推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某某某中国”建设的精神财富和行动利器,带给今天的我们甚么样的启示一方面,以法治化解矛盾、保障民生的“枫桥经验”轻易让人想起最近几年社会管理中的一些群体性事件。

瓮安群众打砸抢烧县政府大楼、启东群众为禁止排污入海项目在政府门前和武警对峙、多地出租车罢运呼吁政府整治运营市场、城市管理与小贩之间不时上演“街头大战”……都是由于突发事件或长时间积怨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得到解决,终究演变、扩大为影响卑劣的群体性事件。

践行群众线路,有“枫桥经验”可循,但绝无捷径可走,需要转变执政服务理念,扎扎实实深入基层,以踏石留痕、抓铁有印的实干精神不断奋斗、创新。

“枫桥经验”五十年,群众线路天地宽。

“枫桥经验”在全国各地生根,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是深入贯彻党的群众线路的生动体现,奠定了“平安、法治、某某某”伟大中国梦的基石,势必会为世界讲述更多的“中国好故事”。

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束缚、自我服务。

健全机制是保证。

他们建立健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情报信息网络机制、疏导调解机制、齐抓共管机制和领导责任机制,反应灵敏,工作有效,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基层特别是街镇是社会平安稳定的重心所在。

抓好基层治安,对保证社会的平安稳定十分重要。

群众是国家的根基,是进行国家建设的主力军。

群众有难题,政府来解决。

50年前,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

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

给党政机关的工作实施,树立了榜样。

今天我们学习枫桥经验,不仅要学习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髓,深入人民群众,将基层工作与群众利益相结合,急群众之所急。

也要学习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原则,将治安矛盾就地解决,不拖拉搁置,真正做到工作实际化、速度化、群众化、透明化。

学习枫桥经验,我们该怎么做重视保障,将民生放在首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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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八)》
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大力推进监狱社会管理创新
河北石家庄监狱王群牛
《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标志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制化。

监狱机关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法理内涵,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不断推进社会管理工作创新。

一、深刻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和内涵,实现监狱行刑理念的与时俱进
(一)要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次修正案立足于我国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的科学研判,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主旨,以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主线,对刑罚结构作出了重要修改和调整。

如,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等。

这就要求监狱机关在追求执法的法律效果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效果。

既要对那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罪犯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禁,切实保护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又要通过教育改造,敦促罪犯真诚悔过并积极就民事部分进行赔偿,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还要通过科学正确运用减刑假释政策,缩短刑罚执行时间,给罪犯更多的人道待遇和权利保障,缩小社会对立面,从而较好地实现惩罚犯罪、警示社会、预防犯罪、促
进社会和谐的综合功能价值。

(二)要更加注重惩处与改造两大职能之间的和谐。

修正案提高了死缓、无期罪犯最低服刑期限,规定了对累犯及八类罪犯(称1+8)严格限制减刑的特殊的制度。

勿庸臵疑,彰显了罪刑相适的原则,体现了刑罚的惩罚职能。

但与之俱来的是,限制减刑为教育改造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为如果一个人对未来没有了希望,还想改造他,那是非常难的,另外监管工作也会很难,甚至安全工作也会成问题。

因此,新的形势下,必须科学处理好惩处和改造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严格执行刑罚的同时,积极做好对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累犯等“九种人”教育改造工作的研究。

解放思想,加强创新,积极从假释上寻出路,从分级处遇、物质激励等方面找办法。

(三)要更加注重社会力量和监狱力量的共同参与。

这次修正案调整了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第一次在法律当中提出了社区矫正。

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执行方式变更,蕴含的却是社会力量对罪犯矫正工作的更为广泛的引进和参与。

应该看到,现在的社区矫正与过去公安机关的单纯管制和监督,已完全是两个不同意义上的概念。

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了对那些到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生活管理监督、思想行为矫正、法制观念和公民意识的培养、融入社会的能力培养等各个方面,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作为监狱机关,必须尽快从“罪犯——监狱服刑改造——减刑——刑满释放”的传统思维中解放出来,要敢于运用假释这一重要法律武器,对那些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积极采取社区矫正的办法,运用社会力量在社会上进行后续改造,从而帮助其实现回归社会前的“软着陆”。

另外,为增
强教育改造效果,确保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尽快地融入社会,要求在罪犯狱内服刑期间,就要高度重视社会帮教工作,实现监狱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有效结合,努力推动监狱工作社会化。

二、努力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实现监狱管理理念及管理思路的革故鼎新
(一)必须进一步完善安全稳定长效机制。

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首位意识,把安全稳定作为监狱其他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围绕修正案实施后,被限制判刑的死缓无期罪犯增多这一新形势,以狱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切入点,不断完善“五项机制”和“四道防线”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长效机制,提升服务和保障监狱工作科学发展的能力、服务和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二)必须进一步加强教育改造矫正机制。

要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教育工作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工作方式、方法、途径,努力强化教育质量。

要针对教育工作面临的长刑期罪犯增多、限制减刑的罪犯出现这一新问题、新挑战,深化分类改造,加强个别教育,推动个别化矫治。

关注罪犯心理健康,加强罪犯心理矫治。

开展集中的出监教育,巩固教育改造成果。

推进教育改造社会化,实现教育改造、帮教安臵工作一体化,实现工作对接、资源共享。

(三)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罪犯劳动改造机制。

要发挥劳动改造在矫正犯罪恶习、培养劳动习惯等方面的作用。

不断增强生产项目的技术含量和习艺功能。

探索建立就业保障与劳动改造成果分享之间的衔接机制,尝试在劳动中分出一部分用以补贴罪犯家庭生计,彰显罪犯的家庭责任,一部分用以弥补受害人的
损失以体现社会责任,一部分由监狱提取社会保障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

通过完善分配机制,使罪犯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根本上消除好逸恶劳恶习和反社会心理。

(四)必须进一步完善规范执法的管理机制。

要全面强化干警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意识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大力推进依法治监,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行刑罚;要全面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监狱执法工作流程和执法规章体系,努力提高监狱工作法治化、科学化水平,为刑法修正案的精神和要求在监狱得到全面落实,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五)必须进一步创新医疗卫生保障机制。

要逐步将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公民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因重刑犯执行刑期变长,且严格控制对他们的假释,而导致的监狱老年罪犯增多,而现有的监狱医疗体系无法保障对老年罪犯执行有效的刑事监
禁问题。

要建立完善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办理服刑人员假释和保外就医,体现这次修正案的宽缓目的和人道性。

(六)必须进一步打造队伍的素质建设与培养机制。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提高干警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目标,加强素质培养教育。

广泛深入开展管教标兵和能手评选活动,着力打造一支教育改造专家型人才队伍,为更好地落实修正案精神,推动监狱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人力支撑和组织保障。

三、科学应对和正视《刑法修正案(八)》的冲击、影响和挑战,实现监狱社会管理工作的推陈出新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作出的重大调整,将会给监管安全、教育改造、刑罚执行、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一是监狱押犯数将急剧上升,重刑犯将大幅增长。

二是监
管安全面临巨大压力,管理难度显著加大。

三是教育改造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四是现有监狱监管设施难以满足关押需要。

五是现有干警的数量和能力无法适应新的改造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监狱机关必须在全面分析押犯构成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变化、新趋势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一)削减行政管理层级,实现监狱管理模式扁平化。

要减少管理层次,撤销分监区,通过将三级或多级管理扁平化为二级管理,腾出更多的非执法岗位警力充实到基层一线,最大限度地保障基层一线,确保基层有足够的警力承担教育改造任务,提升教育工作质量。

同时,修正案实施后,狱情犯情愈加复杂,监管形势更加严峻,扁平化管理有利于构建快速反应、快速决策、高效运转的应急处臵机制。

(二)改革分押分管模式,实现罪犯关押模式等级化。

要结合监狱布局调整及监狱改扩建,建立等级戒备监狱(监区),按照不同危险程度、恶习深度、服刑表现、刑期长短,在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管场所实施分级关押,区别对待、分管分教,在离监探亲、会见、购物、活动空间和自由度等方面分级处遇,并建立动态分级管理体系,使罪犯的改造表现、危险程度直接与其待遇相关,宽严相济,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三)加速干警职业化建设进程,实现干警队伍专管化。

要逐步探索建立干警分类管理和专业化分工制度,使干警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能,改变管理粗放的局面。

特别要针对被限制减刑的这部分罪犯,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管善教的干警组成专管队伍,同时不断培养和强化他们在监管、改造、执法、协调、处臵等方面的能力,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

(四)完善监狱执法制度,实现监狱管理规范化。

要完善罪犯管理、分级处遇、计分考核、行政刑事奖励、民警执纪执法等方面的制度。

特别是要针对刑法修订后对上述方面产生的影响,加强情况调研,及时做好制度的立、改、废工作,确保各项执法活动依法、严格、规范开展。

如,应从法规层面使严管集训等现实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合法化;可扩大《刑法》中扰乱监管秩序罪的外延。

对屡教不改,在一定时间内相继抗改达到一定情节、禁闭达到一定次数、具有恶劣影响的,按扰乱监管秩序罪论处。

从法律上强化对危重罪犯的刑事处罚力度,以适应新形势下改造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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