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费永平、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杭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费永平、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杭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宇龙廖珍珠刘斌【审理法官】吴宇龙廖珍珠刘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费永平;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杭州市公安局【当事人】费永平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当事人-个人】费永平【当事人-公司】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杭州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费永平【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本院观点】该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复议机关书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湖滨派出所于2019年11月26日出具的载明费鑫珠为户主周惠云的甥女儿的NO.1901092《户口档案查询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本院二审另查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杭西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裁定,认定“根据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显示,费鑫珠为周惠云的养女,费永平为周惠云的养孙"。
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浙公通字〔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联系。
浙江省公安厅2020年2月28日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登记第一节家庭户第二节集体户第三章出生登记第一节国内出生第二节国境外出生第四章死亡登记第五章迁移登记第一节办理要求第二节市外迁入第三节市内迁入第四节大中专院校学生第六章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第一节姓名第二节出生日期第三节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第四节其他项目第七章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第一节入伍退伍人员第二节出境入境人员第三节被收养人员第四节无户口人员第八章证件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第一节证件管理第二节档案管理第三节信息查询第九章办理程序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在编在职并通过户口管理岗位业务考试的民警负责。
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从事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统一使用浙江省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提升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村委会户口证明.doc
辈啊等等等等去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以前有人想离婚就是因为这些人的“车轮战”而屈服了呵呵也是个馊主意哦。
我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工作签在上海工作,户口因为不能直接签入上海,南通人才中心告诉我户口可以落在南通,三个月后户口办理好,是落在南通市虹桥派出所,集体户口,因为现在江苏省新规定,公安局不再开户籍证明,给我的是一张集体户口登记表,拿到单位的时候,单位说凭这个不能办理居住证,必须要户籍证明,我该怎么办?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将于下月起实施,其中有一条规定,从7月1日起,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可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证明。
便民中心公安窗口的有关人士表示,户籍证明上面所显示的内容与户口簿、身份证内容相同。
市民从事社会活动过程中,比如办理结婚登记、银行业务、养老保险、公证、抵押、购房、就学等事项时,需要证明身份的,只要提供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可以了。
很多城市现在都不开户籍证明了,你的问题应该的你单位这边的问题,你拿着登记表和身份证就应该可以办理的。
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生僻字名字卡住了保研,不该成为问题
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生僻字名字卡住了保研,不该成为问题正文:女儿有个美好的名字,却卡住了保研报名,宁海这位妈妈急坏了先来看看这个字:不好意思,用了拼音、五笔输入法,都打不出,下面就用(由页)代替。
它的繁体字:頔(dí),倒是可以打出来的。
在商务印书局出版的第七版现代汉语词典里,对“由页”字做了解释:美好,多用于人名。
寓意美好,但现实情况是,记者的电脑打不出,银行等多个系统都没法输入,体验起来,可能还真没那么美好。
宁海严女士的女儿,在上海念大四,马上就要保送研究生了。
原本是很高兴的一件事,但学校在向“学信网”推荐过程中却发现,这个名字没法录入系统。
怎么办?这段时间,严女士因为女儿的这个名字,被折腾得够呛。
取这个名字是希望她美好,现在却觉得对不起她严女士的女儿,出生在下雨天。
因为希望她像小雨点一样美好,名字的最后一个字,就用了寓意美好的“由页”字。
在落户时,派出所能在户口本上打出这个字,严女士没觉得这名字以后会带来什么问题。
从小到大,女儿带给严女士的,真的都是美好。
随着女儿渐渐长大,问题接踵而至,而这些问题,都是这个名字造成的。
和记者一样,像银行、铁路等很多系统里,这个“由页”字是打不出的,只能打出繁体的“頔”,而户口本、身份证上却是“由页”字,两者有区别,带来不少麻烦。
“办理银行卡或者其他业务的时候,就得用拼音或者特殊符号代替。
”严女士坦言,网络化时代,人人都在享受便捷,但女儿连飞机票、火车票,都得去窗口购买。
生活上的不方便,总算能克服解决,但前段时间,女儿获得了学校研究生保送资格,当学校准备把她的资料报到“学信网”推荐时,发现更大的问题来了。
“名字最后一个字怎么都输不进去,报不了名。
”这下,严女士急了,更担心女儿今后继续求学、就业,名字带来的麻烦会不会越来越多?“我现在觉得很对不起女儿,绐她造成这么大的麻烦。
”宁海上海跑了好几趟,想改名没这么简单为了这事,严女士很自责,自己也没少在这事上花功夫。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2月24日有这样两条新闻,对照阅读别有一番滋味。
一条是,新华网刊发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文,其中提到要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对目前仍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布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设立审批事项。
李克强总理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另一条是,南京市湖西街众多商铺过年时贴的春联,突然被当地城管铲掉,引起商户不满。
城管部门表示,正月十五之后,年就算过完了,除非经过审批,否则不允许继续张贴春联。
国务院不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目的在于约束权力,减少行政干预,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同时,约束权力的过程也是保障权利、赋权于民的过程,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让公民和市场主体更自由,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民众的创造力,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是改革的大方向,也是时代发展的潮流,谁都不能逆潮流而动,尤其是政府部门和官员,不可抱着权力恋恋不舍,更不能在法律之外自我赋权,进行权力扩张。
以此审视南京市城管铲春联行动,其不正当、不合法、不合理显而易见。
一方面,从城管的角度看,禁止商户正月十五之后贴春联,有法律依据吗?没有。
没有法律依据,即意味着城管铲春联没有获得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授权就不可为,强行为之就是违法。
同时,没有哪部法律规定老百姓贴春联还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所谓“除非经过审批”属于滥设行政许可,或者说是城管部门自我权力扩张,同样不合法。
另一方面,从商户的角度看,贴春联是长期形成的民俗习惯,法律上不可能禁止老百姓贴春联,也不可能规定贴多久。
浙江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浙江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迁移流动的增多,户籍制度逐渐显露出不合理和不适应的问题,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
为此,浙江省提出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以达到更加合理和科学的人口调控和管理。
一、背景分析户籍制度是人口管理的核心。
一直以来,我国的户籍制度都是以户口为基础的,民间也称之为“垃圾制度”,原因是由于户口所需的各种手续太过复杂繁琐,很多外来人员在生活中因办不好各种资格证件而受到了很大的阻碍,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
此外,由于户籍制度的不透明和局限性,造成了很不公平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改革方案概述为此,浙江省提出了以下改革方案:1.取消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划分,实行居民户口和非居民户口的分类制度,使得国内人口流动和迁移更加畅通有序化。
2.取消务工人员进城落户的限制,实行流动人口就地落户的政策,让流动人口享受到应有的居住权。
3.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为所有持有居住证的居民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等服务。
4.加强人口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为国家管理和统计人口提供便利。
5.加强新冠疫情防控,做好来自外省市人员的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和限制疫情传播。
三、改革方案的实现和保障为了实现这一方案,我们需要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
政府部门应加大投入,完善数据信息采集与管理体系,保证各项信息公开透明,并建立分类标准及相关考核奖励机制,从而推动领域资源更公平公正的分配。
同时,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加强人员的宣传教育及优质服务的普及,形成网络社区,建立网络社区指导服务机构,提高全民监督平台,保证社会公共的利益。
四、改革后的影响和建议改革后,居民的生活将会更加便捷,并且更有保障。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基本完成,人口的流动性和就业的自由度将大大提高,有助于更好的发挥人口优势,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建议政府将改革作为长期战略,积极推进改革方案的实施,注重人民的连续性,坚持可靠的实践,推动好城市规划实现全面发展,推动形成特色独特的城市文明。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5•【字号】湖政办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5日湖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11〕1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3〕22号)以及2014年11月17日国务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按照中央、省、市的部署,结合湖州实际,在德清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农村利益可保留、城镇利益可享受”为基本要求,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因地制宜,注重实际的工作方式,取消我市“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以“率先并轨、逐步并轨、维持现状”的不同推进方法,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逐步实现我市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为建设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创造条件。
二、工作目标按照省政府《关于湖州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12〕2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确保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促进我市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第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需要凭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有关个人事务,其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作发放和居住证变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司法行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建设、工商、民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八条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提交近期相片。
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可供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义乌本地常住户口办理身份证指南
常住户口办理的指南
01 许可依据
03 申请材料
目录
02 申请条件 04 办理流程
05 办理期限
07 受理
目录
06 收费标准
义乌本地常住户口,需到义乌市望道路30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朝阳东路91号义乌市佛堂镇便民服务 中心等进行办理。
许可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申请条件
义乌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公民,办理申领、换领、补领。未满16周岁的自愿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请材料
《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办理流程
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在线申请,填写申请表 第二步:上传材料 第三步:预审 1、预审不通过,进入预审流程后二个工作日内短信通知申请人原因; 2、预审通过,进入预审流程后二个工作日内短信通知办理的时间、地点; 第四步:办理 本人须带申报材料原件到义乌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科(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一、户口和身份核对 1.办证居民携带《居民户口簿》和第一代《居民》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办理期限
27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 邮寄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 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77号。
受理
义乌市行政审批科(办证中心):义乌市望道路30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2022年浙江省户籍管理条例
2022年浙江省户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加强户籍管理,规范户籍迁移、变更等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户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户籍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条浙江省公安厅负责全省户籍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户籍科(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籍迁移第四条浙江省户籍迁移分为城市间迁移和城乡间迁移。
第五条城市间迁移,指浙江省内城市户籍居民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落户。
第六条城乡间迁移,指浙江省内农村户籍居民因城市购房、就业等原因,在浙江省内城市落户。
第七条申请户籍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婚姻状况证明;3. 户口本;4. 迁移原因证明;5.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户籍迁移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户籍变更第九条户籍变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信息的变更。
第十条申请户籍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户口本;3. 变更原因证明;4.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户籍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户籍注销第十二条户籍注销指居民因死亡、失踪等原因,丧失户籍资格。
第十三条户籍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死亡证明;2. 户口本;3.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户籍注销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户籍注销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内老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流程怎么走
杭州市内⽼年⽗母投靠⼦⼥落户流程怎么⾛现在有很多⽼年⼈上了年纪之后都是需要投靠⼦⼥的,这⾥就涉及到了⽼年⽗母投靠⼦⼥落户,有许多⼈对于⽼年⽗母投靠⼦⼥落户的办理流程并不是很了解,在办理的过程当中也不知道需要注意什么,下⾯来和店铺⼩编了解⼀下杭州市内⽼年⽗母投靠⼦⼥落户流程怎么⾛?⼀、杭州市内⽼年⽗母投靠⼦⼥落户流程怎么⾛(⼀)申请⼈向迁⼊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杭州市内⽼年⽗母投靠⼦⼥落户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户⼝登记条例第⼆条第⼀款 中华⼈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户⼝登记。
第⼀款 户⼝登记⼯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浙江省常住户⼝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条 为进⼀步规范全省常住户⼝登记管理⼯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户⼝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省⾏政区域内常住户⼝(以下简称“户⼝”)的⽴户、出⽣、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登记户⼝,且只能登记⼀个户⼝。
第四条 户⼝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五⼗三条 本⼈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迁⼊该房屋坐落地址。
其中,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及配偶、未成年⼦⼥在本市城镇地区⽆住房证明。
第五⼗四条与户⼝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母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投靠迁⼊。
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可以凭房屋权利⼈同意落户的书⾯声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迁⼊该房屋坐落地址。
房屋有产权共有⼈,还应提交共有⼈同意落户的声明。
迁⼊地房屋属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军产房、集体⼟地房屋的,仅限房屋权利⼈或承租⼈的配偶及未成年⼦⼥迁⼊。
徐飞翔、诸暨市公安局牌头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飞翔、诸暨市公安局牌头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建蒋瑛傅芝兰【审理法官】王建蒋瑛傅芝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飞翔;诸暨市公安局牌头派出所【当事人】徐飞翔诸暨市公安局牌头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徐飞翔【当事人-公司】诸暨市公安局牌头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平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平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平【代理律所】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飞翔【被告】诸暨市公安局牌头派出所【本院观点】本案是当事人不服户口登记机关不予办(受)理其出生日期更正申请而引发的诉讼,被上诉人牌头派出所2019年6月5日作出的《不予办(受)理决定书》的合法性是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十五日"是对被告举证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则是对期间计算方法的规定,两者并不矛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客观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不服户口登记机关不予办(受)理其出生日期更正申请而引发的诉讼,被上诉人牌头派出所2019年6月5日作出的《不予办(受)理决定书》的合法性是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出生日期不得更改。
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应当提交合法、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依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条例》规定,《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而在现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考虑规定下列内容:(1)按照“双低”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参加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4)子女入学的具体条件、范围等;(5)义务教育阶段免交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借读费的具体内容;(6)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免费服务的具体内容;(7)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可以规定的其他待遇。
在现阶段,主要是办理社会保障、子女就学、驾驶证等需要凭借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个人相关事务,以及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办理的其他个人事务。
为居住证叫声好“居住证”凸显了党和政府对进城劳动者政治地位的肯定和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共处科学理念;不仅增强了全社会对进城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认同感,而且提升了进城劳动者融入城市的归属感。
居住证是比暂住证更进步、更文明的管理制度。
暂住证使“本地人”和“外地人”泾渭两隔,“外地人”的概念由此得到固化和强化。
居住证与暂住证一字之差,但内涵与外延均有质的区别。
居住证含有某种程度的身份认同,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解决外来工的问题,实质上主要就是投入的问题,要解决这么多外来工的实际问题,可想而知,财政需要拿出很大一笔钱。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是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而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则是关乎每一个公民的重要事务。
为了规范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一、户口登记原则1、真实性原则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报户口登记。
2、完整性原则户口登记应当涵盖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住址等,确保信息完整无遗漏。
3、唯一性原则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能拥有一个常住户口,严禁重复登记。
二、出生登记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提供的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
3、非婚生育的婴儿,原则上随母登记户口。
如果要随父登记户口,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4、对于在国外出生的婴儿,应当提供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翻译件、父母及婴儿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材料。
三、死亡登记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四、迁移登记1、公民因工作调动、升学、购房、投靠亲属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开具户口迁移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公民在迁移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户口迁移证等相关证件,不得遗失、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于继禄、金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继禄、金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5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清正马国贤刘家库【审理法官】樊清正马国贤刘家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继禄;金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于继禄金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于继禄【当事人-公司】金华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孙韬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韬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韬【代理律所】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于继禄【被告】金华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原告或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于继禄不服《浦公信告〔2015〕018号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告知单》,向金华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金华市公安局未作书面回复。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浦江县公安局作出的《浦公信告〔2015〕018号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告知单》同时载明:“我局已内导至行政审批科(办证中心)办理,经核查,我局已于2014年7月16日删除于天晓户籍信息,如有疑义请向行政审批科(地址:浦江县××街道××路××号,联系电话xxx××××)反映。
”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于继禄不服《浦公信告〔2015〕018号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告知单》,向金华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金华市公安局未作书面回复。
于继禄为此向金华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限时金华市公安局作出复查决定等。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被上诉人金华市政府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金政复字第81号行政复议决定。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第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需要凭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有关个人事务,其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作发放和居住证变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司法行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建设、工商、民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八条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提交近期相片。
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可供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浙江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浙江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近年来,在全国各省市中,浙江省陆续推出了多项改革方案,从不同角度出发,针对不同问题进行改革。
户籍制度,作为现代城市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备受关注。
浙江省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也做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尝试和实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浙江省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一、浙江省户籍制度改革背景浙江省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重要省份,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城市化率高。
在日益加剧的人口城镇化过程中,户籍制度作为城市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问题逐渐凸显。
最大的问题是“两地矛盾”——由于户籍限制,县级以下城市居民难以在较高等级城市生活、工作和享受服务。
而县级以下城市承载了前往大城市谋生的大量人口,导致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压力很大。
此外,户籍制度对于特定人群的限制也日益引发社会不满,如农村流失人口、外籍人员等等。
二、浙江省户籍制度改革内容1. 改革户籍分类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所设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分类依据单一,难以满足现代城镇化的需求。
针对这一问题,浙江省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户籍分类体系”,通过实行三种户籍,即城市常住户籍、农村常住户籍、非常住户籍的方式,将人口的常住类型和所在地区确定下来,简化户籍分类并有效增加了户籍的灵活性。
2. “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居住证是对于非户籍居民的一种新的证明和身份制度。
浙江省在2014年首次推出“居住证制度”,在七年内已在全省内实现覆盖。
这一制度,可以为非户籍居民提供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同时为城市管理者的人口管理提供便利。
3. 优化落户政策落户制度是户籍制度的根本之一,也是雇佣、薪酬等方面的关键政策之一。
为了适应逐步推进的国内市场化和透明度,浙江省分别于2015年、2019年和2021年三次修订落户政策。
这三次修订政策扩大了落户范围,降低了落户条件,符合了人口流动的现代要求,并鼓励居民通过缴纳税费作为城市公共服务的贡献者。
三、浙江省户籍制度改革成效浙江省近年来的户籍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浙江全省取消落户限制政策
浙江全省取消落户限制政策浙江全省取消落户限制政策(除杭州市区外)浙江省政府官网发布《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其中提到全省(杭州市区除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统一,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落实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及配偶等直系亲属随迁政策。
《实施方案》具有以下亮点特色坚持系统思维、加强顶层设计。
《实施方案》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我省首个系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方案,也是全国层面走在前列的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的省域实践。
找准谋实切口、明确工作重点。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是一个联动城乡、事关民生的复杂系统。
《实施方案》紧扣我省实际,把工作侧重点放在城市端,并将切入口放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上,聚焦教育、住房、就业、社保、文化等事关农业转移人口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明确具体任务和关键举措,解决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同感。
聚焦根本问题、推进集成改革。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表面上是公共服务保障不充分不平衡问题,但其根本上是资源要素配置体制机制问题。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人地钱挂钩”激励政策,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教师医生编制等公共资源配置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同时,坚持小切口大牵引、可复制可推广的原则,分类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改革试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加快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迁户口需要哪些手续首先,要注意可以迁移户口的条件,那就是必须在所居住的当地购买并居住了商品房。
这也就是所谓的“买房落户”。
买房后迁户口所需要的材料有《申请表》、到原籍派出所开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工资收入证明等。
涉访涉诉案件处置技巧探讨
《涉访涉诉案件处置技巧探讨》
第一百九十二条: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 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 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 出处理决定。
因此,对上述情形按执法监督程序办理外,反映的问题涉及刑 事案件的,可依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四条“各级公安 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 要职责是:(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的规定告知信访人。这里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我们理解为 “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以 及“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信访条例》调整范围的信访 事项的办理情况(口头或书面告知)”,由于告知不属于书面答复 意见,所以信访人不具有对告知的复查、复核申请权。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 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涉访涉诉案件处置技巧探讨》
(二)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涉访涉诉案件处置技巧探讨》
第六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二)刑事立 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 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 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 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 督。 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 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及其人民 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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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08]82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为规范我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本厅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目录浙江省公安厅二○○八年五月十五日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第三章出生登记第四章死亡登记第五章迁移登记第六章变更更正登记第七章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第八章户口证件签发第九章户口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第十章办理程序与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具体管理职能由各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承担。
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办具体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
户口协勤人员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口信息录入、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包括具体承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第八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
一般住家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
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第九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家庭户户主负责保管本户的居民户口簿,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一)房屋权属证明;(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入住户可以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申报立户登记。
第十二条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四)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
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第三章出生登记第十六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第十八条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第十九条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一条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未满5周岁的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明等(前述证明的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当提交翻译件),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公民个人收养的婴儿未办理出生登记的,由收养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以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三条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登记。
第四章死亡登记第二十四条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公民的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第二十五条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和相关证件向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第二十六条公民死亡,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发现人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申报义务人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
经告知后,申报义务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第二十七条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死亡公民暂住地的出租人、旅店管理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亡公民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亡公民常住地公安机关,由死亡公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无法查明死亡公民常住地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第二十八条公民在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第二十九条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登记死亡公民的有关情况,在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第五章迁移登记第三十条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
第三十二条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日期、登记的迁往地址与迁入地不一致或者遗失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或者重新申领。
第三十三条按规定允许户口挂靠亲友的户口迁移,被挂靠户的户主为落户担保人,承担通知、督促挂靠人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本规定所称“市内迁移”,是指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第三十六条户内成员因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一方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另一方不愿拿出居民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教育仍不理的,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外迁入”,是指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
第三十八条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证明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
学校开学后,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的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证明注销户口;不属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三十九条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