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健运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制度适用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及相关工作,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财政责任,确保财务工作合规执行。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以真实反映。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管控各类风险,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二章财务会计核算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做到专人专职,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中国会计准则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确保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周期,定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保证每月财务报表及时生成和报送,做到账面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相关财务文件,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
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
1. 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的背景和意义:
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是监管部门为了规范融资担保行业
而制定的一项指导性文件。融资担保业务是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
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一种业务形式,对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
持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融资担保业务的特殊性和风
险性,合规问题容易出现。因此,制定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降低金融风险。
2. 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的主要内容:
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业务准入和退出规定,明确了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包括
注册资本、从业经验等要求,同时规定了机构退出的程序和条件。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要求。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
披露信息,包括财务信息、业务信息等,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客户保护和合规宣传,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保护客户权益,提供
真实、准确的合规宣传材料,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监管合作和监督检查,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
监管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的影响:
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机构和市场有着
重要影响:
规范市场秩序,指引的实施将促使融资担保机构规范经营行为,杜绝不合规行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程度。
保护投资者权益,指引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信息披露,提高
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经营情况,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和过程。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经营目标和效率的充分实现。
(三)确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有案可查。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事项。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担保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四)信息披露制度
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章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投资人和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融资性担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规定以及《上海xx融资担保育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向被担保人和公司各部门收集信息;与银行等相关债权人交流被担保人相关信息、汇报公司的担保业务情况;向监管部门报送公司相关情况资料。
第四条公司将委托在上海市有一定影响力和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编制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概况、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资本金构成和资本运用情况等。
第七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组成。
第八条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主要包括:
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准则报表格式及附注和会计科目使用(Word)
附件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指引
一、财务报告的总体要求
1.本指引适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执行。
2.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指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指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3.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需要编制财务状况评价说明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状况评价说明。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及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只编制财务报表。
5.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
6.企业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财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7.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8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及报财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指引讲诉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指引讲诉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专门从事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为客户提供企业债务或资产负债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等。财务报告的披露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状况,还能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增强市场信心。下面,我将从财务报告披露的必要性、报告的内容和披露的要求等方面进行讲述。
首先,财务报告披露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来说是必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涉及大量的资金和风险,而财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通过财务报告披露,投资者可以直观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关键指标,从而决定是否投资于该公司。此外,财务报告披露也有助于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提供市场运行的基础数据和参考依据。
其次,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资产负债表,该报告反映了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投资者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了解公司的资产结构、债务水平和净资产状况。其次是利润表,该报告反映了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利润表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第三是现金流量表,该报告反映了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现金流量表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现金管理能力和流动性状况。此外,还可以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如关联交易、重大合同、财务风险等。
最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应遵守相关的要求。首先应遵守会计准则,就是要按照规定的会计原则进行财务报告编制。其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公司法》、《证券法》等。在披露过程中要遵
债券融资对企业财务报告和披露的要求
债券融资对企业财务报告和披露的要求
债券融资是企业为了募集资金而发行债券,这种融资方式在企业融资中占据重要地位。债券融资不仅对企业财务报告有着一定的要求,同时也对企业的披露行为有所规定。本文将探讨债券融资对企业财务报告和披露的要求。
一、财务报告的要求
债券融资对企业的财务报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表述和内容的规范性
债券融资需要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并将其向债券投资者披露。财务报告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报告中的表述和内容要规范、准确,不得误导债券投资者。
2. 重大事项的披露
债券发行后,企业应及时披露与债券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等。这些重大事项可能会对债券价格和投资者的决策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必须在财务报告中对其进行披露。
3. 合规性和透明度
债券融资要求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报告的合规性和透
明度。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中的数据和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不得进行虚增或虚报。
二、披露要求的提升
债券融资对企业的披露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1. 定期报告的披露
债券融资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债券投资者披露财
务报告、运营情况报告等定期报告,并公告于指定媒体上。这些定期
报告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债务偿还能力,从而进行投资决策。
2. 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
债券融资对企业在重大事项披露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和过程。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经营目标和效率的充分实现。
(三)确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有案可查。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事项。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担保企业财务报告附注
担保企业财务报告附注
担保企业财务报告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详细说明,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企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情况。本附注将对我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要会计估计和假设等方面进行披露。
一、会计政策选择与会计估计假设
1. 资产计价原则:本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方法,符合中国会计准则要求。
2. 收入确认原则:收入在实现基础上确认。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在交货后确认,提供服务类收入按服务进程完成程度确认。
3. 前后权衡确定输入价格:对于涉及到长期合同的工程项目,我们采用市场利率进行现金流量贴现。
二、资产负债表附注
1. 长期借款:截至2019年年底,长期借款余额为XX万元,年初余额为XX万元。本公司依法从商业银行获得长期借款用于资本投资,贷款期限为XX年,贷款利率为XX%。
2. 应收账款:截至2019年年底,应收账款余额为XX万元,年初余额为XX万元。公司认为目前的应收账款没有重大风险,持续进行催收工作。
3. 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主要形成于本公司股权融资及公司内部利润留存,截至2019年年底,资本公积余额为XX万元。
三、利润表附注
1. 主营业务收入: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XX万元,较上年度增长XX%。其增长主要归因于我公司市场拓展和增加销售渠道的努力。
2. 主营业务成本:2019年度主营业务成本为XX万元,较上年度增长XX%。增长主要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和生产成本增加。
3. 税前利润:2019年度税前利润为XX万元,较上年度增长XX%。增长主要由于收入增加和成本控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表完整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表(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
资产负债表
会担保01表
利润表
会担保02表
现金流量表
会担保03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会担保04表
担保余额变动表
会担保05表
资产负债表
会施01表
编制单位:____年____月____日单位:元
━━━━━━━━━━━━━┯━━┯━┯━┯━━━━━━━━━━━━┯━━━┯━┯━
││年│期│││年│期资产│行次│初│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行次│初│末
││数│数│││数│数─────────────┼──┼─┼─┼────────────┼───┼─┼─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货币资金│1│││短期借款│51││短期投资│2│││应付票据│52││应收票据│3│││应付账款│53││应收账款│4│││预收账款│54││减:坏账准备│5│││应付内部单位款│55││预付账款│6│││其他应付款│56││应收内部单位款│7│││应付工资│57││备用金│8│││其中:含量工资包干节余│58││其他应收款│9│││应付福利费│59││待摊费用│10│││未交税金│60││存货│11│││未付利润│61││其中:在建工程│12│││其他未交款│62││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13│││预提费用│6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18│││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64││其他流动资产│19│││其他流动负债│65││流动资产合计│20│││流动负债合计│70││长期投资:││││长期负债:│││长期投资│21│││长期借款│71││拨付所属资金│22│││应付债券│72││固定资产:││││长期应付款│73││固定资产原价│25││││││减:累计折旧│26│││其他长期负债│76││固定资产净值│27│││其中:专项应付款│77││固定资产清理│28│││住房周转金│78││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29│││长期负债合计│82││固定资产合计│32│││递延税项:│││专项工程:││││递延税款贷项│83││专项工程│33│││负债合计│86││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35│││实收资本│87││递延资产│36│││上级拨入资金│88││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指引
附件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指引
一、财务报告的总体要求
1.本指引适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执行。
2.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指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指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3.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需要编制财务状况评价说明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状况评价说明。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及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只编制财务报表。
5.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
6.企业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财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7.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8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及报财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指引课件(一)
(2023)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指引课件(一)什么是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为主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报告披露的意义
•有意义的财务报告披露可以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和投资价值的准确性。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来说,财务报告披露是公司形象的展示和公开透明的表现。
财务报告披露内容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披露财务报告时,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业务概况
•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合并范围的说明
•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主要的财务指标及其解释
•重要的外部担保和担保风险控制情况
报告准备注意事项
•应当与会计核算政策保持一致
•所有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在报告中单独列出
•报告应当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
•报告中的信息应当清晰易懂,方便投资者的理解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法》
总结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报告披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公司自身的发展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公司在准备财务报告时,要充分考虑到投资者的需求,切实做好财务信息的披露工作。
财务报告披露的要求
•报告要保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报告要涵盖公司的全部业务及资产负债状况
•报告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的要求
报告的主要目标
•当前和潜在的投资者
•组织和个人借款人
•资金供应者
•政府、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
现阶段的主要问题
•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系统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评估方法的提升
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
•财务报告
–利润表
–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
金融行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
担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和过程;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经营目标和效率的充分实现;
三确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有案可查;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事项;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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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二、列报基础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范企业持续经营基础下的财务报 表列报。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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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三、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三)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 注。某些重要项目不仅应在报表中列示,还应当在附 注中作详细披露。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中单独列示,但是可能对附注而言却具有重要性,在 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4
背景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 2010年7月14日)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 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 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 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21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八、报告期间
企业至少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 月31日止。因此,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情况,比如企业 在年度中间(如3月1日)开始设立等,在这种情况下,企 业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及其短于一 年的原因,并应当说明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比较 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
当会计准则要求改变,或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 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 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可以改 变的。
17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五、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 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因为,如果相互抵销,所提供的信息就不完整,信息的可比 性大为降低,难以在同一企业不同期间以及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 财务报表之间实现相互可比,报表使用者难以据以做出判断。比 如,企业欠客户的应付款不得与其他客户欠本企业的应收款相抵 销,如果相互抵销就掩盖了交易的实质。再如,收入和费用反映 了企业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两个方面,为 了更好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预测 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收入和费用不得相互抵销。
5
背景简介
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 暂行办法》(2010年3月8日银监会2010年第3号 令)
其中涉及有关财务核算的内容,如:第三十一条 融资 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 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 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 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 另行制定。
16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四、列报的一致性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目的是 使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 相互可比。为此,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 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只针 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 类、排列顺序等方面。
担保企业财务报告编制 与披露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 办法”
主要内容
背景简介 财务报表列报概述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保险公司报表及附注简介 担保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
2
背景简介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 ,由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以第33 号部长令签发《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 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中期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 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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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概述
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分别按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 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 报表格式和附注。
同日以财会[2006]3号发布38项具体准则, 随后又发布38项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1-5号(属于规范性文件)。
2007年1月1日起新准则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3-5年内在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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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5 年 11 月 9 日财会〔2005〕17 号发布,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系担保企业执行《金融 企业会计制度》的细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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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五、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抵销:(1)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实质上意味 着资产的价值确实发生了减损,资产项目应当按扣除减值准备后 的净额列示,这样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并不属于上面 所述的抵销。(2)非日常活动并非企业主要的业务,且具有偶然性, 从重要性来讲,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人和费用抵销后的净 额列示,对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抵销后 反而更能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因此,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 益应当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人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并不属于 抵消。例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按处置收入扣 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余额列示。
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
统一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披露口径 落实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具体办法 落实国家及我省担保公司管理文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以及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具体提取和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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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概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以及附 注。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在财 务报表的列报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 信息。《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 表列报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四)无论是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定的单独列报项目,还 是其他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都应 当予以单独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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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三、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重要性是判断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企业会 计准则首次对”重要性”概念进行了定义,即如果财 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 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企业在进行重要 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 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 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因素;另一方面,判断项目 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人总额、净利润 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 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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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 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 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做出声明, 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才 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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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报表及附注简介
主营业务涉及报表项目
资产类:应收保费、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 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保户质押贷款
负债类:预收保费、应付分保账款、应付赔付款、应付保单红利、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 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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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六、比较信息的列报
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 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 性,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发展趋势,提 高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能力。
除不存在的项目外,企业应当按照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的报表格式进行 列报。
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 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 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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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三、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一)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 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比 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本质差别, 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二)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但是 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比如原材料、 在产品等项目在性质上类似,均通过生产过程形成企 业的产品存货,因此可以合并列报,合并之后的类别 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财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在表首 部分企业应当概括地说明下列基本信息:(1)编报企业 的名称,如企业名称在所属当期发生了变更的,还应 明确标明;(2)对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负债表日,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列示涵 盖的会计期间;(3)企业应当以人民币列报,并标明金 额单位,如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等;(4)财务报表是 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 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 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 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 为基础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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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三、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财务报表是通过对大量的交易或其他事项进行 处理而生成的,这些交易或其他事项按其性质 或功能汇总归类而形成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关 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 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总的原则是,如 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 他项目合并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 列报。
但时至今日仍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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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省政 府办公厅2010年6月2日皖政办[2010]34号)
第四十六条 引用了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第三 十一条的表述,称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 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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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 政厅2011年11月30日财金〔2011〕2137号)
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确需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上期 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 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 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是不切实可行的,则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 能调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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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七、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