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
1. 总则
- 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目标和原则。
- 规定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和治理结构。
2. 股东和股东大会
- 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和召开程序。
3. 董事会
- 规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 明确董事的任职资格、职责和行为准则。
4. 监事会
- 规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 明确监事的任职资格、职责和行为准则。
5. 高级管理层
- 规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权和职责。
- 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和行为准则。
6.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 规定公司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
- 明确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和程序。
7.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 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 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
8. 激励与约束机制
- 规定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激励政策。
- 明确对违反公司治理规定行为的约束和处罚措施。
9. 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
- 规定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10. 附则
- 规定本指引的解释权和修订程序。
- 明确本指引的生效日期和适用范围。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是金融机构的一种,其主要业务是提供担保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并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范其业务经营行为。
下面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能力,同时需要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专业素质,能够有效履行担保责任。
其次,办法强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等。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限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业务是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但并不是所有业务都可以涉足。
根据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从事接受存款、吸收资金等类似银行业务,也不能参与投资、房地产开发等非担保业务。
同时,办法还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相关财务和业务数据,并定期向公众披露信息。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透明度,增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监督能力。
最后,办法强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总的来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监管,有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成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一种以为信用不足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金融机构,由资格较高的专业人士与普通投资者组成,具体包括以下机构:1.股东。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是资金充足、信誉良好的单位或个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至少包括两名自然人和一名法人。
2.经营管理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等构成。
其中,总经理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和资质要求。
三、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为客户提供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担保代为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提供的担保范围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参与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参与企业或项目的投资,并提供担保服务。
3.经营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投资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还应保持一定的净额资本,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具体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确保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2.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管中的问题。
3.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建议1.加强风险管理,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安全可靠。
2.拓展融资性担保服务的领域,并积极开拓新的市场。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范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范本」
一、前言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金融机构,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至关重要,对于保证其持续、持久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故本文主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一定的综述,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并促进它的发展。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战略
1.优化产品结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根据客户需求,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新型担保服务产品,提高客户满意度,以提升其竞争优势,并促其发展壮大。
2.建立强有力的风险控制体系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通过建立强有力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监管框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风险控制可持续、可控。
3.加强市场拓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加强市场拓展,积极开拓新的市场,建立更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等手段,加强产品宣传,从而增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并实现其稳定发展。
4.提升服务质量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市场调查和分析,了解客户需求,改善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效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正常运作,促进融资市场的发展和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取得了经营担保业务的许可,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规范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和备案第六条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的,应当向风险评估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发放《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期限;不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开业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公司章程、经营计划、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规程、监督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担保服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关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开展风险较低的担保业务,切实提高担保风险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把握市场需求,以客户为导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担保费率,并在担保业务明细中充分公示。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详细的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程序,严格遵守风险防范原则,控制风险水平。
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政策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政策性)
1.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操作
合法合规。
2. 应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对担保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评估
风险,确保担保资金安全。
3. 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政策动向,避
免因政策变动带来的法律风险。
4. 应建立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防范和
化解法律风险。
5. 应加强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6. 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防范合同风险。
7. 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法律风险,减少损失。
8. 应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分散风险。
9. 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范
信息披露风险。
10. 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担保服务,
提高客户满意度,防范客户违约风险。
成都市十大融资性担保公司
四川省十大融资担保公司1、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专业从事融资担保及相关风险管理的担保企业。
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总部设立在四川成都,服务面向全省,注册资本金2亿9千零7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中等企业融资担保、工程担保、及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短期投资等。
公司连续三年被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分别授予“诚信示范企业”、“诚信一百品牌企业”及“诚信100品牌巡展单位”称号,是四川省人大金融行业重点联系单位及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副会长单位.2005年3月荣获成都市消费者协会颁发“诚信企业示范单位”;2006年3月荣获成都市消费者协会颁发“诚信企业示范单位”;2007年3月取得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免征营业税单位;2009年8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授予“重点联系单位”。
2、四川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中心四川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事业单位(批准文号为:川办函[2000]31号),实行“省经委领导、省财政厅监管、按企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
中心注册资本金1.5亿元,实到资本金1.72亿元。
中心是四川省唯一由省财政全额出资的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
截止2008年底,中心已累计为500多户中小企业提供了26亿多元的贷款担保,担保的企业分布在全省各市、州,涉及的行业有电子通讯、机械加工、能源环保、轻工食品、医药化工、皮革、家具、食品、环保、农药、饲料、节能、路桥建设、有色金属和农产品加工等15个行业。
3、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由成都市人民政府[1999]62号文批准成立,是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非盈利的专业担保机构,国经贸中小企[2001]948号文将公司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体系代码ZXD00085。
如何区别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如何区别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
保
审批上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在业务上,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主要是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他们有银行授信额度。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做一些类似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前者可以兼营后者的业务,而后者不能经营前者业务。
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公司指的是承接融资担保业务。
比如贷款担保、保函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简单的说就是为被担保人融资行为所提供的担保服务。
而非融资性担保指的是为被担保人融资以外的其他行为提供的担保
服务。
比如增信服务、履约担保、投标担保。
无论融资担保公司还是非融资担保公司都不能直接向被担保人提供
融资服务。
否则担保公司就成了贷款公司了。
1。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保障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担保公司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对客户收取的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四条担保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五条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担保金额、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保证金的收取应通过合法的金融渠道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缴纳的保证金。
第八条保证金账户应与担保公司的其他账户分开管理,不得挪用保证金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等操作流程,并定期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审计。
第四章保证金的使用第十条保证金只能用于以下用途:1. 客户违约时,用于弥补担保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损失;2. 客户提前解除担保合同时,用于支付违约金;3. 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使用保证金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五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二条客户履行完毕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担保公司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退还保证金时,担保公司应扣除客户应支付的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保证金的退还应通过合法的金融渠道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保证金或者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客户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缴纳保证金或者未按约定使用保证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别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发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发字文号】2010 第3号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迷惑。
互联网络上一些网民给予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为区分条件,这确实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仅以此来区分,又缺乏完整性。
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从多个层面与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准确之处,真诚的希望朋友们修订、指正,期待与诸位一同进步。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
二、业务范围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暂行办法》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加之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一些融资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解读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
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 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 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 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 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 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 管理。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
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 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 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 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 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担任融资性担 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
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章 内部控制职责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 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 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 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的 制度、程序和方法,保障 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控制职责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 司应当对项目审批实行统一 的法人授权制度,明确规定 项目审批人的权限和审批程 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 批业务。
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 重要业务和高风险事项。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 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内部控制的监督、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 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2011-04-01 19:50:26| 分类:老赵叙谈| 标签:抵押借贷融资质押资金|字号大中小订阅最近一段时间,很多网络朋友通过QQ与我聊担保公司方面的事情。
多数问题是搞不清楚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也有几个网友准备成立担保公司,却不知道从何处着手。
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我尽己所能的给予解释、分析和建议。
由于众人提出的问题比较零散,回答起来也比较片面,加之大家的问题经常有重叠性,一味的回答相同的问题,让我也产生了枯燥感。
因此,今天抽出一些时间,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方面的事情捋一捋,呈现给大家,我老赵学识和经验都有限,解释和分析得不够透彻之处,还望众友海涵。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发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发字文号】2010 第3号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迷惑。
互联网络上一些网民给予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为区分条件,这确实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仅以此来区分,又缺乏完整性。
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从多个层面与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准确之处,真诚的希望朋友们修订、指正,期待与诸位一同进步。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有哪几种?
Better to do something imperfectly than to do nothing flawless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有哪几种?导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是需要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并由当事人提交有关合法的材料来进行审查后才可以办理公司。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有哪几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类型,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也就是说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连带责任性质,对承担的贷款人起到贷款担保。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的运作模式_什么是融资性担保公司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的运作模式_什么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那么你对融资性担保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融资性担保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融资性担保的运作模式设立:(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2)设立条件:章程、持续出资的股东、注册资本、合格的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其他条件。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元,为实缴货币资本。
(但目前银行在选择合作担保机构时对注册资本有较高的要求,如交通银行不低于1亿元。
大部分担保公司一般采取分次出资的模式到位。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方式,且会引入多种资本,共同出资,共担风险。
业务运作: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其它业务。
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其它业务包括: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及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
内部管理模式:(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在内部机构设置上一般会有综合部、业务部、风控部、法律部等。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风险控制模式:(1)细化客户准入:制定客户准入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融资担保客户的准入,风险评价按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标准及手段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2)严格流程管理:保前调查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经营管理情况、资产状况、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分析、反担保分析、分析风险点并提出防范措施等综合分析。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指依法设立,以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合法经营,依法开展业务,承担相应风险。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第二章准入与备案第四条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具备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和设施;(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等制度;(五)担保人的整体风险承受能力能够满足其业务规模的要求;(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准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三)注册资金来源证明;(四)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文件;(五)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资质证明;(六)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决定。
决定不准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备案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经营与监管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二)为企业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三)依法接受委托,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服务;(四)其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制定担保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评估授信对象的风险等级;(三)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四)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确保担保公司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并避免内部欺诈行为。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机构。
为了规范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行为,促进其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担公司”)的管理行为,促进融担公司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担公司是指依法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专门从事担保服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准备设立融担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二)公司章程;(三)公司的资信状况和近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担保服务管理制度;(五)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开展计划;(六)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七)公司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聘任合同。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融担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发放批准文件,并告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有关手续及开业时间。
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六条融担公司的主要业务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第七条融担公司在担保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担保业务真实、合法、有效。
第八条融担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抵质押物等条件,制定担保方案。
第九条融担公司应当加强对所担保企业的信用风险等方面的监管,并及时报告担保风险情况。
第十条融担公司应当设立合理的费用标准,依照市场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担保费用,并在担保作业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
第四章监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融担公司的监管管理,对其有关业务进行检查,以保证其合法、规范的运作。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反馈融担公司的监管检查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其职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融担公司进行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什么是融资担保公司
什么是融资担保公司?我们常听说过,担保公司,而融资担保公司不太了解的。
如今,中小企业融资比较难,所以融资担保性公司也是比较多的,今天我们就带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是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所经营的业务需要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其业务范围涉及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除了上述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可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之广泛。
虽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很广泛,涉及担保的方方面面,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也有法律不允许从事的活动。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够通过外部担保和增信促进金融资源流向中小企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已然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之一。
关于“什么是融资担保公司?”的全部介绍就到这里了,可见融资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是很有必要的,在融资的过程中,如果有需要选择这类的公司,记得选择比较正规的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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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及流程、收费情况(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⑴贷款担保。
⑵票据承兑担保。
⑶贸易融资担保。
⑷项目融资担保。
⑸信用证担保。
⑹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⑴诉讼保全担保。
⑵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⑶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⑷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⑵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⑴吸收存款。
⑵发放贷款。
⑶受托发放贷款。
⑷受托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
1、企业申请:《委托担保申报表》、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2、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3、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担保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处理表》
4、项目评审:资信评估部、复议项目评审
5、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填写《合同审核表》,正式签订合同,填写《合同登记表》,填《担保费认缴单》
6、抵押登记: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7、发放贷款:《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复印借款借据
8、担保收费
9、保后管理:日常检查、重点检查,《担保项目检查表》,保后检查报告,《担保到期通知函》,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业务档案管理
10、代偿和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提起法律诉讼
11、担保终结:还贷收据复印件,注销抵(质)押登记,退还抵押、代管原件,《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费情况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网上查询资料:
担保业务收费主要有两块:咨询、评审费和担保费。
在担保项目进入到评审风险的阶段,就需要交纳咨询、评审费了,一般为贷款担保额的1%-3%不等。
担保费按照贷款担保额的利率和期限来计算,一般情况为贷款利率的50%按实际贷款期限收取,有的公司还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下浮50%收取。
举例:贷款100万,期限1年,那么评审费按照2%计算为2万,担保费为100万*%*50%*1年=万
另外,如果有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资产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所发生的费用也将由申请担保的一方支付。
三、担保公司对于促进融资、加快经济发展的意义担保公司是担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 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自身无力提供足够的贷款担保时,作为第三方来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通过规范的运作为中
小企业和商业银行牵线搭桥,从而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银行资金向中小企业顺利流动, 信用担保业诞生的根源便是为了化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从微观角度看,信用担保本质是银行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银行的贷款风险得以化解,中小企业可以取得融资及担保公司凭借自身风险管理的能力化解风险的过程。
正确认识担保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主要从整合资源、风险管理、杠杆作用来分析。
有人会问:“担保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起着什么作用”“单个中小企业由于势单力薄,在与银行的接触中,往往必须被动接受贷款条件,否则很难融到资金,谈判能力很弱。
担保公司可以整合资源成立联盟,联合众多中小企业的力量,形成合力,争取在与银行融资贷款方面的主动地位”。
对于国有体
制下的中国银行来说,对信贷风险的把控是“零”容忍度,担保公司则不然。
举例说明,某银行1年发放贷款1个亿,产生了1000万的不良资产,很难核销,因此银行往往采用借新还旧方式,维持贷款表面上的正常,日积月累,10年以后某银行将会处于一个不良的循环当中,不能自拔。
如果引入担保公司,为其银行做担保保证,那么,担保机构利用1元发挥100元作用的财政资金放大作用,通过财政反担保、财政补贴、专人催收、信贷资源的重新调剂等方式,合理、合法、合情地得到处理。
担保公司发挥了信用杠杆作用,通过担保杠杆功能,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四两拨千斤”的调控作用,它整合中小企业信用资源,打造金融生态安全地区,既有利于中小企业扩大融资,分散化解银行金融风险;也有利于高新区经济发展,稳定和推动社会就业。
四、我国担保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担保公司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差。
担保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其规模直接影响它的抗风险能力,而担保公司资本金少,导致其抗风险能力不足。
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几十笔担保业务收入才能弥补损失。
目前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担保公司存入一定的保证金,按照一定的比例金额给予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中,难免出现企业已出现欠息或逾期记录,如果金融机构追究担保责任,扣收其保证金,担保公司将面临担保能力缺失,或者面临破产的风险。
(二)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不健全。
一是缺乏完善的外部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公司以担保基金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依靠它的业务经营收入来弥补亏损。
政府仅仅依靠减免税来刺激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提供担保,而担保产生的风险却没有完善的配套补偿、分摊措施,担保
公司面临可持续发展困境。
二是内部风险补偿机制难执行。
虽然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但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风险拨备严重不足。
三是未建立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担保公司通常通过反担保或反抵押的方式来转移或化解代偿风险,但实际情况是提供反担保公司本身的经济实力不被金融机构认可,反抵押的财产权证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或变现存在一定困难,不能直接抵押给金融机构。
(三)担保机构缺乏专业人才,识别、控制风险的能力欠缺。
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需要多方面的知识。
目前担保公司的人员普遍较少,难以满足业务需
要。
在提供贷款时,要求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各自独立进行调查和决策,互不受影响,形成风险的双重防控。
但担保机构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给自身带来较大的风险,再者存在人情担保、行政干预担保现象,加大了担保公司自身经营风险。
(四)担保公司资本金不够真实,存在较大风险。
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都在几千万至上亿元,注册资本不真实是其通病,绝大部分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没有足额及时到位或以五花八门的资产充抵资本、违规抽逃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现象较为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担保公司的实际担保能力和赔付能力。
(五)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行业监管缺位。
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单位,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方便,但也存在许多金融风险。
一是收费没有行业标准。
担保公司收费较为混乱,各担保公司收费没有一个标准,有的担保公司按担保金额的多少及笔数收费,有的按贷款利率上浮比例收费,有的甚至超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这就给企业造成较大的负担。
二是对担保机构最低资本金要求、机构的准入与退出、从业人员与资格认定、业务范围与操作程序、风险控制与风险处臵、财务制度与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缺少法律规范。
作为一个高风险的机构,缺乏对其监督和指导的部门,担保公司各自为政,业务经营处于无序竞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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