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清收不良贷款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情况汇报
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情况汇报今天,我向您汇报公司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情况。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一直在努力推进清收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同时,也面临了一些挑战和困难。
以下是我们的详细情况汇报。
一、工作目标和计划我们的工作目标是通过积极有效的清收工作,降低公司的不良资产风险,并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
根据公司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包括不良贷款清收目标,清收方案制定,清收流程优化等内容。
二、工作成绩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全面落实公司的清收工作要求,并积极推进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通过我们的努力,公司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升了清收效率。
我们优化了清收工作流程,减少了不良贷款处理的时间成本,提升了不良资产的回收速度。
2. 减少了不良资产损失。
我们通过采取多种清收方式,如委托清收、司法追偿等,成功回收了部分不良资产,减少了公司的资产损失。
3. 加强了风险控制。
我们对不良贷款的风险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了公司的不良资产风险。
4. 优化了客户体验。
在清收过程中,我们注重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尊重客户的权益,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以上成绩得到了公司领导的高度肯定,并为我们的工作加油鼓劲。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清收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清收成本较高。
由于不良贷款的清收过程需要涉及许多环节,清收成本较高,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压力。
2. 部分客户合作度较低。
有部分不良客户对清收工作不配合,导致清收进展缓慢,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困难。
3. 法律风险增加。
在清收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风险,需要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四、下阶段工作计划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清收团队的建设,提升清收工作水平,为公司降低不良资产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做出更大的贡献。
具体的工作计划包括:1. 加强团队培训。
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问题
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随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各项业务向着更规范化、更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然而,由于历史、制度、人员及社会信用逐渐缺失等原因,不良贷款的产生及清收便成为突出问题,如不找到原因并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将会成为阻碍农商行发展的一大绊脚石.一、不良贷款清收中出现的问题:1、贷款合同不完善.尤其是农户小额贷款中,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配偶都没有在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上签字,借款人的配偶(个别是家庭成员)只是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上“信用审查”一项上签字,表示接受信用审查。
因贷款合同格式不同,个别贷款合同的《审批表》上,“配偶或者主要家庭成员签字”一栏里,记载“本人承诺在借款人不及时返款贷款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这些情况下,起诉时就要合理的确定被告,否则由于没有在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上签字,配偶就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告。
2、贷款过程有瑕疵,贷款时不是本人签字。
不是本人签字的情况不在少数,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不是本人签字,会导致整个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担保人不是本人签字,该笔借款就少了一个可以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论哪种情况,对银行来说,都是不小的损失。
3、贷款逾期几年、甚至十几年,贷款材料混乱、不完整。
尽管几年前已经开始大批量整顿不良贷款,但在近期的催收过程中,仍有不少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已经逾期的不良贷款尚未催收完毕。
由于历史久远、人员调动等原因,导致对借款人的近期的情况不了解或者了解的不详细,再加上有些贷款材料比较混乱,同一借款人的几笔贷款混在一起,个别贷款材料不完整,只有贷款申请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丢失,这些都加大了清收的难度.4、贷款逾期后,未及时催收.个别贷款逾期后,并未及时催收,有些仅是在贷款逾期的最初几年催收几次,有些催收通知单上不是借款人签章(如关联企业的签章)或者签字,有些是一次性在几张催款通知单上加盖签章几年不在催收,有些仅是发出电报催收但借款人并未签收……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除非借款人同意还款,否则,无法在程序上保证不良贷款的回收。
清收不良贷款中的矛盾及对策
清收不 良贷 款 中的
口 杜 国 强
顾 。 面对 众 多 企 业 效 益 低 下 , 损 严 重 亏
“ 收转 化不 良贷款 ” 清 被称 为银 行 工作 的第一难关 , 竟难在何 处?又该 究 如 何 去 寻 求 化 解 不 良资 产 的 有 效 途 径, 防范新 的增量不 良资产 的形成 ?值
在 面 对 形 形 色 色 的 不 良资 产 和 企 业 逃 废 债 行 为 时 显 得 困 难 重 重
的现 实 ,地 方政府在 调整产 业结构 、 制 订 企业破产或改制方 案时 , 大多 以牺牲 银行 债权为代价 在政府地方保护情 况
下 , 行 的不 良资 产也 就 大 幅 上 升 而且 银 很难收 回。
济 的规 律 是 优 胜 劣 汰 , 多 国 有 企 业 由 许
院 审理银 行抵 押 贷款 案的 时间往往 拖 得很长 . 先要 委托财产评估 机构进行抵 押物价 值评估 , 然后 委托拍 卖机构按评 估价公 开拍卖 , 第一次拍卖 如不成 功则 下 浮 1% ̄J 0 2%进行第 二次 拍卖 ;第二 0 次拍卖 仍不成 功 , 法院才把 抵押物按第 二次拍卖 的委 托价抵 偿给银行 , 而银行 又需通 过一整套拍卖 程序进行 处置 , 整 个过 程相 当长 。 =是在资产保 全时 , 银 行 为 了“ 卜 , ¨损” 往往被迫用 比较高 的价 格 和代价抵 贷 , 造成事 实损失 三是在 直接拍 卖时 , 贷款 客户往往 将抵押物设
得 我们认真探讨 。
一
定 了最低价 , 拍卖时一旦低于设 定的最 低价 就无法成交 而被搁 置。 由于贷款 利 息是随着时 间的推移 而不断滚动增加 , 加上一些不可确 定因素的存在 , 旧城 如 改造时抵押 的建 筑物被 拆除等等 , 使银 行处置成本 “ 日俱增” 与 一 4法律 支持 系统 与社 会信 用 体 系 . 的矛盾 。 国《 我 民法 通则 》 规定 贷款诉讼 时效为两年 , 由于 目前社 会人员 流动频 繁 ,借款人往往 利用诉讼 时效的约束 , 采取各 种方式逃避债务 , 加之起 诉案件 执 行难 到位 , 杜会 信用 环境 不佳 , 因而 助长了逃废银行债务 的行 为。 据资料统 计显示 截至2 O 年末 , 0O 在工 行 、 农行 、 中行 、建行 、交行5 家商业银行 开户 的 666 2 5 户改 制企业 ,涉及 贷款本息5 9 72 亿元 , 中经 过金融债权 管理机构认 定 其 的逃废债企业 3 1 0 ,占改制企业 的 24 户 5 . % ,逃废 银行贷款本息 15 亿元 , 19 2 8 1 占改制企业 贷款车息的3 . %, 1 6 企业 逃 9 废银行债务 十分严重 。 银行怍 为债 权人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存在的主要问题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存在的主要问题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责任性不良贷款清收难。
(二)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三)村集体以及政府修路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四)以贷收贷、以贷收息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五)因走死逃亡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六)因过去办理的抵押贷款手续不建全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七)抵债资产变现难、损失大造成不良贷款清收难。
(八)因信贷人员走逃或开除而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二是清收手段单一。
基层信用社行清收不良贷款的主要手段就是对员工考核时进行绩效挂钩,这种办法对金额小、清收较易的不良贷款效果明显。
而对那些清收难度大、金额高的不良贷款,却很难奏效,有些干部职工畏难而退,消极观望,宁肯遭受暂时的经济损失,也不愿坚持原则,去啃硬骨头、打硬仗。
建议及措施不良贷款清收的建议和措施实行责任清收严格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陈划段,落实责任。
锁定基数,动态监控”的管理原则,对五级分类存量不良贷款实行新老划段管理:201*年6月1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采取积极措施清收和处理,确保绝对额下降;201*年6月1日(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后形成的不良贷款,责任人要全额包赔,否则下岗、停薪、限期收回,确保不出现人为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
对已落实责任、限期收回的要兑现处罚措施,坚决不能一拖再拖、姑息迁就,该停薪的停薪、该包赔的包赔、该下岗的下岗、该法办的法办。
实行协调清收对政府机关财政贷款、受政府干涉、村社集体承贷、企事业贷款等多年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社要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协调,通过财政拨补、政府及村社的财产进行抵债等方式,协调清收。
实行依法清收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债户、非信益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实行招标清收可采取向社会招标的办法清收不良贷款。
实行启动清收要探索启动清收的办法,把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与提高支农服务水平结合起来,积极帮困扶贫,激活农户不良贷款。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法律合规风险和防范对策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法律合规风险和防范对策摘要: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是金融机构关键的业务活动之一,但同时也伴随着复杂的法律合规风险。
本文将探讨在这一领域的法律合规挑战,包括债务追索、隐私、和民事诉讼法律风险,并提供了相应的防范对策,以帮助金融机构降低法律风险,确保清收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关键词:不良资产,法律合规,风险管理,防范对策引言: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是金融行业不可或缺的一环,其目标是恢复逾期贷款或不良资产的价值,以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
然而,在这一领域,金融机构必须面对各种法律合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源于债务追索、隐私法律要求和潜在的民事诉讼。
为了成功处理不良资产并降低法律风险,金融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有效的防范对策。
一、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法律合规风险(一)法律风险概述在不良资产清收处置过程中,金融机构面临各种法律合规风险。
这些风险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债务追索、隐私、以及民事诉讼法律风险。
以下是对这些法律风险的详细概述:1.债务追索法律风险债务追索是不良资产清收的核心任务之一,但它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风险,其中一些包括:(1)违反债务人权益的风险:在债务追索过程中,金融机构必须确保不侵犯债务人的权益。
这意味着在催收过程中不得使用威胁、滥用法律程序或采取不合法手段。
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法律问题和诉讼。
(2)诉讼风险:当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提出反诉时,金融机构可能卷入诉讼。
诉讼过程可能会导致法律费用的增加,同时也增加了不确定性,因为法院的判决可能对清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3)合规性风险:金融机构必须确保债务追索程序遵守适用的法规和法律规定。
违反合规性要求可能导致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和法律诉讼。
2.隐私法律风险在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中,金融机构通常需要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
因此,隐私法律风险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些风险包括:(1)未经授权的信息处理:处理客户敏感信息时,金融机构必须获得适当的授权或明确同意。
未经合法授权的信息处理可能违反隐私法规。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思考与探讨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思考与探讨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良贷款逐渐成为了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对于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需要思考和探讨如何解决。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信息不对称。
标准化的贷款合同和制度并不总是适用于所有情况,尤其是对于那些特殊情况和个案。
金融机构和清收人员在进行清收工作时,往往面临着缺乏有效信息和不透明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借款人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了解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和能力。
此外,建立一个全面而系统的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也非常重要,这样可以减少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执行力不足问题在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执行力不足也是一个主要问题。
执行力不足主要体现在清收工作的耗时长、流程繁琐以及执行成本高的情况。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操作效率和执行能力。
其次,应当改进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法规和流程,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不良借款人的追偿力度,以提高清收工作的执行力。
三、外部环境因素问题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还受到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经济环境的不稳定、政策法规的变化以及社会舆论的影响,都可能对清收工作产生影响。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金融机构需要时刻关注和分析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清收策略和措施。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应对外部环境因素对清收工作的影响。
四、监管机制不完善问题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还存在监管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目前,尽管有一些监管政策和措施,但还不够完善和强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和清收人员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清收工作。
同时,也应完善监管政策和措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此外,对于那些涉嫌不良贷款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和清收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以维护不良贷款市场的秩序。
不良贷款清收报告
不良贷款清收报告1. 引言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违反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导致银行或金融机构面临损失的贷款。
不良贷款是银行业务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对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产生不良影响。
本报告旨在分析当前不良贷款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清收措施。
2. 不良贷款背景及风险不良贷款是银行面临的风险之一。
由于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面临贷款本金和利息无法收回的风险。
当不良贷款规模过大或者不良贷款率上升时,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资金链将面临严重威胁,甚至可能导致金融系统的崩溃。
3. 不良贷款清收流程3.1 不良贷款识别与分类首先,银行需要对不良贷款进行识别和分类。
通过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财务状况和借款用途等进行审查,可以判断出哪些贷款已经出现异常情况。
然后,根据不良贷款的性质和程度,对其进行分类,以便后续的清收工作。
3.2 不良贷款清收策略制定根据不良贷款的分类结果,制定相应的清收策略。
对于少数金额较小的不良贷款,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收;对于金额较大或者拖欠时间较长的不良贷款,可能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手段,如法律程序、资产处置等。
3.3 实施清收措施制定清收策略后,银行需要积极实施清收措施。
这包括与借款人进行沟通和谈判,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如协商还款计划或提供适当的贷款延期等。
对于拒不还款的借款人,可能需要采取法律手段,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进行清收。
3.4 监测与评估在清收过程中,银行需要密切监测清收情况,并对清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如果清收效果不佳,可能需要对清收策略进行调整,以提高清收效率和成功率。
4. 不良贷款清收的挑战与对策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会面临一些挑战,如借款人隐匿行踪、资产转移、法律程序复杂等。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银行需要加强内外部合作,与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等建立合作关系,获取专业法律和资产处置方面的支持。
5. 清收效果评估与改进对于清收工作的效果和成效,银行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存在的主要问题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是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追回逾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保障金融机构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存在着法律和制度缺失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于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仅依靠借贷合同来约束借款人的还款行为。
这导致在清收过程中,借款人往往有法律漏洞可钻,容易逃避清收工作,给银行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其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缺乏专业化人才和有效的管理机制。
由于清收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清收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金融和人际交往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但目前清收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清收过程中常常出现失误和疏漏。
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清收工作往往缺乏组织和纪律性,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
第三,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清收工作中,银行和金融机构通常处于信息相对丰富的一方,而借款人则处于信息相对不对称的一方。
这导致清收人员在谈判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能够通过各种手段收回贷款。
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清收人员常常难以准确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从而导致清收工作的结果不尽如人意。
第四,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和不合理利益分配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清收人员往往采取威胁、恐吓和打击等手段来追缴贷款,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和不信任。
另外,在清收工作中,银行和金融机构通常会从清收中获得较高的回报,而清收人员的薪酬往往与实际清收情况相差甚远,导致清收人员缺乏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综上所述,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存在着法律和制度缺失、专业化人才和管理机制不足、信息不对称以及不当行为和不合理利益分配等问题。
为了改进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提高清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清收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加强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清收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清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清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1. 引言1.1 清收过程的重要性在金融领域,清收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进行收回和处置的过程。
清收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难点,需要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注意和处理。
清收过程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
有效的清收工作可以减少金融机构的损失,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不良贷款和资产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如何有效清收不良资产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不良贷款清收过程相对较长,难度较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和物力资源。
由于涉及到债务人的隐私和利益保护等法律问题,清收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
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是影响清收工作的重要因素。
债务人可能故意隐瞒财务状况,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准确评估其真实还款能力。
缺乏完整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也使得清收工作变得困难。
在委托清收过程中,债务人和清收机构之间可能存在利益矛盾,增加了清收的难度。
加强风控意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金融机构应当完善清收政策和流程,加强内部员工的专业培训,提高清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应对清收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2000字】2. 正文2.1 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大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大是银行清收工作中的一大难点。
不良贷款的种类繁多,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广泛,每种不良贷款都有其特殊的清收难度。
不良贷款涉及的金额较大,清收难度也相应增加。
在清收过程中,银行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费时费力,难以快速实现清收目标。
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需要银行具有专业的清收团队和丰富的经验,而这正是目前许多银行所不具备的。
不良贷款的清收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风险。
清收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诉讼,存在诉讼风险;清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拖欠款项的借款人,存在违约风险;清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拒绝配合的借款人,存在操作风险。
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将会给银行带来不小的损失和困扰。
浅谈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谈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长期以来,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不良贷款占比偏高一直困扰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不良贷款始终是影响农信社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它如影随形,伴随着农信社成长,犹如一个患病的人对待自己顽疾不重视一般,又存在讳疾忌医的病态,纵使金丹玉药也不能一下治好存在这么多年的沉疴,究其原因,有很多方面的因素,笔者是在多年的基层清非工作中摸爬滚打出来的人,认为清收盘活不良贷款要有“亮剑”精神,必须克难攻坚,多措并举,用重典,下猛药,要破解清收难的问题,始终要在基层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中下功夫。
县联社为法人领导下的基层营业网点始终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认识不清、执行力度不够,甚至把清非工作当成包袱的作祟思想普遍存在。
首先,新官不理旧账,“新官”指信用社主任交流或更换后上任的新负责人,“旧账”多指新官上任之前历史遗留下来的不良贷款,新官不理旧账是指新官对于旧账不作为,认为“旧账”不是本人形成的,收回来是自己的功劳,要不回来不是自己的“过”。
新官不理旧账造成清收空档,现在的管理模式人员交流相对以前频繁,相对以前“新官”多,“旧账”也多起来。
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按照现行信贷管理制度,信用社主任或负责人轮岗交流时稽核部门以对其贷款进行专项审计,界定责任,对于正常贷款进行交接,确定接收人为清收第一责任人,交接人为贷款责任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能真正贯彻下去,“新官”担心原单位责任贷款无人替其清收,落得逾期追责处分,后者担心新环境,条件不熟,无法放开手脚,两头担心,无暇顾及前任贷款清收工作;而被接收人既担心原责任贷款始终跟随自己走遍“天涯海角”,又对新接手的不良贷款不予重视,甚至有恶性心理,认为费心费力没有好处,不维护与贷户的关系,使正常贷款形成不良,在追究责任人机制上,首先追究发放该贷款的第一责任人,致使“新官”轻视管理责任。
其次,权利与义务不统一不对等,没有针对解决此问题专门的准则和处罚制度。
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总结报告
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总结报告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不良贷款问题日益突出,对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不良贷款问题,银行不断加强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积极探索有效的清收方式和方法。
在此,我们对我行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进行了总结报告。
一、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取得的成绩。
在过去一年的时间里,我行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首先,我们建立了完善的不良贷款清收机制和流程,确保了清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我们加强了不良贷款的分类管理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贷款,有效降低了不良贷款的风险。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与债务人的沟通和协商,采取了多种方式和手段,提高了清收效率。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清收工作的周期长、难度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其次,不良贷款的清收涉及到法律、风险、经济等多个领域,需要综合运用多种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由于债务人的各种原因,清收工作常常受到阻碍,需要我们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和手段。
三、下一步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贷款,降低风险。
二是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和协商,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三是加强清收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清收效率和质量。
四是加强清收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清收工作的专业水平。
总之,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和探索。
相信在全行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行的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不良贷款清收主要面临的问题
不良贷款清收主要面临的问题第一篇:不良贷款清收主要面临的问题不良贷款清收主要面临的问题一般而言不良贷款清收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责任性不良贷款清收难。
(二)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三)村集体以及政府修路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四)以贷收贷、以贷收息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五)因走死逃亡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六)因过去办理的抵押贷款手续不建全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七)抵债资产变现难、损失大造成不良贷款清收难。
(八)因信贷人员走逃或开除而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不良贷款清收详细问题一是信贷资产质量差。
基层商业银行由于历史性、政策性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已拖欠多年,从实际占用形态看已经形成呆帐,只是商业银行上级行尚无相应的政策规定,无法进入呆帐或进行核销。
如农业银行扶贫专项不良贷款、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不良贷款,大部分是由农业发展银行两次业务划转贷款划转而来。
再是部分企业有的已名存实亡、有的处于停产或半停产境地、有的商业企业如基层供销社划小核算单位后已处于自然解体状态。
这部分债权落实贷款责任难度大,且手续复杂,收回比例极低。
二是清收手段单一。
基层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主要手段就是对员工考核时进行绩效挂钩,这种办法对金额小、清收较易的不良贷款效果明显。
而对那些清收难度大、金额高的不良贷款,却很难奏效,有些干部职工畏难而退,消极观望,宁肯遭受暂时的经济损失,也不愿坚持原则,去啃硬骨头、打硬仗。
不良贷款清收漫画三是贷款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难度加大。
前几年,商业银行的授权授信和内控制度建设不健全,信贷管理松散,漏洞较多,各级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抵押担保和物质保障不足等问题。
这部分贷款既有信贷审查不严,对资信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贷款,也有对未办理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手续的扶贫贷款。
在最初形成不良时,由于信贷管理没有及时跟上,本息积欠如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致使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越来越差。
信用社(银行)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遇到的基本法律问题及注意事项
信用社(银行)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遇到的基本法律问题及注意事项清收不良贷款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最终获取央行专项票据资金扶持,化解历史包袱,维护广大入股社员利益的重要措施。
在清理不良贷款过程中如何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和方法来规范信用社的行为,保护信服务社地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应当得到信用社高度重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农村信用社清理不良贷款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做初步探讨:1、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催收通知书是敦促借款人或担保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文书。
贷款人可以分别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也可以一并发送。
实践中采用此种方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催收形式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必须写明合同编号、名称、借款金额、尚未履行金额、偿还贷款的期限以及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等。
(2)直接送达催收通知单方式的,应当注意收集送达证据并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做好工作记录。
(3)采用邮件送达。
可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并在特快专递“文件名称”和特快专递回执上载明“贷款催收通知单”字样。
(4)当借款人拒绝或不原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时,可采用对帐方式让借款人在对帐单或利息清单上签章,达到催收和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5)向借款人送催收贷款通知书的同时,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发送催收通知,连带责任保证人未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也未与信用社达成新的协议的,保证时效届满前应依法诉讼或申请仲裁。
(6)信贷管理部门在贷款状态监控的基础上要保持催收贷款手续的连续性,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的须在保证期间内催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最迟须在贷款到期后6个月内发出书面催收通知。
(7)对于原借贷合同中订有“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条款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办理,在贷款到期后约定期限或两年内依法主张权利。
试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风险
试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风险自1994年我国的专业银行开始转化为商业银行以来,虽然各家商业银行都在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增强非信贷业务的收入,可是通过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收入仍占据商业银行收入的绝大部份。
发放贷款必然会产生不良贷款,而不良贷款是中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进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严重问题,不良贷款的清收对于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是一个渐进的、转变的概念,在2001年之前,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超期贷款[1],呆账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超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超期或超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超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的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在2002年以后,随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发布,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风险分类法中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托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必然损失的贷款;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办法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以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份的贷款。
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2]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因为商业银行抵债资产一般是由不良贷款引起并产生的,因此本文在论及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时将抵债资产和不良贷款一并归入不良贷款进行论述。
每一个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都会面临大大小小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大、范围更广,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如何合理的规避和防范风险,去获得更高的收益,是一个商业银行必须面对和研究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法律问题解析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法律问题解析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幼儿相关工作的员工,我深知农村信用社在金融领域的重要性。
其中,不良贷款的清收问题一直是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难题。
今天,我们就来解析一下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中的法律问题。
一、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长期未归还、无法归还或者已经归还但存在问题的贷款。
根据我国银监会的规定,不良贷款分为三类:关注类、次级类和可疑类。
关注类是指存在一些问题,但还有一定的还款能力的贷款;次级类是指还款能力出现问题,但还有可能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贷款;可疑类是指还款能力严重不足,有可能部分或全部损失本金和利息的贷款。
二、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程序1.催收:农村信用社要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催收,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2.协商:农村信用社可以与借款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分期还款。
3.抵押物处理:如果贷款时提供了抵押物,农村信用社可以依法处理抵押物,以收回贷款。
4.法律诉讼:如果上述步骤都无法解决问题,农村信用社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追回贷款。
三、不良贷款清收中的法律问题1.借款人财产的认定:在清收过程中,如何准确认定借款人的财产,确保贷款能够得到有效偿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2.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时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如何准确评估抵押物的价值,避免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是一个关键问题。
3.法律诉讼的时效问题:在不良贷款清收中,借款人可能会采取拖延战术,农村信用社需要依法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4.司法执行的问题:即使农村信用社在法律诉讼中胜诉,如何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也是一个现实难题。
四、建议和展望1.加强法律培训: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确保在清收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事。
2.完善内部流程:农村信用社应完善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流程,避免不良贷款的产生。
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及建议
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及建议依法起诉清收难现状及难点: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一般都会遇到一些“赖账户”、“钉子户”,他们倚仗自己在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关系,想达到不愿归还信用社贷款的目的,农信社清收人员上门催收,往往会无功而返、束手无策。
清收这类贷款唯一的途径就是依法起诉,基层信用社和金融法庭可以做到快立案、快审快判,但是法院到执法过程中,速度较慢,而且不是专职人员对案件执行,同时往往顾虑太多而执行不到位,造成贷款胜诉而执行难的尴尬局面。
而一旦通过法律起诉而贷款收不回是,将使得信用社清收人员即得罪了贷户,有没有取到效果,反而连再次上门催收的机会也丢失了,所以干脆不起诉,也不得罪人。
建议或意见:由联社风险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案件起诉的清收汇总和协调,并为依法起诉贷款的上报、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提供的一条龙服务,避免各基层社各自为政,消耗人力、物力、财力。
然后争取法院大力支持,可以要求法院在其内部成立专门以信用社起诉案件为主的专职清收合议庭,该合议庭可以将信用社起诉的案件从立案、审理到执结一气呵成,避免了许多繁琐环节,从而可以达到了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可以快立、快审、快结的目的。
联社法律清收部门与专职清收合议庭直接对口接触,有条件的可以合署办公。
由此不但可以避免重复上户的情况出现,从而还可以大大减少了清收工作量和清收费用,从根本上还解决了贷款责任人怕得罪贷户的顾虑,也对“赖账户”、“钉子户”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外出追踪清收难现状及难点:一些借款人因多方原因不能偿还农信社贷款,采取逃避形式外出打工或在异地经营,长年累月不归家,导致农信社无法清收贷款。
在外出打工借款户中,有一定偿还力能而“自动化”还款的极少。
导致清收人员只能在家坐等收款,最多只是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能收就收,不能收就只有“望贷兴叹”了。
建议或意见:联社可以实行一事一议外出清收。
通过整合资源,在对辖内外出打工人员贷款摸底统计的基础上,对在外省某一地区、相对较集中的打工人员贷款,派专人统一清收,这样既能够节省人力和物力,清收效果也会相对较好,从而可以避免由基层信用社各自为政、单独清收而带来费用高、效果差的问题。
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年六月十五日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
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
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
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
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融机构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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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依法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农村信用社采取协商等办法仍不能得到清偿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通常选择以下几种方法实施依法清收:(一)直接扣收如果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有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农村信用社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存款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的,当该情形出现时,农村信用社可以直接扣收款项。
采取直接扣收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本息的损失,也可以作为农村信用社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为保全债权创造条件。
(二)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十四节等有关规定,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支付令,以追讨贷款。
申请支付令是农村信用社可以利用的最简便的法律追讨手段之一。
法院开出的支付令,与判决书、调解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申请支付令必须具备以下前提:一是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证据确凿;二是申请支付令应当用申请书方式提出,请求给付的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三是请求给付的金钱等债务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四是农村信用社没有对等给付义务,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五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是支付令申请应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该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此时农村信用社仍可通过起诉来追偿债务。
如果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未提书面异议又未履行支付令,农村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四节等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代位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害;三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抚养费、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四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指的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五是农村信用社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向法院起诉。
(四)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 条和《合同法解释》第五节等有关规定,当债务人处分财产或权利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农村信用社可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农村信用社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农村信用社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三是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撤销权自农村信用社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行使抵销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行使抵销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互享到期债权;二是双方债务都已届清偿期;三是双方的债务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
农村信用社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农村信用社发出的抵销通知要载明所抵销的债权的合同编号、本金数额、利息数额等,还要注意保存好有关证据。
(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如果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经过了公证并且公证机关对合同债权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责任时,农村信用社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公证债权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依法行使担保权利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农村信用社可按照《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据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积极行使抵押权、质押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对于物的担保,可与担保人协商拍卖、变卖担保物或以担保物折价偿还借款本息,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
(八)申请参与分配依据《民诉法意见》第十七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节等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农村信用社债务时,农村信用社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农村信用社可申请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申请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农村信用社申请参与分配,应向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九)申请破产或积极申报破产债权借款人、保证人为企业法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农村信用社还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 条及该法相关规定,申请借款人、担保人破产,通过破产程序维护债权。
对于已被申请破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农村信用社要积极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所以,债权申报应在法院通知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最晚不得晚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十)诉讼途径在非诉讼手段无法收回不良贷款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意愿、与农村信用社的利益关系、诉讼成本、担保情况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起诉借款人和(或)担保人。
(十一)仲裁途径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争议的管辖,农村信用社和债务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的,农村信用社也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提起仲裁应与提起诉讼一样综合考虑,慎重决策、充分准备。
四、关于依法挽救过时效债权中的法律问题(一)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诉讼时效对农村信用社保全债权关系重大。
农村信用社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采取措施以中断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可173 条以再次中断。
实际操作中,农村信用社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款人、保证人考虑采取以下方法中断诉讼时效:1、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催收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导致丧失法律保护,农村信用社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保证人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
被催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被催收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公证送达催收通知。
当被催收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被催收人已知晓催收内容达到催收的目的以中断诉讼时效。
3、通过特快专递方式进行催收。
在上述催收方式无法采用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也可以考虑到邮局采用特快专递方式进行催收,但要特别注意在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的“内件品名”栏中详细写明逾期贷款合同的编号、逾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大写)及“催收通知书”等内容,并保存好证据,特别是邮件存根。
4、通过扣收借款人、保证人帐户款项偿还本息方式中断时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5、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对于借款人或保证人下落不明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借款人或保证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采用此种方式,应有被催收人下落不明的证据。
6、促使义务人作出具有中断时效作用的承诺或行为。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视为“同意履行义务”,具有中断时效作用。
上述承诺或行为应有证据证明,最好形成书面证据。
7、起诉途径。
起诉本身也是农村信用社主张权利以中断诉讼时效的重要途径之一,需要注意的是,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除起诉外,下列行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农村信用社可视情况灵活运用:⑴申请仲裁;⑵申请支付令;⑶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⑷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⑹申请强制执行;⑺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⑻在诉讼中主张抵销;⑼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二)过时效债权的补救措施对不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农村信用社仍不能轻易放弃,一是法院在立案时对是否超诉讼时效问题不做主动审查;二是要依法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中断诉讼时效:1 、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农村信用社可以继续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2 、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农村信用社通过种种努力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还款协议同样受法律保。
另外,促使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书面承诺,与达成还款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农村信用社还可以协调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行政、纪律、组织等手段,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清收,特别是对公职人员更要考虑协调纪检监察部门介入以加大清收力度。
只要这些债务人书面承诺还款或部分还款,即可中断诉讼时效。
五、关于依法落实担保责任,避免担保权利丧失的法律问题担保状况对农村信用社维护债权意义重大,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中,应当依照《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以及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避免担保权利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