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iso9000认证体系-项目总体计划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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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体计划控制程序
1.目的
控制编制并实施科学、合理、有效的项目总体计划,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移交整个过程的进度计划控制工作。
3.引用文件
3.1GFP4-4《设计监理程序》
3.2GAP1-4《作业指导书控制程序》
3.3GFP6-3《材料供应商控制程序》
3.4GFP6-5《材料采购过程控制程序》
3.5GFP9-5《浅基础、主体及装修工程施工监理程序》
3.6GAP5-8《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3.7GFI-ZS-4《进度目标的衡量与控制细则》
4.定义
4.1总体计划:以设计(或施工)过程中某一项具体的活动或工作作为工序的进度计划。
4.2重大进度偏差:总体计划中关键线路发生了不可弥补的延误,或非关键工序工期延误严重,导致进度控制目标发生了变化的进度延误事件。
4.3总经办:总经理办公室
5.职责
5.1 总经理负责审批签发总体计划、《月计划进度/实际进度表》。
5.2 主管副总经理(经营口)负责审核总体计划、《月计划进度/实际进度表》。
5.3 主管副总经理(工程口)负责审核总体计划、《月计划进度/实际进度表》。
5.4总经办计划督办负责总体计划的编制和调整,确定总体计划评审人,确定计划的发放对象,编制总体计划,负责监督各部门的计划执行和控制工作,负责《月计划进度/实际进度表》的进度评分。
5.5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本部门《月计划进度/实际进度表》,负责本部门计划的执行和控制工作。
5.6 ISO9000工作组资料员负责完成新版计划的发放及旧版计划的回收工作。
6.资格或培训
6.1计划的编制及审核人员均应通过网络计划基本知识的培训合格。
7.程序
7.1.总体计划的编制和评审
7.1.1.总经办计划督办负责按公司领导的决策或《项目策划报告》中的工期要求编制项目总体计划。
对于已立项的零星工程项目,如有必要,由总经理指令总经办计划督办负责编制项目总体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7.1.2项目总体计划为动态计划,随项目的发展可不断地被细化和补充;只要细化和补充的结果不影响关键线路,则无需对总体计划进行修改,但计划督办应将细化和补充的任务增补到相关部门的月度计划中去。
7.1.3有效计划为当前最新版本计划,版本号由计划督办按日期编排;总体计划为受控文件,其发放及回收程序按GAP1-4《作业指导书控制程序》执行。
7.1.4合同项目监理部门负责要求合同分承包方于合同签订后十天之内提交该合同项目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提交总经办计划督办,总经办计划督办审核该计划是否符合总体计划的要求,若不符合要求,由合同项目监理部门调整后重新报送。
7.1.5总经办计划督办负责对各合同项目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协调后补充到项目总体计划中,总经办计划督办可召集有关部门制订局部计划或供货时间表,作为对总体计划的补充。
7.1.6总经办计划督办完成总体计划的编制或修改后,确定计划评审人,并将计划草稿及《计划评审表》(见GFP9-1-F4)送交评审人;评审人须于要求完成评审时间内将《计划评审表》交至总经办计划督办。
7.1.7总经办计划督办应将评审人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并相应调整总体计划后,将总体计划报经营口主管副总经理、工程口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提报总经理签发生效。
7.2总体计划的执行与控制
7.2.1工程部、建材供应部和预决算部负责人或其指定负责人应于每月25日前制订出下月进度计划,填写于《月计划进度/实际进度表》(见GFP9-1-F2),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成为月核准计划报表。对施工承包方的进度控制按GFP9-5《浅基础、主体及装修工程施工监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7.2.2工程部、建材供应部和预决算部负责人或其指定负责人应于每月3日前把上月进度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填写于《月计划进度/实际进度表》中,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交总经办计划督办。
7.2.3工程部设计监理人员按GFP4-4《设计监理程序》中规定的进度控制方法确定各月计划量化目标及月实际进度完成情况。
7.2.4工程部施工副经理每月至少应对本部门各项目施工负责人的监理日记进行一次审核且签字确认,并对本部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和分析,发现重大进度偏差或监理日记记录不正确时,按GAP5-8《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7.2.5对于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突发性事件,如设计变更、质量事故、政府各职能部门报批和验收受阻、材料供货拖期、自然条件恶劣等,已构成重大进度偏差时,项目负责人应向总经办计划督办提交《工期顺延申请表》(见GFP9-1-F3),由总经办计划督办负责对计划进行协调及分析。
7.3总体计划的调整
7.3.1如果进度的延误可以在本月内加以纠正而不影响下月计划的执行,责任部门负责人在征得协作部门同意后加以纠正;若进度延误不能在本月内纠正但可以在下月计划内
纠正,则责任部门负责人调整当月计划后报总经办计划督办协调、审批后通知各部门负责人修改月计划,各部门按修改后的月度计划执行,无须对总体计划进行调整。
7.3.2总经办计划督办经过调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后认为现已发生的进度延误不宜以压缩后续工序的工期来纠正,或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正当理由(如设计变更、政府报批和验收受阻、施工中的长时间停水停电、自然条件恶劣等)向总经办计划督办提交《工期顺延申请表》,总经办计划督办同意、签字后生效;当进度延误事件累积形成重大进度偏差时,总经办计划督办应对总体计划进行修改,并整理出《计划修改说明表》(见GFP9-1-F1)连同修改后的总体计划经总经理审批签发后发放。
7.4进度目标的衡量与控制
项目进度目标的衡量与控制按GFI-ZS-4《进度目标的衡量与控制细则》进行。
8.记录
8.1《计划修改说明表》及总体计划由总经办计划督办保存至项目竣工后移交档案文员永久保存。
8.2《月计划进度/实际进度表》由总经办计划督办保存一年后,移交现场办资料员保存一年后销毁。
8.3《工期顺延申请表》、《计划评审表》由总经办计划督办保存至项目竣工两年后销毁。
9.附件
9.1 GFP9-1-F1《计划修改说明表》
9.2 GFP9-1-F2《月计划进度/实际进度表》
9.4 GFP9-1-F3《工期顺延申请表》
9.5GFP9-1-F4《计划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