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00079人福医药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二○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二○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特制定大会会议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具体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
股东大会期间,董事会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股东凭有效证件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如要求在大会发言,应在大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安排。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每一名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每次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答问题的时间不超过15分钟。
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程序。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目录议案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4)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4)议案三、关于同意李杰先生、徐华斌先生受让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5 议案四、关于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的议案 (6)会议资料附件附件1、人福普克财务报表 (8)附件2、人福诺生财务报表 (12)附件3、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14)人福医药二○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议案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一步修订的议案》,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尚在中国证监会审核中。
企业信用报告_洛阳洛百烟酒有限公司
洛阳洛百烟酒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6 1.4 主要人员 ......................................................................................................................................................9 1.5 联系方式 ....................................................................................................................................................10
奇信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公告编号:2020-024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3月16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A座22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叶洪孝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合计持有股份104,502,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445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04,502,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445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大事项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之专项法律意见书BJDR律师事务所二。
一六年五月BJDR律师事务所关于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大事项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之专项法律意见书致: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BJDR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CZS企业”)的委托,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的要求,就CZS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事宜发表法律意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并保证该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得到CZS企业的保证:CZS企业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CZS企业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就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CZS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CZS企业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或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道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篇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xx 年 4 月编制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目录contents一、用户注册 ........................................................ ................................. 1 二、会员代表信息 ........................................................ ......................... 1 三、管理人信息 ........................................................ ..................... (2)1、基本资料 ........................................................ ........................... 2 2、外包信息情况 ........................................................ .................... 3 3、实际控制人 ........................................................ ........................ 3 4、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 ......... 4 5、财务状况 ........................................................ ............................ 5 四、股东(合伙人)信息 ........................................................ .. (5)1、股东情况表 ........................................................ ....................... 5 2、合伙人情况表 ........................................................ .................... 6 五、主要人员信息 ........................................................ ..................... (7)1、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7 2、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 .. (8)六、正在运作的基金信息 ........................................................ .. (9)1、基本信息情况 ............................................................................ 9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表(表1) ........................................ 11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表(表2) ........................................12 4、创业投资基金信息表(表3) ................................................ 14 5、私募商品基金信息表(表4) ................................................ 16 6、其他私募基金信息表(表5) ................................................ 18 7、顾问管理基金信息表(表6) ................................................ 20 七、需要定期报送的信息 ........................................................ (22)1、基金月度信息更新 ........................................................ ........... 22 2、基金季度信息更新 ........................................................ ........... 24 3、重大事项变更 ........................................................ .................. 26 使用说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以下简称填表说明)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表格及说明文字,可以结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使用。
300386-飞天诚信-法律意见书
3-3-1-4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76 号大成国际中心 C 座 6 层
邮政编码:100124 E-MAIL:yingke@
:(8610) 59626911 & 400-700-0148
传真:(8610) 59626918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6th Floor, Tower C, Da Cheng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76, East 4th Ring Middle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2011 年 11 月 13 日经发行人 201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拟于发行人上市后启用的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暂行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 办法》
发行人已就其向本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向本所作出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 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 等)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经政府主管机 关或有关各方盖章(或签署)确认。本所律师对证明文件涉及的事项履行了法
瑞凌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公告编号:2020-011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飞扬兴业科技厂区厂房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光先生6、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 人,代表股份301,703,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1965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 人,代表股份301,47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146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228,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502 %。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 人,代表股份78,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73 %。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董事齐雪霞、袁宇辉、王岩、吴毅雄、徐政、杨依明,监事甘志樑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2020-11-20沃森生物: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300142
证券代码:300142 证券简称:沃森生物公告编号:2020-121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2020年11月4日,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已于2020年11月14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11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0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0年11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昆明市高新区科园路99号鼎易天城9栋A座17楼公司会议室5、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8人,代表股份349,281,0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6299%。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87人,代表股份301,014,0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50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22,598,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432%。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226,682,1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867%。
深康佳A: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关于增选第九届董事局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局拟提名姚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候选人。
经核实,姚威先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具备了与其行使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未发现姚威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姚威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因此,公司拟以姚威先生作为公司增选第九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提请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奇信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公告编号:2020-029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3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3 月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由于公司对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19年度业绩快报主要财务数据进行修订,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同步修订《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应内容。
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8日。
方正证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3年6月24日·长沙会议议程会议时间:2013年6月24日(星期一)下午14:00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大厦24层会议室一、宣布会议开始二、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三、推举计票人、监票人四、审议议案五、股东提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回答股东提问六、投票表决七、休会(等待网络表决结果,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结果)八、宣布表决结果九、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十、宣布会议结束议案1:关于调整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管理方式的议案各位股东: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初始申请发行总额度不超过50亿元。
结合公司综合经营发展战略需要,为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提升融资效率,充实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短期融资券的额度管理方式由总额管理调整为余额管理,本次调整将加大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满足公司创新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一、交易概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1、交易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制度,在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在不超过净资本的60%的总额度内,证券公司可以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和发行时间;每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在91天以内自主确定。
2、交易目的:结合公司已开展创新业务需要,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将进一步满足新业务开展的长期资金需求,并解决依靠单一渠道补充流动性资金的隐患。
3、交易优势:短期融资券具有以较低的融资成本和较高的融资效率募集到相对较长使用期限资金的优势。
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投入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和报价回购业务,既能为业务提供相对持续稳定的流动资金,推动创新业务更快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也能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
永新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公告编号:2020-012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20日下午2:0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3,393,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171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7,768,6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269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624,7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0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一)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3,393,2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
因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独立董事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秘书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杨思思与田福建、房方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思思与田福建、房方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9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忻越安述峰任李艳【审理法官】忻越安述峰任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思思;田福建;房方园;范旭东【当事人】杨思思田福建房方园范旭东【当事人-个人】杨思思田福建房方园范旭东【代理律师/律所】辛长青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辛长青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辛长青【代理律所】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思思【被告】田福建;房方园;范旭东【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杨思思起诉田福建本案2019年1月23日7万元借款之外,在一审法院还起诉田福建于2018年11月16日的8万元借款[案号:(2019)苏0791民初1496号]本案的2019年1月23日7万元借款及2018年11月16日的8万元借款,杨思思均提供了借条、收条、转账凭证等来证实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等事实,而杨思思辩称的2019年4月23日7万元借款,既没有借条,也没有收条、转账凭证,仅有现金取款记录及证人证言来证实。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特别授权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奇信股份: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情况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公告编号:2020-033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情况变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大控股”)的通知,智大控股办理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变动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延期购回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质押延期的主要原因是其根据自身经营的资金需求所做出的安排,不涉及新增融资。
智大控股质押的股份未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关联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股份风险可控,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且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若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追加保证金、提前购回等。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时进行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回购申请表》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奇信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公告编号:2020-031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会议于2020年3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洪孝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促进公司业务拓展,满足公司运营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
在以上授信额度内,限额内的授信可分多次循环使用。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余少雄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全部文书。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叶洪孝、叶又升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
公司关联方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叶家豪、叶秀冬、叶洪孝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事项是公司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3月24日。
昭衍新药: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27 证券简称:昭衍新药公告编号:2020-071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7月29日(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甲5号公司会议室(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未包含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冯宇霞、高大鹏所持股份数。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长冯宇霞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并担任会议主席。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左从林、孙云霞、姚大林、顾晓磊、翟永功、孙明成、欧小杰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孙辉业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3、董事会秘书高大鹏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豁免公司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承诺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上述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雅程、肖婷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奇信股份 2019 第三季度财报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10月第一节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余少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乔飞翔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乔飞翔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单位:人民币元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是√否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第三节重要事项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一、资产负债表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42.55%,主要系本期材料及人工支出增长、偿还贷款、投建惠州奇信厂房费用所致。
2、存货: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57.16%,主要系本期存在单个项目合同约定竣工后,方可确认产值收入,目前尚未完工,无法确认收入导致。
002570贝因美:关于贝因美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2021年4月29日,贵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
贵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2021年5月8日和2021年5月10日,贵司董事会同意增加临时提案并分别于2021年5月10日和2021年5月11日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补充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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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A-3层、第22A、23A、24A层,21A-3/F.,22A/F.,23A/F.,24A/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020年3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燕律师、张鑫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2月29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于2020年3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A座22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叶洪孝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4名,均为截至2020年2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4,502,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6.445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4名,均为截至2020年2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4,502,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6.445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总表决结果:同意104,502,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总表决结果:同意104,502,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如下:总表决结果:同意104,502,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发行方式及时间表决结果如下:总表决结果:同意104,502,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表决结果如下:总表决结果:同意104,502,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发行股票的价格和定价原则表决结果如下:总表决结果:同意104,502,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发行数量表决结果如下:总表决结果:同意104,502,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发行股票的限售期表决结果如下:总表决结果:同意104,502,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