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股权管理)物权法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要点
物权法股权出质登記办法考試輔導一、考试范围:《物权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二、考试形式:闭卷考试三、考试题形:三种:填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和简答题四、考试要求:(一)熟练掌握《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一些必须知道的《物权法》概念和名词解释,象物权、所有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动产、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孳息、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居住权等等。
这些不仅是我们工作上要熟知,有些也是我们生活中应该掌握常识。
特别是和我们工作相联系的,必须掌握的,比如:1.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的精髓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所有财产平等保护;第二:鼓励全民创造财富。
《物权法》的精髓就在于,它是第一次不提出国家财产高于一切,而是提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只有私有财产受到平等的保护,全民才会更有信心地去创造财富,《物权法》的通过其实是鼓励全民创造财富的,并提供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产法。
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产权,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来达到制止纷争的目的,从而节约交易费用。
我国目前财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就是产权不清。
而《物权法》主要就是要解决这个問題,就是要解决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解决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解决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的问题。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是一部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法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可以说大到一间房子,小到一针一线,都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
按照《物权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 这一规定准确地界定了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经典的规定。
物权法、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要点
物权法股权出质登記办法考試輔導一、考试范围:《物权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二、考试形式:闭卷考试三、考试题形:三种:填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和简答题四、考试要求:(一)熟练掌握《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一些必须知道的《物权法》概念和名词解释,象物权、所有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动产、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孳息、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居住权等等。
这些不仅是我们工作上要熟知,有些也是我们生活中应该掌握常识。
特别是和我们工作相联系的,必须掌握的,比如:1.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的精髓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所有财产平等保护;第二:鼓励全民创造财富。
《物权法》的精髓就在于,它是第一次不提出国家财产高于一切,而是提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只有私有财产受到平等的保护,全民才会更有信心地去创造财富,《物权法》的通过其实是鼓励全民创造财富的,并提供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产法。
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产权,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来达到制止纷争的目的,从而节约交易费用。
我国目前财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就是产权不清。
而《物权法》主要就是要解决这个問題,就是要解决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解决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解决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的问题。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是一部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法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可以说大到一间房子,小到一针一线,都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
按照《物权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 这一规定准确地界定了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经典的规定。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条件流程【最新】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条件流程1.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二、设立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本事项办理机关为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2.权责划分(市):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3.权责划分(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四、办理条件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pdf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股权出质登记指南
股权出质登记指南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1、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股权出质登记适用本指南。
2、登记申请表格可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原市工商局网站”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事项名称股权出质登记设定依据《物权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申请条件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登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是指在股权出资过程中的登记管理规定,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登记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本文将针对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意义进行探讨。
二、制定背景对于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出资过程中的纠纷和风险。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建立起规范、透明、公正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权益的保障。
三、主要内容1. 出资登记主体:规定了股权出资登记的主体,包括出资方、受让方以及登记机构等,明确了各方的权责和登记程序。
2. 出资登记程序:详细阐述了股权出资登记的具体程序,包括出资通知、证券账户开立、证券交割等,确保出资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出资登记要求:规定了股权出资所需的必要条件和要求,例如合法身份证明、出资资金来源等,提高出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出资登记信息管理:明确了登记机构对于出资信息的管理要求,包括出资信息的登记、保存、查询等,保证出资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四、实施意义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股权交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营造一个规范、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法的登记程序参与股权出资,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交易。
其次,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
通过登记管理,投资者可以更方便地进行股权出资和转让,增加了股权交易的灵活性。
最后,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合规的登记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防止投资者权益被侵犯,提高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五、结论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股权市场的稳定发展和规范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的主体、程序、要求和信息管理,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股权交易的效率和准确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卫勇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之目的、依据的规定。
出质,属于物权分类之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之一种,是指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但一定必须要占有。
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质”,作名词,放在动词“出”后,为抵押或抵押品之意。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给别人占有作为抵押。
“出质”和“出典”相对应,出质相对于动产而言,出典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权利质押的概念,其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规定了动产质押的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的规定,权利质押准用动产质押相关规定。
因此权利质押的概念也准用动产质押的概念。
但是,动产出质,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股权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是最大的区别。
上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作为出质人。
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文书上对出质人类型的分类有七种,即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质权人则不一定就是公司,按照法定文书上对质权人类型的分类有五种,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即“有钱人”皆可成为质权人,但是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成为出质人。
浙工商企〔200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07-02-2008-0-0001 生成时间:2008浙工商企〔2008〕9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省局制定了《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制定出台《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依法开展股权出质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物权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资金难问题,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这项新的工作任务,各地要给予高度重视,深入开展学习研究,认真按照《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工作,推动股权出质登记顺利开展。
二、在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中,各地要认真落实《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务必把好登记关口,保证股权出质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是要按照“一审一核”程序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特别要把握股权出质适用范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禁止出质股权等问题。
对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以及不符合《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一律不得登记。
二是要设置股权出质登记簿,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复制。
三是要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在企业准入系统的协调信息模块中设置股权冻结。
在日常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中,要注意查看协调信息,审查该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否已经出质。
三、股权出质登记工作要依法逐步展开。
现阶段可以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权向银行出质的登记手续,以股权向其他公司出质的暂时不予办理。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质登记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胡振华,电话:(0571)88383388-6031。
附件:1、《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2、《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起草说明3、股权出质登记文书二○○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一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0部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次修订)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次修订)三、《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五、《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六、《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七、《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八、《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九、《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十、《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附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主旨:出质股权权能完整性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出质股权满足的条件问题。
《担保法》第75条规定,股权只要符合“依法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物权法》第223条规定,股权只要满足“有处分权的”下列“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而本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有语义重复之嫌,其实股权只要满足可以转让这一条件,即可出质,可转让是可出质的充要条件。
(二)本条规定的内容紧凑为一款,不太相宜。
说了三层意思,出质股权的条件、司法冻结的股权禁止出质、特殊企业类型的股权限制(需审批)出质,所以宜以不同款分列表述。
(三)一般来说,下列所述股权不完整,一般不得办理股权出质:“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情形,其是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避免程序法上的强制措施与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相冲突,也与司法终决的裁判原则冲突。
“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情形,是为了保护质权人质权的实现,降低股权出质的风险;有人认为如果出质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大于的差额部分可再行质押。
偶认为应区别之,因为只要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即产生了物权公示的效力,不论是否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均是出资人和质权人达成协议保障债权实现的条件,即上述第四条所阐释的约定的质押率的限度,除明确在出质合同中约定了最高额质权的外,其他一般均不宜再行质押。
“以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情形,由于《公司法》第75条、第143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权。
股权出质不属于该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在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回购本公司股东的股权,就无法实现公司的质权。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津工商企注字[2008]17号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津工商企注字[2008]17号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质人以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下非上市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三)出质股权数额。
第五条出质人应当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申请股权出质登记。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或者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不得再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股权证明(复印件需出质人签字或者盖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签字或者盖章);(五)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三)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什么是股权出质.如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什么是股权出质,如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什么是股权出质在了解股权出质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股权?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出质又叫股权质押。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
股权出质,最通俗的解释就是将“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的资金,以股权做“抵押”,换取融资的一种新方式。
二、开展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重要意义?开展股权出质登记既是工商部门认真履行《物权法》赋予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也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有力举措。
公司股权在出质之前仅以注册资本的形态存在,由股权构成经济存量的巨大经济能量得. 了有效对接资本市场的途径,为企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巨大融资空间,从而使注册资本有望被盘活,为企业静态资本变为流动资金提供了契机,为经济存量转化为现实经济能量建立了通道,对提升我区企业综合竞争力和完善资本市场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哪些公司股权可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两类公司适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将其调整范围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即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即依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确定为股权出质登记的对象但是,“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工商部门不办理三类企业的股权出质登记:一是非公司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二是上市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这类公司的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股权出质办事指南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股权出质登记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股权出质登记2、办理窗口:金牛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3、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4、收费标准:不收费5、窗口电话:877054886、咨询电话:877054887、投诉电话:68853341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金牛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出质登记专用章的《登记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一)设立登记1、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登记1、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登记50问
股权出质登记50问1、什么是股权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
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2、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
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3、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
《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它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
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工商总局为什么要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它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
为贯彻实施《物权法》,保证全国范围内申请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条件、标准、提交材料统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专门的登记办法,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程序、登记文书。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58820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津工商企注字[2008]17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质人以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下非上市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三)出质股权数额。
第五条出质人应当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申请股权出质登记。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或者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不得再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股权证明(复印件需出质人签字或者盖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签字或者盖章);(五)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三)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九条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二)质权消灭的证明;(三)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热门城市:哈尔滨律师盘锦律师吐鲁番律师防城港律师廊坊律师辽宁律师黄冈律师攀枝花律师定西律师我们知道股权质押是指是指用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的一种质押形式,那么对于一些公司来说会通过股权质押获取流动资金,▲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呢。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有关的登记方法吧,您可以阅读下面的文章。
▲一、登记办法质押,股权,登记,原件,出具,公司为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指已经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
(二)涉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质押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1)预登记1、股份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2、股东所在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3、出质人出具的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未曾以该宗股权设立任何担保并且未受冻结查封的书面承诺函(见附件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出具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该公司未曾以该宗股权办理过质押登记的证明(见附件2)。
(2)质押登记1、收回本公司出具的附件2;2、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或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出质人的股权证(或托管卡)原件;6、质押双方经公证的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1•【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00八年九月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第九条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
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权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被投资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且不具有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等作出承诺;
(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第十二条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