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原则6.宪法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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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作用上,宪法 惯例表现有四:
一是创设宪法制度,弥补宪法立法之空白。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宪 法和违宪审查的制度;
二是开创具体宪政做法,弥补宪法立法过于原则之不足。比如,我国宪法修改 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的惯例, 这一宪法惯例是对我国有关宪法原则规定 的具体化和补充;
三是在不变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修正已有宪法规范内容,形成宪法变迁。
序言分类:目的性序言、原则性序、纲领性序言、综合性序言
宪法序言,就是宪法条文前面的开篇说明。主要记载国家历史和革命成就,建国 宗旨和奋斗目标,制定的目的和指导思想,以及国家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基本原则等。 据统计,在世界各国现行的140多部成文宪法中,有序言的达90多部。
就宪法序言的立法形式来讲,各国也不尽一致,内容的繁简、文字的 长短以及序言的名称也各有差异。有的称“序言”, “ 前言”, 还有 的虽有序言之实,却无序言标题,如美国宪法等。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传统上有3个部分;假定、处理、制裁,现在 的法理学不提这种说法,因为如果所有的法 律行为都要接受法律制裁,这点大家就会有 疑问。比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或 者部门法规定了公共场所的权利,你在行使 权利时,权利是不是也受到制裁?应该不会。 所以法理学上认为规范的组成应是二要素: 行为模式(应为、可为、勿为模式)和后果 模式(合法、违法后果)。
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u 宪法规范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是指调 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它是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国家政治生活 中最基本的行为规则。
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种类
1、逻辑结构 ①条件(或称假定)是指宪法规范中指出适用 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②模式(或称为处理或指示、行为模式)指宪 法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 ——核心要素 ③后果(或称为制裁)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 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规范行为时,会带来 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4)在作用发挥方面,宪法性法律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它不像宪法
典的解释和修改程序那样严格,便于宪政操作。
3、宪法惯例—含义与特点(内容、效力、形成、作用)
所谓宪法惯例,就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弥补 或变更宪法制度为内容的、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普遍承认从而具 有连续的稳定的普遍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和传统。
(1)在内容上,主要涉及具体宪政运作规则,以弥补宪法典 或宪法性文件过于原则或不合现实政治实践需要之不 足;
2)在效力上,宪法惯例不是法律,因而不具有以国家强制 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效力, 更不具有宪法规范本应具有的 最高法律效力。 违反宪法惯例的行为也不构成违宪。
(3)在形成方式上, 基于适应宪政现实的需要,在宪政实务运作中 创出新的做法,经过长期的积累逐渐形成公认的合乎宪政精神的 习惯规则。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北京市原《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问:这是什么规范?是应为行
为(义务性)?可为行为(授权性)?还是勿为行为
(禁止性)?
有人认为是禁止性规范,禁止你生两个,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 孩子,但如果出现双胞胎怎么办?因为只能生一个孩子,双胞胎就 超过一个了。有人提出改成一对夫妇只生一胎孩子。有人认为这还 属于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不好,改成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但 这样一来也有问题,生育权是公民的权利,还是公民的义务?这样 一改,生一个孩子变成了义务,你不生还违法了,生孩子变成命令 性规范了。
二、宪法的结构
3、宪法正文
宪法正文是宪法规范体系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两大部 分内容:一是国家宪政基本原则,二是国家宪政具体规范。 在排列次序上,一般是: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 机构和国家标志。
4、宪法附则
宪法的附则,包括宪法的修改、解释程序,宪法保障措 施,以及宪法的公布和生效 时限,基本属于程序性内容,是 成文宪法效力的自身保障。
5、宪法解释——含义与特点(内容、效力、形式、作用)
含义——国家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条 文的含义、精神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说明。宪法解释是宪法规范的一种补充性形式。
特点—— (1)在内容上,宪法解释或者是对个别宪法条文立法原意 和适用范围的说明,或者是对宪法条文间相互界限的判 定,或者是对特定宪法条文 蕴涵的宪政精神的发掘并由 此推断出具体规则指导宪政实践; (2)在形式上,宪法解释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变更宪法原文 的字句形式,而发掘隐含于字里行间的立宪原旨和立宪 精神,因而它是以宪法条文为基础进行的,是一国宪法制 度的组成部分;
成文和不成文的。(p 120) (三)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
篇章节条款项目——1791年法国宪法首创 章节条款项目——大多数国家宪法采用 条款项目——1787年美国宪法
成文宪法的规范体系通常由宪法的名称、序言、正文、附则四个主
要方面组成。 1、宪法名称
宪法名称,又叫宪法的立法标题,它是对宪法规范特点的高度概括 和权威标志。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宪法”这一名称。但也有别的 名称,例如,澳大利亚把宪法称作“宪法性 法律” 。 2、宪法序言
(2) 国际惯例我国民法通则:142条: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非正式的法 源)
7、权威性宪法著作在成文宪法国家,是参考;在不成遵守法律,法律
二、宪法的结构
(一)含义 1、从宪法渊源的表现形式而言,指宪法的体系结构; 2、从成文宪法的规范体系而言,指其各组成部分的外部排列和内 部组合。 (二)宪法体系
3、 宪法规范的分类
一般来说,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种类:
①确认性宪法规范:国家制度的基本原 则与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
②禁止性宪法规范:集中体现宪法法的 属性。
③ 权利性与义务性宪法规范;
第 五 章 宪法形式
(书上的标题有歧义)
(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 结构形式)
一、 宪法的渊源形式
1、宪法典——特点(内容、效力、结构)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特点:(1)内容系统而明确,便于执行和监督。 规范性和指导性较强 (2)(除柔性宪法国家外)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 通法律严格
从基本人权这个角度来看,这应是授权性法律,生育权是基本 人权,所以有个建议改成一对夫妇可以生一个孩子,你可以不生, 但多生不可以。
2)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即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主要体现为:
①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完整体现。 ②宪法规范的假定与制裁隐含在处理部分,并不 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中。 ③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 现。 ④具体的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 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 小结: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宪法规范逻辑结构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相互 统一的。
6、原则性(内容广泛性决定的,非法典汇编)
7、稳定性与适应性(相对的)
8、历史性
9、特殊的惩罚性以前理论界认为宪法规范具有无惩罚
性特点,现在这种说法已淘汰,因为宪法也有制裁手段, 只不过它的制裁手段与民法、刑法不同,手段较简单,如 赦免、撤消等,比如,规定违宪的法律无效,违反宪法的 政治行为和政治人物要受到政治责任的追究等。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是一种具有宪法效力特殊的的法 律规范。
1、构成要素:规范的主体、规范的客体、 规范的对象、规范力的范围等。
2、逻辑结构:规范发生的条件、规范形态、 规范的调控方式。
3、存在方式:明示的宪法规范、默示的宪 法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种类
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单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完整
(3)宪法典有固定的立法结构,规范的排列组合有一定规则, 主次分明, 重点突出,有助于最充分和最全面地表达统治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立 宪要求
(4)作为主要的宪法规范表现形式并不排斥和否定其他宪法立法形式
2、宪法性法律——含义与特点(内容、效力、作用、结构)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 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 范性文件。
宪法性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典的补充,有时候还是某些成文宪法规范 的具体化;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则是宪法规 范的最重要表现形式 。
宪法性法律作为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具有以下特点: (1)在内容上,只涉及国家宪法制度或宪政规则的个别部分,带有 专项立法的性质,而不象宪法典是对宪法制度的全面系统规定; (2)在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同,制定修改程序也一样,但在法律 地位 上应该说比其他非宪法性法律要较为重要,如在我们国家宪法性 法律一般被划入基本法律 范畴; (3)在性质上是宪法典原则规定的延伸或具体化,属于一国宪法制 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
(3)在效力上,宪法解释由于是国家有权机关的法定行为, 因而具有与法律相同的一体遵行的效力,违反宪法解释 的行为是违宪 行为。
(4)在作用上,宪法解释表现有三: 一是明确已有宪法的内在含义,去除歧义,平息纷争,便 于执行; 二是推断出具体的宪法规则,弥补已有宪法规定过于原 则之不足; 三是根据宪政精神在原宪法规定的基础上顺向推出新 的宪法规则,或者赋予原宪法规定以新的精神和含义,使 宪法条文发生内容变迁。
四是使某些宪法规范丧失效力,导致特定宪法立法实质上被废弃。
4、宪法判例——含义与特点(内容、效力、适用) (我国?)
宪法判例,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所形成的具有宪法性内容、为 下级法院和社会政治实践所尊重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 判决。在有的国家,拥有司法裁判权的议会上院,也有形 成宪法判例的情况存在。由于宪法判例包含有对已有 宪法立法内容或宪政操作规则的发展,因而也被认为是 宪法规范的补充性表现形式之一。
在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典的补充、修正或发展,是宪法典得以适 应社会实践变化而更新内容、灵活适用的辅助手段,在性质上属 于该国宪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则是创设宪政制度、发展宪法规范、 理解宪政内涵、应用宪法规则的主要手段,是该国宪法规范的最 重要表现形式。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作为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具有以下特点:
宪法判例作为宪法规范的形式,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主要是对宪法立法在适用规则方面的发展,当然 其中也包含有对宪法立法原意的解释和推定,因而对宪政 实践具有普遍性意义; (2) 效力不是法定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于下级法院对上 级法院的尊重,或者是来自于下级法院法官对判例内容的 内心认同。 (3) 适用上更具灵活性。因为在宪法规范的诸形式中,宪 法惯例 的约束力是最低的,它会随着政治现实的需要和 法官观念的变化而随时产生、变更和被废止。
问题:序言有无法律效力?
目前有三种观点:
有效力说:宪法是一个整体,序言作为重要组成 部分,当然应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无效力说:序言所宣布的原则过于抽象,序言内 容是对事实的陈述,不具有规范的结构要件不能作为 具体行为准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模糊效力说:有无效力具体内容具体分析。
一般来讲,序言中的基本原则条款、基 本任务条款、基本国策条款与宪法本身效力 条款属于规范性条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目的条款与史实条款等属于非规范性条文, 不具有直接的规范性作用。
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国际条约 :民法通则142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
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是,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保留条款
除外)
1997.10我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
家公约》(2001.2.18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1998.10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现实)
第六章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概述 (一)宪法规范调整的是特定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的具体表现: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 (2)国家与其他社会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 ; (3)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 ;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1、政治性 2、组织性与限制性(组织政权与限制政权、限制人权) 3、最高性 (与其他的法律规范相比、宪法的内容决定的) 4、广泛性 5、概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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