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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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范围1. 检查范围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夜总会、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那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六)宾馆、饭店;(七)商场、集贸市场;(八)体育场馆、会堂;(九)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的场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申请材料: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检查时限: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管辖分工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申报:市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既定界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纳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受理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机构集中受理窗口申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 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上海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

上海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

上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二、办理范围《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指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上述场所在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开业检查手续。

三、办理条件1、经营场所依法通过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竣工验收或者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列为抽查对象或者依法无需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场所,要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2、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场所,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所有员工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3、制定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畅通;6、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申报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申报单位指场所经营使用的单位,下同);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申报单位加盖公章);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申报单位加盖公章);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申报单位加盖公章);6、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场所,应当提交二名以上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单位加盖公章);7、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清单;消防产品清单填写内容包括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使用信息,由监理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盖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具体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装订成册,在消防验收现场备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量较大、具有较强社交功能的场所,如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

为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以下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办事指南。

一、检查前准备1.检查单位应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队伍参与检查工作。

二、场所布局与建筑结构1.检查布局时,要确保出入口通道宽敞通畅,并设有合适的标识,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2.检查内部设置时,要审查电源线路、燃气设备和油烟排放系统是否合理,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设置了合适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

3.检查建筑结构时,要查看建筑的耐火安全性能,如防火墙、防火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消防器材和设施1.检查灭火器的种类、数量、位置及有效期限,是否摆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与明显标识。

2.检查灭火器的维护和保养情况,如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喷管是否畅通、表面是否干净等。

3.检查消防栓和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和状态,确保其位置明显,操作简便。

4.检查自动灭火设施和报警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如是否联网监控,电源是否正常,报警器是否灵敏等。

四、防火材料和装饰物1.检查装饰材料的防火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材料表面是否易燃或者易熔化。

2.检查各类装饰物的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会影响消防疏散通道。

3.检查电缆线路及插座等电气设备是否隐藏在装饰物背后,是否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五、灭火器材和器具1.检查灭火器材和器具的完好程度,如灭火器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灭火器是否无破损、压力是否正常、警示标志是否清晰等。

2.检查灭火器的摆放位置是否合理,灭火器是否容易取用。

3.检查灭火器材和器具的保养情况,如是否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

六、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2.检查是否制定了防火、疏散和救援预案,并组织过应急演练。

3.检查单位是否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他们是否熟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引言公众聚集场所是城市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如餐饮店、商场、剧院等。

这些场所的人流量巨大,如果在发生火灾时,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基本要求公众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房屋结构、设计和建造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范;2.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且保持完好;3.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善,并且易于识别;4.是否落实了防火巡查、巡逻、保洁和安全管理制度;5.各类管理、保安等岗位人员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并接受过消防应急演练,以增强安全意识和处置能力。

具体措施为了保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质量,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并且要玩好其职责。

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消防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通知消防单位和管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还应当保证及时维修和更新消防设施和设备。

编制营业前消防检查计划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点和日常营业情况,制定消防安全检查的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特别是在人员密集的节假日和特殊活动前,加强巡查和保障。

加强员工消防知识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及时组织消防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处置能力。

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编制宣传材料,让更多的人了解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相关部门和大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

操作流程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制定相关的检查计划,在检查过程中要按照计划执行,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检查到位,不遗漏。

备案和跟踪对于检查结果,应当进行备案和跟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单位汇报,并跟踪消防安全问题解决情况。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公共安全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

随着城市高楼林立和电气化水平的提高,火灾的隐患也日益增多。

消防安全是整个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重视消防安全问题,才能有效保障公众人身财产的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应有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场所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验收备案;3.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已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六、申请材料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对象公众聚集场所。

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办理条件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3、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办理程序窗口审查受理→分发业务→现场检查→拟定法律文书→法制审核→业务审批→窗口办结发文业务权责运行流程公安消防局窗口→防火监督处处长→防火监督处指导组→处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公安消防局窗口所需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公消[2010]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了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部消防局制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及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及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

资料申请
问题7、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工 程投资低于30万元等依法不需办理施工 许可的建设工程 受理问题。 可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 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但建筑必须符合相关的现行消防技术 规范的要求。
审查申请材料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 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 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 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 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 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 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工作要求
(三)拟定意见并审批
(四)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
见书》,于检查之日起三日内移交治安部门
注意事项
1、对临时搭建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主要检查建筑构件 的防火性能、安全疏散、用火用电是否安 全等内容。
资料申请
问题4、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变更是否重新申请消防安全 检查的问题。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重新申请投入 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 核发新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合格证》,并收回原发证。 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消防 安全检查时不需提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第三项所列的“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 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为进一步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落实消防执法改革措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方便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制定本指南。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已经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二、许可范围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 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对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前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

镇(不含城关镇)、乡、村村民利用自建房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零售等场所,建筑房间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开业前,不纳入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全面检查、重点突出、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一)建筑物和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设施、器材应当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三)消防安全制度应当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应当及时、全面、细致;(六)消防安全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七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并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后,应当及时指派消防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消防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建筑物和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三)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明确;(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是否及时、全面、细致;(六)消防安全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七)其他应当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条消防监督员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消防安全责任人。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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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一、前言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齐全、灭火器材完备,并针对具体场所的特点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是必要的。

本指南旨在指导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三、消防安全检查内容1.消防设施齐全性检查(1)检查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箱等)是否放置齐全,并是否处于可见和易取的位置。

(2)检查消防通道是否保持通畅,是否有杂物堆放、阻挡和堵塞情况。

(3)检查消防屏风、消防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检查火灾报警系统是否设备正常,报警按钮是否易于触发。

(5)检查疏散指示灯、疏散通道标志和逃生门是否完好可见。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1)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是否制定了紧急疏散预案。

(2)检查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了解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人员熟悉疏散路径和应急措施。

(4)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记录相关情况。

3.灭火器材质量检查(1)检查灭火器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过期或者损坏。

(2)检查灭火器的存放位置是否标识清晰,易于取用。

(3)检查灭火器材是否经过定期检查和保养,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四、消防安全检查流程1.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标、内容和时间。

2.安排专业消防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检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携带相应的检查工具和器材,如测量工具和检测器具。

4.针对每个检查项目,进行详细的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5.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设立整改时限。

6.建立检查结果的档案,用于后续的跟踪检查和安全评估。

五、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1.检查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每个项目的检查情况,包括问题的描述、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案等。

营业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营业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办理上海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二、办理对象:《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指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上述场所在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开业检查手续。

三、办事条件(一)场所依法通过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竣工验收或者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要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三)制定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畅通;(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申报材料(一)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与其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提交与物业单位或其它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6、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场所,应当提交二名以上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交聘用合同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7、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对于依法进行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下列文化娱乐场所根据沪文广影视【2009】33号文规定需提供《上海市设立文化娱乐场所预先通知书》。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一)流程图(二)受理资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建筑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等其他申报材料;7、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或者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所在建筑依法取得的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和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

对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的,可提供房屋所属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注明情况,依法受理。

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低于30万元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但建筑必须符合相关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核发新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收回原证件。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不需提供上述申报材料第三项所列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三)范围公众聚集场所注释:《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为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在投入使用前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以下是一个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办事指南。

一、组织办事1.明确检查目标:明确本次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名称、地址、类型、规模等基本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和任务清单。

2.组织人员:由专业消防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数量和合理分工。

3.制定检查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地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检查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标准。

二、检查内容1.消防设施(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是否安装了合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能否正常工作,是否与当地消防机构联网。

(2)消防水系统:检查消防水源是否具备,消防水压力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水管道是否畅通,消防水泵和消防水箱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3)消防疏散通道:检查疏散通道是否满足要求,通道宽度是否适宜,通道内的防火门是否完好,通道是否有障碍物。

2.消防器材(1)灭火器:检查是否安装了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灭火器是否符合规定类型和规格,是否定期维护、检修和更换。

(2)消防栓、灭火器箱等:检查消防栓和灭火器箱的设置位置和标识是否明确,箱内是否存放了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

3.电气设备(1)电气线路:检查电气线路的布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线路是否按规定进行保护、接地和绝缘。

(2)电气设备: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正常运行、是否接入过多负载,设备是否定期维护、检修和更换。

4.消防安全管理(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进行演练和培训。

(2)人员疏散和避险计划:检查是否制定了合理的疏散和避险计划,人员是否熟悉应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3)定期检查和检测: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检查、测试和维护,是否存在未及时处理的隐患。

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

二、申报材料
1.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5.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 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三、审批流程
四、承诺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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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一)流程图
(二)受理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
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建筑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等其他申报材料;
7、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或者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所在建筑依法取得的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和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

对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的,可提供房屋所属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注明情况,依法受理。

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低于30万元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但建筑必须符合相关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核发新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收回原证件。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不需提供上述申报材料第三项所列的“公众
聚集场所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三)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
注释:《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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