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度税务咨询股东借款扣个税,能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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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股东向公司借了款,年底不还,需要交个税吗

我是股东向公司借了款,年底不还,需要交个税吗

我是股东向公司借了款,年底不还,需要交个税吗XX企业于2010年初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其中借给了股东300万元、洪某265万元、倪某305万元,共计870万元,上述借款均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在2012年三位股东归还了借款,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却认定该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令其补扣、补缴,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税务认为,三位股东的借款在借款纳税年度并未归还,且借款也未用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应视为该公司对三位股东的利润分配。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个人股东向持股企业借款的情形并不少见,其中分为与经营有关和经营无关两种。

与经营有关的借款一般包括差旅借款、购买商品等借款;与经营无关的借款则包括个人财务用途借款等。

针对个人股东发生的与经营无关的借款行为,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借款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就借款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独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

因此,企业向个人股东收取的借款利息,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对于这笔利息收入,企业还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入应税收入,同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众号《晓税君》有些股东会想:我还都还了,只是时间晚了一点,这样还要征我的税,那我不还了,税务问起来就说我没钱,看你们能拿我怎么样!是不能拿你怎么样,但是你的企业逃不了,根据相关规定: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证明思路: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A、对已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超过30日或者有关部门已批准其设立超过30日的证据,如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及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签收单、收件单,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批件等资料。

B、对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问询笔录,证人证言等。

C、对需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县(市)纳税人,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从外县(市)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连续的12个月内超过18 0天的证据。

D、对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承租人,应当具备证明承包承租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交承包费或者租金,且签订承包承租合同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财务报表、承包(承租)合同等。

E、对需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境外企业,应当具备证明该境外企业在本地承包建造、安装、装配、勘探工程或者提供劳务,且签订项目合同超过30日的证据。

其二,对其他纳税人(第一项以外的纳税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 ,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问询笔录,证人证言等。

股东向企业借款未还应如何缴个税

股东向企业借款未还应如何缴个税

股东向企业借款未还应如何缴个税在商业运作中,股东向企业借款是常见的行为之一。

然而,如果股东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就会涉及到个税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如何缴纳个税呢?首先,当股东向企业借款时,这笔借款应被视为一项负债。

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看,负债并不产生税务责任。

因此,只有当股东收到借款的利息时,才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利息收入超过1,600元的,需要缴纳利息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所得税 = 利息所得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适用税率根据个人所属税务档案所在地确定,速算扣除数则由个人所属税务档案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此外,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股东还可以根据个税法的相关规定享受一些优惠政策。

例如,股东可以享受股权激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个税负担。

具体政策细节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税务专业人员以获得详细的指导。

对于未能按时偿还借款的股东而言,除了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还需要关注公司债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如果股东未按时偿还借款,企业有权采取法律途径追讨债务,包括将股东起诉至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相关债务还款。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有责任按照法院的判决或其他解决债务的方式偿还借款。

如果股东不能偿还借款,企业可以将借款视为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在处理股东借款未还的情况时,企业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

同时,建议企业与股东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细节,并保留相关的财务凭证,以备将来参考和查询。

另外,为了避免借款纠纷的发生,企业应事先评估股东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进行借款。

同时,企业也应定期对债务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总之,股东向企业借款未还后,个税缴纳问题应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股东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根据收到的利息来计算的。

在处理借款未还时,企业需关注公司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定并确保合规操作。

会计实务: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会受到怎样处罚

会计实务: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会受到怎样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会受到怎样处罚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会受到什么处罚?承担什么责任?有没有明确的依据?【解答】请贵公司结合具体情况依“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等不同的规定来判断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行为应接受何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下: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法违规行为处罚细则

税法违规行为处罚细则

税法违规行为处罚细则税法是国家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所制定的法律规定,用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并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然而,由于不同原因,一些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违反税法的行为。

针对这些税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处罚细则,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一、偷漏税行为处罚细则偷漏税是指纳税人故意隐瞒征税依据或虚构征税依据,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根据税法违规行为处罚细则,对于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如下:1. 罚款:依据违规纳税额的不同,可以对纳税人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罚。

罚款额度将根据违规纳税额的大小、性质以及纳税人的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测定。

2. 滞纳金:如果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将会被处以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逾期未缴税金额×逾期天数×适用滞纳金利率。

3. 暂扣税款:在纳税人偷漏税被发现后,税务部门有权暂扣纳税人应缴纳的相关税款,以确保其应缴纳的税款能够得到及时补缴。

4. 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严重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防止其以新的名义再次从事经营活动并继续逃税。

二、偷税漏税行为处罚细则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的方式,故意逃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

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违规行为处罚细则进行如下处罚:1. 罚款: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门将根据纳税人所偷漏的税款数额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罚。

2. 追缴税款:对于已经偷税漏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权追缴其未缴纳的税款,并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补缴。

3. 补缴滞纳金:纳税人在被发现偷税漏税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比例进行滞纳金的缴纳。

4. 加计征税:对于屡次偷税漏税或数额巨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对其欠缴税款的一定比例进行加计征税。

5. 起诉刑事责任:对于严重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门有权移交给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涉嫌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三、其他除了偷漏税和偷税漏税行为外,税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违规行为,例如虚假发票的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税务检查等。

个人所得税法律实务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违法行为与处罚

个人所得税法律实务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违法行为与处罚

个人所得税法律实务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违法行为与处罚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各种收入,按照法定的税率和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于税务部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确保国家财政稳定和社会公平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合规问题和申报难度等因素,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出现。

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一、逃避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违法行为与处罚逃避个人所得税缴纳是指个人在应缴税款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伪造或将收入转移至他人名下,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对税收的损失很大,因此税务部门对其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对于逃避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个人,税务部门首先会予以收回未缴纳的税款,并计算相应的滞纳金,按照每月不超过个人所得税未缴付款总额2%的比例进行罚款。

同时,个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利息支出。

对于恶意逃税的情况,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虚报、隐瞒应纳税所得额的违法行为与处罚虚报、隐瞒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故意虚报或隐瞒应纳税所得金额,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因此税务部门对其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税务部门会对虚报、隐瞒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进行税务检查,核实其申报情况。

一旦发现虚报、隐瞒行为,对个人所得税的补缴将按照未缴纳税款的3倍计算,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对于恶意虚报、隐瞒的情况,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与处罚虚开发票是指个人通过购买或伪造其他企业的发票,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中虚假扣除,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税收秩序,因此税务部门也对其采取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税务部门会依法对虚开发票的个人进行处罚,要求其补缴相应的税款,并按照虚假扣除金额的2倍加收滞纳金。

对于恶意虚开发票的情况,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其他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与处罚除了上述常见的违法行为,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还包括了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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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连开发区地税局的税务人员在对某制造类企业(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辅导时发现,该公司的一名股东2015年2月从企业借款50万元至今未归还。

税务人员针对该事项向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政策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了解,该股东从企业的借款50万元并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并且在2015年年度终了并未归还,因此,该股东应按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50×20%)。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应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上述两个文件中,对于借款期限的界定并不统一:财税〔2003〕158号文件是以纳税年度终了为限;而国税发〔2005〕120号文件是以具体使用时间满一年为限。

虽然两个文件所针对的纳税对象不同:前者为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的投资企业的股东,后者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会受到怎样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会受到怎样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会受到怎样处罚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维持社会运转和发展的基础。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税收公平和社会经济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是严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首先,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的行为将面临税务部门的严厉查处。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扣缴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个税,税务部门将会展开调查,对相关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核实企业的实际情况。

税务稽查可以包括查阅账簿资料、财务报表、银行结算等手段,以确保企业完全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其次,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将面临经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企业未按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被处以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拖欠时间和拖欠金额综合计算,以日为单位进行累加。

此外,企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未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和税法规定的罚款比例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下罚款为拖欠税额的30%至60%。

倘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的行为严重且情节恶劣,涉及较大数额且属于违法行为,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有违反税法行为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负主要责任的管理人员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除了税务部门的稽查和经济处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的企业还将面临应对员工诉讼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雇佣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劳动者的其他损失。

因此,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导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未能如期足额缴纳,员工可能会对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相关利息,并可能索要相应的赔偿。

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税收是国家运行的重要经济支柱,确保公民按法律规定缴纳税金是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税务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税法的严肃性,国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以打击和惩罚税务违法行为。

本文将就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进行探讨。

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概念与分类税务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税务管理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税法规定,逃避或拖欠税款,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减免税款,不按规定报告、申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拖欠、逃避税款的违法行为:包括故意不缴纳税款、逃避缴税、虚假报税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减免税款诈骗的违法行为:包括故意隐瞒实际应税事项、虚构减免税事项等行为,以骗取减免税款。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也扰乱了税收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3. 提供虚假税务信息的违法行为:包括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虚报税收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给税务部门工作带来不便,也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与效率,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从事税务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税收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这些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补缴欠税和滞纳金的责任:对于拖欠税款的个人或单位,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补缴欠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2. 罚款的责任:对于故意或过失违反税法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罚款的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大小而有所不同。

3. 暂扣或没收财产的责任:对于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税务部门有权采取暂扣或没收财产的措施,以保障国家财政利益和惩罚违法者。

4. 法律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涉嫌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除了行政处罚外,还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股东个人向公司借款注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个人向公司借款注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个人向公司借款注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2013-1-17 16:21徐锡峰【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经常会发现有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企业可分配利润长期挂帐不分配,而投资者从企业借取大量资金长期不归还,为解决这类企业投资者通过借款形式解决实质上的分配以规避税收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相继于2003年7月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2008年6月下发了《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等文件加以进行规范。

一、案例的提出李某是甲公司(私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李某亦是该公司四个自然人股东之一。

2010年10月,甲公司准备参加一个投标项目,因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够,需增资5000万元才有资格参加招标。

李某等四名股东决定在正式投标之前各增加自已的注册资本1250万元。

由于李某及其他三位股东一时拿不出5000万元的现金出资款,有人就建议李某等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验资,等办理好增资手续以后再还掉。

企业如法炮制于11月办妥了验资及工商变更手续以后,由企业把这笔资金直接还给了小额贷款公司,账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李某等贷:银行存款。

2012年4月,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开展纳税评估,对李某等人要不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存在两种观点:二、两种观点的碰撞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理由是李某等人因为验资的需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这样就形成了李某等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一项债务。

而甲企业直接把资金归还给小额贷款公司以后,李某等人的债权人发生了变化,从小额贷款公司变成了甲公司,但是李某等人必须要偿还公司代为支付的款项,债务并没有免除,更谈不上取得所得,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认为企业以小额贷款公司平台提供虚假出资,应视同企业出资增加了李某等人的注册资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对李某等人因应视同利润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

向股东借款注意税收风险

向股东借款注意税收风险

向股东借款注意税收风险股东借款是指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企业经营中非常常见。

借款可以满足企业短期资金需求、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

然而,股东借款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税收风险,需要借款方和贷款方都要注意。

首先,作为股东借款方,需要注意与借款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根据税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属于个人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作为股东在向公司借款时应该清楚地了解借款利息的税收责任,并认真缴纳相关税款。

其次,贷款方也需注意和处理好与股东借款相关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公司向股东提供的借款利息应被视为公司的财务费用,计入企业的成本支出,从而降低公司的利润,减少应纳税额。

然而,如果借款利息过高,超过了市场利率,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其为非正常损失,从而拒绝扣除,增加了公司的应交所得税额。

其次,双方还需要关注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如果公司借款利息过高,超过了市场利率,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视为偷税行为,存在惩罚和罚款的风险。

因此,在进行关联交易时,股东和公司需注意以市场利率确定借款利息,以减少税收风险。

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双方还需要注意跨境借款可能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

在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交流日益频繁的背景下,跨境借款愈发常见。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跨境借款的税收政策和规定不尽相同。

因此,当涉及到跨境借款时,借款双方不仅要考虑国内税收风险,还需要咨询专业人士,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税收法规。

以免因不符合相关税收法规而导致惩罚和罚款。

最后,借款方和贷款方在进行股东借款时应当注意合同的书写和保存。

合同是确保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应当详细规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管,以备纠纷处理和税务审计时使用。

综上所述,股东借款是企业运营中常见的融资方式之一。

然而,双方在进行股东借款时必须要注意税收风险。

作为借款方,需要关注相关个人所得税风险,按时缴纳相关税款。

股东借款个税查到后及时还款行不行?

股东借款个税查到后及时还款行不行?

股东借款个税查到后及时还款行不行?股东从公司借款200万元,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两三年也没有归还,后来,被税务查到了,要求视为分红补个税40万。

不要小看这个风险,不仅补税,有时还会被加收滞纳金,甚至有时还会被罚款呢。

现实中什么样的处理都有。

你知道哪个处理是对的?哪个处理是错的吗?我11月的文章《股东借款扣个税,能罚款吗?》对这个情况进行了分析。

该文留了几个问题,其中之一是:被查到时,如果赶在税务出正式的处理决定书之前,及时把款还了,这个红利个税还能征吗?款还能罚吗?当时是作为我个税网课的一个参考问题留给学员的。

但现在年底了,好多会计问这个事,就说一说:如果查到后及时还款,还应不应该补税呢?实务中,遇过到不止一个案例,有税务人员认为还是要补税。

因为征税的前提是:“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纳税年终了后没有归还”,只要是当年没有还,就满足了以上两点,满足就要交税,就算后来还了也要交!因为我们的补税处理是“针对当年年度终了没有归还”。

这是错的!一般老板一眼能看出这是错的,但往往会计却看不出来。

因为会计错误地学习了错误的知识,错误地总结了错误的经验。

而老板没有错误的东西先入为主。

从这一点看,学错了,还真不如不学。

一位老板就曾咆哮道:我明明已经还了钱了,你也承认了,怎么还可能认为存在分红?钱都没有拿到,分什么红?还讲不讲事实?但后来,这位老板还是被征了税。

因为他虽然比会计高明点,但依然没有把借款视为分红的个税规则搞明白。

征税的依据是财税【2003】158号文,原文如下: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整理一下核心语句就是:……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注意其中两个表述:其一:“其未归还的借款”,如果已经归还的借款,就不存在被视为的可能性了。

公司多扣个税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多扣个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遵循法定税率、法定扣除额和法定申报程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操作失误、管理不善等,导致多扣个人所得税。

本文将探讨公司多扣个税的法律后果,以提醒企业合规经营,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二、公司多扣个税的法律后果1.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多扣个税属于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

若被税务机关发现,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2. 财政损失公司多扣个税导致个人少得收入,实际上是对国家财政的一种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截留、挪用、占用预算资金。

因此,公司多扣个税还将面临财政追偿的风险。

3. 影响企业形象公司多扣个税,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容易引发员工不满,影响企业内部和谐。

同时,这种行为也会损害企业的社会形象,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4.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若公司多扣个税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低于合同约定,员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5. 民事责任若公司多扣个税给员工造成经济损失,员工可以依法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多扣个税可能涉嫌犯罪。

如公司故意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可能构成偷税罪、逃税罪等,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防范措施1. 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学习公司应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员工的税收法律意识,确保依法纳税。

2. 严格审核财务报表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核财务报表,确保个税计算准确。

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政策评论

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政策评论

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政策评论按语: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超过一年,按照分红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规则的创设依据的是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

但其没有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借款与转移利润为目的的虚假借款区别开来。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果是真实的借款,后来借款还上了,怎么办?河北地税2013年曾发过一个文,态度是应予退还或抵扣。

这个规定的法律层级不高,却有拨乱反正之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秦地税发[2013]10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二、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多笔借款,在归还借款时,根据协议(合同)约定来确定归还的具体是哪笔借款,无协议(合同)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借款扣个税,能罚款吗?

股东借款扣个税,能罚款吗?

股东借款扣个税,能罚款吗?一家公司因向股东无偿借款,被税务查处,不但股东被按20%征了个税,企业也因未扣缴个税,而被处以罚款。

老板酒后向我诉说时,差点哭了:蓝老师,我觉得这样很冤枉。

问题是,你向公司借的钱,是否归还给公司了?是否用于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回答是,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实实在在是被股东自己花了。

那么,实质上,这与获得了分红没有区别,征你20%的个税,不是合理的吗?有什么好诉苦的。

问题是,公司还被罚款了50%啊!借款累计1800万元,个税360万元,罚款就是180万元!这的确是一个问题。

对企业而言,向股东无偿借出款项,是一项资金拆借行为,本身并没有纳税义务。

实务中,股东借出款后是否真正用于了公司生产经营,公司自己并不能确定,有什么理由对借款行为扣缴个税呢?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文件也没有说,股东从企业借款,年内未归还、未用于生产经营,“一定视为分红”要征个税,只是“可以视为分红”,并计征个税。

——税法规则的要害要把握牢啊!这个“可视为”是对谁而言的?既然是“计征个税”,显然是对征税人而言的,这个158号文的确是发给各个征税人的,文件开宗明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看看,这个文件就是发给那一系列“厅局”的。

对于借款是否要按分红征税,要这些“厅局”来确定,“可视为”三字就是对他们的授权。

当然不应太关注这个授权法律依据如何,那就走火入魔了。

务实而言:如果他们认为应征税,该借款就有纳税义务;如果他们不认为应征,该借款就没有纳税义务。

所以,当这些“厅局”作出应该征税的决定时,纳税义务才产生。

在此之前,皮之不存、毛之焉附,扣缴义务如何会有?应扣未扣的罚款依据如何会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没有纳税义务人、不应税的所得,不导致扣缴义务。

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政策一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政策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三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可见,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企业向股东个人借款,由于属于关联关系,借款金额与出资比不得超过2:1;2、需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3、必须取得利息发票。

股东从公司“借款”,会计要是能这样处理,一定有人夸你能干!

股东从公司“借款”,会计要是能这样处理,一定有人夸你能干!

股东从公司“借款”,会计要是能这样处理,一定有人夸你能干!个人投资者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一种行为极为普遍。

但是税务机关对此处于加强了税收征管要求,实际操作中在一些问题上,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因此发生较多争议。

笔者此处对财务人员反映比较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加深对此类问题的准确理解,7种规避个税风险。

012019年5月1日,法人企业甲公司借款给其股东A某300万元,该项借款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截止2020年7月股东A某仍未归还借款。

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跨越年度就必须调整征个税,此种说法是否准确?答: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了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在具体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认为,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年度应为公历年度。

据此,“纳税年度终了”,应该是个人股东发生借款当年的12月31日,而非借款满12个月。

因此,如果个人股东于2019年5月1日向企业发生了借款,在2019年12月31日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就需计算个税,由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但是这种理解是存在偏差的。

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对此表述进行了调整,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这里并没有强调必须“纳税年度终了”。

在具体实践中,部分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认为,此处的一年应当理解为借款期满12个月,按照这种思路,上述案例中股东A某借款时间虽然跨越年度,但是借款期没有满12个月,不应当计算缴纳个税。

某企业股东长期借款被追缴个税(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股东长期借款被追缴个税(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股东长期借款被追缴个税
发布日期:2013-12-16
日前,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股东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用途且长期不归还,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款190多万元,该局依法做出了补税罚款合计260万元的处理决定。

据悉,稽查人员在对该企业2011、2012年度账本的检查过程中,发现长期应收款科目借方余额较大,其中含有股东个人在2007年度至2012年度累计向公司借款合计约3000万元。

稽查人员发现此线索后立即赶往企业调取相关借据以及凭证,并到相关银行进行深入取证,同时对财务人员进行多次询问,并要求企业就股东借款一事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终于弄清楚了每一笔资金的去向。

最终,稽查人员认定3000万元中的950多万元资金是被股东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事项,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
红利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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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股东借款扣个税,能罚款吗?
一家公司因向股东无偿借款,被税务查处,不但股东被按20%征了个税,企业也因未扣缴个税,而被处以罚款。

老板酒后向我诉说时,差点哭了:蓝老师,我觉得这样很冤枉。

问题是,你向公司借的钱,是否归还给公司了?是否用于了公司的生产经营?
回答是,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实实在在是被股东自己花了。

那么,实质上,这与获得了分红没有区别,征你20%的个税,不是合理的吗?有什么好诉苦的。

问题是,公司还被罚款了50%啊!借款累计1800万元,个税360万元,罚款就是180万元!
这的确是一个问题。

对企业而言,向股东无偿借出款项,是一项资金拆借行为,本身并没有纳税义务。

实务中,股东借出款后是否真正用于了公司生产经营,公司自己并不能确定,有什么理由对借款行为扣缴个税呢?
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文件也没有说,股东从企业借款,年内未归还、未用于生产经营,“一定视为分红”要征个税,只是“可以视为分红”,并计征个税。

——税法规则的要害要把握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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