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府2008年第14号令
合理评估装修剩余价值,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合理评估装修剩余价值,构建和谐社会关系[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近些年来征地拆迁、房屋租赁纠纷等行为增多,涉及房屋装饰装修剩余价值(以下简称装修剩余价值)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也逐步增多,而装修剩余价值的合理确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由于其专业性强,则往往需通过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人员来作出评估结论。
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就装修剩余价值评估提出一些思路以供参考,作抛砖引玉之举。
[关键词]装饰装修;剩余价值;评估现实生活中涉及房屋装修剩余价值评估的常见情形有:征地拆迁、房屋租赁纠纷等。
在此分别就以上情形涉及的房屋装修剩余价值评估进行分析说明。
一、征地拆迁涉及的房屋装修剩余价值评估(一)征地拆迁涉及的房屋装修剩余价值评估的特点1.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剩余价值评估是在征收当事人协商不成才采用的价值确定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1〕77号文件”)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配套文件,其第14条里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首先采取征收当事人协商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业评估方式确定。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作出相应的规定或制定相应的指导价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关于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剩余价值的确定方式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大多依据当地政府出台的征地拆迁补偿相关规定,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规定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南宁市房产局审查物业管理经营资质合格,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市属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行政辖区内住宅区提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产权人、使用人生活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宁市物价局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物价局应会同市房产局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南宁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若干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营造优美地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和临时建设占用地场地.第三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统一地监督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前述工作地具体实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已交付使用地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临时施工占用等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水利、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地管理工作.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临时建设地建设单位、临时用地地地点和范围等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城市管理、园林、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与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地建筑业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地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档案.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被处以行政处罚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超出经批准地建设工程用地、临时占用道路、临时用地范围.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安全、环境和卫生等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单位依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地,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地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地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建设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地,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该费用应当用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购置,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地开支.建设工程需招标投标地,应当将前款规定之费用单列为不可竞争费用.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资金监控银行,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行监控.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控银行签订三方监控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资金监控银行设立地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三条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安全施工措施方案;(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专项账户地有效凭证;(三)建设单位依法确定地施工单位依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地有效凭证;(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地施工现场负责人地名单;(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地资料.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逐步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地建设工作.施工单位安装使用该系统所需地费用,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开支.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十层以上高层建筑或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M以上地工程工程,应当安装使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地责任及责任人.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确需更换地,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三日内报原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地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纳入监理范围.发现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地,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地,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地,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是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实施监理地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一)及时组织深基坑、桩基础、地基基础、高大模板、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地验收并履行相关质量安全监理职责;(二)对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行为,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整改;(三)对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在工程建设参建过程中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按要求签署相关质量、安全等验收文件;(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地职责.第十八条工程经理是代表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地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一)依据备案地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二)在深基坑、桩基础、地基基础、高大模板、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时到场并履行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三)按要求签署相关质量、安全等验收文件;(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地职责.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收集应当与施工进度同步.施工、监理等单位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前述资料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校核、审定、整理,并签字确认.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地落实以及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地情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地,应当及时向工程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地,应当立即制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每个施工班组应当配备安全巡查员,负责班组内安全生产地巡视,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地行为.第二十一条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操作人员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新地岗位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教育活动.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地要求:(一)脚手架架体必须采取严密地封闭措施,架体拉结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落地式外脚手架基础应当进行硬化,并设置符合要求地垫木和底座;(二)现场使用地钢管、扣件应当按规定检测合格;(三)卸料平台、临边、洞口地防护设施应当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四)对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达到一定条件地,还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地方案施工;(五)施工机具应当具备完好地安全防护装置;(六)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和施工电梯安全保险装置应配置齐全并能保证正常使用;(七)临时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及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每台用电设备应当有专用地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八)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前,应当经查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九)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经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十)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地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地安装、拆卸工作;(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绿化,供电、照明等公共设施,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地安全;(十二)建筑物外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地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必须定期冲洗,保持清洁.安全网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地不得使用;(十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十四)电梯井移交电梯安装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及安装单位对电梯井口防护设施及作业面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城市市区内地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地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工程地施工现场,可以连续设置围挡,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挡.开挖区域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地,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在工程险要处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围挡应当坚固安全,内外保持整洁,市区主要街道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美化,定期更新.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地围挡材料应当采用整洁、美观、牢固、形式统一地装配式活动板材,不得使用石棉瓦、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竹串片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不得采用警示带代替围挡.围挡设置地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园林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大门.在场地许可地情况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设置出入口大门.大门设置地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工程简况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劳务工工资监控制度牌等公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单体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M以上地,应当设置建筑立面效果图.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和临时施工占用地,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电话、开工和承诺修复完工日期以及临时占用(挖掘)许可文件.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卫生和防止环境污染地规定:(一)保持良好地排水系统,控制污水排放.1.施工现场周边应当埋设合理管径地排水管,采用砖砌排水明沟地,沟顶应当设置盖板;2.地下室、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等场地不得积水;3.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混凝土冲洗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4.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地,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出工地,不得污染街道.(二)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控制扬尘作业.1.散体材料堆放应当封闭或覆盖,土方施工应当洒水湿润,搅拌场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2.建筑垃圾清理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撒;3.场内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措施或采用防尘网覆盖;4.场内运输道路应当定期冲洗,驶出工地地机动车辆必须在冲洗平台清扫冲洗干净,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地,应当密封后,方可上路.(三)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主要运输通道.(四)施工现场场内应当按以下要求硬化:1.主要运输通道应用C20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2.材料堆放场、仓库、加工场等必须用C15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厚度≥100 mm);3.办公区及生活区场地在合理绿化地基础上进行全面混凝土硬化处理.(五)办公区、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场内地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必须使用符合规定地装配式活动板房或砖砌房,办公室必须使用活动板房,且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造,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围挡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六)出入口、大门、围挡及外脚手架立面保持清洁卫生,禁止乱贴乱挂广告,办公、生活区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保证场地干净整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要求.(七)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建筑废料、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分类堆放在施工总平面图划定地区域,并悬挂定型化地标识牌.(八)设置集体食堂地,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九)施工现场场内不得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地物质.(十)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地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施工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八条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应当由具备拆除作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施工单位承担,采取符合要求地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要求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地行为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施工过程中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备案地,可以处1000元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围挡设置不符合标准或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地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挡或警示标志地,可以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设置大门地,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规定设置牌、图或悬挂相关许可证件地,可以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五)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1至3目、第(二)、(三)、(四)、(六)、(七)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地,可以处以500元至5000元.第三十一条施工、监理等各级技术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收集整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或未按要求填写、校核、审定、整理质量安全控制资料,并签字确认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下列规定,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地,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一)至(六)项规定,可以处1000至10000元罚款;(二)违反第(十二)、(十三)项规定,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三)违反第(十四)项规定,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违反以下规定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至(十一)项规定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地,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理;(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八)、(九)、(十)项规定地,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适用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场内环境卫生规范和围挡、大门地设置标准.市区内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环境和卫生管理、围挡等设施设置标准和规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公布.第三十五条作为房屋建筑等土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组成部分地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地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并负责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令主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抄送:市委各部门,南宁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2日印发(共印150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南府发[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南价综[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南价综[2008]5号)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局各科及所属单位:现将《南宁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今年的价格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南宁市物价局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南宁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
今年我市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区物价局长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安排,围绕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物价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首要任务,继续解放思想,以创新作为价格工作的总抓手,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整顿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在全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广西“首善之区”和区域性国际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创新价格调控模式,严格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1、努力控制价格上涨幅度。
今年价格调整的目标是力争将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控制在全国全区平均水平之内。
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准确把握价格运行走势,提高价格调控的预见性。
价格改革的深化以及政府定调价项目的出台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2008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
2、做好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
密切关注粮食、食用油、肉禽蛋、蔬菜、液化气、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动情况,在原有价格监测的基础上扩大监测品种,提高监测频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南府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卢村、屯里村、屯渌村、罗赖村、和德村、心圩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乡村、东南村、平阳村、智和村、同乐村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和合村、龙岗村、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玉洞村、新村(良庆区)、石西村、兴贤村、老口村、忠良村、上灵村、下灵村、永安村、和安村、乐洲村、降桥村的区域范围。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卢村、屯里村、屯渌村、罗赖村、和德村、心圩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乡村、东南村、平阳村、智和村、同乐村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和合村、龙岗村、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玉洞村、新村(良庆区)、石西村、兴贤村、老口村、忠良村、上灵村、下灵村、永安村、和安村、乐洲村、降桥村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本市高速环道外的那舅社区、五合社区、德福社区、莫村社区、蓉茉社区、金湖社区、三塘村、那况村,平垌村、平单村、定宁村、坛白村、新桥村、那备村、那德村、光明村、永红村、康宁村、祥宁村、吴圩社区、金鸡村、罗村、苏盆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古思村、平乐村、那平村、那马社区,梁信村、梁勇村、新生村、新新村、孟莲村、新团村、新兰村、仁福村、张村的区域范围。
(最新)目录信息分类标准索引编码规则和机构代码
南政开办…2008‟3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分类标准索引编码规则和机构代码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我市修订和调整过的《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索引编码说明》、《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副索引编码规则》、《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代码》及《主题分类类目表》、《题材分类类目表》、《服务分类类目表》(见附件1—6)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索引编码说明主索引:例如:012150073/2008-00185主索引由电脑设定后自动生成。
副索引: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是为方便检索政府公开的信息所编制的一组代码。
1、市政府办公厅、市属部门、单位、企业、人民团体副索引号由单位类别、单位代码、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度、信息流水号五部分共计14位字母和数字组成。
编排规则如下:单位类别(1位,字母)十单位代码(3位,数字)十信息类别(2位,数字)十编制年份(4位,数字)十流水号(3位,数字)。
例如:2008年的文件“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其索引编制号为:A00l142008—XXX(后三位为流水号,如2008年已有5份此类文件,则流水号为005,索引号即为A001012008—005)。
2、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所属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副索引号由县区政府代号、单位类别、单位代码、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度、信息流水号六部分组成。
编排规则如下:县区政府代号(2—3位,字母)十单位类别(1位,字母)十单位代码(3位,数字)十信息类别(2位,数字)十编制年份(4位,数字)十流水号(3位,数字)。
附件2: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副索引编码规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索、查找有关政府信息的工具。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南宁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南宁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南府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南宁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南府发〔2008〕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08年,我市教育系统认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推进我市教育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涌现出一批师德高尚、勤恳工作、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
经市教育局和人事局组织基层单位评选,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曾梅娟等210位同志南宁市优秀教师、农光学等41位同志南宁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再创佳绩。
同时,号召全市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获得表彰的同志学习,爱岗敬业,为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为建设和谐南宁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2008年南宁市优秀教师名单2.2008年南宁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附件1:2008年南宁市优秀教师名单曾梅娟南宁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唐春荣南宁市第一中学姚树华南宁市第三中学植春艳南宁市第四中学覃嘉英南宁市第五中学梁红南宁市第六职业技术学校钟丽南宁市第九中学农家宁南宁市第十中学刘燕南宁市天桃实验学校阮继煊南宁外国语学校凌飞南宁市第十三中学蒋幸华南宁市第十四中学宁金科南宁市第十五中学韦仕喜南宁沛鸿民族中学谭喻南宁市第十九中学韦海雄南宁市第二十中学屈诗书南宁市第二十一中学马琳南宁市第四职业技术学校覃慧群南宁市第二十六中学邓慧珍南宁市第三十五中学梁以荣南宁市邕宁高级中学黄子清南宁市盲聋哑学校农大明南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赵娟南宁市新民中学韦继生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李维屏南宁市英华学校柒丽蓉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林红南宁市二轻技工学校龙大琼南宁市朝阳小学李能南宁市苏州路学校刘慧玲南宁市华强路小学韦志芬南宁市药科学校附属小学黄启教南宁市兴宁区五塘中学黄佳宇广西亚热带作物研究所子弟学校廖哲南宁市人民路东段小学陆秀亮南宁市燕子岭小学韦维南宁市第十八中学方锦慧南宁市第三十一中学莫涛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中学陈文英南宁市新阳西路学校雷艳红南宁市衡阳路小学黎达琳南宁市新阳路小学吴芸南宁市秀灵小学甘玉林南宁市西乡塘区富庶第一一小潘金雪南宁市新阳中路学校许梅萍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那龙小学凌翠兰南宁市西乡塘区兴贤小学陈燕妮南宁市壮志路小学李丽丽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中心小学李峙维南宁市锦华小学张津南宁市友衡学校黄以轮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中学包莉广西民族大学附属小学冯佩南宁市教育系统幼儿园吴俊宏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研究室李德南宁市园湖路小学黄凌南宁市东葛路小学黄婧薇南宁市民主路小学刘志南宁市共和路南段小学陈莉丽南宁市中山路北段小学李姗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那救小学廖鲜艳南宁市第十七中学潘光科南宁市青秀区长塘中学梁小文广西医科大学附属中学黎红南宁市第五幼儿园梁金培南宁市青秀区教育局教研室陈俊颖南宁市逸夫小学彭建日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教研室刘荣锋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中心学校黄平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中心学校何元坤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中心学校冯冰南宁市平西小学刘英南宁市江南路小学张尼南宁市江南区亭子小学黄艳萍南宁市福建路小学韦达梅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小学覃自令南宁市江南区苏圩中学潘敏媛南宁市五一路学校陈卫真南宁市五一中路学校玉魁南宁市邕宁区民族中学黄贤英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朝阳初级中学黄娟艳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第二初级中学黄泽波南宁市邕宁区百济乡中心学校黄秋中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罗马小学农有莲南宁市邕宁区城关镇第二小学韦娇雪南宁市邕宁区特殊教育学校杜艳妮南宁市邕宁区城关第四小学吴冰南宁市良庆区那陈镇中心学校卢福仁南宁市良庆区那陈初级中学韦英环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初级中学农德友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中心学校黄引肖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中心学校黄永升南宁市良庆区那马初级中学陈婵贞南宁市第四十四中学容金花南宁市良庆区良庆中学苏增林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小学黄秀嫦南宁市江南区罗村小学邓均恒武鸣县武鸣高级中学潘晓东武鸣县锣圩高级中学卓仕宽武鸣县府城高级中学韦佰敏武鸣县罗波高级中学韦凤清武鸣县职业技术学校唐淑丽武鸣县教师进修学校陆贤武鸣县实验学校潘桂宁武鸣县民族中学邓培贞武鸣县城厢镇中心学校黄建明武鸣县太平镇中心学校赵洁武鸣县双桥镇中心学校陈周武鸣县宁武镇中心学校潘玉艳武鸣县锣圩镇中心学校韦其麟武鸣县灵马镇第二初级中学潘小红武鸣县仙湖镇那溪小学李色秀武鸣县府城镇府城小学黄明进武鸣县陆斡镇中心学校孙卫民武鸣县两江镇中心学校韦金小武鸣县马头镇中心学校蒙进英武鸣县罗波镇中心学校王海青武鸣县实验学校黄振森横县中学覃世暖横县第二高级中学覃娟花横县校椅完全中学韦宏珍横县百合完全中学陆居强横县板路完全中学蔡卫军横县职业教育中心甘邦敏横县六景镇民族初级中学刘朝娟横县民族中学覃珲琳横县横州镇第二初级中学宁海梅横县南乡镇第三初级中学陈济斌横县峦城镇中心学校陈琳横县石塘镇第二初级中学王秀芳横县陶圩镇中心学校李炳德横县校椅镇第一初级中学江建柳横县特殊教育学校黎源横县横州镇中心学校卢燕横县横州镇柳明小学叶佩珍横县马山乡中心学校苏霜横县百合镇中心学校陈金环横县那阳镇中心学校蒋芝敬横县南乡镇中心学校冯晓横县平马镇长安小学陈小红横县平朗乡中心学校韦金祥横县六景镇中心学校谢桂华横县陶圩镇中心学校苏金丽横县马岭镇良和小学罗燕萍横县镇龙乡中心学校陆植文宾阳县教育局教研室黎锦勇宾阳中学刘明善宾阳高级中学施如俭宾阳县新桥中学谢丽红宾阳县高田中学黄文韬宾阳县民族中学谢吉忠宾阳县大桥中学农银生宾阳县武陵镇初级中学钱海燕宾阳县露圩初级中学杨家芬宾阳县黎塘镇第二初级中学陆小翠宾阳县陈平乡中心学校磨相珍宾阳县思陇镇中心学校吴燕英宾阳县新桥镇中心学校江学松宾阳县新圩镇中心学校韦丽茗宾阳县邹圩镇中心学校韦中娇宾阳县大桥镇中心学校磨献珍宾阳县中华镇中心学校韦卫芳宾阳县露圩镇中心学校李海红宾阳县王灵镇中心学校黄玉萍宾阳县和吉镇中心学校阮芳善宾阳县洋桥镇中心学校王雄章宾阳县武陵县中心学校杨玉芳宾阳县古辣镇中心学校黄莲珍宾阳县宾阳芦圩完全小学卢俏妮宾阳县甘棠镇中心学校李韦清宾阳县芦圩镇中心学校曹清宾阳县黎塘镇中心学校谢文彩隆安县第一小学蒙远海隆安县都结乡初级中学陆盈隆安县第一中学罗喜善隆安县乔建镇中心小学陆璐隆安县南圩镇中心小学宋伟平隆安县第二中学苏秀群隆安县丁当镇中心小学黄业耀隆安县第二小学马生安隆安县第三中学林波隆安县民族中学罗荣飞马山县百龙滩初中韦诚马山县周鹿镇武平小学李月练马山县州圩初级中学韦玉叶马山县乔利乡中心小学张新香马山县片联初中苏宁马山县林圩镇第一初级中学韦俊欢马山县里当初中熊伟马山县金钗镇金钗初中韦克霜马山县加方初级中学蓝春萍马山县古寨民族初级中学蓝燕马山县古零镇中心学校李高庆马山县永州镇中心学校覃忠亮马山县马山中学潘柳宁马山县白山镇城西小学罗春礼上林县中学樊如康上林县职业技术学校韦燕上林县大丰镇尖岭初级中学温联三上林县明亮镇第三初级中学覃雄军上林县三里镇万寿初级中学覃寒冰上林县乔贤镇第一初级中学覃月金上林县镇圩瑶族初中黄桂香上林县大丰镇中心学校蒙善利上林县明亮镇中心学校李婵娟上林县澄泰乡中心学校韦琳上林县塘红乡中心学校吴胜和上林县木山乡中心学校蒙继帅上林县西燕镇中心学校韦小红上林县直机关幼儿园附件2:2008年南宁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农光学南宁市第二中学罗民昌南宁市第二十八中学樊芸南宁市第二十九中学廖明江南宁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李璐南宁市中小学综合实践中心王春梅南宁市教育局庞绯广西大学附属小学王鑫南宁职业技术学院韦小延南宁市技工学校唐宜南南宁市一轻技工学校卢联军南宁市安宁小学唐秋生南宁市第三十七中学农建华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教研室蒙艳华南宁市中尧路小学王瑾南宁市滨湖路小学梁建华南宁市民乐路小学岑常军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黄文忠南宁市邕宁区百济中学廖思湖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新乐小学彭华福南宁市良庆区教育局苏朝盛南宁市阳光新城学校潘武益南宁市华侨投资区中心小学陆国荣武鸣县教育局陆大有武鸣县甘圩镇中心学校黄惠信武鸣县城东镇中心学校黄希威武鸣县武鸣中学李宁横县教育局陆泽恒横县陶圩完全中学谢君喜横县云表镇第一初级中学张晓萍横县峦城镇中心学校陈永波横县马山乡六壮村委小学施灿章宾阳县教育局柒展明宾阳县开智学校周悦华宾阳县光华中学何家荣宾阳县和吉中学游丽燕宾阳县特殊教育学校刘虎隆安县隆安中学方钟科隆安县教育局磨礼明马山县周鹿镇中心学校覃世元上林县教育局苏复卢上林县白圩中学。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桂政办函〔200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在公文办理过程中规范使用政府机构的全称简称,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一、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一)工作部门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市调处办)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②南宁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开发区办)(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市信用办)③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发展研究中心)④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小组领导办公室(市效能办)⑤南宁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南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挂牌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办)(3)市政府驻外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联络处)2.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建设(市基建项目办)项目办公室②南宁市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西部办)③南宁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市国民经济动员办)经济动员办公室(2)挂牌机构南宁市物价局(市物价局)3.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经委)(1)挂牌机构南宁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2)设在机构南宁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改造(市技改项目办)项目办公室4.南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语委办)5.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6.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委)7.南宁市监察局(市监察局)8.南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9.南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双拥办)②南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老龄办)10.南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1.南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2.南宁市人事局(市人事局)13.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1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15.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旧区改建办公室(市旧改办)②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办)16.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局)17.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局)(南宁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市城管指挥中心)(1)挂牌机构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8.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局)19.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市园林局)(1)设在机构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首府绿委办)20.南宁市交通局(市交通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交战办)21.南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办)22.南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23.南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口岸办公室(市口岸办)24.南宁市文化局(市文化局)25.南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爱卫办)26.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27.南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8.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9.南宁市广播电视局(市广电局)30.南宁市体育局(市体育局)31.南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32.南宁市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出版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版权局(市版权局)33.南宁市林业局(市林业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防火办)34.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1)挂牌机构①南宁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煤监局)②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办)35.南宁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6.南宁市粮食局(市粮食局)37.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水产畜牧局)38.南宁市外事办公室(市外办)39.南宁市侨务办公室(市侨办)40.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41.中共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市信访局)(二)直属特设机构1.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三)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2.南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扶贫办)3.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信息办)(四)派出机构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委会)2.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开区管委会)3.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青秀山管委会)4.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区管委会)5.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二、市政府直属和管理事业单位1.南宁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局)2.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农机局)3.南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4.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5.南宁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管理局)6.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公积金中心)7.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市地方志办公室)8.南宁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市二轻工业联社)9.南宁市社会科学院(市社科院)10.南宁广东商业街香港商业街澳门商业街(三街一区办)中国-东盟商务区建设管理办公室11.南宁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昆仑关管委会)(南宁昆仑关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12.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13.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市政采中心)14.南宁大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大明山管委会)(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明山管理局)15.南宁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市企业上市办)16.南宁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市城管监督中心)三、其它单位:1.南宁市供销合作联社(市供销社)2.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首府南宁房改办)3.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办)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略)——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2003年12月1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长期停工建筑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手续并开工后,中止施工连续达六个月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
长期停工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房产、财政、金融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止理由并提出复工计划。
第六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停工的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时限处置完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南府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方案》(南发〔2009〕4号)要求,现将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确认24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90件,停止执行70件,确认失效111件。
(详见附件)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布,逾期未修改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未纳入确认继续有效目录或者修改目录的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4.南宁市人民政府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1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附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南府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南宁市城市建设步伐,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贯彻货币化补偿,政策优惠安置原则,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规范本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是指因旧区改造、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及政府实施土地征收而拆迁农民或居民房屋,为保障选择货币化补偿后的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政策性安置房。
第三条安置房建设及销售工作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政府定价、统筹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市安置办全面统筹推进本市安置房建设工作,审定建设管理工作有关政策、计划及其他各项重大事项。
市建委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综合协调,推进安置房建设。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安置房建设的项目业主,相应成立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民政、物价、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销售等相关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11]2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现决定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等8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制定时间1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85]76号1985年6月15日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4]48号1994年4月23日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现代化工程还贷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4]137号1994年11月3日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及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5]99号1995年8月1日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驻邕办事机构设立及其工作人员申办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4号1996年1月6日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30号1996年9月9日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南府发[1996]145号1996年11月30日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9号1997年3月13日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捐资助学款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97号1997年7月25日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生统一穿着学生装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18号1997年9月9日1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23号1997年9月30日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7]136号1997年8月5日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9号1998年2月27日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62号1998年5月16日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8号1998年7月28日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02号1998年11月18日1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6号1999年11月24日1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民委关于加强我市壮文进校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0]77号2000年7月17日1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1]26号2001年3月19日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医疗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发[2001]27号2001年3月19日2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42号2001年4月10日2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70号2001年6月28日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1]89号2001年8月1日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1]139号2001年12月12日2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149号2001年12月31日2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委、市教委《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01]136号2001年9月5日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燃气管网相邻施工监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2]56号2002年5月15日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2]76号2002年7月16日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乡村医生、保健员工作实行经济补贴的通知南府发[2002]106号2002年11月5日30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南府发[2002]109号2002年11月7日3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02]55号2002年3月25日3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南府办[2002]196号2002年9月7日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号2003年1月17日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44号2003年4月4日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南府发[2003]58号2003年4月24日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清洗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3]85号2003年6月10日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旅游区、经济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1号2003年7月21日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25号2003年9月25日3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3]127号2003年10月12日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1号2003年10月17日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灭鼠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6号2003年10月27日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9号2003年10月31日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的通告南府字[2003]23号2003年12月22日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3]89号2003年6月4日4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4]1号2004年1月5日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6号2003年1月31日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7号2004年2月4日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发[2004]35号2004年4月20日4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39号2004年4月24日5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40号2004年4月28日5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改制企业经营层持大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58号2004年6月18日5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07号2004年12月2日5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19号2004年12月28日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22号2004年12月29日5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南府字[2004]9号2004年11月15日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南宁市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南宁市火灾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04]57号2004年6月8日5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县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南府办[2004]250号2004年12月30日5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5]33号2005年4月18日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44号2005年4月27日6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83号2005年7月6日61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5]107号2005年9月8日6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5]118号2005年10月17日6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南府发[2005]132号2005年12月2日6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5]8号2005年1月5日6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办[2005]63号2005年4月6日6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南府办[2005]97号2005年5月13日6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2号2006年1月25日6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府发[2006]36号2006年3月27日6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网箱养鱼规划的通知南府发[2006]53号2006年5月12日7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99号2006年9月22日7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的通知南府发[2006]125号2006年11月29日7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南府发[2006]132号2006年12月15日7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35号2006年12月25日7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6]151号2006年8月30日7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06]170号2006年9月25日7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实施的意见南府发[2007]58号2007年4月19日7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涉税条款的通知南府发[2007]90号2007年8月31日7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7]101号2007年9月29日7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南府发[2007]109号2007年11月10日8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7]257号2007年9月29日8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意见南府办[2008]21号2008年2月7日8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8]106号2008年5月5日8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有关执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和治理制度会议纪要的通知南府办[2008]178号2008年8月12日——结束——。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直属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直属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3•【字号】南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直属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办发〔2008〕87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宁市直属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23日南宁市直属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直属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开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接待工作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节俭务实、杜绝浪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突出南宁地方特色,以人为本,开展个性化服务,热情、优质、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接待工作实行分工合作制,在明确接待对象、范围和分工的前提下,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接待任务。
第五条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直属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总协调;市接待办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接待工作,并负责指导和具体协调市直属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六条接待单位和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南宁市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南府办[2008]236号•【施行日期】200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企业单位:《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南宁市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进程,加快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下简称交通项目)建设,构建交通项目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平台,满足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北部湾核心城市的需要,现提出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如下:一、公司名称和性质(一)公司名称: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宁轨道公司(二)公司性质: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南宁市人民政府领导,并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各项经营活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二、指导思想按照将南宁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北部湾核心城市的要求,推动南宁市交通项目的建设和发展,深化交通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构建投融资平台,促进交通项目实现专业化、科学化、现代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交通建设项目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实现南宁成为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交通枢纽中心、金融中心。
三、基本原则(一)依法组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朝阳花园”管理处罚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
“朝阳花园”管理处罚规定正文:---------------------------------------------------------------------------------------------------------------------------------------------------- “朝阳花园”管理处罚规定(1997年6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第一条为加强朝阳花园的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进入花园休憩的群众,要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爱护花草树木。
对于折枝、摘果、采花者,处以3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四条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包括婴儿推车、残疾人扶椅)进入花园,违者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第五条爱护绿地。
不准进行有损绿地的游戏活动,违者处以80元至100元罚款。
第六条不准擅自在花园内及周围人行道摆摊设点营业,乱贴小广告标语,违者一律取缔,并处以20元至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爱护公共设施。
凡损坏公用设施的,除责令赔偿外,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八条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
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及其它废弃物。
违者,除责令清扫外,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不准乱倒污水、堆放杂物。
违者,处以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禁止在花园内及周围人行道占卜算命、赌博等违法活动。
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严禁带狗及其他动物进园内,违者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执法标志,统一使用财务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
要文明执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南宁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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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日期:2008-3-28执行日期:2008-5-1(《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营造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和临时建设占用的场地。
第三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协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前述工作的具体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临时施工占用等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的地点和范围等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城市管理、园林、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与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的建筑业诚信评价信息系统。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档案。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占用道路、临时用地范围。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卫生等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依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
建设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该费用应当用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购置,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开支。
建设工程需招标投标的,应当将前款规定之费用单列为不可竞争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资金监控银行,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行监控。
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控银行签订三方监控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资金监控银行设立的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安全施工措施方案;(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专项账户的有效凭证;(三)建设单位依法确定的施工单位依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凭证;(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名单;(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逐步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该系统所需的费用,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开支。
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十层以上高层建筑或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安装使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及责任人。
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
确需更换的,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三日内报原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纳入监理范围。
发现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实施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一)及时组织深基坑、桩基础、地基基础、高大模板、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并履行相关质量安全监理职责;(二)对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整改;(三)对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在工程建设参建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按要求签署相关质量、安全等验收文件;(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是代表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一)依据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二)在深基坑、桩基础、地基基础、高大模板、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时到场并履行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三)按要求签署相关质量、安全等验收文件;(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收集应当与施工进度同步。
施工、监理等单位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前述资料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校核、审定、整理,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以及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的情况。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每个施工班组应当配备安全巡查员,负责班组内安全生产的巡视,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要求:(一)脚手架架体必须采取严密的封闭措施,架体拉结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落地式外脚手架基础应当进行硬化,并设置符合要求的垫木和底座;(二)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按规定检测合格;(三)卸料平台、临边、洞口的防护设施应当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达到一定条件的,还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方案施工;(五)施工机具应当具备完好的安全防护装置;(六)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和施工电梯安全保险装置应配置齐全并能保证正常使用;(七)临时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及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每台用电设备应当有专用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八)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前,应当经查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九)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经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十)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工作;(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绿化,供电、照明等公共设施,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的安全;(十二)建筑物外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必须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安全网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十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十四)电梯井移交电梯安装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及安装单位对电梯井口防护设施及作业面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城市市区内的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
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可以连续设置围挡,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挡。
开挖区域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在工程险要处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围挡应当坚固安全,内外保持整洁,市区主要街道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美化,定期更新。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材料应当采用整洁、美观、牢固、形式统一的装配式活动板材,不得使用石棉瓦、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竹串片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不得采用警示带代替围挡。
围挡设置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园林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大门。
在场地许可的情况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设置出入口大门。
大门设置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劳务工工资监控制度牌等公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单体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置建筑立面效果图。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和临时施工占用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电话、开工和承诺修复完工日期以及临时占用(挖掘)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