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信用中国不良记录标准

信用中国不良记录标准
一、逾期记录
1. 信用卡或贷款连续逾期90天以上,无论金额大小,均为不良记录。
2. 信用卡或贷款逾期虽未超过90天,但多次或单次逾期时间较长,亦会被认定为不良记录。
二、被贷款机构查询次数
个人征信报告被贷款机构频繁查询,尤其是短期内被多家贷款机构频繁查询,可能说明个人财务状况不佳,需要警惕。
三、未缴纳生活费用
水、电、燃气等生活费用未按时缴纳,也可能被记录为不良记录。
四、处罚记录
个人征信报告中出现处罚记录,如违法、违规行为等,也可能被视为不良记录。
以上四点是常见的信用中国不良记录标准,如果出现上述不良记录,可能会对个人征信产生影响,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D1-3-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D1-4工程安全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安全规章制度。
如不按程序操作,未经安全许可证或操作证擅自施工,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备等。
2.未按规定实施临时安全措施。
如未进行临时安全隔离或未设置防护网、防护栏杆等。
3.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予处理。
如发现有安全隐患而不进行上报或处理,或者发现隐患后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违反生产操作规程。
如违规使用工具、设备或不合适的材料等。
5.存在管理缺陷或责任不落实情况。
如存在安全责任不明、管理制度不完善、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6.作业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未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3)主要机械设备每台扣2分.
11
建设项目提前介入、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的问题
每项扣2- 3分
-90 -
12
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的问题(含提前介入、静态验收、动态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完成整改的)
每项扣2-5分
13
建设项目 完成实物工作量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负有一定及较大责任的;或建设项目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施工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或在建项目重点控制工程进度滞后,施工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
1个评价期扣2-5分
( 1 )实物工作量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扣2- 3分;负有较大责任的,扣4-5分.
(2 ) 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不符合要求的每起扣2- 3分.
7
隐蔽工程未留存影像资料的
每次扣2分
8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或技术交底未形成书面记录、签字不全,或交底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每起扣2-5分
详细扣分标准如下:
(1 )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的,每起扣5分.
(2 )交底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每起扣2- 3分.
3
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重难点和高风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或方案未经评审的
每处扣2分
4
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每人次扣2分
5
特种作业人员或其他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每人次扣2分
6
未编或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不符合要求
每起扣2-5分
详细扣分标准如下:
(1 )未编制作业指导书的,每起扣5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建筑法》第17条
《建筑法》第68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47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招标投标法》第57条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个人在借贷、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中出现违约、逾期等行为,从而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个人的信用评级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
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是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根据一定的规定和标准对个人信用行为进行评定和记录的依据,下面将详细介绍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
首先,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包括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逾期记录。
逾期记录是指个人在借贷、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中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逾期记录分为逾期30天、逾期60天、逾期90天以上等不同级别,不同级别的逾期记录对个人信用评级的影响也不同。
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会根据逾期记录的级别对个人信用评级进行调整,因此逾期记录是不良信用记录的重要认定标准之一。
其次,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还包括个人的违约记录。
违约记录是指个人在借贷、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例如,个人在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金额等内容未能按时履行,或者信用卡透支超过额度未能按时归还等情况都属于违约行为。
违约记录同样会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并对个人信用评级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还包括个人的信用卡使用情况。
个人信用卡的使用情况也是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评定个人信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个人信用卡的透支情况、使用频率、还款情况等都会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个人信用评级产生影响。
特别是个人信用卡的透支情况,一旦超过一定限额并且未能按时归还,将直接影响个人的信用评级。
最后,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还包括个人的多头借贷情况。
多头借贷是指个人在短时间内通过多个渠道进行借贷活动,或者在同一时间段内申请多笔借贷业务。
多头借贷行为容易使个人负债过重,增加个人还款压力,从而增加个人违约和逾期的风险,对个人信用评级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逾期记录、违约记录、信用卡使用情况和多头借贷情况等方面。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指对于在工程项目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判定和鉴定。
这些标准和规范旨在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和修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参考内容:1.法律法规依据:工程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通常都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反。
因此,在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时,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2.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这些标准和规范通常由国家或行业制定,例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规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
3.安全责任划分:工程项目中涉及到多个参与方,包括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在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时,需要参考各方的安全责任划分。
例如,业主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需负责组织施工工作等。
4.行为证据收集:在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行为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现场勘察记录、照片或视频资料、相关文件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判断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5.事故原因分析:对于工程安全事故,需要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这包括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以及相关责任方的贡献程度。
例如,事故的直接原因可能是施工单位未按照规范进行操作,而造成的深层次原因可能是监理单位未进行有效监督。
6.惩处和教育措施: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后,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惩处和教育措施。
例如,涉及到违规操作的工人可能被停工整顿或处以罚款,而涉及到监理单位的问题可能需要进行整改、停业整顿等。
7.安全管理体系: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体系也是评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标准之一。
如果项目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或体系存在缺陷,也会被认定为不良行为。
因此,相关标准和规范中的安全管理要求也是认定的参考内容之一。
总之,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背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不良行为,例如违反规定、伤害他人、不诚信等。
对于这些行为,我们需要进行认定,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处理。
认定标准不良行为的认定需要遵守以下标准:•确凿的证据: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行为确实存在,不能凭空猜测或道听途说。
•有意为之:该行为应为有意为之,而非无心之失或者误操作。
•违反法律或规定:该行为应该违反相应的法律或规定,并应该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合规。
认定流程不良行为的认定流程应该如下:1.收集证据:在发现不良行为后,应该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
2.初步调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开展初步的调查,了解不良行为的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等信息。
3.审核认定:由专业的认定人员对不良行为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4.做出处理: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以及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处理方式不良行为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对轻微的不良行为,可以采取口头批评或书面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教育训诫:对于一些事出有因且后悔悔改的不良行为,可以采取教育训诫的方式进行处理,帮助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调离岗位:对于一些严重的不良行为,可以考虑对当事人进行调离岗位等惩戒措施。
•处罚追究: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应该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开除、罚款、刑事追究等。
结论对于不良行为的认定,我们需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做出合理公正的处理。
同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需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注意事项在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对证据的保密:证据是认定不良行为的关键,应该妥善保管,避免泄露。
•合理听取当事人的解释:在做出处理前,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解释和申辩,了解事情的全貌。
•不得滥用权力:在进行认定和处理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避免滥用权力。
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标准

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标准
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标准通常是由金融机构或信用评级机构制定的一系列标准,用于评估个人的信用状况。
这些标准的具体内容会因国家、地区和机构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标准范例:
1. 逾期还款:如果一个人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频繁逾期还款,或者有较长时间未偿还信用债务,则会被认为有严重不良记录。
2. 毁约行为:如果一个人在合同或借贷协议中有违约行为,如拒绝履行合同、故意转移资产等,也会被认为有严重不良记录。
3. 多次申请借款被拒:如果一个人频繁申请借款,但被多个机构拒绝,这也可能被视为严重不良记录。
4. 公开记录:如果一个人有过破产记录、判决冻结资产、被法院判决拖欠款项等公开记录,那么也会被认为有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标准和评估方法可能会因机构而异,有些机构可能会对不同类型的行为进行加权处理,而其他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估细则。
因此,个人应该了解自己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标准,并努力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行为行为代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类别《房地产开发企A1-1 建设程序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A1-1-01A1-1-02A1-1-03A1-1-04A1-1-05A1-1-06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建设工程质量第19条、第2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城乡规划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管理条例》第11条《建筑法》第6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条,《建设工程质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量管理条例》第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57条,《建筑工A1-1-07 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建筑法》第7条程施工许可证管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理办法》第10条、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第11条、第12条、第13条《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56条,《房屋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和市政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建设工程质量基础设施工程竣A1-1-08 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管理条例》第49工验收备案管理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暂行办法》第9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条、第10条、第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11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条例》A1-1-09 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17第59条档案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招标投标法》第《招投标法》第A1-2-01 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3条,第4条49条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A1-2招标发包方式规避招标的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标办法》第50条,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55条第5项《房屋建筑和市《房屋建筑和市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基础设施工程A1-2-03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施工招标投标管施工招标投标管A1-2-04理办法》第11条理办法》第52条《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工A1-2-05 A1-2-06 A1-2-07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招标投标法》第16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工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 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 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法》第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 18条、第31条,51条,《工程建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A1-2-08《工程建设项目设项目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招标投 招标投标办法》第间竞争的标办法》第14条53条《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A1-2-09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投标法》第施工招标投标办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 18条法》第79条,《工争的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法》第A1-2-10 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22条52条露标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A1-2-12 A1-2-13 A1-2-14 A1-2-15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施工招标投标办24条《招标投标法》第28条《招标投标法》第28条《招标投标法》第37条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行办法》第17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招标投标法》第标办法》第54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9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评标专家和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A1-2-16 标专家库管理暂中抽取专家的37条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 《招标投标法》第A1-2-18标办法》第54条,标标准和方法的40条《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招标投标法》第 标办法》第54条,37条,《评标专家《工程建设项目 A1-2-17和评标专家库管施工招标投标办员的人参与评标的理暂行办法》第12 法》第79条,《工管理办法》第4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招标投标法》第法》第81条、《工A1-2-24结果的45条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A1-2-25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46条59条容的其他协议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A1-2-26 施工招标投标办施工招标投标办要求中标人垫资的法》第62条法》第83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招标投标法》第A1-2-27 招标投标办法》第合同的46条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安全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B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B1-1-0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B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B1-2-0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2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B1-2-03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B1-2承揽业务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B1-2-04 B1-2-05 B1-2-06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第52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管理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招标投标法》第60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B1-3 质量安全B1-3-01 进行勘察的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质量管理条例》B1-3-02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建设工程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第20条、《建设工质量管理办法》料的程勘察设计管理条第24条例》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第24条、第25条B1-3-03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B1-3-04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建设工程勘察质《建设工程勘察B1-3-05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量管理办法》第9质量管理办法》条第25条B1-3-06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7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C1-1资质C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21条条,《质里官 理条例》第18条 管理条例》第35条C1-1-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8条、 21条,《质量管理 条例》第18条 《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35 条C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第8条 《质量管理条例》 第61条 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37条 C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 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的《建筑法》第17 条《建筑法》第68 条C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 32条 《招标投标法》第53条C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法》第C1-2 承揽 业务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33条,《工程建设1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 条]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C1-2-0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C1-2-05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48条《招标投标法》第60条C1-2-06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28条,《质量官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 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C1-2-07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疋,以低于国豕规疋的取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3-0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官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C1-3质量安全《建设工程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工程勘察条例》第21条 《建筑法》第57管理条例》第22理条例》第63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 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13条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C1-3-03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第27条,《质量 40条,《质量管C1-3-04生产管理条例》第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C1-3-02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设计管理条例》第《质量管理条例》程设计的40条、《质量管理 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 56条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行为类别D1-1资质业务D1-3工程质量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 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取样检测的例》第31条'[例》第65条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 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 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 规定的《质量管理条例》 第39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8条D1-3-0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 行保修义务的《质量管理条例》 第41条《质量管理条例》 第66条D1-4-0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 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 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 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第70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50条,第51条《安全生产法》第91条D1-4-0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建筑法》第44 条《建筑法》第71 条D1-4-0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 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23条、第26条 《安全生产法》第82条,《建设工 程安全牛产管理 条例》第62条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筑法》第46《安全生产法》第D1-4 工程 安全D1-4-05 D1-4-06 D1-4-07 D1-4-08D1-4-09 D1-4-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条、《建设工程安82条,《建设工生产管理条例》程安全生产管理第36条、第37条, 条例》第62条第25条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建设工程安全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生产管理条例》第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28条、第31条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建设工程安全《安全生产法》第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生产管理条例》第83条,《建设工3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安全生产管理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条例》第27条]条例》第64条D1-4-11D1-4-12 D1-4-13 D1-4-14 D1-4-15 D1-4-16 D1-4-17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30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D1-4-23 D1-4-2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3条第19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5条、第2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1条、第19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6条、24D1-5拖欠《劳动法》第91工程《劳动法》第50D1-5-01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条,《劳动保障监款或察条例》第26条工人工资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F1-1-01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4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2条F1-1-02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9条、第13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3条F1-1-03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0格认定办法》第条21条F1-1-04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行为类别F1-1资格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E1-3-07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履行行为 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H1-1H1-1-0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建设工程质量检《建设工程质量检资质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测管理办法》第4条 测管理办法》26条企业管理办法》第17条G1-2承揽业务 G1-3合同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 G1-2-0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企业管理办法》第业务不备案的23条、第25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 G1-2-02 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企业管理办法》第27条《工程造价咨询G1-2-03企业管理办法》第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27条《工程造价咨询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G1-2-04G1-3-01企业管理办法》第27条《工程造价咨询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企业管理办法》第供虚假报告的企业管理办法》39《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40《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4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0续的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法律法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2.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违反施工工艺标准等行为。
3. 违反合同约定:涉及违反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交付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等行为。
4. 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垄断、串标、虚假宣传等行为。
5.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涉及违反建筑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贿赂、行贿、滥用职权等行为。
6.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涉及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行为。
7.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涉及违反建筑工程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违反环境
保护法规等行为。
以上是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一般标准,具体认定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具体操作。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22
建设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或建设项目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施工企业负有重要责任的;或在建项目重点控制工程进度滞后,施工企业负有重要责任的
3个月
1个评价期扣6-10分
项目负责人
3个月
23
发生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无理取闹等违约行为的
3个月
每起扣6分
项目负责人
3个月
每起扣10分
分管负责人
1个月
5
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的
2个月
每起扣6分
分管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6个月
6
隐蔽工程弄虚作假的
2个月
每起扣8分
分管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6个月
7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使用包工队
3个月
每起扣15分
项目负责人
6个月
8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3个月
每起扣10分
项目负责人
6个月
9
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爆破器材的
1个评价期扣1-5分
15
发生质量安全Ⅰ、Ⅱ类问题,且不接受路局或监督机构检查,或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每起扣2分
16
因拖欠农民工资,发生影响不良的稳定事件的
每起扣5分
17
对铁路建设标准化项目部、标准化工地管理要求落实差
每起扣3分
18
其他严重违规,但尚不构成较大、重大不良行为的
每起扣1-5分
附件2:
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3个月
3个月
每起扣10分
项目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6个月
17
违规使用大额资金、归集资金及私设小金库、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D1-4-02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3工程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的,或者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全面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一致施工阶段与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D1-4-04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指对于某一特定行为,所应当采取的认定标准和评价方法。
这些标准和方法一般是由各行业或群体内的权威机构或组织制定和颁布的,以保证行为认定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具体来说,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不良行为定义:明确不良行为的含义,例如对于学生而言,可能是违反校规、欺凌他人、作弊等行为;对于职业人士,则可能是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等行为。
2. 证据认定标准:明确什么样的证据可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证据,例如在学校内被他人拍摄到的欺凌视频、教师当场发现的作弊行为等。
3. 认定过程标准:规定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及程序,例如需要了解当事人的情况、要进行事实查证、听取相关人员的证言等。
4. 认定结果标准:明确根据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所作出的认定结果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例如成为考生考学校、工作单位核查的对象、被记录在个人档案中等。
总之,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制定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对于不同领域的各类人员都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F1-2-01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F1-2-02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F1-1-03
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F1-1-04
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F1-1资格
F1-1-01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F1-1-02
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标准

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标准一、贷款逾期记录次数达到或超过8次贷款逾期记录是指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
如果借款人的逾期记录次数达到或超过8次,那么将被认定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二、有6次以上的信用卡逾期记录信用卡逾期记录是指持卡人未按照信用卡账单日或还款日还款,导致信用卡账户产生逾期。
如果持卡人存在6次以上的信用卡逾期记录,也将会被认定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3次以上的担保人代偿记录担保人代偿记录是指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担保人代为偿还贷款的情况。
如果借款人存在3次以上的担保人代偿记录,也将会被认定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近5年内有2次以上超过到期时间90天仍未归还的债务如果借款人在近5年内有2次以上超过到期时间90天仍未归还的债务,那么也将会被认定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近两年有2次以上贷款展期记录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向贷款银行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的行为。
如果借款人在近两年内有2次以上的贷款展期记录,那么也将会被认定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当前有逾期贷款本息未结清如果借款人当前存在逾期贷款本息未结清的情况,那么将会被认定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七、呆账或核销呆账是指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导致贷款账户长期处于呆滞状态。
核销是指银行将无法收回的贷款进行核销处理。
如果借款人存在呆账或核销的情况,那么将会被认定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八、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已进入法律诉讼如果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已进入法律诉讼程序,那么将会被认定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因为这些纠纷和诉讼可能会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其还款能力下降。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六十三条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三十一条
A1-3-07
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A1-4
拖欠
工程款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条
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行为类别
代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B1-1
建设
程序
B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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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 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同时兼监2个及以 上工程项目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招标代理单位有《专职人员证书》的专职人员达不到规定数 量 允许没有《专职人员证书》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未按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条件等组织投标人报名
处罚依据
《统计法》第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建 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统计法》第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十三、第十四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十五条,《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 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 行规定》第五十三条,《湖南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 评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评标 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 条
招标代理 单位及 从业人员 (省FB)
FB-05
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FB-06 FB-07 FB-08 FB-09 招标代理 单位及 从业人员 FB-10 FB-11
不按国家规定收取代理费用 不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在招标过程中因失误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招标过程中评标档案资料不完备,归档不及时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
施工机械设 备和施工机 JB-01 具及配件、 周转材料的 JB-02 出租和安装 JB-03 拆卸单位 预制构 KB-01 (配)件和 KB-02 预拌混凝土 承担建筑施 LB-01 工意外伤害 LB-02 保险的保险 承担施工承 MB-01 包合同担保 MB-02 的单位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安装完毕后,未按规定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未向施工单 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或未办理安装验收手续并签字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CB-02 设计单位及 注册执业 人员 (省CB) CB-03
不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盖章签字 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交底
CB-04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竣工验收;不出具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查 报告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承接工程;与建设单位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不按规定进行劳务分包;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学 校 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承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在建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在建项目任职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CB-05 CB-06 CB-07 施工图审查 机构及 从业人员 (省IB) IB-01 IB-02 IB-03 DB-01 施工单位及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05 DB-06
EB-01 工程监理 单位及注册 监理工程师 (省EB) EB-02 EB-03 EB-04 EB-05 FB-01 FB-02 FB-03 FB-04
附件2:
湖南省建筑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市场 主体 行为 代码
AB-01 AB-02 建设单位 (省AB) AB-03 AB-04 AB-05 AB-06 AB-07 勘察单位及 注册执业 人员 (省BB) BB-01 BB-02 BB-03 BB-04 CB-01
一般不良行为
未按规定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按有关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章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和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不按规定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竣工结算审核报 告送相应备案机关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取费标准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 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不按规定程序和有关批准文件进行设计
NB-01 评标委员会 成员 (省NB) NB-02 NB-03 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及 注册造价 工程师 (GB) 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及 注册造价 检验检测 单位及从业 人员 (省HB) GB-01 GB-02 GB-03 GB-04 GB-05 GB-06 HB-01 HB-02 HB-03
在评标过程结束后,经后评估认定为劣质高评、优标低评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加盖注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 号的执业印章;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盖章 未按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副本报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恶意压价,以低于企业成本价格或国家及省物价部门定价的 70%承接检测业务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 二条,《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 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认定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 法》第五条、第八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统计法》第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建设工 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 条,《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 办法》第四条 《统计法》第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统计法》第三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全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 条 《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关于 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的通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