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整顿检查填报表封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吉建房[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房〔2009〕3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开发企业不良行为包括的内容(一)主体不合法的不良行为1、无营业执照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
2、无开发资质证书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
3、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伪造资质证书的。
4、被工商部门认定虚假出资的。
(二)拆迁阶段的不良行为1、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2、未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合法拆迁的。
3、在拆迁过程中,使用断水、断电、恐吓等手段违法拆迁的。
4、超期安置被拆迁人和拖欠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
5、其它违反现行拆迁法律法规,实施拆迁的。
(三)开发阶段的不良行为1、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
2、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4、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5、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6、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规避招标的。
7、有明示、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
8、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9、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销售阶段的不良行为1、未按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包括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形式,收取买受人排号费、预定款、订金、定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
6、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是否载明节能内容
处理
意见
检查组签字:
年 月 日
开发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五(施工)
开发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手机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开工时间
复印件要合订成册,交检查组存档。
3、未按规定填报房地产项目手册、未按规定核验
4、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未落实
5、专业技术人员劳保缴费手册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7、房地产开发企业验资报告
8、房地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9、开发资质证书(进威备案证)
处理
意见
检查组签字:
年 月 日
开发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二(土地)
开发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手机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检查内容
1、2008年以来已批准使用的开发项目土地证
由开发企业根据项目情况,
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复印件要合订成册,交检查组存档。
检查结果
1)目前已完成开发的项目用地情况
4、是否增加容积率或改变用地性质
5、是否有违法建设
6、住宅小区内是否按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
处理
意见
检查组签字:
年 月 日
开发单位负责人签字: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建房〔2019〕1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建房〔2019〕10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局:为深入推进房地产市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继续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决定开展全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重点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群众投诉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一)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二)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三)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四)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五)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六)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七)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八)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九)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4月15日)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畅通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并通过网站、媒体等形式公告社会。
2018年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检查表(开发)
13.一房多卖,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或者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1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1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7.要求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以外的费用获得购房资格。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准售房源以抵债等形式交由施工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销售。
18.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是否存在以房非法
集资、内部集资等金融
违法违规情况
涉诉涉访引发的不稳定群体事件情况
注:1、此表以项目为单位据实填写,不得隐报、瞒报;2、工程建设违规指用地、规划、建设方面情况及记录;
3、如有内容补充可另附页。
检查人员(签名): 开发企业(章) 建筑企业(章)
年 月 日
4.通过更改认购协议、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虚
假
房
地
产
广
告
6.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7.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19.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含全装修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
4、操纵执业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准许他人以本身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6、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7、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回避未回避的。
8、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3、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工程预售许可证发布广告的;
4、权属有争议发布广告的;
5、不符合工程质量尺度,经验收不合格发布广告的;
6、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发布广告的;
7、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发布广告的;
8、含有为入住者打点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承诺发布广告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发布广告的。
2、已预售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的;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 商品房再行转让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实行商品房预售存案登记而预售商品房或变相预售商品房的;
4、未落实购房“实名制〞的。
房地产广揭发布行为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地盘使用权的地盘上开发建设发布广告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发布广告的;
5、技术力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办公场地、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1〕公司是否挂牌
〔2〕办公用房面积是否与资质等级相适应
〔3〕是否有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
〔4〕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齐全
〔5〕是否成立了住宅质量保障体系
7、业绩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企
业
经
营
行
为
1、建设工程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执行了“房地产开发工程手册〞制度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吉建房〔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建房〔2018〕9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8年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继续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各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开发、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范围在我省从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三、整治重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整治内容。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6.商品房销售中未执行销售价格“一价清”相关规定,销售现场未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相关费用等;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9.未取得项目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10.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11.因拖欠工程款等开发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2.涉及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相关内容的;13.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统计【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03]91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3.08.22【实施日期】2003.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2003年8月22日国土资厅发[2003]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清理整顿开发区(园区),是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重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对开发区(园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后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核查统计表”中关于园区用地情况的统计表格,不能满足国务院部署的全面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工作的需要。
经研究,对原园区用地情况核查统计表进行了修改补充,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核查统计表中“违法圈占土地、非法入市、园区用地情况汇总表”(附表二)里“园区用地情况”栏目和“园区用地情况表”(附表六)的相关内容不再填写。
二、此次开发区(园区)调查统计范围,指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及行政村设立的,划定了一定范围,以土地成片开发为条件,以园、区、城、中心,基地等名义公开进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科技园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商贸旅游区、工业园、特色工业区、工业大院、创业园、环保产业园、物流产业园、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科技示范区、专利科技园、生态园区、私营个体经济开发区、高新农业开发区、高校科技园区、大学城及其他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
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最终定稿)
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最终定稿)第一篇: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00年3月29日重新修订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以及处罚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我部为此印制了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申报表、年检表,开发了管理应用软件。
为了贯彻《资质管理规定》,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企业清理和《资质证书》的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的《资质证书》,企业原持有的资质证书收回。
二、各地要结合清理换证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清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一)企业近三年的经营状况。
是否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是否承担开发项目;(二)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三)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四)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处理投诉事件的情况;(五)商品房销售中,是否按照《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定的规定》要求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六)是否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七)是否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八)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或缓建后,是否采取妥善措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清理检查结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二)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三)持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
房地产经纪专项整治汇总表模板
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规避限购政策、违法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
小计
13
未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14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无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未加盖
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
15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举报电话等内容;
16
不实行明码标价、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房地产经纪专项整治汇总表模板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年月日
序
号
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
发现数量
处理数量
备注
1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2
从业人员不是注册有效期内的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未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挂牌上岗;
8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火等强制性标准或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行为;
9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行为;
10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11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2
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履行必要告知义务;
3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4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5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情况统计表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情况统计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十月填表说明表1:《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情况统计表》1.《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情况统计表》的统计时限为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0月30日。
2.各省(自治区)在填报表格时,“省级”一栏请填报省级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机构的情况;“城市”一栏请填报本省(自治区)内所有地级以上城市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机构的情况;“全省”一栏请填报省级、县级以上城市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机构的总体情况。
3.直辖市在填报表格时,“省级”一栏请填报直辖市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机构的统计情况;“城市”一栏不用填写;“全省”一栏请填报市级及各区县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机构的总体情况。
表2:《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报送8个以上专项整治过程中(自2007年4月1日以来),建设、国土、财政等专项整治相关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填写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基本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情况。
2.除填写《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外,请附典型案例的详细资料。
表3:《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城市全面检查情况汇总表》1.“发现数量”一栏填写在城市全面检查阶段发现有前面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数量;“查处数量”一栏填写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查处的项目数量。
2.应对尚未查处的违法违规项目情况作进一步说明,填写在“备注”一栏。
内容较多的可附页说明。
3.对于未进入竣工验收环节的项目,只需汇总其中的1-9,13、14环节。
表1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2007年 月 日环节 编号 内 容 省级 城市 全省1 设置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领导机构的数量2 设置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工作机构的数量3 专项整治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4 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数量5 印发专项整治工作文件数量6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数量 组织领导7 组织调研、督导、检查等次数 8 简报、专报数量 宣传动员 9 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接受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案例通报会等宣传活动数量10 专项整治工作受理的投诉举报数量11 已办结投诉举报数量12 已办结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数量投诉举报处理13 省级主管部门派员亲自调查核实的投诉举报数量 --- --- 14 专项整治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数量15 专项整治过程中通报的违法违规案件数量查处案件16 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档案的数量 17 纠正并堵塞制度上存在的漏洞数量 18 专项整治过程中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规章制度数量 长效机制建设 19 专项整治过程中建立的规章、制度等长效机制数量填表人:电话:电子信箱:表2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2007年月日项目备注1.2.3.4.续表2项目备注5.6.7.8.…填表人:电话:电子信箱:表3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城市全面检查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2007年 月 日环节 编号 内容 发现数量 查处数量备注0.1 涉及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0.2 涉及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0.3 涉及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0.4 涉及违法违规的其他房地产相关机构0.5 涉及违法违规的主管部门基本情况小 计环节 编号 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 发现 数量 查处数量备 注1.1 开发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2 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3 估价机构未取得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1.4 估价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1.5 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1.6 物业管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1.7 主管部门对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发放营业执照 1.8 主管部门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房地产相关企业予以资质核准(初审等) 1市场 准入 1.9 市场准入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小计续表3 环节 编号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发现 数量 查处数量 备 注2.1 开发企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2 开发企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 2.3 开发企业未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2.4 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后改变用地性质从事商品房开发 2.5 主管部门经营性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6 土地取得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2 土地 取得小 计3.1 开发企业未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3.2 开发企业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3.3 开发企业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减免税费 3.4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税费 3.5缴纳税费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3 缴纳 税费小 计4.1 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擅自实施拆迁 4.2 开发企业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4.3 开发企业(房屋拆迁单位)将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 4.4 开发企业(房屋拆迁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拆迁或野蛮拆迁 4.7 主管部门违规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4.8 主管部门违规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或违规申请司法强制拆迁 4.9 房屋拆迁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4 房屋 拆迁小 计续表3 环节 编号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发现 数量 查处数量 备 注5.1 开发企业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进行建设5.2 开发企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 5.3 开发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5.4 开发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5.5 主管部门违规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审批5.6 主管部门违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8 主管部门违规调整经批准的规划 5.9 规划审批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5 规划 审批小 计6.1 开发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6.2 开发企业使用未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6.3 开发企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6.4 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 6.5 主管部门违规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 6.6 建设施工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6 建设 施工小 计7.1 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发布预售广告7.2 开发企业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不真实、不准确,欺骗和误导公众7.3 开发企业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7.4广告展销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7 广告 展销小 计续表3 环节 编号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发现 数量 查处数量 备 注8.1 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商品房8.2 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8.3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销(预)售许可8.4 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8.5 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8.6 开发企业一房多售8.7 开发企业制定的销售合同格式或条款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8.8 开发企业对房屋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不实,从中损害购房者利益8.9 经纪机构发布未经委托的、虚假的以及未经核实的房源、客源信息8.10 经纪机构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 8.11 经纪机构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8.12 经纪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8.13主管部门对不具备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8.14 预售销售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8预售销售小 计续表3 环节 编号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发现 数量 查处数量 备 注9.1 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哄抬房价 9.2 开发企业房价外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9.3 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不实行明码标价9.4 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格9.5 经纪机构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9.6 经纪机构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9.7 经纪机构超标准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9.8 经纪机构价格欺诈、乱收费或者强制服务并收费 9.9销售价格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9销售价格小 计10.1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10.2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10.3 竣工验收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10竣工验收小 计11.1 开发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使用11.2 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11.3 房屋交付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11房屋 交付小 计续表3 环节 编号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发现 数量 查处数量 备 注12.1 开发企业违规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12.2开发(物业)企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12.3 开发(物业)企业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12.4 开发(物业)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12.5 开发(物业)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12.6 开发(物业)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12.7 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12 物业 管理小 计13.1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13.2 主管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搞权钱交易13.3 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列支各种费用或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搞摊派 13.4财务管理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13 财务 管理 小 计14.1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14.2 主管部门对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未予处罚或处罚不力14.3 1-13环节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14其他环节 小 计 合 计填表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建设部要求: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建设部要求: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佚名
【期刊名称】《蜀都房地产》
【年(卷),期】2000(000)007
【摘要】建设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新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结合换证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总页数】1页(P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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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整顿专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整顿专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整顿专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3日银发[1990]22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今年三月,总行《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银发[1990]85号)下发后,各地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由于各地对专业银行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撤并留政策理解不一致,掌握不统一,增加了审批工作的难度。
为保障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同建设部商妥,并请示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同意,现就专业银行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清理整顿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公司撤并留的政策界限专业银行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则上大部分应予撤销(其中县支行及其以下机构办的,一律撤销)少数确属社会需要,办得好的,按如下界限掌握。
(一)省辖市分行办的,截止1989年底市区非农业人口低于50万的,除特殊者外,一律撤销;市区非农业人口达到或超过50万的,可保留1家。
(二)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办的,可保留1——2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办的,可保留1——3家。
(四)上述界限以外需保留的公司,应征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同意。
二、专业银行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并留方案,一律由专业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三、凡撤销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律不得开办新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