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党组织领导村民自治的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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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

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

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作者:戴小冬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摘要]村民自治是通过宪法、法律所确认的农村村民有自主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法律制度。

村民自治是宪法赋予村民的一种个体权利,而非集体权利。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个体,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来说,所有村民都享有自治权利,但并非所有村民都能够行使这种权利,只有具备一定资格和能力的村民才能行使这种自治权。

[关键词]村民;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权[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3-0029-03村民自治作为一项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是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宪法对村民自治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制度。

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村民自治的概念、性质和主体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种缺失造成理论和实践对理解村民自治制度的分歧和障碍,成为制约农村村民自治发展的症结。

村民自治的推进有赖于法律对相关基本概念的明晰。

村民自治一直是政治学、社会学界关注的重心,法学界人士较少涉足。

本文从法学视角对村民自治的概念、性质和主体进行论证,厘清村民自治的法律内涵,以期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早日完善。

一、村民自治的概念界定从字义上理解,自治就是自己管理自己。

也就是说,自治应该是官治的反面,自治就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而毋庸他人过问与管理。

当代中国的村民自治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综合性概念,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及社会生活诸方面。

从政治含义层面上来说,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村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上自主地处理本村集体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民主管理制度[1]。

从文化及社会生活方面来说,村民自治是在农村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全体村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民主的原则建立自治机关,确立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一种基层群众治理模式、农民自治组织制度以及社会管理形态。

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

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

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纳入农村改革发展基本任务之中,并进一步强调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应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培育和丰富自治组织体系,增强和提高物质保障能力和法制保障能力,紧紧围绕“健全法制、创新机制、丰富组织和提高保障”等四个方面来促进村民自治民主质量的全面提升。

一、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第一,应坚持和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活动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

党在农村基层的组织是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

坚持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定、健康和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

在村庄社区实行具有基层群众自治性质的村民自治制度,并非要否定党在村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应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和细化“两委”职责和权限。

“两委”关系“失范”的重要根源之一,就在于现有的文本规范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明确的权责边界和可操作性。

应立足于村庄社区治理,合理划分“两委”职责,细化“两委”权限,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两委”关系的法律和政策规范。

第三,应着眼机制创新,实现“两委”良性互动。

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人事协调机制。

对“一肩挑”、“交叉任职”等现有的解决“两委”矛盾的办法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新形势下促进村党组织成员竞选村委会成员的政策措施。

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

对“两委”联席会议等现有的解决“两委”冲突的工作机制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两委”对村庄事务融洽“共治”的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第一,要健全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制度。

关于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方法和方式的思考

关于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方法和方式的思考

维普资讯
2 传统选 人机 制 的弊端 。 目前 农 村党支 部 书记 、 基 本上 是 由上级党 委 拟定 、 员选 举 产生 , 中不 乏 党 其 为实 现 “ 组织 意 图 而产 生 的素 质 不 高 的 书记人 选 , 不为 广 大农 民群 众接 受和满 意 。村 委会主任 实行 直 选后 ,广大农 民群众从 这一 制度 中感 受到 了手 中掌 握 的这 把 民主 “ 双刃 剑 ” 的价值 , 到能 为 自己满 意 感 的候选 人 投上神圣 的一 票 ,也 能 不选 自己不 满意 的 候 选人 ,有时甚 至一票 之差 能够左 右选 举 的直接 结 果 。一些素 质较 高 、能 力较强 的人 当选 村委会 主任 后, 内心 不 服 只由“ 数 人 ” 举 或 “ 少 选 内定 产生 的 支 部成员 , 而导致 双方矛 盾 的产生 。一些 乡镇 党委 、 从 政府对 村干 部重选 拔使 用轻教 育 管理 ,对班子存 在 不协 调现 象一般采 取 的措 施更 多 的是 调整班子 主要 成员 , 法 单一 , 村干 部教育 管理 不够 。 方 对 3 部分 村两委干 部 的素质 不尽 如人 意。 目前 有 、 相 当一 部分村 两 委的政 治素 质 和文 化 水平 不 高 , 不 能够正 确处理 集体 与个人 之问 的关 系 。一些村党 支 部书记 或村 主任从一 己私 利 出发 , 权夺 利 、 争 拉帮 结 派、 明争 暗 斗。双方 之间在 工 作 中缺 乏 沟通 , 对好 办 有 实惠 的事情 抢着干 ,对要 承 担责任 的工 作互相 推 诿、 扯皮 。一些 村党支 部 书记缺 乏驾 驭全局 的能力 . 起不 了核心 作 用 ; 的村委会 主任政策 水平 低 , 有 依赖 思想 重 , 果都 导致人 心不稳 , 结 事业受 损 。 4 工作 制度 不完 善 。不 少村 级组织 的工作 运行 、 机制 不健全 , 近年来制 定 的各 项制度 抓落 实不够 , 对 不 同程 度存 在着无 章可循 和有 章 不循 的现象 。村党 支部 与村委会 在决 策 、 调 、 督方 面 的关 系也 未理 协 监 顺, 导致 村 级组织 工作 效率 低 下 , 作 难 落实 , 务 工 任 难 完成 。 据查 , 全省 村务公 开 民主 管理 比较规范 的仅 占 6肼左右 。一些 地方 村务公 开 民 主管理工 作不 落 ( 实 , 在假 公 开 、 公 开 , 干 部 缺乏 监 督 和约 束 导 存 半 村 致 “ 长制 风蔓 延 , 时也 引起 了村 干 部之 间互 家 作 同 相猜 疑和权 利纷 争 。 5 农村宗 族势 力 的影响 。 由于历史 和 当前 村级 、 选举 制度不完 善 的原 因 ,一 些地方 还存 在着 以家庭 为 主体的家庭 、 宗族 或宗 派势 力 , 基层 组织争夺 群 与 众 , 扰甚 至操 纵破 坏选举 , 重影 响 了农 村 的安 定 干 严 稳 定 。 村委会选 举 中 , 些农 民又 自觉 或不 自觉 地 在 一 聚集 到宗族 势力 的周 围, 事从 本族利 益 出发 , 一 凡 使 些 地方 存在 “ 姓大 干 部 , 大 小姓 小 干 部 的不 合 理 配 备现 象 , 结果 造成 大 村得 益 大 , 村 得益 小 . 深 了 小 加 村 落和 村干部 之间 的矛盾 。 6历史 的原 因 。 期 以来 , 、 长 村党 支部一 直处 在农 村改 革 的风 1 浪尖上 和各 项工 作的夹 缝之 中,或因 : 3 工作 方法不 当、 风粗暴 引起村 民的不 满 , 因执 行 作 或 计划 生育等 政策 与人结怨 。而这 些“ 历史 债 ” 很容 易 算 在村 党支部 特别 是支部 书 记身 上 ;部 分村 民倾 向 于把 跟 村 党 支 部 唱对 台戏 的人 选 作 自己 的 “ 言 代

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总体思路与具体构想

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总体思路与具体构想

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总体思路与具体构想摘要:从近期来看,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比制定村民自治法更为可行。

如果尚不能出台村民自治组织法,那么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则是当务之急。

在这两种情形下,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都十分必要。

另行制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办法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村民自治法尚不能出台,则该办法能够与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新制定的村委会选举法构成一个相对完备的村民自治组织法律体系。

从长远和现实考虑,制定乡(镇)村关系条例都必不可少。

目前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务公开条例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政策基础。

关键词:村民自治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法;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办法;村务公开条例对于如何修改、健全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各界人士已提出了许多好的设想和建议。

在我们看来,为使立法工作既有前瞻预见性,又有现实可行性,目前修改、健全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可以按照这样的总体思路进行: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同时制定村委会选举法、乡(镇)村关系条例、村务公开条例,并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尚不能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那么就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同时制定村委会选举法、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办法、乡(镇)村关系条例、村务公开条例,并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

基于以上思路,本文拟进一步谈谈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具体构想,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早在2000年,北京行政学院的袁达毅教授就提出要制定村民自治法,当时他认为制定村民自治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已成为发展村民自治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迫切需要。

但我们认为,从近期来看,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比制定村民自治法更为可行。

关于如何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这里重点谈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第一,怎么定位?长期以来,我国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环境、社会背景、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也是当时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相对不足的表现。

对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问题的再认识

对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问题的再认识

对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问题的再认识目前,村民自治以后如何实现党对乡村社会的领导问题,依然是广大干部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

这个课题之所以引起大家的持续关注,除了他们在领导组织村民自治过程中确实遇到一些问题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村民自治目前给基层党的领导理念和领导方式所带来的重大影响,很有可能是以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整体深化的预演。

因此,在村民自治日益规范化的实践中,对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问题进行再认识,是有意义的。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最近带课题组先后对海口市新华区和安徽省濉溪县进行了近一个月的调研,直接参观了村民直选的过程,并与选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乡党委和乡政府成员、区县党委和政府成员,就实行村民自治以来的有关深层问题,举行了深入座谈和研讨。

1.村民自治后怎么样才叫实现了党对农村的领导。

在实施村民自治以后,如何全面把握和理解党对农村领导的内涵?换句话说,村民自治以后,怎么样才叫实现了党对农村的领导?在调查中,我们欣喜地发现,区(县)乡党委包括大多数村党支部成员的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认为,过去那种简单地把村党支部书记没有被村民选举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情况,等同于削弱或失去了党对这些村的领导的观念,是有失偏颇的。

这种观念对于村民自治的顺利发展也是不利的。

综合大家的观点,判断村民自治后是否实现了党对农村的领导,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依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这是党对农村的领导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体现;二是村委会自觉接受上级党和政府在具体工作上的依法指导;三是村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功能,通过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村委会和广大村民自觉自愿地接受党支部的组织领导。

这一理念的确立,对于走出过去“两委”关系中谁官大谁官小谁权大谁权小的误区,从法理上正确处理“两委”关系是有益的。

2.切实转变村党支部的领导观念是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前提。

在村民自治条件下,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真正做到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必须首先切实转变过去一元化的领导理念和领导方式,探索适应村民自治新形势的新的领导方式。

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领导作用的强化

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领导作用的强化

29CENTRAL ISSUE区域治理作者简介:刘建立,生于1995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党内法规、宪法。

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领导作用的强化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刘建立摘要:基层党组织建设关乎国家长治久安,肩负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重要使命,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意义重大。

党中央最新的农村政策要求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而目前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中仍存在着诸如权威不够、领导力不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配套设置等问题,为了强化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要加强农村党员干部建设、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全面推行村级党政一肩挑制度。

关键词: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老龄化;村两委关系;选优配强;一肩挑制度中图分类号:D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1-0029-0002一、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现状(一)组织设置方面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与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有重要的联系,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的越多越齐全,越有利于农村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比如除了在行政村设置村党支部外,在村合作社中在设置一个党小组,这样通过村党支部领导村合作社中的党小组,更有利于村党组织工作的开展。

目前我国建制村村级党组织体系建设齐全,各行政村(社区)全部设立了支委、村委,班子成员基本配备到位,但有些村的党小组作用发挥不出来,不能正常开展各类活动。

大部分村庄都配备有驻村干部,驻村干部定期会到村中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碰头,交流最近的上级政策和村里事务。

(二)党员廉洁自律方面我国是共产党执政,任何一个公立的单位、组织以及农村、社区等均由共产党执政,所以我们广大农村基层党员是距离人民最近的,更要时刻保持廉洁自律,只有时刻保持廉洁自律,才能获得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才能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在十八大以后,农村的绝大多数党员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具体而言,村干部收礼才办事的现象基本不见了,村党支部书记侵吞农民的扶贫款、救济款、补助款的现象也少多了,但仍存在部分党支部书记不按照上级的安排办事,侵吞国家拨款等现象。

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

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
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
主要内容
• 一、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及其意义 •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 三、村民委员会与村党组织的关系 • 四、村民自治的方式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 中,中国共产党首 先在农村开辟革命 根据地,建立红色 政权,实行农村包 围城市,武装夺取 政权,取得了全国 革命的胜利。
在改革开放进程中, 首先在农村改革人民 公社体制,实行家庭 联产承包责任制等生 产责任制经营形式, 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 果,农民的生产积极 性得到空前的释放和 调动,中国的改革开 放由此从农村推进到 城市,全方位展开。
两件大事之二
中国第一位村委会主任——韦焕能
1979年,广西合寨村的村民自发地将田分到农户,村民生产的积极性调动 起来了,但生产队也成了空架子,社会矛盾也多了。合寨村位于三县的交 界处,历史上一直是“三不管地带”,因此经常发生偷盗现象,耕牛被盗, 林场树木被砍,村民争水争地,公开聚赌,村民将当时的生活描述为“吃 得饱,睡不安”。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寨村的果作生产队的韦焕能就和几 个队干商量,决定成立一个群众组织自己来管理村里的事务,组织的名称 就叫村民委员会,干部由户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就这样,1980年2月,全 国第一个由农民自己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 村民委员会就产生了。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 建议。
村委会是村民同人民政府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村 委会来自于村民,活动在村民之中,熟悉情况,了解群众 的意愿和心声。如村民在生产、生活上有什么要求比较容 易引起重视,使问题得到解决,也可以解决有些村民文化 水平低,不知道如何反映意见的问题。村委会反映意见、 建议和要求,主要是向乡、镇人民政府,但又不限于乡、 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县以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反 映意见和要求。

基层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关系研究

基层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关系研究

( 中央 司法警官学院 法学院 , 河北 保 定
பைடு நூலகம்
0 10 ) 70 0
【 要 】 民 自治 的 确 立 和 实现 , 根 本 上 讲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有 效 领 导 、 极 组 织 和 大 力 推 进 的 结 果 ,村 民 委 摘 村 从 积 《
员会 组 织 法 》 确 了基 层 党 组 织 对 村 民 自治 的 “ 导 核 心 ” 位 。 但 实 践 中 , 的 领 导 与 村 民 自治 之 间 出现 了 明 领 地 党
不 协 调 , 有 正 确 把 握 党 的 领 导 与 人 们 当 家 作 主 之 间 的 关 系 , 变 党 的 领 导 观 念 和 领 导 方 式 , 断 进 行 制 度 只 改 不 创 新 , 基 层 党 的 领 导 权 与 村 民 自 治 权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 能 实 现 党 对 村 民 自 治 的 坚 强 领 导 , 障 村 民 自 治 的 把 才 保
( ) 大 国 家 ” “ 社 会 ” 间 的 利 益 冲 突 对 党 二 “ 与 小 之

村 民 自 治 背 景 下 基 层 党 的 领 导 面 临 新 挑 战
《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 施 以来 , 村 基 层 民 主 村 实 农
政 治 建 设 进 入 了 一 个 崭 新 的 时 期 , 村 民 自治 的 不 断
健 康发展 。
【 键 词 】 的 领 导 ; 民 自治 ; 内 民 主 ; 民 民 主 关 党 村 党 人 【 图 分 类 号 】 5, 2 中 D2 DF 8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 0 ( 0 2) 4 0 1 — 5 文 17 - 1 1 2 1 0 — 0 2 0

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

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

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项农村社会基本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是深入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解决农村社会问题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

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的全面实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深入,村委会直接选举全面铺开,一大批年富力强、有科学文化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群众信任的人被选进村委会班子,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给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同时也给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理顺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成为摆在农村基层组织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近段时间,为全面了解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情况,为明年我市1783个村和119个社区的换届选举打好基础,我们组织人员深入全市七县(市、区)的24个乡镇48个村和14个居委会,通过走村访户、召开座谈会、1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对这个问题作了专题调研。

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与存在的问题分析村民自治,就是农村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广大农村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农村在经济上的自主权不断扩大,在政治上要求享受民主权利的愿望也与日俱增。

纵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选举方式的转变,调动了广大选民的民主意识和参选热情。

村干部由乡镇党委、政府的任命制转向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选举制,是一个革命性的转变。

《组织法》修订前,为了维护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党支部或群团组织推荐,有的地方甚至规定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要经过村党支部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党委审查同意。

积极探索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新机制

积极探索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新机制

积极探索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新机制摘要:“4+2”工作法是河南省邓州市探索构筑的一种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新机制,即所有村级重大事务都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和实施。

“四议”即党支部会提议,党支部、村委会“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4+2”工作法的推行,有利于解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走出了一条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子。

关键词:“4+2”工作法;邓州市;村民自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的战斗堡垒。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关键在党。

为了适应当前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河南省邓州市探索推行了“4+2”工作法,构筑了在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新机制。

所谓“4+2”工作法,就是所有村级重大决策项目及其实施,都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和实施。

“四议”即党支部会提议,党支部、村委会“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结果公开。

“4+2”工作法的推行,有效地解决了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走出了一条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子。

一、“4+2”工作法出台的背景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环境、工作任务发生了新的变化,农村基层组织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课题、新挑战。

探索推行“4+2”工作法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一)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需要。

农村实施税费改革后,国家的政策转变为“多予、少取、放活”。

同时,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方面,不能向农民摊派,不准向农民收费。

另一方面,建设新农村需要大量人力和资金投入。

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初探

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初探

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初探李蜀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是实施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笔者多年从事基层组织工作,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有一些初浅的认识,本文拟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此作一初探,同大家交流。

一、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的历史必然性村民自治制度发端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1998年在全国普遍推广,历经近三十年的实践,已成为农村干部群众普遍接受的有效管理方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其产生发展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有以下三点。

1、民主本质的使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通过选举,选出人民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赋予的职责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二是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村民是农村的主人,直接参与村内事务管理、自由表达个人意愿是基层民主政治进步的标志,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村民享有自治权。

一方面,农民群众通过村民自治这种最广泛的民主实践,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提高自己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从而为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村民自治把民主的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既体现了民主的一般性原则,又具有自己的独特性,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适应民意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精神面貌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法制观念正被越来越多的农民所接受,“公民意识”开始觉醒,农民以前所未有的政治热情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村中事务的管理及干部的行为方式,迫切要求参政议政,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经济上的物质利益。

对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的思考

对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的思考

对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的思考刘哲英中共涟源市委党校村民自治,就是广大村民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它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然而,当前村民自治并不是孤立地存在着,它受到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经济基础、历史文化、个体素质等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

笔者认为当前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带有共性的难点和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和阻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进程。

难点之一: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发展不适应。

从党支部的产生方式看,按照《党章》规定,党支部只能在本村党员内部选举,而一个村的党员人数毕竟占全体村民的少数,相对于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来说,村主任的群众基础显然绝对优于村书记。

而村党支部书记在农村工作中又担当着堡垒、核心的角色和领导村委会开展村民自治的重任,这就给农村党组织如何驾驭领导全局工作,如何保证其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带来了一定挑战。

从二者所承担的职能和管理“权限”来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有“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权利。

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有“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责任,此外,组织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许多必须由村民会议决定办理的重大事项。

在千头万绪的农村工作中,“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与“本村公共及公益事业”很难截然分清。

另外,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权利范围到底有多大,其“核心”作用究竟应当怎样正确发挥等都是村民自治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

有的村书记单纯强调其核心作用,以加强党支部的领导为名,大权独揽,不依法支持村委会开展村民自治;有的村委会主任单纯强调其是依法选举的群众性,甩开村党支部搞“自治”,个别村主任和村书记为争权夺利,长期不和,互相拆台,甚至发展到对薄公堂,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积极探索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新机制——河南省邓州市推行“4+2”工作法的调查与思考

积极探索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新机制——河南省邓州市推行“4+2”工作法的调查与思考
解 决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中 出现 的 一 系 列 问题 , 出 了 一条 加 强农 村 基 层 党组 织建 设 和 民 主政 治建 设 的 新 路 子 。 走
关键 词 :4十 ” “ 2 工作 法 ; 州 市 ; 民 自治 邓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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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新机 制 。所谓 “ 2 工 作 法 , 是所 有 村级 重 大 4+ ” 就 决 策项 目及其 实 施 , 必 须 按 照 “ 都 四议 ” “ 、 两公 开 ” 的程序决 策 和实施 。 “ 四议 ” 即党 支 部会 提 议 , 支 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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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因此 , 村 级 事 务 决 策 中往 往 造 成 相 互 掣 肘 。 在 20 0 4年 , 市 “ 委 ” 严 重 分 歧 的 村 就 占 1 % 。 全 两 有 5 好 事争着 干 , 难事 推 着 办 , 烦 事 都 不 管 , 子不 协 麻 班 调, 作用 难发 挥 。
公开 。“ 2 工作 法 的 推行 , 效 地解 决 了农 村 改 4+ ” 有
革发 展稳 定 中出现 的 一 系列 问题 , 出 了一 条 加强 走
农村基 层党 组织建 设 和 民主政治 建设 的新 路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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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如何做好村民自治工作之我见

乡镇党委如何做好村民自治工作之我见

乡镇党委如何做好村民自治工作之我见实行村村民自治,给农村工作带来了了全方位的影响,既给农村基基层组织建设带来了严峻的挑挑战,又使乡镇领导的思想观观念、领导方式、工作作风受受到严重的冲击。

基层民主政政治方兴未艾,广大农村走上上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民主监督、依法自治的轨道。

如何既支持农民依法行使民民主权利,又确保党在农村的的坚强领导,贯彻落实好党在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已已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乡乡镇面临的一大难题。

搞不搞搞村民自治,相信不相信群众众,愿不愿意还权于群众,是是不是真心依靠群众,能不能能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党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对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有有没有凝聚力、号召力以及党党群、干群关系最为实际的检检验。

因此,搞好乡级民主就就显得尤为重要,乡镇党委更更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以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农村经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为目的,,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建设为重点尽快从领导体制、、领导方式、思想作风上进行行改进,建成与村民自治相适适应的领导新机制、新方法,,发挥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核心作用。

一、首先解决思思想认识问题是乡镇党委领导导发挥作用的前提从目前情情况看,在一些地方有的同志志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想法,,认为搞村民自治会削弱党在在农村的领导地位。

其主要理理由有:一是农民文化素质低低,不会使用民主权利;二是是农村家庭、宗派矛盾突出,,受家族势力的影响,很难公公正地行使村民自治的权利;;三是农民在民主意识增强的的同时,法制意识却十分淡薄薄,缺乏扩大基层民主的条件件;四是村民自治会导致农村村社会秩序混乱,造成新的不不稳定。

为此,我个人认为::家族矛盾是会给农村带来一一些不稳定因素,但不能说家家族矛盾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影响就能完全概括,以此来否否定村民自治,家族矛盾和派派性争斗,关键在于利益冲突突,当党员干部作为家族利益益的代言人时,党员干部之间间争权夺利的时候,群众就会会随之分化成两个或多个派别别,家族矛盾、派性争斗就会会激化,严重影响村民自治的的公正、公平,甚至影响农村村的社会稳定。

最新处理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的实务现状探析

最新处理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的实务现状探析

处理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的实务现状探析" 内容提要: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实行经济变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村民实现自我解放、自我发展的理性选择,符合农民的最大利益。

村民自治权是农村法定村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即自我决定、处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权利,具体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来实现,是基层民主权利的一种。

村民自治权是由我国《宪法》原则规定,并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体确认的。

它的确立和实现,从根本上来说,是中国共产党有效领导、积极组织和大力推进的结果。

中国共产党为人民利益着想,超越传统格局和血缘取向,天然具有制约乡村家族、宗派势力负面影响的能力。

实行村民自治,改善和坚强了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把握好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

把村民自治权和基层党的领导权结合起来,是实现农村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处理好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的经验。

在村民自治实施的过程中,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处理好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的宝贵经验:处理好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是农村秩序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领导方式因地制宜,适时而变是党的领导权得以实现的必要保证;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权得以实现、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处理好村民自治权和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的主导因素;积极推进村民自治有利农村党的建设。

及时总结这些经验,对于推动村民自治向高层次发展,实现党的领导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处理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处理基层党的领导权与村民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关系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权威面临挑战。

三、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上的原因、思想作风上的原因、体制上的原因、规范上的原因、理论上的原因。

于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问题的思考

于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问题的思考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被首次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是我们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生动体现。

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

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国特色村民自治制度,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民的民主意识、参政能力取得了显著的提高,但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研究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农村这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它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基层性三方面的特点,是宪法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

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享有的最直接的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废除人民公社并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一般认为,村民委员会是 1980 年由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部分农村最早自发建立起来的,以后村民委员会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得到迅速发展,1982年宪法正式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 11月 23 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依据宪法第 111 条的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力和组织形式作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的民主制在法律上正式确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开始破旧立新,开辟新路,获得长足发展,到1997年底,全国60%以上村庄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和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结了我国村民自治十年来的经验,较以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更加完善,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进入发展完善阶段;经过十几年的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被提到议事日程,2009年12月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至此,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走向成熟。

关于村民自治的思考

关于村民自治的思考

关于村民自治的思考Villager autonomy;democracy;grass roots autonomy;political participation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我国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有效途径,它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真实地行使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

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农民创造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二十多年的实践中充分显示了其特色,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部分。

1 村民自治的民主内涵1987年,邓小平同意大利共产党领导人约蒂和赞盖里会谈时说:“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

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一个重要内容。

”邓小平在此所言“把权力”“下放给农民”,就是由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即村民自治。

邓小平把村民自治称为“最大的民主”,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我国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比重较大,大约占60%以上,农村的民主显然是“最大”的群体的民主。

针对这样大的一个群体,如何去实现农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四个民主也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民主选举,是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要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在村选举中,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主决策,指涉及村民利益的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参与决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乡统筹的收缴方法、从村集体经济所得利益的使用、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等。

村民自治工作法

村民自治工作法

村民自治工作法村民自治工作法是指在农村社区中,通过村民的参与和共同管理,实现自治、公平、民主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工作方法和管理体制。

村民自治工作法不仅仅是一种组织形式,更是一种价值观念,是推动农村社区发展的重要催化剂。

首先,村民自治工作法强调了参与与共建。

在传统的村镇社区中,决策往往由村干部一家独大。

而通过村民自治工作法,村民成为了决策的主体,每个村民都有平等的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这不仅增强了村民的主人翁意识,也确保了决策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其次,村民自治工作法注重了法制建设与规范。

村民自治并非放任自流,而是在法制的框架下进行的。

村民们通过制定各类章程和规章制度,明确了各种权责和规范,并通过选举产生了村民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这种法制化的自治模式,有效解决了一些村庄内部纠纷和利益冲突问题,为村民们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

第三,村民自治工作法重视了村民的综合素质提升。

村民不再仅仅是农民,而是村庄的管理者与建设者。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展,村民们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各类技能和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村民们通过自主创业、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等途径,提升自己的收入水平,实现了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村民自治工作法强调了社会关系的和谐与互助。

在村民自治中,村民们逐渐形成了一种社会互助的氛围,相互关心、互相帮助。

在村庄面临自然灾害或其他困难时,村民们能够团结一心,共同应对,形成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力量。

这种互助精神不仅仅是解决问题的手段,更是村庄内部社会关系和谐发展的基础。

总体来说,村民自治工作法以其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特点,成为推动农村社区发展的有效途径。

它强调了参与与共建、法制与规范、素质提升与社会互助,为农村社区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

在村民自治工作法的指导下,我们相信农村社区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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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卷 第 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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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基 层 党 组 织 领 导 村 民 自治 的 法 思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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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村 基层 党组 织对 村 民 自治的 领 导地 位 实质 上 表 现 为 法律 和 政 策 的监 督 权 , 不 是 行 政 化 的 直 农 并
接领导。《 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村 民委 员会组织法》 当具体规 定农村基层 党组 织行使职能的法律 方 和《 应 式和路径 , 进一步将这种特殊意义的领导程序化和权利化。树 立崇尚法律和依法治村 的观念 , 遵循权利 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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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村 民自治原则 , 按照法律的逻辑和思维设 定领导职能、 转变领导 方式 以 选择争议解决路径具有重要 意义。 及
关键 词 : 村 基 层 党 组 织 ; 农 法律 思维 ; 导 职 能 ; 导 方 式 领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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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号 :6 279 2 1 )102 -6 17 - X(0 0 -0 80 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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