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五则典型判例要旨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具体效果。
案例一,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甲主张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乙则称甲未按时交付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判决乙应当支付房款,并赔偿甲因迟延交付房屋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与其供应商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组织庭审进行充分辩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公司因供货延误所致的损失。
案例三,甲、乙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并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等证据。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责任,并依法判决乙应当赔偿甲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要求,还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学习《民事诉讼法》,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事案件证明标准
民事案件证明标准在民事案件中,证明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满足法院对证明的要求。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首先,证明标准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事实的真实性。
法院需要确保所依据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以避免假证、伪造证据等情况的发生。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法院通常会要求其具备相关的签章、日期、出具单位等必要的信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提供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其次,证明标准要求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
合法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量,即证据的合法获得和证据的合法形式。
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证据,不能通过非法获取、非法抄袭、非法窃听等手段获取证据。
此外,法院通常也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例如需要提供公证书、公共机关出具的文件等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最后,证明标准要求证据的充分性。
证据的充分性意味着当事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以充分证明自己的诉求。
在法院判断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时,通常会根据证据的充分性来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因此,当事人应当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证据等等。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外,为了达到更高的证明标准,当事人还可以采取其他一些行动。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来证实自己的主张,因为证人的口述证词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直接的证明。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提供相关的专家意见和专家鉴定报告,以进一步支持自己的主张。
总之,在民事案件中,证明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并提供具备事实真实性、证据合法性和证据充分性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通过满足证明标准,当事人可以提高自己在案件中的胜诉几率。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案件中,证明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合适的证明策略。
【经典案例】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深刻认识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的地位、作用和影响一、案情简介 2005年2月3日,陈某与海南省儋州市某镇政府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陈某承建从排浦桥头至海尾爹屋的防洪堤工程,从排浦大桥下游河道抽沙充填防洪堤岸外的空地作为宅基地使用。
陈某抽沙的地方形成两个相连的沙坑,长约80米,宽约30米,深约1.2米。
陈某在施工现场未设立警示牌,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隔离措施。
在陈某抽沙坑上游河道约100米处是排浦大桥,是排浦镇通往乡村的道路。
2005年6月26日下午,麦某的儿子麦子到排浦镇上玩。
麦子23岁,曾因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2005年6月中旬第二次住院治疗,好转后出院。
约傍晚7时左右,麦某见不到儿子回家就四处寻找。
次日清晨,麦某和邻居李某在陈某的抽沙坑边沿发现了儿子的尸体。
麦某将尸体抬回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对死者进行尸体检查,得出了死者生前系溺水死亡的结论。
2005年8月3日,麦某夫妇以陈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安全义务,致使儿子在排浦港滩涂淌水回家途中误入抽沙坑中溺水身亡为由,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7万元。
陈某答辩称:抽沙工地不是人们通行的地方,亦未存在安全隐患,不需要设立警示牌和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麦某只是从主观上推断儿子是在抽沙坑里溺水死亡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麦某夫妇的起诉。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麦某主张儿子在海水涨潮时淌水经过河道回家,误入陈某的抽沙坑而溺水死亡,但是麦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死者生前溺水致死和在陈某的抽沙坑边沿发现死者的尸体,对于死者是否在陈某的抽沙坑里溺水致死,麦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遂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对麦某提出的儿子淌水回家误入陈某抽沙坑而溺水死亡的主张不予认定,判决驳回麦某夫妇的起诉。
最新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2019年1-5月)
最新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2019年1-5月)1.食品标签应对未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规范标示(2019年01月10日)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将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在无豁免标注保质期情形下,食品标签应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规范标注,经营者应当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主张食品实质上不存在保质期的,应当在出售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获得相应许可并正确标注,即证明涉诉食品属于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
2.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2019年01月10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确定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并不必须以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前提。
3.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2019年01月10日)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4.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2019年01月17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5.责任聚合理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运用(2019年01月24日)单位员工对外签订合同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合同相对方可单独对单位提起民事诉讼。
遵循责任聚合理论,在程序选择上,“先刑后民”理念并非绝对适用;在实体处理上,既要注意相异部门法的区别,又要避免权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五则典型判例要旨word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五则典型判例要旨阅读提示: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新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此条规定正式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与民事诉讼法不同,新刑诉法第53条明确规定,认定证据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这一证明标准显然要高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但是证明标准具有模糊性的特征,精确界定证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
“无论对证明度的内容表达描述,任何表达其实都可以说只是一种形容或比喻。
这是因为作为衡量认识程度或状态,证明度看不见摸不着,只是人们心中一种共通的理解或认识。
”因此,证据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需要综合法官所有证据,运用经验法则,比较相反证据,结合法官的价值判断,最终做出自己内心的确认。
1.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方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同样也应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最高法院认为: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法律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本案中,洪秀凤已经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安钡佳公司主张其与洪秀凤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安钡佳公司之举证应当在证明力上足以使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解决民间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甲与乙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甲认为乙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乙认为甲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清房款,拒绝交付房屋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合同,判断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
如果甲未按时支付房款,导致乙无法交付房屋,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未按时交付房屋,导致甲无法按时支付房款,甲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案例二,某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货物,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供应商原因,货物未能按时交付,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
公司因此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合同约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供应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判断公司的损失是否合理。
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案例三,甲与乙因车辆事故发生纠纷,甲认为是乙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乙则认为是甲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言、交通违章记录等证据,判断事故责任归属。
如果乙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法院会判决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法院会判决甲自行承担损失。
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纠纷相关案例及解读
案例:民事纠纷相关案例及解读案例一:某某与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某某。
然而,到约定的交付时间,某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某某无法按时入住房屋。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某某公司未按时交付房屋,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
某某作为购房人,有权要求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可以要求某某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议1.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某某公司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时交付房屋等。
2.如某某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考虑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要求相应的违约赔偿。
3.建议有关合同纠纷的证据要充分收集,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相关通知等。
案例二:某某与某某银行信用卡违约纠纷事实经过某某持有某某银行的信用卡,但由于个人原因,某某未能按时还款。
某某银行因此向某某催收欠款,并要求某某支付滞纳金和利息。
律师解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信用卡发行人有权向持卡人催收逾期还款的款项,但在催收过程中不能采用强制、威胁或者侮辱等不当手段。
同时,某某银行应当明确告知某某相关还款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情况。
建议1.可以联系某某银行进行沟通,尽量协商解决欠款问题,并要求某某银行提供详细的欠款明细,包括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的计算依据。
2.如果某某银行采取不当的催收手段,可以保存相关证据,如电话录音、催收信函等,并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
3.如未能达成协议,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某某银行的催收行为进行纠正,并要求某某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还款义务。
案例三:某某与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某某在某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约定工资待遇和工作时间。
然而,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且对某某施加了其他不当限制。
民事判决书典范案例
民事判决书典范案例
本案为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以下为典范判决书的内容:
案件背景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展某项目,并分享相关利益。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被告乙公司单方面违约,致使原告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故提起了本诉讼。
经法庭审理,裁定如下:
鉴定事实
1.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合作协议有效;
2. 被告乙公司明知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
3. 原告甲公司因被告乙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
诉讼请求
原告甲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关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甲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体判决如下:
1. 被告乙公司立即履行合同义务,赔偿原告甲公司因违约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
2. 若被告乙公司未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合同义务,应加倍赔偿原告甲公司人民币XX元;
3. 被告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理由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乙公司明知合同约定的义务,却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致使原告甲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依法应判决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原告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同时,被告乙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应按法律规定加倍赔偿。
其他事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为典范民事判决书案例,仅供参考。
典型案例的法律要旨(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应在2018年6月1日前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并支付全部房款。
然而,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过户房屋,张某多次催促李某履行合同,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3月,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违约金。
二、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李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3.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过户房屋,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4.张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10%。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1.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过户房屋,构成违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张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李某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要旨本案的法律要旨如下: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观点裁判要旨20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观点裁判要旨20例本文由山东行政法官姜守华整理1、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当事人请求确认事实的,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裁判要旨: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裁判要点:所谓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的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
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
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从诉的类型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其中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原告请求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为5.1亿元,利息按约定计算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2020)最高法民终258号--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文端、陈育辉、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条吸收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21条第一款关于“申请再审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并请求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规定的精神,明确规定在再审审查阶段,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申请鉴定、勘验,以及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是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的权利,目的是对于其不能举证的事实,通过鉴定、勘验予以证明。
民事诉讼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均为我国某城市的居民,两家因相邻土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
甲家认为乙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土地边界处搭建了一座房屋,严重影响了甲家的采光和通风。
甲家多次与乙家协商解决此事,但乙家均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甲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二、案件事实1. 甲、乙两家相邻的土地使用权界限清晰,甲家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2. 乙家在未经甲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土地边界处擅自搭建了一座房屋。
3. 甲家多次与乙家协商,要求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但乙家拒绝协商。
4. 甲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家擅自搭建的房屋是否侵犯甲家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判决的效力如何?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家擅自搭建的房屋侵犯了甲家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2.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3. 法院判决后,乙家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乙家擅自搭建的房屋侵犯了甲家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甲家有权要求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2. 法院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具有法律效力。
乙家不服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被告:王五被告:赵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赵六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诉称,2019年11月,其与被告李四、王五、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某市的某套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被告李四、王五、赵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李四、王五、赵六辩称,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房屋存在抵押权,但未提出异议。
合同签订后,原告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而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此外,被告李四、王五、赵六认为,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某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2019年11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某市的某套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2.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3. 房屋存在抵押权,但被告李四、王五、赵六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原告。
4. 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房屋存在抵押权,但未提出异议。
5. 原告张三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而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6. 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赵六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被告李四、王五、赵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3. 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房屋存在抵押权,但未提出异议,存在过错。
4. 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王五、赵六返还原告张三全部房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详解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详解在日常生活中,民事诉讼是解决各类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的过程和相关法律原则的应用,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两家共用一堵院墙。
有一天,张三未经李四同意,擅自拆除了这堵院墙,并在原址上新建了一堵更高的墙,导致李四家的采光受到了严重影响。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要求其恢复原状,但张三均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李四将张三告上了法庭,要求张三拆除新建的院墙,恢复原来的状态,并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原告诉求与理由】李四作为原告,其诉求主要有三点:1、张三拆除新建的院墙,恢复共用院墙的原状。
2、赔偿因采光受到影响而导致的房屋价值贬损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3、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李四提出这些诉求的理由是,共用院墙的拆除和新建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新建的院墙影响了自家的采光,严重降低了生活质量,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被告答辩与理由】张三作为被告,答辩称:1、原来的院墙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拆除并新建是为了保障两家的安全。
2、新建的院墙并未完全阻挡李四家的采光,且自己在建设过程中已经尽量减少了对李四的影响。
3、不同意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认为李四的诉求过高且不合理。
【证据收集与展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积极收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李四提供了以下证据:1、院墙拆除前和新建后的照片,对比显示新建院墙的高度和位置变化。
2、房屋采光的测量数据,证明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3、与张三协商的录音,显示张三拒绝恢复原状。
4、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贬损报告。
张三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院墙的破损照片,证明其存在安全隐患。
2、邻居的证言,称新建院墙对李四家采光影响不大。
【法院审理与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和质证。
首先,关于共用院墙的拆除和新建,虽然张三主张原院墙存在安全隐患,但未经李四同意擅自拆除和新建,侵犯了李四的共有权。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名下的一套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
合同约定,乙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房产过户至甲名下,并承担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100万元,但乙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甲多次催促乙履行合同,乙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过户义务。
甲遂于2020年4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乙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2. 甲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1. 关于乙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能在合同约定的15日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2. 关于违约金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人民币10万元。
考虑到乙违约导致甲遭受的损失包括首付款及利息损失、房屋升值损失等,10万元的违约金对于甲的损失具有一定的补偿作用。
同时,考虑到甲在起诉前已多次催促乙履行合同,乙仍有机会履行合同,但未履行,故违约金金额可以适当增加。
综上,法院判决乙向甲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民事证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应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乙在租赁期间应负责房屋的维修保养,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2011年8月,甲发现乙擅自将房屋内部分隔,改变了房屋的用途,并导致房屋结构受损。
甲多次与乙协商解决,但乙拒绝赔偿损失。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是否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2. 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证据分析1. 原告甲的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甲与乙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
(2)现场照片若干张,证明乙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3)维修保养记录一份,证明甲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保养。
2. 被告乙的证据(1)证人证言,证明乙并未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2)租赁房屋的照片,证明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未发生变化。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乙是否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原告甲提供了现场照片和维修保养记录作为证据,证明乙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损害了原告甲的合法权益。
被告乙提供的证人证言和租赁房屋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其未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因此,法院认定乙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2. 关于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并承担因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被告乙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导致房屋结构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恢复房屋原状。
2. 被告乙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甲通过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现场照片和维修保养记录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乙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民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2月,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张某向李某提出续租请求,但李某以房屋需要装修为由拒绝续租。
张某认为李某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一、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3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详细,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使用范围等。
2. 租赁期间情况:在租赁期间,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未发生违约行为。
3. 续租请求: 2019年2月,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张某向李某提出续租请求,并愿意继续支付租金。
4. 拒绝续租:李某以房屋需要装修为由拒绝续租,并告知张某房屋将用于自住。
5. 诉讼请求:张某要求李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拒绝续租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李某以房屋需要装修为由拒绝续租,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继续履行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三。
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张三需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购房款的一半,即5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如约支付了50万元,但李四未能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张三。
此后,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于2021年1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交付给张三,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四负有将房屋交付给张三的义务。
然而,李四未能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
2. 张三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李四的违约行为给张三造成了损失,法院认为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3.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因此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定。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和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下面以一起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为大家解读《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李某与张某发生纠纷,李某认为张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1.起诉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民事诉讼的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递交相应的材料。
李某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人等材料,同时支付诉讼费。
2.受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法院应当依法指定合适的审判人员进行审理,确保公正、公平。
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安排审判人员进行审理。
3.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事实主张和抗辩应当由当事人举证。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张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那么,李某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主张。
4.调解和和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并根据双方的意愿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作出相应的裁判文书。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邀请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5.证据的采信和举证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据,法院应当将符合规定的证据采信。
对于本案,李某应提前准备好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开庭审理前递交给法院。
法院应当对李某提交的证据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和采信。
6.判决结果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根据判决书履行义务。
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并要求张某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赔偿李某的损失。
最高院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汇编(1)
最高院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汇编(1)案例1:陕西某电子科技公司诉陕西某洁具有限责任公司、苏某及陕西某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裁定驳回起诉是解决当事人诉权问题。
人民法院仅在当事人起诉缺乏诉的实质构成要件、违反了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规定或者一事不再理原则等情形下,不进行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立案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应被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的,即便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2:甘肃省某农场诉某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裁判要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分别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如果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案例3:刘某平诉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全部三项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
前诉和后诉依据的事实虽然相同或者具有关联,但后诉当事人、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与前诉不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亦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应对后诉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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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五则典型判例要旨
2016年03月30日14:26新浪司法
阅读提示: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新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此条规定正式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与民事诉讼法不同,新刑诉法第53条明确规定,认定证据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这一证明标准显然要高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但是证明标准具有模糊性的特征,精确界定证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
“无论对证明度的内容表达描述,任何表达其实都可以说只是一种形容或比喻。
这是因为作为衡量认识程度或状态,证明度看不见摸不着,只是人们心中一种共通的理解或认识。
”因此,证据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需要综合法官所有证据,运用经验法则,比较相反证据,结合法官的价值判断,最终做出自己内心的确认。
1.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方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同样也应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最高法院认为: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法律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本案中,洪秀凤已经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安钡佳公司主张其与洪秀凤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安钡佳公司之举证应当在证明力上足以使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安钡佳公司为反驳洪秀凤所主张事实所作举证,没有达到高度可能性之证明标准。
较之高度可能性这一一般证明标准而言,合理怀疑排除属于特殊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对排除合理怀疑原则适用的特殊类型民事案件范围有明确规定。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一系列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进而基于合理怀疑得出其间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结论,没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本院予以纠正。
2.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赃款的数额确定损失范围。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
——孙卫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
处理法律问题,应以现代法律思维和方式
进行。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民事证明标准已从刑事证明标准中脱离出来,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体系,人们不应将刑事证明思维完全带入民事证明之中。
刑事案件强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民事案件采行高度盖然性规则,可在一定证据基础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推定”。
相对而言,民事证明标准一般要低于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认定孙卫侵占赃款时,从十几万元、十万余元逐渐压缩固定为十万元,体现了刑事案件严格的证据标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陈述、刑事案件中孙卫的供述、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基本统一,按照高度盖然性标准,相关事实足以证明。
3.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7期)
最高法院认为:君信公司的主要证据——《宁夏审计厅关于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等有关问题的审计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为书证而非司法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
且该审计报告亦未能直接、充分地证明被上诉人虚假出资的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上诉人提供了其与宁夏绿谷药业公司之间的《兑账单》、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相关验资报告、被上诉人向第三人的出资凭证、收据和由第三人各方股东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完全真实足额的履行了增资义务。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系列证据证明力的否认以及被上诉人拒不提供原始财务账目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但并不能必然推导出被上诉人虚假出资的结论。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因证据的证明力有限,不能作出对上诉人有利的认定,且君信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对绿谷伟业公司是否构成瑕疵出资申请委托审计,亦未进一步举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故其上诉理由与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实际损失的,则旅游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
如举证不力,则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
——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期)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在于携程旅行社,如举证不力,则由携程旅行社承担不利后果。
综观携程旅行社的证据材料,不论在证据的效力和证据的证明力上,以及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上,都均无法形成令人信服的证据优势。
携程旅行社为其酒店费用损失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收费证明”、“取消政策”等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部分证据无翻译件,形式上明显存有瑕疵,难以证明携程旅行社实际发生了酒店费用的支出;携程旅行社虽辩称其扣除的金额中还包括了已经支付的签证费和保险费,但其未提供支付凭证。
法院在二审期间再次给予携程旅行社一个月的举证期限补充、补强相关证据,但其未能进一步有效举证,未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证据,仅提供了与欧洲之星公司的邮件往来、报备文件,证明力较弱,难以印证损失已经实际产生并属合理,且均未得到陈明、徐炎芳、陈洁的认可;鉴于携程旅行社扣除相关费用欠缺证据证明,故陈明、徐炎芳、陈洁的上诉请求中部分内容应予以支持。
5.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致使调查部门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四方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白银公司矿石损失数量系地方政府两次组织调查前后,白银公司清算组作为联合调查组成员对越界开采现场实际测量取得数据,再依据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核通过的106队作出的相关地质报告所确定的矿石品位及计算公式严格计算出来的;且包括该数据在内的有关越界开采的事实情况报告得到了陇南市国土资源局以及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三级联合调查组的肯定,并成为陇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基本依据之一,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该数据系理论计算结果,本应通过实地核查予以印证,但由于黄渚选矿厂在越界开采行为被发现后,不但没有停止侵权、保护现场,反而多次实施爆破、封堵等恶意阻挠行为,陇南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发文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清理,但黄渚选矿厂拒不清理,阻挠有关调查,致使矿产损失至今无法准确核实。
该爆破、封堵行为是本案侵权行为的延续和实际损失不能准确核查的主要原因,已被地方与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有效行政文件所确认。
由于上诉人方面的原因,采场已无法恢复原状,本案已不具备法定的鉴定条件,上诉人又未提出有效的合法证据加以反驳,依照证据规则要求,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简介
甘国明(微信公众号:小甘读判例),法学硕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承办的案件中,曾有一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能动司法优秀案例”,一件案件的裁判文书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优秀裁判文书”。
所承办的案例曾入选《中国法院案例要览》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法学学术论文在《山东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兰州学刊》等核心期刊发表,在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一届、二十六届学术论文讨论会论文评比中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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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sfeditor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