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五则典型判例要旨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因此,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所在。
其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者捏造的。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者抗辩,不能是不完整的或者不足以证明的。
再次,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侵权行为的
证据、损失的证据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
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提供相应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最后,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
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认定和采信。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诉
讼证明标准,法院就会认定并采信这些证据;如果不符合,法院就
会不予认定和采信。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严格按照民事
诉讼证明标准来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对于
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需要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证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
抗辩而需要提供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
的解决主要依靠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因此,正确
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通常分为原告证明责任和被告证明责任。原告通
常负有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的责任,被告则负有反驳原告主张的责任。在
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有充分举证责任和部分举证责任两种
情况。充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
自己的主张或抗辩;部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然后对
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充分举证责任的标准
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比如,书面证据
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取得,证人证言应当由法庭召唤出庭作证。
(2)证据的确凿性: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且
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4)证据的结果性:证据必须能够在法庭上产生相应的效力,对案件
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
2.部分举证责任的标准
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应该符合合理推定的
要求。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能否提供初步证据:当事人应当首先提供一些初步证据,以证明
其主张或抗辩不是毫无根据的。初步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
民事诉讼质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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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质证案例
1997年7月上旬85岁的老妇人王X向某区法院诉称30年前红卫兵抄家时曾将金戒指和金耳环临时交给邻居邓X代为保管。事后去取时邓母说已交出。不久邓家兄妹为金戒指争吵方知东西仍在邓家,哪知邓母矢口否认反说陷害她家现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金戒指和金耳环。邓家认为王X在胡说要求法院追究她的诬告责任。
生活中如果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要提供事实根据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进行证据质证,那么在民事诉讼质证案例中要如何进行民事诉讼质证呢?为你解答。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质证: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二、如何进行民事诉讼质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具体效果。
案例一,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甲主张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乙则称甲未按时交付房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最终,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判决乙应当支付房款,并赔偿甲因迟延交付房屋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与其供应商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院解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组织庭审进行充分辩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公司因供货延误所致的损失。
案例三,甲、乙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决定通过法院解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并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等证据。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责任,并依法判决乙应当赔偿甲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规范了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要求,还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学习《民事诉讼法》,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
应当具备的一定标准和要求。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
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在我国的民事
诉讼中,原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被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也就是说,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事实。这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充分性是指证据的充分程度,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所要求的事实;确
实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合法性是指证
据的合法获取和合法使用,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在法
定程序下使用的。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争议焦点来
确定证明标准。一般来说,对于明显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低,
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即可;而对于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明标准相
对较高,需要提供更为充分和确凿的证据。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证明标准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在合同纠纷中,需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情况;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赔偿责任等。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补充证据,以满足证明标准。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适当的推定和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确实、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实。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并且尽最大努力来收集、保全和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选
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选
案例一:证据的重要性及其运用——离婚案
背景介绍: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适的证据能够帮助法庭
了解案件真相,作出公正的判决。本文将通过一个离婚案的案例,探
讨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案例描述:
甲、乙二人结婚已有五年,然而近期二人关系破裂,甲提出了离婚
申请。甲方主张离婚的原因是乙方不忠实,但乙方则完全否认了这一
指控。
证据一:通信记录
作为证明乙方不忠实的证据,甲方提交了两人之间的通信记录。这
些记录中显示,乙方与一位陌生男子频繁交流,并表达了亲密的感情,甲方认为这是乙方不忠实的证据。
证据二:私人调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证明乙方的不忠实行为,甲方聘请了一家私人调查公司
进行调查。该公司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报告,其中包含了乙方与他人在
公共场所的亲密接触照片。这份报告为甲方的指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证据三:邻居证词
甲方的邻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表示他曾多次目睹乙方与一个陌生男子一同进出甲方的住所,并且表现出亲密的行为。邻居的证词进一步加强了甲方的指控。
证据四:提供证人
甲方通过家人和朋友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乙方拥有多段不正当关系。这些证言对甲方的诉求提供了更多的证据支持。
法庭审理及判决:
在法庭上,甲方提供的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其指控。乙方无法提供任何反证或合理解释来解释这些证据,法官认为甲方的指控成立。
最终,法庭判决离婚成功,并决定由乙方承担一定的赡养费。
结论:
本案例展示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并突出了甲方在离婚案中正确运用证据的案例。通过合适的证据,甲方成功地证明了乙方的不忠实行为,最终获得了公正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1. 债权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甲公司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还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劳动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乙员工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甲公司因此解除了合同。乙员工不同意解除合同,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判决维持原判。
3. 损害赔偿案例:甲车辆与乙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车辆损坏。甲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鉴定认定乙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乙赔偿甲车辆维修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4. 知识产权案例:甲公司持有某商标的注册证,乙公司未经授权就在其产品中使用了该商标,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甲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典案例】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深刻认识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的地位、作用和影响一、案情简介 2005年2月3日,陈某与海南省儋州市某镇政府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陈某承建从排浦桥头至海尾爹屋的防洪堤工程,从排浦大桥下游河道抽沙充填防洪堤岸外的空地作为宅基地使用。陈某抽沙的地方形成两个相连的沙坑,长约80米,宽约30米,深约1.2米。陈某在施工现场未设立警示牌,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隔离措施。在陈某抽沙坑上游河道约100米处是排浦大桥,是排浦镇通往乡村的道路。 2005年6月26日下午,麦某的儿子麦子到排浦镇上玩。麦子23岁,曾因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2005年6月中旬第二次住院治疗,好转后出院。约傍晚7时左右,麦某见不到儿子回家就四处寻找。次日清晨,麦某和邻居李某在陈某的抽沙坑边沿发现了儿子的尸体。麦某将尸体抬回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对死者进行尸体检查,得出了死者生前系溺水死亡的结论。 2005年8月3日,麦某夫妇以陈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安全义务,致使儿子在排浦港滩涂淌水回家途中误入抽沙坑中溺水身亡为由,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7万元。陈某答辩称:抽沙工地不是人们通行的地方,亦未存在安全隐患,不需要设立警示牌和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麦某只是从主观上推断儿子是在抽沙坑里溺水死亡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麦某夫妇的起诉。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麦某主张儿子在海水涨潮时淌水经过河道回家,误入陈某的抽沙坑而溺水死亡,但是麦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死者生前溺水致死和在陈某的抽沙坑边沿发现死者的尸体,对于死者是否在陈某的抽沙坑里溺水致死,麦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遂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对麦某提出的儿子淌水回家误入陈某抽沙坑而溺水死亡的主张不予认定,判决驳回麦某夫妇的起诉。三、法律评析 1、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法律真实”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本案两个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一、麦子溺死。二、麦子死在被告的抽沙坑内侧边沿。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麦子是否是在抽沙坑内溺死?这决定被告是否应对麦子之死承担责任。被告抽沙坑达1米多深,近离道路又无安全警示,其过错是明显的,如果麦子确系溺死坑里,被告当负其责。而麦子有路不走,却淌水回家,以至发生不测,也有一定过错,也应负一定之责。围绕前述争议的焦点,原告举证了七分证据,支持其麦子在抽沙坑内溺死的主张;被告提供了2份证据,支持其麦子不是在抽沙坑内溺死的主张。一审法院关于原告举证的证据只证明了麦子是溺死,不能证明是在被告抽沙坑内溺死的认定是正确的。因为原告在诉状中也承认,其是在第二天清晨与邻居即证人李某在抽沙坑边而不是在抽沙坑水里发现的死者。这一事实决定了其提交的鉴定照片、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证据都只能证明发现死者以后的事情,不能证明发现死者以前的事情,即死者到底是在哪里溺死的,仍然未能从法律上证明。如果这些证据里出现了证实死者是在抽沙坑里死的,那也是不可信的,因为那已是证人的推论,不是证人的亲眼所见。而证人是没有推理、推测的权利的,那是法官的权利或责任,证人只有就其亲眼所见亲耳所闻如实陈述的义务。既然是在抽沙坑边而不是在抽沙坑水里发现死者,溺死的地方就有两种可能:一是在抽沙坑里溺死的。二是在抽沙坑外溺死后被涨潮的海水冲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案例一: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
交付给甲。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甲作为原告,乙作为被告,需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诉讼:
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
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确定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如
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3.传唤被告: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被告乙的住所或工作地,传唤乙到庭
参加诉讼。如乙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4.庭前调解:法院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要求甲乙协商解决争议。如
果甲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制作调解书。
5.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传
唤证人出庭作证。甲乙在开庭审理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辩论争议
点等。
6.判决裁定: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
决或裁定。如果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乙应在判决生效
后履行。
7.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的决定。
以上是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案例二:离婚诉讼案件
甲与乙登记结婚已十年,由于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活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而证明标准则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
事实的重要标准之一。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事
实的标准,二是证明证据的标准。证明事实的标准是指当事人在诉
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证明其真实性。而证明证据的标准则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法
定要求,才能被法院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根据我
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逻辑关系合理的原则。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所
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证据之间的逻辑关
系必须是合理的,不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漏洞。
再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还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在审
理民事案件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真实
性来判断证明标准是否达到要求。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常识、经验和逻辑推理来评价证据的价值和证明事实的可信度,从而作出
裁决。
最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提出了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而被告则需要对自己的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双方当事人需要
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收集证据,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便在法院
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
人民法院报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2020年7月)
⼈民法院报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2020年7⽉)
⼈民法院报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2020年7⽉)
■⽂章来源:⼈民法院报民事法律参考
《⼈民法院报》2020年7⽉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1.劳动者“碰瓷”违反诚实信⽤⽽不受法律保护——⼴东宝安法院判决王某某劳动争议案
· 裁判要旨 ·
劳动者通过“碰瓷”的⽅式诱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民事活动的诚实信⽤原则,其主张⽤⼈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不应得到⽀持。
案情:
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7⽉11⽇⼊职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双⽅未签订劳动合同,⼝头约定⽉⼯资为1万
元。2018年7⽉13⽇,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王某某在简历中所称技能与实际相差太⼤,并且存在迟到早退现象,因此以王某某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双⽅劳动关系。王某某离职时,深圳某科技公司已向王某某⽀付⼯
资546元。2019年3⽉21⽇,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王某某诉⾄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付2018年7⽉11⽇⾄7⽉13⽇⼯资差额1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1万元。
案号:⼀审:(2019)粤0306民初8995号
案例编写⼈:⼴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法院柳海涛
2.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条件及司法认定——重庆三中院判决杨森等⼈诉重庆威利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和基础,可通过原始取得及继受取得两种⽅式获得。当股权归属发⽣争议特别是存在未经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和⼯商部门登记等形式要件缺失的情形时,要着重审查当事⼈是否通过出资或受让的⽅式取得股权。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案例不断涌现,为我们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甲与乙因一起交通事故发生纠纷,
甲认为乙的过错行为导致了事故,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因动物或者其他物所生的损害,由动物或者其他物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中,乙作为车辆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乙承担赔偿责任,保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关于举证责任的案例。甲与乙因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
甲主张合同已经履行,乙却否认了该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甲主张合同已履行,应当举证证明,而乙则只需举证证明合同未履行即可。最终,法院判决乙胜诉,甲需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下关于诉讼时效的案例。甲在购买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是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在本案中,甲未能在规定时效期内提起诉讼,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在实
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充分了解法律条文,合理运用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细节问题,以免因为程序性问题而影响自己的诉讼权益。
最新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2019年1-5月)
最新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2019年1-5月)
1.食品标签应对未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规范标示(2019年01月10日)
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将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在无豁免标注保质期情形下,食品标签应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规范标注,经营者应当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主张食品实质上不存在保质期的,应当在出售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获得相应许可并正确标注,即证明涉诉食品属于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
2.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2019年01月10日)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确定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并不必须以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前提。
3.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2019年01月10日)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4.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2019年01月17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
本案中的证明标准如何?
原告周福君,1985年在被告河北省徐水县 工商银行所属金融服务所活期存款10 894.71元。1989年3月3日上午,周福君持 存折到金融服务所取款3 000元,尚余7 894.71元。当日下午,周福君发现存折丢 失,因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立即用电话 向金融服务所声明挂失。金融服务所工作 人员王铁权接挂失电话后,经查,原告账 户内的存款分文未动。周福君在电话中对 王铁权说:“看着点,别叫人冒支。”王 铁权答应可以,并告诉周福君第二天到金 融服务所来。之后,王铁权没有按照银行 的有关规定,为周福君办理挂失手续,也 未向所内其他人员交代此事。第二天下午, 周福君到金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 得知存折内的7500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领。 周福君要求被告赔偿被他人冒领的存款, 被告拒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 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徐水 县工商银行承认原告所诉事实,但拒绝承 担赔偿责任。 如何看待被告的承认?
两被告孙某与王某系夫妻,他们与原告白某住在 同一栋筒子楼里。原被告双方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 发生矛盾和争议,被告经常在楼道里扬言要教训原 告。某日下午,被告孙某与王某趁楼内其他住户上 班不在家的机会,手持棍棒冲进公用厨房殴打正在 忙碌的原告白某。原告见状拿起菜刀准备自卫,孙 某迅即夺过菜刀, 与其妻王某将白某的手按在切 菜板上,将其左手无名指尖切下1.2厘米一截后逃 回家中。 白某带着血手指前往派出所报案, 派 出所以邻里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在派出所干警 的劝说下前往医院治疗。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 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并提交了派出所报案证明、 医院门诊病例、医药费单据、断手指一截以及伤残 左手等作为证据。被告在答辩中承认纠纷发生的事 实,但不承认切断原告手指一事。法院要求原告举 出其断指与被告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原告 无法举出录像式的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 讼请求。
民事起诉状经典实例
民事起诉状经典实例
当事人:原告 A 先生/女士
被告 B 先生/女士
诉讼请求要点:
1. 辞退员工之争议
2.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3. 请求赔偿损失及法律费用
案情摘要:
原告 A 先生/女士与被告 B 先生/女士于xxxx年签订劳动合同,并
就工作职责、薪资待遇等方面达成明确约定。然而,被告 B 先生/女士
在xxxx年无故解雇了原告A 先生/女士,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原告 A 先生/女士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并为此提起诉讼请求。
正文:
一、背景介绍
1.1 原告 A 先生/女士是被告 B 先生/女士所招聘的员工,合同签订
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1.2 合同约定了原告 A 先生/女士的工作职责、薪资待遇以及其他相
关权益。
1.3 被告 B 先生/女士于xxxx年xx月xx日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无故解雇了原告 A 先生/女士,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
二、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
2.1 原告 A 先生/女士要求被告 B 先生/女士支付其合同约定的薪资
待遇,并赔偿其因被告违反劳动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2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 B 先生/女士无故解雇原告 A 先
生/女士,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2.3 原告 A 先生/女士与被告 B 先生/女士在xxxx年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被告 B 先生/女士因违反合同而应承担相
应责任。
三、诉讼过程及证据
3.1 原告 A 先生/女士以书面形式向被告 B 先生/女士提出索赔,但
被告未予理睬。
3.2 原告 A 先生/女士已经咨询了相关劳动法律专家,并出具了法律
5个民事案例
5个民事案例
1单凭欠条索赔的债务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张*与被告李*曾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协议离婚。2011年9月2日李*为达到与张*复婚的目的,为表示诚意,给张*写下借款30万元的欠条。但事后双方并没有复婚。2012年8月张*持欠条向法院起诉,称李*曾向其借款30万元,并与2010年6月24日写下借款欠条,要求李*偿还借款30万元。
被告李*称自己曾向张*写过欠条,但自己是想与张*复婚为表示诚意才写的,并没有真正的向张*借钱,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原告张*提出欠款的证据仅有欠条一张,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款事实的是否存在,以下三点理由可以说明原告张*主张被告李*曾向他借款的事实并不存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同时依据《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原告张*对自己向李*良借款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包括提供可以证明借款的来源、借款的用途及借款的目的等相关事实的证据。但是本案原告张*并未对借款事实存在的真实性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不应该支持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情结果]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的来源、借款的流转及借款的动机等相关事实,同时也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因此,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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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五则典型判例要旨
2016年03月30日14:26新浪司法
阅读提示: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新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此条规定正式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法不同,新刑诉法第53条明确规定,认定证据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一证明标准显然要高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是证明标准具有模糊性的特征,精确界定证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无论对证明度的内容表达描述,任何表达其实都可以说只是一种形容或比喻。这是因为作为衡量认识程度或状态,证明度看不见摸不着,只是人们心中一种共通的理解或认识。”因此,证据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需要综合法官所有证据,运用经验法则,比较相反证据,结合法官的价值判断,最终做出自己内心的确认。
1.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方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同样也应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最高法院认为: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法律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本案中,洪秀凤已经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安钡佳公司主张其与洪秀凤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安钡佳公司之举证应当在证明力上足以使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安钡佳公司为反驳洪秀凤所主张事实所作举证,没有达到高度可能性之证明标准。
较之高度可能性这一一般证明标准而言,合理怀疑排除属于特殊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对排除合理怀疑原则适用的特殊类型民事案件范围有明确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一系列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进而基于合理怀疑得出其间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结论,没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本院予以纠正。
2.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赃款的数额确定损失范围。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
——孙卫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处理法律问题,应以现代法律思维和方式
进行。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民事证明标准已从刑事证明标准中脱离出来,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体系,人们不应将刑事证明思维完全带入民事证明之中。
刑事案件强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民事案件采行高度盖然性规则,可在一定证据基础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推定”。相对而言,民事证明标准一般要低于刑事证明标准。刑事案件认定孙卫侵占赃款时,从十几万元、十万余元逐渐压缩固定为十万元,体现了刑事案件严格的证据标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陈述、刑事案件中孙卫的供述、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基本统一,按照高度盖然性标准,相关事实足以证明。
3.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7期)
最高法院认为:君信公司的主要证据——《宁夏审计厅关于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等有关问题的审计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为书证而非司法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且该审计报告亦未能直接、充分地证明被上诉人虚假出资的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上诉人提供了其与宁夏绿谷药业公司之间的《兑账单》、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相关验资报告、被上诉人向第三人的出资凭证、收据和由第三人各方股东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完全真实足额的履行了增资义务。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系列证据证明力的否认以及被上诉人拒不提供原始财务账目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但并不能必然推导出被上诉人虚假出资的结论。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因证据的证明力有限,不能作出对上诉人有利的认定,且君信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对绿谷伟业公司是否构成瑕疵出资申请委托审计,亦未进一步举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故其上诉理由与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实际损失的,则旅游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如举证不力,则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
——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期)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在于携程旅行社,如举证不力,则由携程旅行社承担不利后果。综观携程旅行社的证据材料,不论在证据的效力和证据的证明力上,以及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上,都均无法形成令人信服的证据优势。携程旅行社为其酒店费用损失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收费证明”、“取消政策”等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部分证据无翻译件,形式上明显存有瑕疵,难以证明携程旅行社实际发生了酒店费用的支出;携程旅行社虽辩称其扣除的金额中还包括了已经支付的签证费和保险费,但其未提供支付凭证。
法院在二审期间再次给予携程旅行社一个月的举证期限补充、补强相关证据,但其未能进一步有效举证,未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证据,仅提供了与欧洲之星公司的邮件往来、报备文件,证明力较弱,难以印证损失已经实际产生并属合理,且均未得到陈明、徐炎芳、陈洁的认可;鉴于携程旅行社扣除相关费用欠缺证据证明,故陈明、徐炎芳、陈洁的上诉请求中部分内容应予以支持。
5.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致使调查部门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